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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二)夫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及复印件;

(三)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2张;

(四)乡级(含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女方孕育情况检查证明。

第十二条申办一孩生育证,需到居住地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领取《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由夫妇双方居住地社区、村委会初审签属意见后,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申请人上报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对符合生育条件、材料齐全的,给予登记,发给生育证;

对需要补齐材料的,应书面一次告知当事人;

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发给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女方孕育情况检查证明;

(五)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1、经鉴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应提交省辖市级(省直管县)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果。

2、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出具的不育症鉴定证明。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应提交市级以上(含市级)侨务部门发放的归侨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在本省定居的证明。

4、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含六级)伤残军人的,须持有军人伤残证。

现役军人应提交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

退出现役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是烈士独生子女的,应提交烈士证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并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调查核实材料。

5、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应提交矿区劳动人事部门、井下作业基层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保证书。

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应提交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另一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生育证明。

对女方再婚男方初婚者,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必须出具对男方的初婚情况的调查证明。

7、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交夫妻双方父母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

8、农村居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应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该夫妻只有一个孩子且为女性的证明。

9、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应提交男方入赘到女方家庭结婚落户的公证书。

10、农村居民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11、农村居民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应提交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申办二孩生育证需到女方单位(无单位的到居住地行政村或社区)领取并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由夫妇双方单位和居住地村委会或社区(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村委会或社区)初审签属意见后,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上报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材料齐全的,报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对需要补齐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收到乡镇、办事处呈报的二孩生育证申报材料后,根据申请人情况,区别对待。

对于夫妇双方均为无正式工作单位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由生育证审批小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调查取证的审批时限可延长到调查完毕之后30日);

(一)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张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对于夫妻一方为非农业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将材料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计生委窗口核准后,按上述审批程序做出相应决定。

第十七条全市非农业《二孩生育证审批表》报市人口计生统计部门审核备案。

副县级以上干部领取二孩生育证,须将材料报省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生育证发放前,申请对象必须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孕情和生育史鉴定。

一孩和农业二孩申请对象到县、区计生委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部门进行健康检查。

全市非农业二孩申请对象到开封市计划生育科研所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在本市居住或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其生育证发放管理由户口所在地的人口计生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需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其它奖励后,方可领取二孩生育证。

第二十一条本市县、区间持生育证户口迁移的夫妇,对于一孩生育证,其生育证由迁出地出具证明,经迁入地审核、盖章后,继续有效。

农转非人员,持有农业二孩生育证符合非农业生育政策的,经调入地审核后,换发非农业生育证。

不符合非农业生育政策的,其生育证作废。

外省(市自治区)及本省外市迁入我市的夫妇,持有迁出地发放的生育证的,经迁入地审核,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换发我市生育证。

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原生育证作废。

不按规定换发迁入地二孩生育证的,按《条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生育证应准确填写,字迹清晰,不涂改,不缺项,必须有夫妇合影照片。

夫妇双方姓名、年龄应与身份证、户口本一致。

并由发证机关加盖钢印和印章后方能生效。

第四章生育证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生育证由省人口计生部门分年度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二孩生育证审批表由省人口计生部门统一设计。

第二十四条生育证分为农村居民(一孩、二孩)、城镇居民(一孩、二孩)两大类。

农村居民生育证适用于夫妻双方均为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本人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分配责任田(地)资格的农村居民。

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日起五年内的,可以按农村居民申请办理生育证。

城镇居民生育证适用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具有城镇户口的城镇居民。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除外)的,以及所有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按农村居民办理农业二孩生育证。

第二十五条已领取生育证的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一)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予批准;

已领取二孩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的,注消其生育证。

(三)溺婴、弃婴、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不再发给生育证。

第二十六条持生育证妇女分娩后,应在分娩后1个月内向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报告生育子女情况,凭生育证和出生医学证明到女方户籍人口计生部门换发入户证明。

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每月3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本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上个月份人口出生情况。

第二十七条当年度生育证有效期为:

上年度12月1日至下年度1月31日。

持证人在生育证有效期内不能生育的,应在每年4月底前凭原生育证及孕育情况证明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下一年度生育证。

过期不换者,其生育证作废,应重新报批。

第二十八条生育证在有效期内遗失的,应及时向发放机关报告,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原发证机关核实,补发生育证。

第二十九条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放或骗取生育证的,除收回生育证外,对有关人员按《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逐级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书面报告上年度生育证的发放情况。

第三十一条发证机关对生育证发放登记(审批)表、调查证明材料、生育证发放登记底册、未使用的生育证要按年度分类、建档,由专人统一管理。

二孩生育证材料应一案一卷,长期保存。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应检查生育证的登记、审批、发放、管理情况。

第五章生育证的存档

第三十二条各级生育证和发放机关应将生育证和申报材料及时归档整理,分级存入档案备查。

第三十三条一孩生育证由乡级人口计生部门按年度分期存档。

存档内容为:

一孩生育证存根、《一孩生育证登记表》、健康检查证明及特殊情况的相关证明。

其中《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一式两份,登记单位存档一份,另一份同生育证、入户证明存根一起由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保存。

第三十四条农业二孩生育证分级存档。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存档内容为:

生育证存根、集体研究记录、《二孩生育证审批表》、健康检查证明、其它复印证件、证明、调查报告、鉴定材料等。

生育证存根单独存放。

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存档内容为:

《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第三十五条非农业二孩生育证分级存档。

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存档内容为:

《二孩生育证审批表》、健康检查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生育证存根、集体研究记录、《二孩生育证审批表》及其它复印证件、证明,调查报告、鉴定材料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所称“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工作人员。

本规范所称“独生子女”是指独生子或独生女(无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收养的兄弟姐妹);

夫妻未生育而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其子女视为独生子女;

夫妻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及以上子女,而现只存活一个子女,且子女死亡时女方未满49周岁的,现存活子女视为独生子女。

本规范所称独生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属再婚的,应包括其亲生父母和继父母。

第三十七条流动人口生育证的办理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由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规范不符合的,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2、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享受及退回情况表

4、二孩生育证申请受理回执

5、生育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6、二孩生育证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7、个人申请诚信承诺书

8、“双独”二孩生育证应提供材料

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女方姓名

出生时间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单位

户籍所在地

男方姓名

女方现

居住地

联系电话

婚姻状况

1、双方初婚2、男初女再

3、男再女初4、双方再婚

结婚时间

现居

住地

单位或

村(居)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户籍地

(单位盖章)

发证机关

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生育证编号

备 

说明:

此表一式两份,乡、村两级有关单位各存一份。

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女方

姓名

 

身份证号

民族

年月日 

初婚/再婚

工作单位

职务

现居住地

男方

第一个子女姓名

性别

申请生育二孩理由

女方:

申请人签字:

男方:

现居住

地单位

或村(居)

男方

年月日

女方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乡级初审意见

县级

审批

负责人签字:

备注

此表一式2--4份,县、乡两级各存一份,其他视上级备案情况确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享受及退回情况表

奖励优待发放情况(申请时填写)

已享受

奖励优待

情况

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

有/无

发证时间

证号

父母奖励费领取

领取金额

发放机关

其他

(此项

可增加

附页)

1、

2、

3、

户籍地乡级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奖励优待退回情况(公示后领证前办理)

收缴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父母奖励费

其他优待

奖励

年月日

个人申请诚信承诺书

姓名

现居住地名称

和详细地址

就业单位名称

就业单位

户籍地名称

配偶姓名

出生年月

配偶就业单位

名称和详细地址

子女姓名

我郑重承诺:

1、保证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及提供的相关证明和证件真实、准确、有效。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自负。

承诺人(签名):

备注:

此表为参考样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无法确认时,可以使用。

二孩生育证申请受理回执

编号:

你夫妇递交的二孩生育证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我们将在收到本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审查结果,对需要补正的,请按《生育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进行补正;

对材料齐全的,将于1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审批(补正时间不计入15个工作日)。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调查取证的审批时限可延长至调查完毕之后30日内)。

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发给《二孩生育证》,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在你夫妇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其他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及家庭的奖励优待相关手续后,方可领取《二孩生育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二孩生育证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告知理由。

签收人:

送达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备注:

中缝盖骑缝章,上联由办理机关存档,下联交付申请人

生育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编号:

经审查,你夫妇递交的孩生育证申请材料需补正以下内容:

签收人:

送达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缝该骑缝章,上联由办理单位存档,下联交付申请人

二孩生育证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人口审字〔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夫妇二孩生育证申请材料,经审查,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予批准。

具体理由如下: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 

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______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双独”二孩生育证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

符合“双独”二孩生育政策的夫妻双方应分别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2、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优待及退回情况表》。

3、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夫妻双方父母(再婚的只提供亲生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乡级盖章确认的独生子女家庭户证明(人户分离的还需提供现居住地的相同证明);

6、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2张;

7、县级以上(含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女方孕育情况检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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