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公示告知监控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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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人防护使用要求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防止重大事故的第一步是确认或辨识重大危险源。
对危险源的辨识基本原则是:
(一)本质属性有潜在危险性:
1.有发生爆炸、火灾危险;
2.有中毒窒息危险;
3.有高空坠落危险;
4.有烧伤、烫伤、腐蚀危险;
5.有飞溅物打击危险;
6.有被物体绞、辗、挤压、撞击、切割、挂带危险;
7.有被车辆提升系统伤害危险;
8.有坍塌、倾覆、滑坡、压埋危险;
9.有触电伤害危险;
10.其他容易导致人员伤害、建筑物破坏、设备损坏危险。
(二)隐患容易产生又不易被发觉、且难于控制。
隐患泛指潜在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从理论上而言,凡存在隐患的设备、岗位、场所都可视为危险源;
但是不能一概而论认为凡是有本质属性危险性的设备、岗位、场所都视为存在隐患,都一概作为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根本依据,以造成危险源过多过滥,失去重点监控意义。
第五条重点告知内容:
1、危险源: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
告知措施:
(1)安装、拆卸龙门吊架、吊机等起重设备和高脚手架、模板等设施时,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报监理单位、营松高速项目办审批,并在施工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2)在高处作业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3)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拴好安全网。
(4)高空作业点下方不得有人逗留,工作中严禁上下抛掷工具和材料。
(5)严禁用绳索、软线、链条等代替安全带。
(6)开挖深度超过2m时,其边缘上面作业同样应视为高处作业,要设置警告标志。
(7)大雨和五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高处露天作业、缆索吊装及大型构件起重吊装等作业。
(8)高处作业人员和挖孔桩人员严禁穿硬底鞋。
2、危险源:
坍塌
告知措施:
(1)桥墩挖孔桩护壁砼达到一定强度才允许继续挖孔。
(2)开挖沟槽深度超过2米时,必须围拦防护和密布安全网封挡。
(3)钻孔桩内泥浆必须按设计及规范要求配置泥浆稠度。
(4)隧道做好超前地质预报工作和加强围岩量测工作。
通过对量测数据分析处理,及时调整施工方法和加强初期支护。
(5)隧道开挖支护按照“短进尺、强支护、弱爆破、勤量测、早封闭”的原则进行。
(6)施工期间,洞口应常备一定数量的塌方抢险材料,如方木、型钢钢架等,以备急用。
(7)详细控制措施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3、危险源:
岩溶及突水突泥
告知措施:
风险告知书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4、危险源:
触电
(1)施工所用电气设备绝缘必须良好,凡有裸露带电的电气设备和易发生电击的危险区,都要设围栏、护网、箱、闸等屏护设栏设施。
(2)施工用电的线路及设备,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安装设置,并符合供电部门的规定。
(3)严禁将电线线路搭靠或固定在机械、栏杆、钢管、扒钉等金属件上。
(4)手持电动工具应由专人管理,手柄绝缘良好,凡不符合要求的机具严禁使用。
(5)变、配电室严禁使用易燃的材料建筑,建筑结构应符合防火、水、漏、盗、防小动物串入及通风良好的要求;
在采用外来电源和自备发电机两个电源交替使用时,必须安设能防止两个电源的连锁装置。
(6)施工现场生产和生活用电要统一规范、布局合理,并保持接地装置可靠,做到“三级控制”,“两级保护”。
(7)电焊机必须接地,电焊机用毕必须切断电源。
(8)接地线应用不小于25mm的多股软铜线,装接与撤除接地线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和设监护人。
(9)直接向洞内供电的馈线上,严禁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与洞内值班人员联系。
5、危险源:
窒息
(1)挖孔桩超过六米时必须安设通风设施(鼓风机)。
(2)孔内照明要清晰。
(3)孔外要做好窒息应急措施。
(4)详细控制措施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6、危险源:
起重伤害
(1)吊车工、指挥人员要了解起重机械性能。
(2)起吊时必须专人指挥。
(3)起重工持证上岗。
(4)具体起重控制措施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7、危险源:
架桥机倾覆
架桥机纵向两条轨道之间及横向三条轨道之间应保持水平、平行,必须设挡铁,有上下纵坡时,应有防滑措施;
架桥机拼装后必须进行吊重试运行;
天车携带砼梁纵向运行时,前支腿部位要用手拉葫芦与横移轨道固定;
架桥机作业必须设专职操作人员、电工和安全员,分工明确,统一指挥;
必须按期对设备的提升、走行、液压系统及相关因素进行检查、维护。
8、危险源:
机械伤害
(1)操作手要了解机械设备性能。
(2)操作手要掌握机械操作规程。
(3)具体控制措施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
9、危险源:
爆炸
(1)氧气瓶乙炔瓶固定放置,间隔不小于5m。
(2)氧气瓶、乙炔瓶不能暴晒,气管不能混用。
(3)具体安全控制措施见《爆破安全规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10、危险源监控
公司及项目部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
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
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
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1、公司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2、公司及项目部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3、公司及项目部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项目部和人员。
4、公司及项目部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5、公司及项目部应当对重大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
6、公司及项目部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按季度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7、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立即整改;
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管理部门。
8、公司及项目部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危险辩识与评价;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六)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七)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八)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9、各项目部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两年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并于演练10日前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项目部立即排除。
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项目部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1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并帮助生产经营项目部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
第五条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告知制度,在施工现场或重大危险源作业场所要进行公示或警示,内容应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造成事故的后果、控制措施、应急措施等,使在重大危险源场所的全体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基本常识,做到相互监督,自觉遵章守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