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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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统一指挥,整体作战的原则;
坚持抓早、抓小,第一时间快速反应,第一时间有效控制局面的原则;
坚持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早不宜迟的原则;
坚持多策并举,果断处置的原则;
坚持教育多数,打击少数的原则。
1、以人为本。
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健全处置我区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因民族宗教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政治影响和人身、财产损失。
2、以防为主。
有效预防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发生是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
通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准确预测预警;
做足各项防范措施,尽一切可能防止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发生。
对无法防止或已经发生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尽可能避免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
3、分级负责。
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工作原则。
发生在基层的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应立足于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各有关部门力量,解决在基层。
4、快速到位。
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一旦发生,事发街道相关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必须迅速到达现场,疏散群众,稳定情绪,缓和矛盾,控制局面,防止事件冲突进一步升级,矛盾进一步激化。
要多采用现场办公的方式,果断决策,争取主动,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发展。
5、协同一致。
党政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对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事件,统战、民族宗教部门要利用自身优势,做好说服、劝导、疏散群众及收集信息的工作;
对极少数违法犯罪分子,有关执法部门要坚决依法处置。
(三)适用范围
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群众性事件,包括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参加的群众性事件和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具体可分为:
1、因新闻报道、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互联网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的内容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2、由民族间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多样性、差异性而产生的矛盾纠纷,以及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因宗教信仰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3、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民族、宗教感情,挑起不同民族公民之间、不同宗教信仰的公民之间的纠纷,或煽动制造的事端;
4、各民族交往过程中及少数民族人口流动过程中发生的摩擦和纠纷,以及同一宗教内部派别、权力继承、利益等矛盾引发的纠纷;
5、在土地开发、城市拆迁、宗教房产、旅游景点管理等涉及宗教全体、信教群众和少数民族群众利益的群体性事件;
6、大规模非法宗教集会,或在敏感时期、敏感地点进行跨市、区非法宗教活动;
7、因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处理不当引发的事件;
8、因其他原因引发的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大规模聚集事件。
二、组织机构
(一)组织体系与职责
1、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是负责领导和处置我区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专业应急领导机构。
xxx任组长,xxx任副组长,其他局党委成员为成员。
现场负责人由领导小组组长指定,具体负责事件现场处置、指挥、协调、组织辖区内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一般、较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处置。
2、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族宗教局,为日常办事机构。
(二)处置方案和程序
接到发生群体性事件通知后,根据事件规模、性质、参加人员多少分别进行处置。
1、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民事、治安、刑事案件,敌对势力打着民族、宗教旗号制造事端引发的事件,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破坏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犯罪活动,由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处理,视情及时向民族宗教工作部门通报,需要协助处理的,统战、民族宗教等部门要积极协助。
2、行政辖区内因土地权属、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等工作过程中引发的涉及民族宗教经济利益的突发事件,由政府主管国土、城建、城管等部门负责依法处理,民族宗教等部门积极配合;
因上述原因引起的聚众械斗等案件,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3、在公开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和互联网中,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所引起的突发事件,由宣传、公安、文化等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对由此引发的群众集会、游行等事件,公安和民族宗教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教育疏导群众,化解矛盾,平息事态的工作;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4、少数民族、宗教内部纠纷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民族宗教政策不当等引发的突发事件,由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由上述原因引发的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积极配合。
5、其它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突发事件,由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职责范围内妥善处理。
(三)处置程序
1、先期处置:
所辖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本辖区、本部门处置预案,要快速反应,科学合理地进行先期处置。
2、处置
(三)监控、预警和报告
1、信息监控
区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监控方法与程序,针对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网络。
2、预警
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报告
(1)报告程序
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后,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立即向区主管部门报告,区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
属重大、特别重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报告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报告时限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在接报后,对重大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的,应当即时作出初次报告;
对于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应当在接报后30分钟内作出初次报告。
(四)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处置一般、较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2、一般、较大事件应急响应
由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本预案,并根据一般、较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协调相关部门调集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应急响应
重大、特别重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由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启动市一级预案。
4、区有关部门的响应
事件主管单位在进行应急处置时,应及时向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请求。
5、区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响应
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属重大、特别重大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经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授权,向上一级专业应急机构报告。
6、指挥协调
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15分钟内启动以街道办、区事件主管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区各相关单位,应在30分钟内调动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第一时间组织区内力量开展处置工作,尽全力防止事态扩大。
区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应在接报30分钟内开展处置工作。
7、应急结束
现场处置工作完毕后,由启动预案的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请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宣布应急工作结束,响应终止。
8、后期处置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恢复工作生活秩序、清理现场、法律援助、经济补偿等善后处理工作,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要组织人员对事件进行调查并总结经验教训。
三、事件等级分级
按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规模、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以及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
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一般(Ⅳ级):
指事态较为简单,参与人数5人以上、30人以下,涉及面较小,影响不大,在发生地范围内即可有效控制的事件。
(二)较大(Ⅲ级):
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复杂,在一定辖区内引发少数民族、信教群众集体上访、聚集、游行,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300人以下,需要事发区政府和职能部门配合处置的事件。
(三)重大(Ⅱ级):
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引发部分区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集体上访、聚集、游行,堵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严重,需要调集多个区、部门力量参与处置的紧急事件。
(四)特别重大(Ⅰ级):
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引发全市性的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集体上访、聚集、游行,堵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影响重大,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协调处置的紧急事件。
(五)参与人数的多少只是评估事件级别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突发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的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
四、附 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民族宗教局负责制定,并应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和处置工作中总结的经验、教训进行修订与更新,使之不断完善。
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民族宗教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