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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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Word文档格式.docx

  ——到2015年,扶持6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增加收入,生活状况显著改善。

到2020年,农村贫困残疾人普遍得到有针对性的扶持,发展能力显著提高。

(责任单位:

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农委、省残联等,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到2015年,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农村残疾人。

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参加。

到2020年,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专项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

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

  ——到2015年,广泛开展农村残疾人社区康复和康复救助,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普遍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到2020年,有康复需求的农村残疾人普遍得到有效的康复服务。

残疾预防知识得到普及,有效控制残疾发生和发展。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残联等)

  ——到2015年,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

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业。

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残疾人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学生普遍得到资助。

减少农村残疾人青壮年文盲。

到2020年,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受教育状况达到当地平均受教育水平。

基本消除农村残疾人青壮年文盲。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等)

  ——到2015年,为5万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

到2020年,有劳动能力和愿望的农村残疾人普遍得到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增加生产经营和就业收入,家庭自我发展能力明显提高。

省残联、省农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扶贫办等)

  ——到2015年,通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农村残疾人家庭危房基本得到改造。

到2020年,农村残疾人家庭居住条件明显改善,实现居住安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残联等)

  ——到2015年,试点开展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残疾人托养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机构托养、社区日间照料、居家服务同步发展,初步建立农村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框架。

到2020年,农村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托养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等)

  ——到2015年,农村残疾人公共文化和体育事业得到发展。

到2020年,农村残疾人普遍享有无障碍基本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

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残联等)

  三、强化措施保障

  

(一)加强贫困残疾人调查监测基础工作。

开展农村贫困残疾人调查,结合残疾人基本信息调查工作,准确掌握农村贫困残疾人数量和生活状况,实施动态监测,为制定政策措施、促进扶贫开发工作有效开展,提供基本依据。

省残联、省扶贫办、省调查总队、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省农委等)

  

(二)保障残疾人充分享有社会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

落实国家各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公共服务措施和扶贫开发政策,促进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将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对符合条件的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生活特别困难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落实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农保政府补助政策,对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新农合参保费用给予优惠,逐步提高新农合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适当扩大报销范围。

将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列入当地扶贫开发重点人群,优先落实政府实施的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扶贫开发和强农、惠农各项政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平等、充分享有党和政府的公共扶贫开发资源。

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农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残联等)

  (三)实施残疾人安居工程。

各地组织开展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农民进城落户、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等,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帮助其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继续实施国家彩票公益金“阳光安居工程”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

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为贫困残疾人家庭提供改造补助。

  (四)实行残疾人特别扶助。

完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政策。

父母双方均患精神性残疾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儿童,比照孤儿保障政策予以帮扶。

制定和落实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做好精神残疾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

在新农村建设重大工程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充分维护和照顾贫困残疾人利益。

贫困残疾人家庭改水、改厨、改厕、改圈、有线电视施工工程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政策,鼓励县级人民政府针对残疾特困家庭实际情况再增加补助金额或予以免费。

各类公共服务资源要优先向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倾斜。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扶贫办、省广电局、省残联等)

  (五)加大残疾人扶贫开发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残疾人扶贫开发的资金投入,安排一定数额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展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支持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

扶贫、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等部门扶贫开发、惠农强农的到户资金,要优先安排给贫困残疾人家庭。

健全残疾人信贷担保体系,简化贷款程序,提高贷款资金的到户率和扶贫效率,加大对贫困残疾人中能人大户及扶贫基地的信贷支持力度。

支持村资金互助组织为贫困残疾人户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加强康复扶贫贴息贷款落实和项目管理,充分发挥康复扶贫贷款作用。

大力实施万人就业脱贫扶持工程。

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家庭成员从事投资小、见效快的维修、商贸、手工艺加工、家庭服务等创业脱贫项目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扶贫办、省农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等)

  (六)开展残疾人技能培训和能人培养。

“雨露计划”“阳光工程”“春风行动”等面向“三农”的培训项目,要优先培训残疾人。

开办专门面向残疾人的培训班,开设适合残疾人创业脱贫的特色课程,确保每个贫困残疾人家庭至少有1名劳动力掌握1至2门实用增收技术。

残疾人及其抚养人参加技能培训的,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县乡政府、基层组织、相关培训机构要优先帮助训后残疾人选择和确定生产发展项目,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能力提升工程、创业兴业工程及技能开发工程,优先选拔和培养积极性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每个行政村培养不少于1名,全省不少于1万名。

省农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省残联等)

  (七)扶持残疾人发展生产和就业脱贫。

巩固和推广“公司+农户”“小额信贷到户到人”等行之有效的扶贫模式,推行“整村赶平均”“一户一策滚动发展”“农机合作社”等残疾人扶贫典型做法。

根据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具体情况,针对所从事生产劳动项目的特点,因人因业制定扶持方案,开展定向扶助,组织劳动力助耕帮扶,帮助落实生产资金,主动提供生产资料、技术指导、市场信息、产品销售、经营管理等服务。

发挥龙头企业和产业项目、扶贫基地、专业合作组织、能人大户等辐射带动作用,在农村经济发展较好和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组织残疾人发展庭院经济、设施农业和家庭手工艺生产,通过产业带动,帮扶贫困残疾人家庭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农村公益性就业岗位,“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及其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农家店等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帮助残疾人个人或组织起来开店;

聘请残疾人担任农家书屋管理员、村残疾人工作助理员;

帮助农村残疾人到乡村企业就业、进城务工、转移就业。

省农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新闻出版局、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残联等)

  (八)发展残疾人扶贫载体。

实施“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建设”项目,建设300个由省授牌的管理规范、辐射带动力强、培训效果好、能够稳定增加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收入的扶贫示范基地,形成由省、市、县三级分别授牌的规模不等、功能互补、协调联动的扶贫基地网络。

支持1000个地方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生产经营组织,辐射带动贫困残疾人家庭就地就近发展农业经济和其他生产经营项目。

实施1万个示范性“阳光大棚”等设施农业助残项目,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提高贫困残疾人家庭收入。

省农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残联等)

  (九)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扶贫开发。

建立健全社会力量扶贫协调运行的长效机制,加强残疾人扶贫志愿者队伍建设,搭建助残网络,制定助残评估考核办法。

动员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以及领导干部、党团员与贫困残疾人家庭结对“帮、包、带、扶”,扶助贫困残疾人脱贫。

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实施农村基层组织助残扶贫工程,帮扶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改善生活。

鼓励引导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

充分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参与农村助残扶贫行动中的优势和积极作用。

妇联组织开展面向残疾妇女的各类培训,为残疾妇女提供创业资金、项目扶持,关注残疾妇女的身体健康,为残疾妇女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有关部门实施的定点扶贫项目优先安排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业。

通过慈善捐赠、社会募集、各界帮助等,多渠道筹措残疾人扶贫资金。

县、乡(镇)、村(社区)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点)要将农村残疾人扶贫、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工作纳入其中。

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军区政治部、省工商联、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等)

  (十)组织面向残疾人特殊需求的专业扶贫。

加强农村残疾人教育、康复、文化体育、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

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学前康复教育和义务教育,结合职业教育,开展残疾人文化知识学习和扫盲工作。

依托乡镇、村基层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优先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知识普及、医疗康复、功能训练、辅具适配等个性化康复服务,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

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鼓励通过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托养服务资金,逐步提高托养服务的补助标准,扩大受益面,帮助贫困残疾人家庭减轻护理照料劳动力负担。

鼓励和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农村社会福利机构开展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

加强残疾人扶贫宣传工作,鼓励和引导残疾人积极参加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康复身心,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提高适应能力和生产劳动能力,提升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

加大投入,引导组织农村残疾人因地制宜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不断提高农村残疾人的健康意识,使健身活动逐步融入农村残疾人的日常生活。

充分发挥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救助网络的工作职能,为农村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司法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残联等)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切实强化各项任务落实。

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扶贫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政府扶贫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受益到人的要求,建立各项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切实加强领导,分解指标、量化考核,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残工委成员单位要带头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大力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完成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各项任务。

  有关部门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作为本单位、本部门的重点任务,主动对接,强化措施,扎实推进,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

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

属于原则性要求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要积极落实残疾人扶贫和救助政策,改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状况。

民政等部门要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

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大病救助和参合参保补贴等政策,实现应保尽保、应助尽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新农保和各项就业促进相关政策,使残疾人老有所养,通过就业实现脱贫。

财政部门要将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加大投入,将支农惠农政策优先落实到贫困残疾人家庭。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优先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住房困难。

统计部门要对农村残疾人扶贫监测给予指导与帮助。

商务部门要动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及其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农家店等优先安置适宜的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就业,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家庭创业加盟。

文化出版部门要积极选择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农家书屋”管理工作。

人民银行要指导鼓励各商业银行开展农村残疾人扶贫信贷,创新产品、优惠利率,提供无障碍服务,优先为从事种植、养殖和手工艺加工的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及残疾人家庭提供信贷支持。

  

(二)积极发挥残联组织作用。

各级残联作为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发挥自身作用,参与残疾人扶贫规划制定、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单位扶贫资金和物资分配以及扶贫项目组织实施,以任务促建设,以建设保任务,促进基层残疾人扶贫服务社建设。

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将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牵头单位要将牵头负责工作的落实情况(没有牵头负责的,相关责任单位将各自工作的落实情况),每年11月底前一并报送省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县级残疾人就业扶贫服务机构要将各项政策措施及服务向农村延伸和覆盖,依托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农村金融机构、贫困村互助社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劳动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服务。

  (三)加强残疾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

制定完善残疾人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

加大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审计监管,防止和杜绝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等现象,确保资金安全。

  (四)大力开展残疾人扶贫开发宣传。

统筹协调各种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大残疾人扶贫开发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扶残助困的先进事迹和残疾人自强脱贫的优秀典型。

组织开展残疾人扶贫开发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扶贫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做好统计监测绩效评估。

统计、扶贫、农调、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将农村残疾人扶贫列入政府扶贫统计、监测和检查范围,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和各种扶贫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指标体系及评估标准,对残疾人贫困人口和残疾人扶贫规划执行情况实行年度动态监测。

对本意见的实施进行全面考核与绩效评估。

  

附件:

安徽省(2011—2020年)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执行评估指标体系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附件

安徽省(2011—2020年)农村残疾人

扶贫开发工作执行评估指标体系

监 测 指 标

单位

2015年

目标值

2020年

1.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纯收入

6900

9600

2.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合比例

%

96

98

3.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保比例

85

95

4.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比例

30

80

5.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比例

50

90

6.农村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人数

万人

(次)

3

6

7.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和扶贫开发人数

60

140

8.康复扶贫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落实率

100

9.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人数

5

10

10.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数

20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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