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大纲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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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大纲文档格式.docx

9.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情形(第三十二条)

10.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程序(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

11.行政许可办理期限规定(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

12.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

13.行政许可收费制度(第五十八、五十九条)

14.行政许可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第六十九条)

15.行政许可应当注销的法定情形(第七十条)

三、行政强制法

1.行政强制的法定概念和适用范围(第二、三条)

2.行政强制基本原则(第四、五、六、七、八条)

3.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第九、十、十一条)

4.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设定(第十二、十三条)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主体(第十七、七十条)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第十八、十九、二十条)

7.查封、扣押的实施程序(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

8.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一般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一节)

9.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第四十五、四十六条)

10.代履行的法定情形(第五十、五十二条)

11.代履行的法定程序(第五十一条)

1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

四、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

1.行政复议范围(复议法第六、七、八条)

2.行政复议申请法定期限及其计算(复议法第九条,条例第十五、十六条)

3.行政复议申请人(复议法第十条,条例第六、七、八条)

4.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条例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

5.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

6.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条例第二十八条)

7.行政复议受理审查(复议法第十七、十八条,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

8.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的法定情形(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9.行政复议决定情形(复议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条例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

10.行政复议办理期限(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11.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进行调解的法定事项(条例第五十条)

五、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十二、十三条)

2.行政诉讼管辖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3.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4.行政诉讼证据种类(第三十三条)

5.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

6.行政诉讼时效(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

7.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第四十九条)

8.行政案件的审理依据(第六十三、六十四条)

9.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上诉案件的裁判方式(第六十九、七十、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八十九条)

10.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查可以采取的法定措施(第九十六条)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

1.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第一、二、三、四、五、六条)

2.行政诉讼举证期限(第七条)

3.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的法定要求(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

4.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第四十四条)

5.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标准(第五十五、五十六条)

6.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或者人民法院不予采纳的证据材料(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7.证据证明效力(第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条)

8.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情形(第六十八、六十九、七十条)

9.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第七十一条)

10.人民法院有权或者原告、第三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法定情形(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内部办理程序(第五条)

2.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具的材料(第六条)

3.公安机关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处理程序(第七、八条)

4.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第九条)

5.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经侦查后退回和决定立案的案件处理(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八、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农业行政处罚管辖规定(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

2.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方式(第三十五条)

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期限(第四十一条)

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法定情形(第四十二条)

特别提示:

浙江省农业系统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

组织3万元,个人5千元

5.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程序(第五十二条)

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第一、二十一条)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第八条)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第九条)

4.非法经营罪规定(第十一、十二条)

5.同时构成两项犯罪以及食品犯罪共犯的相关规定(第十三、十四条)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情况(第十六条)

7.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认定(第二十条)

农业法律

十、畜牧法

1.法律适用范围及其调整对象(第二、七十二条)

2.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

3.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二条)

4.畜禽养殖与交易管理(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三、四十五、四十六、五十二条)

5.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二、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六十八、六十九条)

十一、动物防疫法

1.法律适用范围及其调整对象(第二、三条)

2.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制(第六、七、八条)

3.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第十三、十四条)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制度(第十九、二十条)

5.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动物产品情形(第二十五)

6.动物疫情认定、通报和公布(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

7.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六、四十七条)

8.动物诊疗管理制度(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五十五条)

9.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权限(第五十八、五十九条)

10.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行政责任(第六十九、七十、七十一条)

11.动物防疫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第七十三、七十五、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十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1.重大动物疫情的法定概念(第二条)

2.重大动物疫情认定、公布(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3.对重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置措施(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

4.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六、四十七条)

十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1.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第八、九、十、十一条)

2.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实施主体(第五十二条)

3.检疫出证的法定条件要求(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

4.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十四、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重新办理、变更、注销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三十二条)

2.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相关情形(第四十条)

3.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

十五、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落实疫病强制免疫的法定义务(第十七条)

2.动物屠宰加工等场所的防疫义务(第十九、二十条)

3.不得核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法定具体情形(第三十六条)

4.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

5.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

6.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

7.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条)

十六、兽药管理条例

1.条例的适用范围及调整对象(第二、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条)

2.兽药生产管理(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

3.兽药经营管理(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一条)

4.兽药使用管理(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三条)

5.假劣兽药的规定(第四十七、四十八条)

6.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六十九、七十、七十一条)

十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条例的调整对象(第二、四十九、五十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管理(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管理(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第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条)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管理(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

6.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

十八、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生猪屠宰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三十二条)

2.生猪屠宰管理体制(第三条)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批管理(第六、七、八条)

4.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行为管理(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二十三条)

5.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条)

十九、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1.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审批管理(第十三、十四、十五条)

2.生猪屠宰前违禁药物检测制度(第十八、三十五条)

3.种猪和晚阉猪的屠宰管理(第二十一条)

4.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三十七条)

5.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第四十条)

二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1.条例的调整对象及监管职能(第二、四、五、二十三条)

2.禁养区规定(第十一条)

3.排放不符合规定畜禽养殖废弃物、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二十一、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

1.办法的调整对象(第二、十条)

2.禁限养区管理规定(第九条)

3.监管规定及法律责任(第十八、二十、二十二、二十四条)

二十二、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1.种畜禽的范围(第三条)

2.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协议制度规定(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3.畜禽新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规定(第十七条)

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规定(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

5.种畜禽销售规定(第二十八、三十条)

6.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二十三、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1.有关主管部门职责分工(第四条)

2.活禽限制交易及定点屠宰上市制度(第五、六条)

3.活禽交易相关动物防疫检疫规定(第七、八、九、十条)

4.违反动物防疫检疫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十三、十四条)

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1.法律的调整对象(第二条)

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

3.对种子有严重缺陷情形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4.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第二十二条)

5.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

6.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七、三十八条)

7.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第三十六条)

8.种子销售注意事项(第四十一条)

9.种子使用者损失赔偿(第四十六条)

10.农业部门种子检验检测规定(第四十七、四十八条)

11.假劣种子及相关法律责任规定(第四十九、七十五、七十六条)

12.监督检查措施(第五十条)

13.使用低于规定标准的种子规定(第五十三条)

14.种子进出口规定(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条)

15.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

16.其他有关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条)

二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农产品定义(第二条)

2.农产品生产记录规定(第二十四条)

3.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规定(第二十八、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4.禁止销售的农产品规定(第三十三条)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

6.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四、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条)

二十六、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1.调整对象、监管职能的规定(第二、四、二十二条)

2.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的规定(第七条)

3.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制度(第九条)

4.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规定(第十三、二十九条)

5.农产品生产记录规定(第十五条)

6.农产品包装规定(第十六条)

7.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8.进货查验记录和抽样检验制度(第二十、二十一条)

9.责任约谈制度(第二十七条)

10.快速检测法律效力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11.法律责任(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六条)

二十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养殖档案规定(第十三条)

2.生鲜乳收购许可规定(第二十条)

3.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第二十四条)

4.生鲜乳运输规定(第二十五条)

5.监督检查职权(第四十七条)

6.农业部门行政处罚职责(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九、六十条)

二十八、农药管理条例

1.条例调整对象(第二条)

2.农药管理体制(第三条)

3.农药登记制度(第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4.农药登记资料转让规定(第十四条)

5.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第十七、十八条)

6.加工、分装农药规定(第十九、二十八条)

7.农药生产企业原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二十条)

8.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第二十一条)

9.农药包装、标签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10.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11.农药采购查验、台账制度(第二十六条)

12.农药经营销售台账制度(第二十七条)

13.进口农药规定(第二十九条)

14.安全用药规定(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15.农药使用记录(第三十六条)

16.农药监督管理措施(第四十一条)

17.农药召回制度(第四十二条)

18.假劣农药认定(第四十四、四十五条)

19.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条)

20.违法使用农药的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21.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

22.禁业规定(第六十三条)

二十九、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1.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站点规定(第九条)

2.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规定(第十二条)

3.限制使用农药规定(第十九条)

4.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

三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有关规定(第三、三十三、三十四条)

2.肥料登记不予受理情况(第十三条)

3.免予登记的肥料产品(第十四条)

4.肥料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定(第二十三条)

5.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三十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农业机械的定义(第二条)

2.禁止生产、销售的农机规定(第十七条)

3.农机维修经营规定(第十八、十九条)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安全操作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5.农机事故认定(第二十七条)

6.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第二十八条)

7.农机安全监督检查措施(第四十条)

8.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

三十二、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1.农业机械抵押规定(第十五条)

2.农机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不符合规定的处理结果(第三十一条)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范围(第四十五条)

三十三、植物检疫条例

1.植物检疫执法主体规定(第三条)

2.调运检疫对象(第七条)

3.检疫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三十四、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1.产地检疫规定(第七条)

2.国外、境外引种规定(第十五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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