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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承包人应严格按监理程序办事,否则,除要求承包人写出书面检查外,同时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

第5条承包人主要负责人离开工地,应执行请销假制度,未经同意擅自离开工地的,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部分路基施工

第6条路基填筑

第6.1条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规和设计图纸的要求组织施工。

填筑前原地面处理应满足填方路堤施工技术规的要求,否则,除返工外,将处以承包人1000元的罚款。

第6.2条路基填筑必须根据设计断面,分层填筑,分层压实,层厚通过试验路段确定。

未按要求施工,处以承包人1000元/处的罚款。

第6.3条路基填筑应按照横断面全宽后每边加0.3M分成水平层次逐层向上填筑,每填筑一层,经过压实和检验合格后,再填筑上一层。

不按横断面全宽后每边加0.3M填筑者,将处以500元/次的罚款;

未经检验就填筑上一层者,按相关规定给予违约处理,同时要求返工。

第6.4条填挖结合部应按有关规要求挖台阶处理,且每一施工段在未全部填筑完毕之前,应预挖1~3级台阶露于填层之上。

不挖台阶或不符合要求者,要求承包人进行返工整改,并处以承包人2000元/处的罚款。

第6.5条原地面有施工便道的填方边坡必须挖除,严格按规要求设台阶压实。

施工便道原地面处理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办专业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共同现场检查后进行填筑施工。

未按要求施工,处以承包人2000元/处的罚款。

第6.6条路基填筑机械要求:

采用挖装机械配备大吨位自卸汽车运土;

大功率推土机摊铺;

平地机整平(在上路床~上路堤围使用);

振动压路机压实,冲击压路机补压。

振动压路机自重不小于22吨,最大激振力不小于320KN。

承包人应对压路机逐台建立日常检查记录,记录自检和监理工程师复核情况。

监理工程师在压路机进场时和施工中每星期对设备的实际工况逐台进行检查,高、低档振动是否明显,有条件的可对振动马达的进、出口压力进行检测,判断其是否达到规定值围(用压力表检测),定期或不定期作试验路段来检测压实度的指标,考核压路机振动力的变化。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已确定的工艺进行压实作业,严格压实遍数及强、弱振程序。

第7条路堑开挖

第7.1条凡不能使用机械或人工直接开挖的石方,需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爆破证书的专业人员施爆。

根据确定的爆破方案,进行炮位、炮孔深度和用药量设计,其设计图纸和资料应报送审批,严禁采用洞室爆破。

边坡部分要求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禁止损坏边坡,保持边坡平顺美观。

若爆破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爆破,造成对边坡损害,引起边坡滑坡或留下边坡不稳定的后患,则除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工程措施稳定边坡外,同时处以承包人2000元的罚款。

第7.2条对于路堑开挖施工,对开挖面加强测量监测,并严禁超挖。

若承包人不按该要求施工,除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处以1000元/处次的罚款。

第8条砌筑工程

第8.1条砂浆的配制要求采用重量比(用秤计量)或经监理办认可的体积比计量法,以保证配合比的准确性(现场配合比必须在施工牌标明)。

砂浆拌和必须采用砂浆拌和机。

若承包人不用秤计量或采用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体积比计量法、不用砂浆拌和机搅拌或因施工组织不当、使用超过初凝时间的砂浆,处以承包人500元/处次的罚款。

受地理条件限制,特殊路段,石质基础开挖,必须开凿成反斜面,并按规定要求植入锚栓钢筋,违反此条规定者,除要求及时返工外,并处承包人2000元/次的罚款。

第8.2条石料加工不符合规格要求,不准用于砌体中。

镶面石(含片石砌体)表面按“质量检评标准”要求加工:

块石、料石镶面部分宜采用“寸三凿”,片石镶面部分进行表面清面。

承包人若将不符合规格和强度要求的石料用于砌体中,除要求及时返工外,每次每处并处500元的罚款。

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继续施工者,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并处以2000元/处的罚款。

第8.3条浆砌要求采用挤浆法施工,砂浆应饱满,无空洞现象,发现违反以上规定处以承包人500元/次.处的罚款。

第8.4条为了确保砌体几何尺寸,要求采用靠坡度架前后挂线施工。

违反此条规定者,应处以承包人500元/次的罚款。

第8.5条砌体沉降缝要求铅垂,缝宽一致,不得有相互咬合或挤紧的现象。

砌体表面勾凹缝,未经监理办同意,不得采用凸缝。

违反此条规定者,除要求及时返工或补救外,并处以承包人500元/处的罚款。

第8.6条泄水孔在立面布置上要求彼此间错,泄水孔外露部分要统一尺寸,泄水孔的流水面要求做到光滑流畅的向外倾斜坡,泄水孔不准有堵塞现象。

墙背回填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确保泄水口畅通。

违反此条者,处以承包人500元/处的罚款,同时要求返工处理或自费采用小直径钻机成孔。

第8.7条不准在已砌圬工体上加工石料,否则,每发现一处,处以承包人500元/处的罚款。

第8.8条严禁在已铺设好沥青面层的地段拌和砂浆,确要存放砂浆,应加以铁板铺垫,用完后及时清理干净,避免污染路面。

否则,除责令承包人清理外,还对造成污染路面每处处以2000元的罚款。

第三部分桥梁施工

第9条混凝土工程

第9.1条混凝土的配制要求采用重量比,以保证配合比的准确性。

混凝土拌合要求设立集中拌和站(配备电子称量设备),大桥、特大桥及预制场、拌和站场地原则上面积不小于4000m2,场地必须硬化,各种集料分类堆放料仓,采用集中拌和楼拌和,罐车运输。

拌和楼、罐车、输送泵等机械设备必须配套完善,满足施工需要。

若承包人不按要求施工,则禁止混凝土施工。

第9.2条混凝土拌合料的运输必须采用罐车。

在运输过程中,使混凝土保持应有的塑性,不得使混凝土发生离析现象。

混凝土运到浇筑地点后,应直接放到浇筑部位,不再移动,应尽量使用混凝土输送泵(车)进行施工。

混凝土由高处落下的高度不得超过2米,超过2米时,应采用导管和溜槽;

超过10米时应采用减速装置。

导管或溜槽,应保持干净,使用过程要避免发生离析。

若承包人没有按要求施工,处以承包人1000元/次的罚款。

第9.3条现浇混凝土承重支架必须进行受力计算,计算书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

各合同段支架搭设尽量规、统一。

应设置斜道或爬梯供作业人员上下,不允许任何人攀登脚手架作为上下通道。

支架安装完成后,应对节点和支撑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设计规定,经验收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支架拆除作业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得上下多层交叉同时作业。

第9.4条 模板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检查模板有无变形、污染,结构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模板设计及制作:

专业化设计,工厂化制作,现场拼装。

模板应采用大块钢模板,面积宜大于2m2,且便于拆装。

使用木模板时必须保证模板整体刚度,并使用胶合板等材料作模,确保成品混凝土表面光洁度。

模板脱模剂采用统一的蜡质、水质或油质脱模剂。

在涂刷脱模剂时,要薄而均匀,避免对混凝土表面的污染。

若承包人不按要求施工,则不能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

第9.5条钢筋混凝土工程中,各类成型钢材应注意遮盖,若生锈必须严格除锈,确保清洁,未经除锈便用于各工程部位的,除责令返工外,并处以1000元/处次的罚款。

第9.6条钢筋骨架应按规定对加工质量、焊接质量、各项机械性能、搭接长度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外,并应检查其焊接和安装的正确性。

钢筋骨架绑扎完毕后,原则上不允许施工人员在骨架上行走。

若不满足要求,不能进行混凝土施工。

分层分段浇筑时,应保证层(段)间结合紧密,并保证清洁,否则处以2000元/处次的罚款。

第9.7条桥梁梁、板预制施工时应重点加强混凝土施工质量、模板安装质量的控制。

通过采用加装有电子称量设备的混凝土拌和站和加强沙、石、水泥等原材料的控制和试验检测,保证混凝土强度指标的稳定性,减小离散性。

对构件几何尺寸不合格、表面产生较严重蜂窝麻面、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要求的不合格产品严格报废处理,不允许降级使用。

第9.8条 进行T梁预制施工时,宜采取措施,对侧板混凝土表面进行粗糙化处理,以确保桥梁整体受力性能。

第9.9条桥梁梁、板安装坚持安装机械化、程序化,预制场龙门吊机起吊、轨道平车或专用拖车纵向运输,架桥机安装。

龙门吊机、架桥机等大型起重设备须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未经监理办允许,原则上不得采用扒杆、导梁等工艺进行架梁施工。

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许施工。

第9.10条承包人应加强对桥梁支座(垫石)标高设计值和现场实测值的复核,监理办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逐桥进行核查,并进行签认。

承包人须加强盖梁预埋件、梁、板的安装工艺控制,确保安装质量。

梁、板安装前,须对盖梁预埋件的设置位置、高程进行复核。

梁、板离开预制场进入架桥机前,须对其外观进行详细的检查,是否有裂缝(纹)等现象。

安装终就位后,须对其标高、平面位置、相邻梁板的间距、相邻T梁横隔板是否错位、支座是否均匀受力等指标进行检查,安装不合格的梁板必须进行调整。

T梁横隔板接头连接钢板焊接牢固,接头现浇混凝土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工程师亦须逐桥、逐跨进行核查,并进行签认。

若承包人不按要求施工,则处以承包人1000元/次的罚款,并按要求返工。

第9.11条桥面铺装施工前,承包人对已安装梁板顶面标高进行实测,并与设计标高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监理工程师审查,以确保水泥混凝土铺装及沥青混凝土铺装层厚度。

对于误差值大的段落,承包人制定具体调坡方案,以保证最小铺装层厚度,经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同意后实施。

第9.12条承包人应特别重视企口缝混凝土、桥面铺装施工,确保梁、板整体受力。

企口缝混凝土施工前,应对板缝进行清理,底模板必须牢固、不变形、不漏浆,并采用小直径振动棒振捣。

桥面铺装施工前,须人工凿除或采用高压水枪冲洗等措施将表面松散物彻底清除干净。

钢筋网与梁板间的间距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施工中尽量避免施工人员直接在钢筋网上行走,禁止车辆(含混凝土运输车)在钢筋网上碾压。

若承包人不按要求施工,则处以承包人1000元/次的罚款。

第10条桥涵及其它构造物的回填

第10.1条桥涵及其它构造物处的回填土工作必须在隐蔽工程验收后方可进行,否则对承包人处以1000元/处的罚款。

第10.2条桥涵及其它构造物处的填料,应满足设计和规的要求,填料粒径不大于10cm,分层松铺厚度不大于15cm。

否则对承包人处以1000元/处的罚款。

第10.3条水下混凝土工程

第10.3.1条水下混凝土的浇注要求严格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的要求施工,不许有断桩和桩长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现象。

浇注水下混凝土时,须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旁站,若不通知监理工程师就擅自进行浇筑者,一经查实,已浇桩按废桩处理。

第10.3.2条桩基钢筋笼的安放应保持钢筋笼的垂直,吊装就位后,安置的检查钢管应与钢筋笼底部标高相同,否则,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若不经处理或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就进行定位施工,除要求返工外,并处以承包人1000元/桩的罚款。

第四部分路面施工

第11条路面工程

第11.1条沥青路面使用粗集料要求全部采用反击式破碎机加工,颗粒形状近似立方体,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强度高、耐磨耗、表面粗糙,压碎值,磨光值,吸水率、集料与沥青的粘附性等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细集料要求干净、坚硬、干燥、无风化、无杂质或其他有害物质,机制砂、天然砂级配应满足施工配合比要求。

堆放路面面层用料的场地必须硬化,各种规格的集料要求分级堆放,不准相互掺合。

面层料的堆放场地不硬化的,将处以5000元的罚款;

细集料堆放必须覆盖防水,否则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

第11.2条路面基层混合料的拌合要求用厂拌设备进行集中拌和;

基层、底基层铺筑均应采用摊铺机摊铺混合料。

不按上述要求施工的,每次处以2000元罚款。

同时要求承包人自费将已施工的路段进行返工处理。

第11.3条路面面层混合料必须在沥青拌和厂采用产量不低于300T/h拌和机拌制。

拌和厂拌和的沥青混合料应均匀一致,无花白料,无结团成块或严重的粗细料分离现象,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并应及时调整,否则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罚款。

第11.4条路面面层混合料应采用较大吨位的自卸汽车运输,车厢应清扫干净。

运输车应应采取有效保温、防雨、防污染措施。

拌和机向运料车上放料时,每放一盘料应前后挪动一次位置,以减少粗集料离析。

否则每次对承包人处以2000元罚款。

第11.5条沥青混合料摊铺必须采用摊铺机铺筑,一次全幅成型,无纵缝,横坡容易控制,合理选择压路机组合方式和合理的碾压方法。

第五部分监理管理

第12条全体监理人员应严格监理,对每个部位、每道工序进行现场检查、抽查;

接到检验申请后,必须在24小时进行现场检验;

坚持巡视工地和旁站监理,及时指出影响工程质量的各项现象和因素。

若无特殊原因超过24小时才检验,每延误一次,给监理单位一次警告,累计三次警告,除要求监理单位在三天之撤换当事人外并处监理单位1000元/次的罚款。

第13条监理单位按监理服务合同要求分阶段提交进场人员,并取得业主同意。

现场监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发现一次,处以监理单位500元的罚款。

第14条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或素质不高,对承包人不按设计规、施工技术规、设计图纸和业主有关规定等要求施工的行为视而不见,见而不管,或管而不力,对监理单位处以1000元/处.次的罚款,对情节严重者,要求在三天之撤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若现场监理人员发现不了质量问题或发现了质量问题没有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制止,致使有质量问题的工程继续施工,造成质量隐患的视危害程度的大小,除要求监理单位在三天之撤换监理人员外,并处以监理单位2000元/处的罚款。

第15条监理单位应按要求对隐蔽工程主要材料承包人的用量进行考核,杜绝偷工减料,确保工程质量,考核成果随同计量支付月报一并上报。

若监理单位不认真进行考核,则处以监理单位1000元/次的罚款。

第16条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监理试验室应重点加强对工地现场砂、碎石等材料的级配、含泥量、细度模数等指标检查,取样试验,其结果汇总后列入监理月报。

对不合格材料以书面形式责令承包人限期清理出场。

若监理工程师未要求承包人将已发现的不合格材料限期清理出场,处以监理单位1000元/次的罚款。

第17条 抽样频率(包括平行试验的频率)达不到《公路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标准》的规定或弄虚作假,经查证核实,处以监理单位1000元/次的罚款;

若试验资料有误,或资料整理达不到要求,处以监理单位500元/次的罚款并要求在三天之完善有关资料,同时对主管专业试验检测工程师和相关现场监理进行警告,累计3次要求撤换专业工程师和现场监理。

第18条承包人报来计量的工程数量与实地不符,监理工程师未作复核或更正,每发生一次,对监理单位进行警告,累计三次警告,要求监理单位在三天撤换计量工程师并处以监理单位1000元的罚款;

属弄虚作假、多计重报者,每发生一次,处以监理单位1000元/次的罚款,并对监理单位进行警告,累计三次警告,撤换计量工程师。

第19条对承包人提出的变更设计资料或补充完善设计资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及原设计标准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者应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补充和重做。

监理工程师须对承包人所报工程数量和变更项目是否成立负责,若监理工程师不审核或审核不认真,图纸和数量的错误未予以纠正,则予以警告。

累计三次警告,对监理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20条监理人员玩忽职守,给工程造成重大损失(5万元以上),监理单位要承担损失费用的10%,同时将追究监理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21条监理人员未履行监理职责,与承包人串通掩盖质量事故或不合格工程,每发生一次,处以监理单位5000元的罚款并要求在三天之更换当事人;

累计三次发生类似问题,进行通报批评。

第22条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若监理工程师已发过通知或工作指令,责令承包人限期处理而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又未按要求进行处理者,监理工程师应立即签发停工令。

否则视为监理单位处理不力,按本办法相应条款对监理或责任人进行违约处理。

第23条 监理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必须准确无误,结论明确,签署完整,报告符合本项目的规定。

如果签发了错误的试验检测报告,每次处以500元罚款;

如果签发的试验报告系弄虚作假,每次处以2000元罚款,同时撤换相关人员,情节严重的上报市质监站处理。

第24条 监理办、监理试验室及各项目经理部应按照《S407红安县七里坪至天台山公路改建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要求,加强驻地建设,办公室各种管理图表上墙。

若不满足要求,除处以1000元罚款外,要求限期整改。

第25条监理办、监理试验室及各项目经理部应按照《S407红安县七里坪至天台山公路改建工程业资料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完善各种业资料,资料的质量必须满足相关要求,并进行搜集、归档,为编制竣工资料作好准备。

若不满足要求,除对相关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要求限期整改外,对项目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第26条对业主方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而监理方未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业主代表将向监理办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

第26.1条监理办收到整改通知单后,应立即确定处理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第26.2条施工现场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经总监签字确认后由监理办将整改回复单返回业主。

第26.3条原则上应将施工现场质量问题处理前后的对比照片附后。

接收和返回整改通知单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周,否则应专门作出整改报告报送业主。

第26.4条业主发出整改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业主保存,另一份送达监理办。

第26.5条相关各方应在签认同时注明准确时间。

第七部分罚则

第27条违反以上各条规定的单位应接受相应处罚。

若态度恶劣,拒绝合作者,一经查实,再由违约方支付罚款数额2倍以加重违约责任的处理。

第28条各单位应将罚款交纳至业主,罚款其将全部作为目标管理考核及奖励基金。

第29条本实施细则S407红安县七里坪至天台山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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