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一件事”工作方案(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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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婚生情况说明;

(5)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还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6)申请随父亲出生登记的,还应提供做亲子鉴定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由父亲抚养监护材料。

(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申请材料:

(1)婴儿户口登记页扫描件;

(2)户主页和增减页。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人网上申请

1.第一步:

申请人通过渝快办(市网上办事大厅,网址

2.第二步:

申请人在微信公众号中搜索关注“平安X”后,进入“平安X”,点击左下角“警快办”,进入“X公安警快办”-“办事中心”-“户政-出生入户”后,选择“国境内婚生子女出生登记”或“国境内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注意事项:

申请网上业务,需实名认证)

由助产医疗机构负责收齐3个事项申请办理材料和指导申请人网上申请。

(二)区政务服务大厅“一件事一次办”窗口在X市政务服务一体化服务平台通过预审,分别将业务申请信息推送到区卫生健康委。

(三)区卫生健康委在市政务服务一体化服务平台(网址23.99.127.111:

8083/index.do)“一件事”—“办公业务”—“任务中心”收到推送业务信息后,并在新生儿名字取好后立即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将办好的《出生医学证明》上传至网审平台审批结果材料,点“提交”即完成本部门网上办理工作,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四)区公安局在市政务服务一体化服务平台(网址23.99.127.111:

8083/index.do)“一件事”—“办公业务”—“任务中心”和部门专网(人口管理信息平台)收到区卫生健康委推送信息和申请人申请的业务信息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办理。

将办好的婴儿户口登记页扫描件上传至网审平台审批结果材料,点“提交”即完成本部门网上办理工作。

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或者邮寄送达(到付)。

(五)区医疗保障局在市政务服务一体化服务平台(网址)“一件事”—“办公业务”—“任务中心”收到区公安局推送业务信息后,立即将材料传给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并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办理。

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医保参保完成后立即将办理基本信息传区医疗保障局,由区医疗保障局点“提交”即完成本部门网上办理工作,并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六)区政务服务大厅“一件事一次办”窗口在市政务服务一体化服务平台收到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局、区医疗保障局的“提交”信息后,点“办结”即完成本次“出生一件事”工作。

五、组织保障

(一)统筹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出生一件事”纳入放管服改革工作中,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宣传引导。

各单位积极宣传解读“出生一件事”政策,引导群众网上操作申请,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三)沟通协调。

各单位在“出生一件事”办理中,主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让群众少跑路,有效提升服务效率。

六、其它事项

(一)本次先在助产医疗机构区妇幼保健院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另行文通知其它助产医疗机构全面推行。

(二)区妇幼保健院负责收集各助产医疗机构代收的纸质申请材料,完善登记造册台账,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材料移交相关部门归档。

(三)本方案于202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四)“出生一件事”工作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

1.X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承诺书

3.知情同意书

      4.授权委托书  

      5.出生登记申请表

      6.新增人口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附件1

X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分娩  信  息

产妇姓名

住院病历号

接生单位名称

妇幼保健院

新生儿性别

出生日期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秒

出生地

重庆市    区县  出生孕周      周孕次 

        产次      

分娩方式

阴道分娩  剖宫产    健康状况          良好      一般    差

出生身长              厘米(cm)  出生体重                      克(g)

以上内容由接生人员填写,请核对正确无误后签字确认。

接生人员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

新生儿姓名

母亲信息

姓名

年龄

国籍

民族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常住地址

        省(市)        区县                        

户籍地址(和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一致)

        省(市)        区县                      

产后休养地址

        省(市)        区县                            

访视联系电话

父亲信息

领证人信息

与新生儿关系

以上内容由领证人填写,请核对正确无误后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上的各项信息原则上不应变更。

领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粘贴处:

(以下内容可以被存根覆盖)

注:

1.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

有项目要字迹清楚。

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附件2

承诺  书

XXXXXX(助产医疗机构):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

本人承诺在XXXXXX(助产医疗机构)为       

(新生儿姓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所提供的父母亲身份证件、证明材料信息及相关复印件准确无误。

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按指纹):

                                       

年  月    日

附件3

X区助产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知情同意书

1.本人知晓办理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时所需提交的所有证件、证明材料及相关复印件、信息必须真实。

2.本人提交的《出生婴儿<

出生医学证明>

首次签发登记表》中所涉及的新生儿姓名、父母亲信息均真实无误。

如有不实,一律不予换发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3.本人知晓《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不得私自涂改内容,不得出卖、转让出借,不得擅自撕毁。

如有上述情况的,一律不予换发,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4.本人知晓《出生医学证明》只作为新生儿在中国境内出生人口的法定医学证明,由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

5.新生儿姓氏必须随父亲或母亲,不能随其他姓氏。

如有特殊情况需随他姓的,须新生儿父母提供亲笔声明并经上户派出所认可加盖工章。

一经签发不得换证。

6.公安部下发的《姓名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新生儿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自造字等8条规定。

7.若婴儿母亲(或父亲)不愿提供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姓名和身份证件,需提供亲笔申明,阐明因其本人原因不能或者不愿提供婴儿母亲(或父亲)信息,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8.本人知晓“《出生医学证明》副页联”不得私自剪裁,必须经由户籍机关剪裁保存。

9.若因领证人文化识字有限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有亲属陪同办理,知晓上述书面内容。

领证人(签章):

                 

联系方式:

    

陪同人(签章):

                联系方式: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

委托事项:

   

本人因 

(事由)无法亲自办理出生证,现特委托   

  作为我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我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事项,对被委托人在办理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资料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权限:

1.代为提交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证明材料。

2.代为签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及送达《出生医学证明》给委托人。

备注:

签字生效。

                

委托人签名(盖指印):

委托人电话:

被委托人签名(盖指印):

被委托人电话:

                               

委托日期:

    年 

月 

附件5

出生登记申请表

户口申请事项(申请人填写)

申请人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户口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人配偶

 

出生登记人员

与申请人关系

性别

出生年月日

籍贯

入户地址

出生登记类型:

□1.内地婚生子女出生登□2.内地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3.国(境)外婚生子女出生登记□4.国(境)外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5.其它

已交验申报材料

□1.父母双方签字的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直接抚养的证明材料

□4.随父或母入户一方《居民户口簿》

□5.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6.非婚生育说明

□7.非婚生随父落户的,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8.父母及子女最后一次回国(境)持用的入境证件

□9.入境时持外国护照的,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中国国籍认定书》

□10.出生证明、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直接抚养的证明材料,不是中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指公证翻译件或翻译公司翻译件和其资质证复印件);

且结婚证应当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本人声明:

新生婴儿          未登记常住户口,上述申请和所提交证明材料完全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捺印)        、                .                                                           

    

年   

月   

注:

出生地应写出生的实际地点,城市填到区,农村填到乡镇,如X市X区、X市丰都县高家镇;

籍贯应写祖父的居住地,填至区县,如X市X区。

书写字迹工整,不能用圆珠笔和铅笔书写。

附件6

新增人口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新口

增情

人况

申报民族

出生日期

新父

增亲

人情

口况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新母

本人承诺上述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供的相关材料完全真实。

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月  日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此表用于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新增人口的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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