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指标低效、违规使用认定标准和处置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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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升美丽建设的标准,推动生态环境从质量改善走向品质提升,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县域样本、努力成为新时代美丽中国县域窗口。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
低效违规使用排污权指标项目的清理认定和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二)分类处置。
根据低效违规使用排污权指标项目的总量获取依据、产生原因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到分类处置。
(三)盘活存量。
对清理出来的排污权指标,科学制定利用方案,最大限度提高总量资源利用水平和环境效益。
三、认定标准
(一)“批而未购”:
指单个项目分配得到核定的排污权指标,在取得允许项目建设的批复或文件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内,有特殊原因的除外),通过竞购方式取得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权的。
(二)“购而未用”:
指单个项目分配得到核定的排污权指标,在取得允许项目建设的批复或文件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内,有特殊原因的除外)投入生产,已经通过竞购方式取得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权的。
(三)“用而未尽”:
指单个项目分配得到核定的排污权指标,并通过竞购方式取得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权,在取得允许项目建设的批复或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内)实际产能不足,排污权指标使用量不足的。
(四)“尽而未达”:
指单个项目分配得到核定的排污权指标,并通过竞购方式取得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权,在取得允许项目建设的批复或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内)正常生产,项目污染物排放强度未达到要求的。
(五)“超而未批”:
指单个项目在取得排污权指标,并取得允许项目建设的批复或文件以后,实现竣工投产,但项目排放的污染物指标中有超标现象、或实际排污量超过已取得指标的。
四、处置办法
(一)对“批而未购”项目。
(1)对于未投入生产的项目,根据《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132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7]20号)等规定,由生态环境局依法无偿收回项目的排污权指标;
(2)对于已经投入生产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执法所进行调查,对涉嫌违法排污等行为进行查处,根据调查情况下达整改意见。
对亩均税收达到A类、B类的项目,在完成整改以后,项目业主通过竞购或二级市场交易等方式补齐一周期内的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
对亩均税收为C类、D类的项目,不再分配排污权指标,生态环境局对该类项目主体再次申请排污权指标进行严格限制。
属地政府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密切关注新进项目实施情况,督促辖区内项目合法使用排污权指标。
(二)对“购而未用”项目。
(1)项目具备投产相关条件,业主确认并承诺继续实施项目建设的,给予其6个月的时间进行延期建设。
到期仍未投产或不具备投产条件,造成排污权指标长期闲置的,由生态环境局对项目总量指标按照原交易价格进行回购、进入二级市场交易等方式盘活资源;
(2)项目已经投产,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停产达12个月以上,且复产无望造成排污权指标长期闲置的项目,由生态环境局对排污权指标按照原交易价格进行回购或者限期进入二级市场交易。
属地政府应严把项目准入关,提升招商引资项目质量;
督促辖区内企业集约高效使用排污权指标,避免造成总量资源浪费现象。
(三)对“用而未尽”项目。
(1)若原项目业主确认并承诺继续按照项目审批要求继续建设的,限其在12个月内完成剩余建设,到期后产能不足原审批产能50%,排污权指标使用量不足50%的,由生态环境局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核查报告,重新核定排污权总量,对超过部分的量按照原交易价格进行回购、进入二级市场交易等方式盘活资源;
(2)因为基础设施提升导致排污量削减造成的排污权指标富余的项目,由生态环境局对项目排污权指标按照原交易价格进行回购或者限期进入二级市场交易。
属地政府应严格跟踪项目进展、建设情况;
(四)对“尽而未达”项目。
对于此类项目由排污权指标低效、违规使用处置领导小组组织专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集体商议后,酌情做出决定。
(1)对于达标无望的项目,由生态环境局下达排污权指标使用意见书,要求项目方对排污权指标按照原交易价格进行回购或者进入二级市场交易,如在排污权交易合同到期后,仍未完成回购或者交易的,不再签订新的排污权交易合同;
(2)对于有望达标项目,且项目业主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给予一定的整改时间(一般为6个月),在规定期限内未仍未达标的,由生态环境局下达排污权指标回收通知,对排污权指标按照原交易价格进行回购或者要求进入二级市场交易,如在排污权交易合同到期后,仍未完成回购或者交易的,不再签订新的排污权交易合同。
属地政府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督促辖区内项目高效使用排污权指标。
(五)对“超而未批”项目。
(1)对于单个指标超标排放的,由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执法所进行调查,对涉嫌违法排污等行为进行查处,根据调查情况下达整改意见;
(2)对于排放总量超过核定量的,亩均税收为C类、D类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执法所进行调查,对涉嫌违法排污等行为进行查处,根据调查情况下达整改意见,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3)对于排放总量超过核定量的,亩均税收为A类、B类的项目,由生态环境局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核查报告,重新核定排污权使用量,对超过已取得使用权部分的排污量,由业主通过项目技改、扩建等形式重新报批,并按照要求获取新增排污权指标。
属地政府应严格督促项目合法排污,未取得核定排污权指标前不得违法排污。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上下联合推进。
在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统筹,成立排污权指标低效、违规使用处置领导小组,相关科室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指导各乡镇(街道)、平台做好低效违规排污权指标使用认定和处置工作。
各乡镇(街道)政府、平台开发区管委会是排污权指标使用“五未”处置的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对处置范围内的项目排污权总量指标使用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摸调查,对经核实存在低效违规使用排污权总量指标的企业,按类型登记造册、分类汇总。
各乡镇(街道)、平台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核查的评估报告。
(二)落实各项举措,多管齐下施策。
对经核实的排污权指标使用“五未”项目,由各乡镇(街道)、平台下达《建设项目“五未”低效违规使用排污权指标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为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平台在处置“五未”项目中的主体作用,在低效、违规排污权指标的处置(收回、盘活等)过程中回收的总量指标优于用于该乡镇(街道)、平台的项目建设。
对整改不到位、拒不整改的项目,依法综合采取各种倒逼措施,促使项目方高效使用排污权指标、及时腾退总量资源。
(三)建立长效机制,加强事后监管。
加强排污权指标供后监管,严格履行排污权指标使用权出让合同,落实建设项目排污权总量使用联合复核验收制度。
对排污权指标使用不符合项目审批或合同约定内容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不予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各类严重失信行为和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对拒不按照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的企业纳入失信黑名单,并按照失信黑名单管理有关要求进行处置。
六、本认定标准和处置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