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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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Word文件下载.docx

3.2报告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2启动标准

4.3财政收入政策

4.4财政支出政策

4.5预算调整

4.6资金拨付

5后期处置

5.1监督检查

5.2总结评估

5.3信息发布

6附则

6.1预案管理

6.2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保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财政部门能及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16〕139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的通知》(遂政办发〔2019〕7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1.3.2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县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两山转化发展中心应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和职能划分,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1.3.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

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本级(包括工业园区管委会、两山转化发展中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2.1.1县财政局作为全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县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

2.1.2县财政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由局长负责。

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预算局、行财(综合)科、社保科、农业科、经建科、基层财政管理科、债务(金融)科、预算执行局、财政监督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科等科室,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协调小组联络员。

局外联系单位包括县人大财经委、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2.1.3县财政局应急保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预算局承担。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有关科室根据局领导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任务。

2.2.工业园区管委会、两山转化发展中心

工业园区管委会、两山转化发展中心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园区、中心实际情况设定。

3预警监测

3.1预警监测

县财政局应实现与县级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3.2报告

3.2.1实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县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县级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

3.2.2报告内容应包括:

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

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县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2.3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

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3.2.4财政局处理程序:

报告由局办公室承接,局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按局内职责分工,通知到相关科室负责人或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联络员。

如相关业务科室首先接到报告,可以先行处理,再通知局办公室。

4应急响应

4.1.1县财政局主管科室接到相关的县级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报告后,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会预算局后报局领导。

4.1.2县财政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

4.2.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4.2.2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4.2.3相关县级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县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

县财政局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紧急情况下县财政局可根据县领导的指示精神,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3财政收入政策

4.3.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县财政局会同税务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4.3.2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县财政局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4.3.3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3.4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县级财政负担。

4.4.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县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县政府审批。

4.4.2财政支出政策包括: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

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4.3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属于县级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属于工业园区管委会、两山转化发展中心事权的,经费分别由工业园区管委会、两山转化发展中心负担。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造成园区、中心财政困难的,县财政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4.4.4军队、武警应地方政府请求,支援地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县政府负担。

4.4.5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且项目确定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

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的支出结构。

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4.6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用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园区、中心的补助。

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县政府的指示,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5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6资金拨付

4.6.1财政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追加指标或拨款。

4.6.2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追加指标或拨款手续。

4.6.3紧急情况下,县财政局可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指示,先办理追加指标或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5后期处置

5.1监督检查

5.1.1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5.1.2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5.1.3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5.3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6.1.1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

每一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者经一定年限,由县财政局组织评审,补充、修订和调整相关内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查批准后实行。

6.1.2工业园区管委会、两山转化发展中心可以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办法,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6.2.1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2制定与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县财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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