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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十九大报告指出,(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

1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

12、十九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

13、(一个中国原则)是两岸关系的政治基础。

14、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15、要把安全发展作为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把安全生产与(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16、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17、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大事,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

18、要切实增强抵御和应对自然灾害能力,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减灾)相统一。

19、防灾减灾救灾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衡量执政党(领导力)、检验政府(执行力)、评判国家(动员力)、体现民族(凝聚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20、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

21、习近平总书记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十六字训词为(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

22、应急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23、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党中央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的战略决策。

24、全面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应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常)、(长”)二字,经常、长期抓下去。

25、当干部不要当的那么(潇洒),要经常(临事而惧),这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要经常有睡不着觉、半夜惊醒的情况,当官当的(太潇洒),准要出事。

26、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打到(疼处)、(痛处),让他们真正痛定思痛、痛改前非,有效防止悲剧重演,造成重大损失。

如果责任人照样拿(高薪),拿(高额奖金),还(分红),那是不合理的。

27、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就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强调,(应急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担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

28、开发区、工业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都要遵循“安全第一”的方针。

29、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指出,(防控重大安全风险),始终是应急管理部门的重大职责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

30、突发事件分为: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31、《中华人民国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适用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32、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33、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34、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35、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36、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3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39、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0、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4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43、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4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

(1)日起施行。

4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

(1)日起施行。

46、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47、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4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9、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5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51、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5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3、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5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7、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5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59、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60、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61、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63、每年(3)月(12)日为植树节。

6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65、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66、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消防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67、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在实施救援时,应当首先对(倒塌建筑物)、(构筑物)压埋人员进行(紧急救援)。

68、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69、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70、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71、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72、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7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4、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75、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76、(5)月(12)日为全国防灾减灾日。

77、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

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78、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79、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火灾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

80、派请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参加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现场处置和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的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专家(人身安全);

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供专家参考。

8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82、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83、突发事件报告,首次报告时可以先简要报告,并做好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84、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对公众进行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85、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集中区。

86、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87、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得少于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8、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演练。

8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数据、评估报告等资料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90、从业人员离岗(一年以上)或者(换岗)的,上岗前应当(重新)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9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对(瞒报)、(谎报)、(迟报)可以(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

92、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作出批复。

93、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94、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95、(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9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

97、(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98、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99、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100、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10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102、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是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103、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10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105、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106、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10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10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109、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11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112、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1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114、(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或授权、委托成立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统称事故调查组),分级负责所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115、一般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报告,内容包括:

(卫星监测原始图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报告单);

无热点时,只有公众监测图像。

116、入汛日期采用(雨量)和(水位)两个入汛指标之一确定。

117、(红色)和(橙色)两级水情预警发布需经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118、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

119、(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120、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由(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应急管理)、基础地质、(岩土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及其相关专业等领域的国内知名学者组成。

12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征调的救灾物资,应当在救灾任务完成后(及时)归还。

对一般损坏的,应由使用单位(修复)后归还。

122、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3、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24、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125、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126、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127、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

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

128、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29、水情预警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洪水)、(枯水)等预警信息。

130、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

131、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132、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133、省级人民政府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城市(含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134、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由(领导协调指挥机构)、(执行办事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组成。

135、冶金事故按照可能造成的后果分为:

(高炉跨塌事故),煤粉爆炸事故,(钢水、铁水)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事故,煤气、硫化氢、氰化氢中毒事故,氧气火灾事故。

136、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包括:

接警;

(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

(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

现场控制。

137、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38、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国家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139、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电力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140、洪涝预警包括:

(河道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城市内涝)预警。

141、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在

(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142、(造成人员伤亡)的洪涝灾害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143、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144、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

必要时,可以延长至(20)日。

145、省内发生3.0-3.9级有感地震事件,由事发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并组织实施应对处置工作。

146、(省级)气象部门负责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147、高温:

是指是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

148、暴雨:

是指24小时内累积降雨量达(50)毫米的天气现象。

149、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型城市。

150、各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要每年开展(1-2)次扑火培训演练。

151、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152、(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153、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154、地铁事故灾难发生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告(地铁企业应急机构)。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确认事故灾难性质和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预案,并向(上级地铁应急机构)报告。

155、处置冶金事故一般为参加应急救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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