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题库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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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装设保护接地可防止设备或电缆漏电引起的人身触电事故。

8.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

(分值:

9.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导致肺组织纤维化,最终导致尘肺病。

10.《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不适合煤矿地面作业场所。

11.井工煤矿炮采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煤壁、水泡泥、爆破喷雾、出煤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

12.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13.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可以由爆破工和班组长共同操作完成。

14.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15.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

16.突水征兆中辨别“挂汗”现象真伪的方法是剥去煤岩层表面,观察新面是否存在潮气,若煤岩潮湿测是透水征兆。

17.安全水头是指不至引起矿井突水的承压水水头最大值。

18.从安全生产角度解释,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相关病症、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19.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2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责任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1.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不同特性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2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3.不良的情绪状态(如过度的情绪低落或高涨)是导致行为失误、引起事故发生的极其重要的因素。

24.煤炭企业的安全管理,其目的是在于保证生产安全和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

25.安全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使本企业的财产、生产设备免遭损失。

26.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27.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28.发现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9.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错 

30.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

31.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煤矿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33.随着采煤工作面推进,在采空区两侧形成的支承压力为移动支承压力。

34.在周期来压期间,老顶的作用力是通过直接顶作用到支架上的。

35.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应当采用光面爆破。

打锚杆眼前,必须采取敲帮问顶等措施。

36.盘区式巷道布置应用于近水平煤层的开采。

37.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38.使用耙装机作业时必须有照明。

39.平行作业时,砌碹地点扩帮挑顶或巷道复喷时,掘进人员应撤到安全地点。

40.预防周期来压造成的事故,主要是准确地判断周期来压的预兆,及时采取加强顶板支护的措施。

标准答案:

41.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42.对于瓦斯涌出量大的煤层或采空区,在采用通风方法处理瓦斯不合理时,应采取瓦斯抽放措施。

43.进风井口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不必再制定安全措施。

44.掘进机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

45.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46.立井使用罐笼提升时,井口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

47.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立井提升系统中,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

48.井下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49.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从业人员承担。

50.除水采矿井和水采区外,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5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2.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3.检查雷管电阻要在有防护的专门场所内进行,不得离储存炸药和起爆药包的地方太近。

54.煤矿铵梯炸药必须严格按照矿井瓦斯的安全等级来选用。

55.矿井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

每年年初,必须清理1次。

56.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要靠有效的安全管理,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57.安全指标是对某一种职业活动、某一系统运行风险的最低容许限度。

58.劳动保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和一般劳动保护用品。

59.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处1万元的罚款。

60.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需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61.国家对煤矿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煤矿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分值:

62.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63.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对煤矿无证或者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64.我国在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65.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顶梁与顶板要平行支设,其最大仰角应小于10°

66.采煤工作面支架的支撑力应能平衡垮落带直接顶及基本顶岩层的重量。

67.倾斜长壁采煤工作面,当瓦斯涌出量较大时,宜采用俯斜推进。

68.巷道顶板管理应尽可能缩短工作面空顶时间和临时支护的长度。

69.采煤工作面两巷应无积水、无浮碴、无杂物,材料设备要码放整齐,并有标志牌。

70.锚杆支护是锚杆与围岩共同作用,以达到巷道支护的目的。

71.煤矿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就是《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72.当有人坠入采区煤仓时,必须用放煤的办法把遇险人从放煤口放出来。

73.骨折固定的范围应包括骨折远近端的两个关节。

74.应急预案是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的。

专项预案应该包括各种自然灾害及大面积传染病的预案。

75.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6年修订1次。

76.封闭火区时,应当合理确定封闭范围,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甲烷、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和风向、风量的变化,并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77.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通风科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78.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79.能被吸入人体肺泡的粉尘对人体的危害性最大。

80.沉积煤尘是煤矿发生煤尘爆炸的最大隐患。

81.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都不得超过0.5m/s2。

82.在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井下场所,电气短路不会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83.井底车场的信号工可以直接向提升机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

84.钢丝绳的绳头固定在卷筒上时,严禁系在卷筒轴上。

85.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86.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87.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煤矿企业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防,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88.在井筒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遵守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的规定。

89.爆破工在清退爆破器材时,爆破工与库管员要当面点清,做到账、卡、物相符。

90.矿井主要泵房应当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

91.岩层厚度是指岩层顶底板之间的垂直距离。

92.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93.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的是企业将原有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按照体系管理的方法予以补充、完善以及实施的过程。

94.根据安全系统工程学的观点,事故仅来源于人的不安全行为。

9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96.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人员不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97.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排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98.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但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则是明知故犯。

99.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要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100.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10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10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3.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104.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标标准答案:

准答案:

105.巷道围岩的稳定性越好,承受的支承应力越小。

106.矿井防治冲击地压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的防冲原则。

107.采煤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108.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109.新掘巷道开口地点应选择在顶板稳定,支护完好的地点。

110.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

111.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仪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112.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反向风门。

113.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矿总工程师审阅。

114.矿井采空区不易发生火灾。

115.采煤工作面在采(盘)区未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前,可局部回采。

116.灭火时,当甲烷浓度达到2.0%以上,并继续增加时,全部人员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向指挥部报告。

117.昏迷伤员的舌后坠堵塞声门,应用手从下颌骨后方托向前侧,将舌牵出使声门通畅。

118.熟悉掌握应急救援预案,是避免抢险救灾决策失误的重要方法。

119.某矿坑木场发生火灾,应执行当地政府的救援预案。

120.在立井提升系统的过卷或过放距离内,应安设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

121.井下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当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122.井下班组长、区队长、瓦检人员、井下电钳工都可以操作井下电气设备。

123.井下采用机车运输时,正常情况下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124.倾斜井巷串车提升的各车场必须设有信号硐室,可以不设躲避硐。

125.探放水设计中应首先设计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三条线。

126.矿井主要泵房通到井底车场的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127.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倾斜、缓倾斜煤层开采区域,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

128.每年,必须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2次联合排水试验,提交联合排水试验报告。

129.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一定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130.爆炸物品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不得将电雷管和炸药混装。

严禁将爆炸物品装在衣袋内。

131.距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

132.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33.在安全管理的强制原理中,所谓“强制”就是让被管理者绝对服从,不必经过被管理者同意便可采取控制行动。

13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完全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大小自行确定的。

135.安全评价综合运用系统工程方法对系统的安全进行预测和度量,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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