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论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毕业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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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论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毕业设计

 

毕业论文

GRADUATETHESIS

论文题目:

论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学生姓名:

王亚丹

专业班级:

11法学1班

学院:

人文法律学院

指导教师:

吴英旗副教授

2015年6月3日

华北理工大学

毕业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创作的、已公开发表或者没有公开发表的作品的内容。

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论文原创性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年月日

摘要

近几年,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频繁发生,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定,使得公共利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公共利益,我们应该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从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角度出发,详细介绍了公益诉讼的渊源、概念、特点以及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从我国现今的法律规定,详细介绍了国外各国对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同规定,分别阐述了英国、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实践充分证明,在我国建立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因此,为了更好的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必须用立法的手段来建立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详细规定其操作程序,主要可以围绕主体资格和受案范围、反诉、诉讼费用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这五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立法设计

Abstract

Inrecentyears,frequentharmtheinterestsofthepublicbehavior,becauseofalackofnecessarylawsandregulations,makepublicinterestarenoteffectiveprotection.Therefore,inordertobetterprotectthepublicinterest,weshouldclearlydefinethelegalstatusofthepeople'sprocuratorateinpublicinterestlitigation.Fromtheperspectiveofthepeople'sprocuratoratefiledacivilpublicinterestlitigationsystem,detailedintroducestheorigin,concept,characteristicsofpublicinterestlitigationandcivilpublicinterestlitigationsysteminourcountry.Fromthepresentlawinourcountry,thispaperintroducesthedifferentprovisionsofthecivilpublicinterestlitigationinforeigncountries,respectivelyexpoundstheUnitedKingdom,theUnitedStates,Japan,France,Germany,thepublicwelfarelawsuitsystemandthesignificanceofourcountry.Practicefullyprovesthat,inourcountrytoestablishapeople'sprocuratoratetolodgeacivilpublicinterestlitigationsystemhasitsnecessityandfeasibility,therefore,inordertoensuretheeffectiveimplementationofthelaw,mustbebymeansoflegislationtoestablishapeople'sprocuratoratecivilpublicinterestlitigationsystem,specifyitsoperatingprocedures,mainlyaroundthesubjectqualificationandscopeofacceptingcases,counterclaims,litigationfees,certificateofproofresponsibilitydistributionofthefiveaspects.

KeywordsPublicInterestLitigation;ProcuratorialOrgans;TheLegislativeDesign

目录

摘要I

AbstractII

前言1

一、民事公益诉讼概述2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历史渊源2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2

(三)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2

(四)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3

二、域外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考察4

(一)英国4

(二)美国4

(三)日本5

(四)法国5

(五)德国5

(六)国外各国对我国的借鉴意义6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7

(一)必要性7

1、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7

2、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7

3、有利于增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效能8

4、有利于顺应国际潮流8

(二)可行性8

1、具有坚实的宪政基础8

2、具有现实的法律基础8

3、具有充分的实践基础9

4、符合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9

四、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10

(一)直接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诉讼主体资格10

(二)受案范围10

1、环境污染案件10

2、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食品卫生安全等公害案件10

3、侵犯国有资产案件11

4、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案件11

(三)反诉11

(四)诉讼费用的承担12

(五)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12

结论13

参考文献14

谢辞15

前言

近年来,伴随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类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事件屡屡发生,“公益诉讼”一词日渐的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然而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更重要的是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问题。

新修的民诉法和新修的民诉司法解释,都没有对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作出明确规定。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倡导,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开辟了道路,这已经成为了一种历史潮流。

建立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可以切实维护普通大众的合法权利,可以切实保障检察机关有效行使法律监督权,也是跟上国际步伐的关键一步,现今我国已经有能力并且有信心建立好这一制度。

在我国社会交替频繁的背景下,触及公共利益的新型社会矛盾大量发生,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定,这些新型社会矛盾都难以受到司法保护,这一情形为建立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必要前提,而检察院在提起公益诉讼上有明显的优势。

随着实践的发展以及新民诉法的颁布,公益诉讼首次被立法,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我们相信会公布更多涉及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民事公益诉讼概述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历史渊源

众所周知,公益诉讼由来已久,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这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具有深刻的影响,尤其是对团体诉讼影响最大。

在古罗马法中,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诉讼方式。

前者审理的是涉及国家利益的案件,其最终目的保护的是社会大众的利益;后者审理的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案件,其最终要保护的是公民个人的利益。

本来罗马法只赋予了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权代表国家提起诉讼,但由于这类人员不能完全维护公共利益,于是又发布了大法官救令,此令使具有公民权的罗马市民有权以个人名义提起公益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新民诉法的修改,使我们从立法上对公益诉讼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随之而来的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更是专章对公益诉讼作了明确规定,立法规定公益诉讼,可以使社会公益在法律上得到更好的维护,但何为公益诉讼,说法不一。

目前我国对公益诉讼有不同的认识,具体可以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

前者认为凡是为保护公共利益所提起的诉讼,无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是否受到实际损害,都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后者则认为若先起诉一方的合法权益遭到实际损害,其所提起的诉讼属于一般民事诉讼,若自身合法利益没有遭受不法侵害而提起的诉讼才属于公益诉讼。

立法的拟定者主张的这两种观点都揭示了公益诉讼的核心内涵。

这两种观点都诠释了公益诉讼的内在主旨,即民事主体可以原告身份而提起公益诉讼,以更好的维护社会公益。

我国新民诉法第55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表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法律上得到承认。

从这个规定来看,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其出发点在于更好的保护社会公益,但何为公共利益,目前没有明确定义;法律对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是作了粗略规定。

这些就需要我们不断完善立法。

(三)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

对于公益诉讼的特征,其与一般民事诉讼有明显的区别,主要包括:

(1)诉讼目的。

公益诉讼是为了避免全社会的利益遭到非法侵害,有效的保护公益是其基本宗旨,所提起的诉讼是关于社会公益方面的。

其与一般民事诉讼相比,在保护对象方面有所不同,一般民事诉讼多用于解决私人纠纷,以保护私人的合法利益为其出发点,其直接目的就是实现私人利益的最大化。

(2)起诉主体。

涉及公益的案件的起诉主体是由法律提前设定的,而一般民事诉讼的起诉主体并不需要法律作出具体规定。

(3)诉讼结果。

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因审判的案件是关于社会公益的,法官必须要慎重思考判决结果对公共事业的影响,增加这类考虑要素,增添了法官在运用法律进行审判以及参照其他相关法律的机会,使得考虑的范畴也得以拓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增多使得法官的工作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应用程序,而是必须充分考虑未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样会使得整个案件的诉讼结果具备一定的预测性,这样我们能更加容易的从案件中发现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因此能够使立法者着重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因而这种诉讼效果己不仅能针对过去,而且有预测未来的意义。

(四)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作为诉讼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益诉讼制度在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中被广泛采纳和接受。

与这些国家成为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民诉法修改之前,难寻公益诉讼制度的一席之地。

新修的民诉法首次对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上作出了规定。

今年新司法解释专门对公益诉讼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分别从案件受理、案件管辖、原告主体的增加、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交织、和解与调解、撤诉等几方面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解读。

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诉法中,规定了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

其中,在提起主体中,“有关机关“不仅可以包括行政机也包括检察机关,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但这一规定却能够推动现今的公益诉讼实践。

目前我国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模式主要包括直接起诉、督促起诉、支持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四种。

新民事诉讼法的公布,使我国的公益诉讼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倡导,更是给了我们极大的信心,说明我国正在朝着建立这一制度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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