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469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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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留置的标的物强调与债务的关联性,而本案中卡车并非合同的标的,与债务也无法律上的关联,所以不能成立留置权,故A项错误。
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为保证C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义不能及时请求同家机关予以援助的情况下,对他人财产或人身施加的为法律、社会公德所允许的强制行为。
本案中乙工厂已答应甲公司拉货后还款,后又突然强行扣车,显系不符合自助行为构成要件,故B项错误,事实上,乙工厂的行为是侵犯甲公司所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故正确答案是D项,至于C项,因卡车与甲、乙之间的瓷砖买卖行为无关,故乙公司构不成违约行为,该项亦错误。
第3题:
北方精密仪器公司是由国家授权的有关部门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该公司不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是:
A.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董事长张某、副董事长王某及职工董事1名,均由设立公司的有关部门指定
B.2001年,经设立公司的有关部门决定,北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
C.2002年5月,公司董事会聘任美国留学归来并获MBA学位的秦某担任经理
D.董事长张某经设立公司的有关部门同意,兼任另一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
本题考查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9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更换或委派;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所以A选项不正确。
根据《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第69条第1款规定:
"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70条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4题:
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
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第5题:
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制定,并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备案
B.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9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更换
C.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D.国有独资公司就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65条规定:
国家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因此A项表述错误。
BCD项表述符合《公司法》第64条、第66条、第68条规定。
第6题:
光羊有限责任公司是按照我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应当如何认定公司住所?
()
A.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B.公司设立地
C.注册登记地
D.主要股东所在地
《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7题:
甲对乙享有100万元的合同债权,该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甲将其债权转让与丙,则()。
A.如甲未取得乙的同意,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B.如甲未通知乙,则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C.如甲未通知乙,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对乙不发生效力
D.如甲未通知乙,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对甲乙丙均发生效力
C
本题涉及债权转让的条件和效力问题。
债权转让要求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了转让协议。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的通知仅对债务人具有效力,不是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
债权转让也不以债务人同意为生效要件。
故本题选项为C。
第8题:
陈辉因其存于中国银行河南省郑州市分行甲区支行东风储蓄所的5万元存款被人冒领,欲诉诸法院。
请帮他确定本案以谁为被告?
A.东风储蓄所
B.甲区支行及郑州市分行
C.甲区支行
D.中国银行总行
诉讼主体的确定。
《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是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之一,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故本题中甲区支行可为被告。
至于甲区支行的东风储蓄所,并不具备法人分支机构条件,不具有诉讼当事人资格,所以应选C项。
第9题:
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
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
作为被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
2年后乙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
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
对此纠纷,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
C.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
当事人之间的债权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
因为物权的效力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
本题中,甲与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
该约定为债权约定,仅对甲乙之间产生约束力,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故BC不正确。
同时,甲乙之间的债权约定无须登记,故D也错误。
地役权为物权,而甲乙之间的约定为债权,故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
第10题:
在下列关系中,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有哪些?
A.甲乙丙3人各出资2.5万元,购买一工厂
B.甲乙丙3人共有一栋房屋,甲乙主张为按份共有,丙主张为共同共有,但都没有证据
C.个体工商户将餐厅折成1万股,卖给乙5000股
D.兄弟2人各自出资共同购买共同居住的生活用房
B
《民通意见》第88条:
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入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据此,B项描述为共同共有财产。
共同共有是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的,其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这种共同关系或者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是由合同明确约定。
此乃共同共有的一个主要特征,也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第11题:
依据占有人的意思为标准,可以将占有分为:
A.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B.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C.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D.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占有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A项正是依占有人的意思进行的分类。
B项是根据占有人事实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的分类。
C项是对无权占有中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D项是根据进行的占有是否依据本权所做的分类。
第12题:
某大学李教授、刘教授与四海公司签订了技术委托开发合同。
合同约定,由四海公司提供实验条件、经费并向两教授支付报酬,由两教授研制开发可溶塑料制品。
某大学曾给四海公司开出这样的证明:
李×
×
、刘×
是我校×
专业教授。
后技术开发成功,各方就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权利的归属产生争议,下述哪种主张应予支持:
A.四海公司认为他提供了实验条件、经费并向两教授支付了报酬,作为对价,当然应由他申请专利,否则将对他极不公平
B.大学校长认为两教授是学校的职员,其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归学校
C.两教授认为,开发的技术不是学校交付的任务,也没有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不是职务技术成果;
在与四海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因此,应当属于研究开发者
D.既然委托开发合同未约定申请专利权的归属,故应由四海公司与两教授共有,方显公平
:
(1)从两教授与某大学的关系看,他们的研究成果,既非接受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也未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故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不属于本单位。
故B不正确。
(2)就委托人与受托人而言,既然在委托合同中没有约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则依《合同法》第339-条补足――归研究开发方。
因此,两位教授享有专利申请权。
C项应予支持。
(3)两教授与四海公司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只要意思表示自由真实,法律即认为是公平的,因为法律认为任何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
故一般不能以不公平为由而否定合同,除非存在着显失公平的情况。
况且,在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成功的情况下,委托人依法可免费实施专利。
故委托人的付出依法可获对价,事实上并无不公平可言。
所以,AD以不公平为由,均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第13题:
张某到A超市购买自行车三辆,该超市规定,所购货物负责免费运送,但是自消费者清点数目,送上运输车即完成交付。
张某付款后才发现,A超市负责送货运输车外出送货未归。
于是,张某与A超市协商,约定张某第二天来超市凭付款凭证提取自行车并由超市送货。
第二天,张某到超市,超市称昨夜该超市全部库存自行车(计15辆)全部被盗。
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A.该项损失应由张某承担。
张某要求退款,超市以买卖合同已成立,三辆自行车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而拒绝还款
B.该项损失由张某与A超市共同承担
C.该项损失由A超市承担
D.张某已付清车款,则三辆自行车所有权归张某所有,A超市代张某保管该车,车辆丢失,应由保管人A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转移所有权的种类物之债,标的物所有权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或当事人无另外约定时,自交付时转移,标的物风险也自交付时转移给债权人承担。
由此,自行车没有交付,风险没有转移。
参见《合同法》第142条。
第14题:
张三欲将自己的一头牛卖给李四,价款1500元,李四表示同意。
双方还约定李四先付款500元,余款在张三交付牛时付清。
李四按合同先交付500元,但在请求张三交付时,张三却因牛被王五杀死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此事应如何处理?
A.张三履行不能是因为王五杀牛的行为,他没有过错,所以他对李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B.张三履行不能,但仍构成违约,应对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C.张三履行不能是因为王五杀牛的行为,也就是因为王五的行为致使李四的债权不能实现,所以,李四可以向王五主张侵权责任
D.李四既可以向张三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向王五主张侵权责任,对此李四有选择权
张三因履行不能,已经构成违约,但张三因违约所受的损失,可以向侵权的王五主张赔偿。
第15题:
A、B公司签订一项粮食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A公司将货物运到B公司仓库所在地甲地,因A公司无法组织车辆,B公司遂派车到A公司仓库所在地乙地将粮食拉回。
就运输费用的负担问题,双方发生争执,B公司诉至法院。
现知A、B公司住所地分别为丙地、丁地,合同签订地为戊地。
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丙地和()。
A.甲地法院或乙地法
B.乙地法院或戊地法院
C.戊地法院或丁地法院
D.丁地法院或甲地法院
本题涉及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问题。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运输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本题选项为A。
第16题:
甲是乙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乙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随时对外签约。
后甲因收取回扣被乙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收回。
甲以此合同书与丙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A.不成立
B.无效
C.效力待定
D.有效
第17题:
甲与乙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约定甲将其电脑一台质押给乙。
下列何种情况,质押权不能设立?
( )
A.甲乙约定电脑由甲代为保管
B.甲将电脑让乙搬走3天后,乙又将电脑送还给甲
C.在质押合同订立之前,甲已经将电脑交乙租用,质押合同订立后,乙继续占有电脑
D.在质押合同订立之前,甲已经将电脑交第三人丙租用,质押合同订立后,丙继续占有电脑,甲要求丙租期届满后返还电脑给乙
根据《物权法》第212条,质权在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7条,质物交付后,质权人又返还质物于出质人的,质权存续,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第18题:
赵某系个体工商户,因急需现金,将私房3间典与王某,得典价3万元。
后王某将该房租与陈某。
因雷电起火,该3间房屋被毁。
问:
该房屋毁灭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A.赵某
B.王某
C.赵某和王某
D.王某和陈某
只能根据当年的教材答案。
因为这种类型的问题都属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内容。
而根据当年的教材,明确风险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
因此,正确答案为选项C。
第19题:
赵某自有房屋3间,2000年1月与周某签订了一份为期8个月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间房屋的维修义务承担,也未约定支付租金的期限,后双方对房屋维修、租金交付等发生争议,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
则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房屋的维修义务,应由承租人承担
B.如周某无故不交租金,则赵某可立即解除合同
C.周某应当在每届满1个月时支付租金
D.周某应当在租赁期8个月届满时支付租金
本题涉及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和租金支付期限问题。
依《合同法》第220条、第226条、第227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当事人对支付租金期限没有约定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在承租人无故不交租金时经催告后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故本题选项为D。
第20题:
张某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其对公司的出资为10万元人民币,现张某因急需用钱,拟将股份转换为资金。
其所采取的下列措施中,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有()。
A.抽回出资
B.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
C.未经通知其他股东,将股份质押给第三人,以取得借款
D.向王某借款,并由王某代行其在公司中的所有股东权
本题涉及股东权利问题。
股东出资后,即不得抽回出资,故A选项错误。
B选项正确无疑。
C选项中,将股份质押给第三人,按照股份转让的规定处理,即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故未通知其他股东,张某不得将其股份设定质押。
D选项中,股东权是基于股东出资而依法享有的对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资格,不得与股东人身相分离,故张某将其股东权利让王某代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21题:
2007年1月甲、乙、丙约定各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甲乙均依约定缴纳了出资,丙因资金不足仅缴纳了37万元,公司于2007年3月登记成立。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公司亏损,变卖公司所有财产尚欠债权人丁10万元。
2009年5月甲乙想到丙在公司设立时尚有13万元的出资未缴,于是要求丙履行出资义务。
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丙可主张该债权超过2年诉讼时效的抗辩
B.丙主张该债权超过2年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丙的缴纳出资的义务免除
D.该公司因出资未缴足,公司未成立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股东的出资公司设立的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故B正确。
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其违约行为直接侵害的是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的合法权益,但不影响公司的设立。
故D错误。
第22题:
在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后,在下哪种情况下,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A.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
B.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C.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口头异议
D.人民法院向债务人送达支付后,债务人拒绝接收
该题考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选项中只有B项符合题意。
第23题:
下列哪种民事诉讼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A.当事人协议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B.起诉时被告被监禁的案件
C.发回重审的案件
D.共同诉讼的案件
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据此,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C项应选。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简易程序,B项中被告被监禁的情形并不属于此范围,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此处提醒考生要对法条记忆准确,不要掉进出题人的“陷阱”。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但共同诉讼的案件也可能存在人数少、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这样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D不应选。
第2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此条仅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不能进行反向选择,协议不适用简易程序,故A项于法无据。
第24题:
下列案件中不应当由合议制审理的是:
A.按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B.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C.公示催告程序中,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案件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审判组织。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因此,A项非应选选项,D项是应选选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因此,B项非应选选项。
根据《民诉意见》第234条: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因此,C项非应选选项。
第25题:
甲、乙、丙均为国有企业,其中甲乙双方因购买机床与丙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
由甲提供机床数台并送到乙的仓库,乙支付货款288万元,按照约定,乙找到丙为其偿还债务作担保之后,甲履行了合同,将货物送至乙仓库。
乙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A人民法院提出破产:
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前,甲将乙丙诉至A人民法院,要求偿还货款,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接管乙的财产前,人民法院应当()。
A.终结甲与乙丙的诉讼
B.中止甲与乙丙的诉讼
C.应将甲与乙丙的诉讼交由具体负责破产案件审理的合议庭继续审理
D.由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甲与乙丙的诉讼,并报人民法院备案
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企业破产法》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故选B。
第26题:
下列表述是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的上诉,其中错误的是()。
A.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B.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C.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D.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审理
本题考查必要共同诉讼的上诉程序。
《民诉意见》第177条规定:
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第27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乙有限责任公司,对于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