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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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固定休息时间:
12:
00—13:
30
工作时间的变更以公司通知为准。
二、考勤办法
第三条考勤管理
1.公司考勤管理由行政部负责,所有员工在规定工作日的上午上班、下午下班时通过指纹机记录考
勤,每天打卡2次,上班时打进卡,外出工作或下班时打退卡。
2.凡当月无请假和无考勤扣罚款的员工可享受该月全勤奖100元。
换休假和年假的员工可享受全勤
奖。
第四条考勤员职责:
1.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2.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3.妥善保管各类考勤凭证。
4.及时汇总单位考勤结果上报。
第五条每月月初第1个工作日,考勤人员统计汇总上一个月考勤情况,员工有义务配合考勤人员出示各类与考勤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迟到、早退及旷工
第六条迟到:
员工在上班时间开始后到班者为迟到,迟到也须打卡记录考勤。
1.员工当月累计迟到超过3次以上,或无顺延下班时间的,扣发工资;
3次以内且不超过30分钟并顺
延下班时间,不记迟到。
考勤管理制度试行日期:
2014-04-28
页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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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次性迟到10分钟(含)以内的,扣款10元/次;
10分钟以上30分钟(含)以内的,扣款30元/次;
30分钟以上90分钟(含)以内的,扣款100元/次;
超过90分钟且未办理请假手续,按旷工半天计算。
3.由于天气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而迟到的,需提前打电话回公司报告,情况属实者可不
记迟到;
但需到行政处登记并有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早退:
员工在工作时间终了前30分钟内下班者视为早退。
1.早退按双倍时薪扣发工资;
员工当月累计早退3次者,按一天旷工计算;
2.一次早退超过90分钟且未办理请假手续,按旷工半天计算。
第八条旷工: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均按旷工处理。
1.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到岗者。
2.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请假证明。
3.工作调派中,在规定的时间未到岗。
4.被公安部门拘留,或因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5.其他等同于旷工的行为。
第九条相关奖惩:
1.旷工半天,扣罚当月工资额的5%;
旷工一天,扣罚当月工资额的10%;
旷工两天以上(含两天),
扣罚当月工资20%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处理。
2.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警告一次;
连续旷工三天或当月旷工超过五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条补签:
1.因公外出或漏打卡的须及时到行政部领取《异常考勤登记表》登记,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部门负责人交由总经理审批);
审批后,《异常考勤登记表》交回行政部留存,否则每次按旷工半天论处。
漏打卡的每人每月不得超过3次,超过者按50元/次扣款。
2.迟到故意不打卡登记考勤的,一经发现,按100元/次扣款。
四、请假办法
第十一条员工请假(事、病、婚、丧、产、陪护、年假及调休)需填写《请假申请表》,按程序经审批后报考勤人员存档。
1.请假不满3天的,需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申请,逐级报批,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请假单交至行政
部考勤人员。
2.请假3天以上的,需提前1周申请,逐级报批,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再交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
方可视为准假。
第十二条因病或遇紧急事务需请假但无法提前申请时,需在当日上班时间前以电话或短信形式向其部门负责人申请,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视为准假。
并于假期届满后2个工作日内补齐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有享受年假资格的员工在请事假、病假时可以优先用未休年假或调休抵消,在《请假申请单》上注明。
第十四条员工因公于上班时间外出,必须征得部门主管的同意,若员工超过公司下班时间尚未完成公出任务时,可不必返回公司。
第十五条员工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碍工作时,上级可酌情不予批转,或缩短假期,或责令改期请假。
五、休假管理
第十六条事假:
员工有私人事务需要办理者,可申请事假。
1.请事假时,需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经部门主管批准后,交行政部备案存档。
部门主管审批员
工事假时,需事先安排好员工的工作后方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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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假可用年假冲抵,但不可透支,超过部分按日全额工资扣发。
3.公司员工假期届满后,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续假,且需按权限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未办
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计算。
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
4.员工每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0天,超过期限又未办理任何手续者,一律以旷工论处;
情节严重的,
按自动离职处理。
特殊情况需由总经理批示。
5.事假不享受全勤奖。
第十七条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公受伤者,可申请病假。
1.请病假时,需及时填写《请假申请单》,经部门主管批准后,交行政部备案存档。
工病假时,需事先安排好员工的工作后方可审批。
2.如因病情紧急无法事先进行书面请假的,可即时电话申请,并于病假届满后2个工作日内补齐请假
手续。
3.一天以上的病假,需提供医院的病假证明或病历本,否则按事假计算。
4.正式员工每月可有一天的带薪病假,全年累计带薪病假不超过6天;
短期病假从第二天开始以每日
30%的基本工资核发。
5.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累计超过3个月,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6.凡领取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先行试复工2个月。
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15天以上
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
试复工期满,连续工作2个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计算。
7.病假不享受全勤奖。
第十八条婚假:
正式员工结婚休婚假的,可向公司申请办理婚假手续。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节假日),共计13天。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但不能享受晚婚假。
4.婚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但不发奖金和全勤奖。
5.婚假应在结婚登记日起1年内一次性休完,逾期无效。
6.申请婚假需带结婚证原件,并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如休假前未拿到证书的,在假期结束后返岗应补交至行政部。
第十九条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可向公司申请办理丧假手续。
1.丧假假期一般为3天,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7天。
2.丧假期间,正式员工享受基本工资,不发奖金和全勤奖。
第二十条产假和陪护假:
公司正式女员工生产时,可向公司申请办理产假手续。
1.产假假期一般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怀孕期间如因身体状况需要请假,按病假处理。
2.已婚女员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
难产在此基础上再
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难产以及多胞胎生育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有不满一周岁子女的女员工,享受每天两次的哺乳时间,每次不超过三十分钟,直至子女满一周
岁。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不扣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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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假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其部门经理提出,经部门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后,到行政部办理准
假手续方可休假。
员工申请产假,应出具结婚证、准生证以及医院证明。
产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不发奖金和全勤奖。
6.怀孕的女员工做产前检查应尽量安排至公休日,如需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的,应提前向部门经
理及行政部说明原因经其批准后可不扣工资,但需提供医院相关产检证明,且每次产检时间不超过半天。
7.男性员工如配偶生产可凭配偶的入院证明享受10天的看护假。
看护假只享受正常工作时间基本工
资,不享受全勤奖。
第二十一条带薪年假:
员工入职工作满一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
1.休假时间:
据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1)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5个工作日;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0个工作日;
(3)员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5个工作日;
(4)员工累计工作时间为毕业后第一份工作时间起算。
2.享受年假原则上是在不影响公司或部门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进行。
各部门人员享受年假必须经过
部门经理的审批。
3.按国家有关规定当年享受婚丧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假。
4.享受产假的员工,病、事假累计满20天的员工,旷工3天及以上者,当年不再享受年假。
若产假期
限跨年度,不享受期限较长的年度的年假。
5.受各类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当年年假;
受各类察看处分的员工,察看期间不享受年假;
对
个别表现较差或未完成生产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消其年假待遇,上报行政部备案。
6.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年休假最小单位为1天。
7.年假的计算周期:
以入职时间计,每满一个年度的当天作为休年假的起始时间,一年内休完已满
年时公司规定的年假。
当期的年假应在规定的一年内休完,未休完的年假不计入下一年度累计。
如因工作原因未能休完的,经总经理特批可延至下一个休假年度或以等额的薪资补贴。
两年的年休假不得连休。
例如:
如2013年8月1日入职,则2014年8月1日-2015年7月31日期间可休5天(或以上)年假,2015年8月1日-2016年7月31日期间可休下一年度年假。
第二十二条员工提出辞职时,在辞职通知期内,员工不得申请事假、带薪年假、婚假等休假申请,离职时公司将按日工资对未休完的假期进行折算。
六、加班管理
第二十三条充分利用8小时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的,应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按权限审批后方可计算加班。
《加班申请单》经审单位领导批后交行政部,作为统计加班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公司工作人员加班行为的界定:
1.员工经申请并批准在超出正常规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工作超过20:
00的,及经批准在休息日继续
工作的,视为加班(机动值班不计为加班)。
2.公司或部门统一安排员工在非正常时间的周末上班,属于公司统一调整,不属加班。
3.如遇紧急项目需要或紧急任务、突发事件等情况的超时工作不视作加班。
4.凡属正常工作范围之内,但因个人工作效率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上班的,不属于加班。
5.经公司或部门安排的法定假日继续上班的,可视作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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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工作任务未能按计划时间完成且需要通过加班来完成的,在1个工作日内必须向直属上级审批补
填加班申请单,并注明未能按时完成原因的可视作为加班。
第二十五条员工加班须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注明加班原因、预计加班时间,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加班,并将加班申请上报至行政部;
加班完成后,需报部门负责人再次签字确认并由总经理最后审批,并于三个工作日内报行政部备案,超过三个工作日未提交行政部的,视为无效加班。
第二十六条员工在填写《加班申请单》时可自主选择调休或计发加班工资。
选择以调休方式冲抵的,应安排在加班日起半年内调休完毕,半年内未调休完毕的,视为自动放弃调休。
第二十七条员工加班(包括正常工作日、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调休最小单位为1小时,也可累积到一起调休,但一次性调休最长时间不得超过5天。
第二十八条加班人员申请调休,应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在备注中写明调休,由部门主管签字批准,并交行政部考勤。
调休不扣工资和全勤。
第二十九条加班费计算:
平日加班费用,按本人时薪的1.5倍计算,封顶4小时,(超过4小时的全按4小时计算);
公休期间加班费用,按日薪的2倍计算加班薪酬;
法定节假日加班,法定假期按日薪3倍计算。
第三十条在员工加班次日,由其部门主管对加班情况进行核查,若有敷衍未达到预期加班效果的,其加班工时不计、扣发加班薪酬。
第三十一条加班时间全月不超过48小时为原则。
第三十二条实际加班时间应与指纹考勤纪录相符,加班薪酬以考勤纪录为准。
如有加班考勤纪录而实际并未加班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扣款。
七、出差管理
第三十三条因工作需要到属地之外的公司基地或其他省市工作的,视为出差。
第三十四条出差前需填写《出差申请单》,逐级报批,经部门经理审核后在出差前将《出差申请单》交行政部备案,出差任务紧急来不及填写《出差申请单》者可在出差返回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填,无《出差申请单》又未到公司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五条出差结束返回公司后2个工作日内需及时到行政部填写《出差申请单》的实际出差时间,如实际出差时间超过计划出差时间的,需部门经理再次签字审批,以保证考勤管理和财务报销的准确性。
第三十六条如员工到属地之外的公司基地或其他分支长期出差(时间1个月及以上),则其在当地的出勤情况由当地的考勤人员在员工结束出差后配合员工属地的考勤人员进行核实。
八、离职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本人应提前三十天向直接上级提交辞职申请书,试用期内应提前三日提交。
第三十八条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公司者,视为自动离职,作除名处理。
除名员工必须按公司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方可结算薪资。
九、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行政部。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2014年4月28日起试行一个月。
十、相关记录:
《请假申请表》、《异常考勤登记表》、《加班申请单》、《出差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