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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全部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遵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根底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遵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1%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展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

在年度终了进展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1%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效劳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事实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政策规定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根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展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供应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实惠的备案手续。

(五)在企业汇算清缴完毕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展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实惠的状况进展核实。

三、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

(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93)财法字第40号]其次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供应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假设干工程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供应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文件的规定,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实惠政策: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酬报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运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1%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1%的个人所得税。

上述有效证件或证明是指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等。

五、享受税收实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其次条规定的税收实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效劳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事实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站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实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政策规定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根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实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到达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实惠。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到达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实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别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供应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全部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

(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其次条规定的税收的税收实惠政策。

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事实上岗工作的特别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实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实惠政策的单位。

上述单位应遵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

2007年10月1日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顿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其次条规定的各项税收实惠政策。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实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方法,详细年审方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证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效劳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与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到达安定心情、缓解病症、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

(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其次条规定的税收实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详细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其次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

(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其次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九、单位和个人采纳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效劳协议、伪造或重复运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事实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实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其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实惠政策的资格。

企业安置残疾人可享受哪些税收实惠

政策实惠

1营业税和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实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方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详细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依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缺乏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缺乏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缺乏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留意事项:

(一)营业收入有要求。

上述增值税实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到达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干脆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托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实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实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实惠政策。

(二)实惠政策二选一。

兼营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实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假如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实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实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实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四)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2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实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遵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根底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遵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1%加计扣除。

在年度终了进展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实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7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政策规定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根本设施。

此条件中的1、3、4、5项也是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实惠政策的必备条件。

3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遵照省(不含打算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详细所得工程为: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酬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运用费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1019〕329号)作出明确规定:

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其次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看的范围。

4城镇土地运用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运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21号)规定: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运用税。

详细减免税比例及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以浙江为例:

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运用税定额减征标准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8号)规定:

可享受按年平均实际安置人数每人每年定额2000元减征城镇土地运用税的实惠,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运用税税额。

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实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

劳务派遣单位可遵照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实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实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根本养老保险和根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和职工根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根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实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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