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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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见证取样人员上岗培训,省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017年2月,上午学习的内容,第一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第一节见证取样送检的必要性及其范围和程序第二节见证取样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第三节见证取样送检的管理第四节见证取样送样专用工具第二章常用建筑材料安装材料质量检测取样第一节水泥第二节建筑用钢材第三节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第四节建筑用砂第五节建筑用石第六节混凝土第七节建筑砂浆第八节混凝土外加剂第九节粉煤灰第十节钢结构用高强螺栓第十一节砌墙砖及砌块第十二节瓦,第一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取样方法第一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一、见证取样制度溯源一、国家、省及市主要相关规定

(一)、1998年:

苏建质(1998)270号文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暂行规定

(二)、2000年:

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规定(三)、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四)、2006年:

苏建法(2006)97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条例(五)、2013年:

连建质20132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二、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

(1)见证取样的概念:

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证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涉及到见证人、取样人、检测单位三方,二、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

(2)三方职责:

一、取样员:

1、资格:

应取得试验员资格证2、职责:

a负责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送检工作;b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现场成型试件的制作、养护和保管等工作;c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拌合物质量的现场检测工作;d对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二、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二、见证员:

1、资格: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的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见证人员证书(有效期三年)。

并具有书面授权书。

2、职责:

a对检测取样的全过程进行旁站监控,并做好取样的见证记录;b对试样的封样和送检过程进行监督;(一起送样,并在委托单上签名)注:

2015年9月起,实行指纹采集。

(实验室检测)c做好检测结果的确认工作,确保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实体;d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工程现场检测的见证记录。

e对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二、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三、检测单位:

1、资格:

应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2、职责:

a检查委托单与样品是否一致,对收取样品时见证取样送检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核对见证人员资格,b严格按标准规范进行检测,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c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在24小时内通知见证单位和质监部门。

d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中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见证号,并加盖“见证取样”章。

无见证送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e应配备自动采集设备,对于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质量的检测项目,通过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的方式获取检测数据。

实现混凝土抗压、水泥抗压抗折、砂浆抗压、钢材拉伸、墙体材料抗压等力学性能数据自动采集,二、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

(2)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1、建设部211号文见书P1页,共八条,前七条为具体项目。

第八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2、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三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涉及到两方面,一方面是产品标准的要求,另一方面是验收规范的要求)3、连建质201322号第一条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钢筋连接试件等到均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项目的现场抽样或现场检测,见证人员应旁站监督,实施见证抽样检测制度。

第二章常用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取样,依据:

一、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砌体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验收规范二、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三、其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2015年9月1日实施,教材中为GB50204-2002(2011版),应全部改为50204-2015,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关于取样方面的基本规定:

3.0.5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并应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

随机抽取:

检验批中的每个样本都具有相同的被抽到的几率分布均匀:

被抽样的样本在总体样本中的分布应大致均匀具有代表性:

被抽取的样本质量能够代表大多数样本的总体质量状况。

(注意分批进场材料质量控制)GB50300规定:

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并重新验收。

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关于取样方面的基本规定:

3.0.6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检验批不合格时不得使用2混凝土浇筑前施工质量不符合的检验批,应返工、返修,并应重新验收。

3混凝土浇筑后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关于取样方面的基本规定:

3.0.7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材料进场验收时检验批的容量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扩大:

1获得认证的产品;2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批的抽样检验均一次性检验合格。

当上述两个条件都满足时,检验批容量只扩大一次。

当扩大批后的检验出现一次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并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说明:

产品认证是第三方就产品满足规定要求给予书面保证的活动,其中第三方为获得政府批准并且有评定能力的认证机构注:

50204-2015中规定的钢筋、水泥、外加剂等可扩大检验批容量的材料,均要求获得认证。

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关于取样方面的基本规定:

3.0.8混凝土结构工程采用的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应按进场批次进行检验。

属于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可统一划分检验批进行验收。

允许多个单位工程材料检验批合并验收,与GB50300-2013中第三章3.0.4中的第1条“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第2条“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相关条文相符,第二章常用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取样,第一节水泥一、定义:

凡细磨材料,加入适量水后,成为塑性浆体,即能在空气中硬化,又能在水中硬化,并能把砂石等散粒或纤维材料牢固地胶结在一起的水硬性胶凝材料,通称为水泥。

二、种类:

按性质和用途可分为通用水泥、专用水泥、特性水泥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

硅酸盐水泥(P/P)、普通硅酸盐水泥(PO)、矿渣硅酸盐水泥(PSA/PSB)、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PP)、粉煤灰硅酸盐水泥(PF)、复合硅酸盐水泥PC)等,附件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第2号修改单内容,一、相关条文改用新条文1)将6.3条中的“复合硅酸盐水泥”等字删除。

2)6.3条后补充条文,6.4:

“6.4复合硅酸盐水泥的强度等级分为32.5R、42.5、52.5、52.5R五个等级。

”,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名称、代号和强度等级,第二章常用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取样,水泥三、使用要求

(1)国家水泥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获证企业及其产品可通过国家质监总局网站查询。

(2)我市对水泥产品实施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备案证。

第二章常用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取样,第一节水泥四、检验取样:

按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代号、同一强度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从20个以上有代表性的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少于12kg。

GB50204-2015:

(混凝土结构工程)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进行检验。

GB50203-2002:

(砌体)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五、验收规则:

1.合格品:

化学指标、凝结时问、安定性、强度符合标准规定。

2.不合格品:

化学指标、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

注: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虽未过期但已受潮结块的水泥,使用时必须重新试验确定实际强度等级,第二章常用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取样第二节建筑用钢材,GB50204-2015规定:

5.1.2钢筋、成型钢筋进场检验,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其检验批容量可扩大一倍:

1、获得认证的钢筋、成型钢筋;2、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

3、同一厂家、同一类型、同一钢筋来源的成型钢筋,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

注:

不包括二次抽样复检的情况,第二章常用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取样第二节建筑用钢材,GB50204-2015规定:

5.2.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常用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取样第二节建筑用钢材,5.2.2成型钢筋进场时,应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成型钢筋类型包括箍筋、纵筋、焊接网、钢筋笼等对由热轧钢筋制成的成型钢筋(采用专业化加工模式),可按下列要求减少进场检验项目:

当有施工方或监理方的代表驻厂监督加工过程,并提供原材钢筋力学性能检验报告时,可仅进行重量偏差检验;此时对同一工程、同一类型、同一原材钢筋来源、同一组生产设备生产的成型钢筋,连续三次进场检验均一次合格时其检验容量可扩大一倍。

新增成型钢筋验收规定,抗震钢筋要求:

5.2.3(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级)中的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旧:

GB502042002(2011年版)内容,已取消,抗震钢筋要求:

1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2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3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验方法:

检查抽样检验报告。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习惯称为“强屈比,习惯称为“超强比”或“超屈比”,GB5020420155.3.4盘卷钢筋调直后检测要求,盘卷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其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产品标准),其断后伸长率、重量偏差应符合GB50204中表5.3.4的规定。

目的:

为加强对调直后钢筋性能质量的控制,防止冷拉加工过度改变钢筋的力学性能。

表5.3.4的指标:

考虑了正常冷拉调直对指标的影响给出的。

其断后伸长率、重量偏差相对产品标准而言都有所放宽。

如HPB300(直径6-12mm)钢筋调直前:

断后伸长率25%,重量偏差7,调直后:

断后伸长率21%,重量偏差-10%。

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钢筋,可不进行本条规定的检验。

对钢筋调直机械设备是否有延伸功能的判定,可由施工单位检查并经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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