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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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区、市、旗,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
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
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试点地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试点县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
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
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一、城镇居民养老险下月试点
为非从业居民量身打造年满60岁可按月领养老金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会议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今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明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此外会议提出加强地震灾区、三峡库区和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的防治。
建立健全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防控机制。
试点范围
全国60%地区明年全覆盖
会议指出,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对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试点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通过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会议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今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明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确保试点顺利进行。
要强化基金监督管理,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不断提高经办服务管理能力,切实把好事办好。
据新华社电
养老保险试点细则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2,参保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3,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内的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4,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000万城镇老人将受益
商报综合消息中投顾问金融行业研究员霍肖桦表示,我国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属于全国基本养老制度的一块空白。
这部分人口居住在城市,但是呈现出无稳定收入、居住分散、流动性强、组织难度大的特点,急需社会各界关注和帮助。
将这部分人群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畴,就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
按照刚刚公布的人口普查报告,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60周岁以上居民约1.4亿人,其中农村约1.2亿人,城镇约2000万人,也就是说意味着我国大约2000万城镇老人将享受这一制度福利。
据《华夏时报》
养老保险无缝覆盖了
看看你属于哪种养老
1、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对应人群: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保险特点:
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参保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解读:
全国60%地区下月起试点
据了解,凡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内的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7月1日启动,今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明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至此,无论是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还是城镇非从业居民,抑或公务员、农民,各类人群有望全面享受养老保险的福利待遇。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应人群:
各类企业(含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保险特点: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种形式的用工,不论用工期限长短,不论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都要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解读:
山东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
自2009年10月1日起,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各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比例和待遇实行全省统一。
根据山东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参保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别高于或低于20%的市要按照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统一到20%。
山东规定,职工个人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即职工个人按上年工资总额的8%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3事业单位
对应人群: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保险特点: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仍由国家财政和单位按退休前工资70%-90%的高比例支付,任职期间不需交纳任何费用。
解读:
事业单位养老改革步履艰难
自2008年启动5省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向企业看齐以来,利益所涉阻力重重,改革并无实质推进。
清华大学养老金工作室主任杨燕绥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直言,公务员养老金过高成为众矢之的,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僵局难破,城镇国有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逐年下降。
从财务上说,事业单位要承担28%的费率,因为事业单位职工要缴纳个人工资8%,事业单位也要筹集20%,这20%到底是财政出钱还是让事业单位自己筹集资金,目前并不明晰。
如果事业单位面临自己筹集资金的压力,其公益性难免受到影响。
即使这样,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水平也会出现大幅度下降。
4新农保
对应人群:
农村居民
保险特点:
“新农保”是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前的农村养老保险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
解读:
山东明年实现新农保全覆盖
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厅厅长董国勋介绍,目前,全省参加国家和省新农保试点的农民达1065万人,领取养老金的农村老年人达400万人。
2012年,全省力争实现“新农保”全覆盖。
我省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将扩大到60%以上,济南、青岛、烟台、潍坊、淄博、日照、东营、威海、莱芜9个市,要实现新农保在全市范围全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力争2012年实现全覆盖。
(记者张雯雯)
二、
本报7月4日讯(记者高晓飞)7月4日上午,山东省召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部署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
会上,莒县县政府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典型发言。
莒县近期有望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届时,日照将在全省将率先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国家试点市域全覆盖。
据了解,国务院从7月1日启动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今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
山东省要在2011年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全覆盖。
日照市东港区(含开发区)、岚山区、五莲县已是国家新农保试点,莒县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后,日照市将在全省将率先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国家试点市域全覆盖。
据统计,日照市有38.2万60岁以上的农民已全部按时足额领取基础养老金;参保缴费人数110万人,参保率达98.28%。
作者:
高晓飞
三、
中国政府网13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表示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一政策将使山东烟台10万城镇居民受益,60岁以上城镇老年居民有望每月至少领取55元基础养老金。
年满16周岁非从业居民可参保
烟台尚有10万余城镇居民处在真空地带,他们既没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也不符合新农保的参保条件,养老问题得不到保障。
国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启动之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将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届时,年满16周岁,非在校学生,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有望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缴费档次居民可自选
根据规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38岁的城镇居民刘先生说,自己没有工作,又没有钱进行灵活就业人员挂档缴费,一直为将来的养老保险发愁。
“以今年社保缴费基数来看,月最低缴费基数为1686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8432元,对于我和妻子这样双下岗家庭根本支付不起。
”刘先生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启动后,自己每月交几百块钱就能拿到养老金了。
基础养老金每月至少55元
根据规定,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夏丹)
四、
基本养老保险明年全覆盖7月1日起试点
晨报讯 6月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今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明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记者了解到,临淄已在今年1月1日率先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据新华社报道,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内的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记者了解到,临淄已经在2011年1月1日率先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自2011年1月起凡拥有临淄区3年以上常住户口且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不含齐鲁石化公司职工家属)都可以直接按月领取60元的基础养老金。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有临淄区户籍的城镇无业居民均可自愿参加(不含齐鲁石化公司职工家属),个人缴费标准分为5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符合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自年满60岁的次年起将按月领取不低于60元的养老金。
自3月11日开始,临淄区各镇、街道及各村(居)委会已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进行登记和资格审查,统一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目前,已进入参保缴费的发放阶段。
五、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