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通贷款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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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通贷款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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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通贷款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三)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四)国家明确规定的其它禁止用途。

第三章担保方式及条件

第六条以担保公司担保的,担保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审核准入,并已签订了合作协议;

(二)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不超过20%;

(三)具有良好的风险评价和控制体系,对借款人调查、贷后管理、清收等环节均应有严格的控制和管理;

(四)对贷款对象提供的反担保有较强的鉴别能力和处置变现能力。

第七条以市场担保的,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场为本地合法注册的经营企业,并具有独立经营权和相应资产;

(二)市场治理规范、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较好,现金流稳定、信用等级高,具备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能力;

(三)市场管理层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有完善的市场管理体系;

(四)市场经营达三年以上且经营效益良好;

(五)经联社审核准入;

(六)市场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65%;

(七)市场净资产大于被担保商户累计借款金额;

(八)市场无不良信用记录;

(九)市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信用社向联社个人金融部上报审核市场准入时,上报资料参照现行借款企业资料目录。

第八条以抵(质)押担保方式办理的,要合理确定其可抵(质)押资产范围,抵押资产范围:

以易变现独立商铺、独立写字楼、住宅(第二套)等;

质押资产范围:

存单、凭证式国库券等。

抵(质)押率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并在有权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质押担保方式的,出质人及其财产共有人须出具《共有人承诺函》,同意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用于质押。

第九条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申请“商户通”贷款,其家庭成员必须出具《共有人承诺函》,共同承担归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贷款清偿前,农村信用社不得再对其家庭的其他成员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商户通”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资产规模、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金额原则上不得突破150万元,针对不同市场,经联社授权后,按授权限额办理。

(一)担保方式为商场担保的“商户通”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自有可变现净资产总额的60%,自有可变现净资产是指剔除维持家庭基本生活保障所必需资产、不易变现资产和总负债后所剩余的家庭财产。

测算方式:

申请贷款额度∕自有可变现净资产*100%≤60%

(二)担保方式以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以担保公司同意保证的额度为准。

(三)申请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商户通”贷款不受最高额度限制。

第九条贷款期限限定:

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经营权期限或房屋租赁期限。

第十一条还款方式:

贷款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第十二条利率按《优惠定价利率表》执行。

利率优惠。

在执行利率的基础上可按以下条件下浮,但最低优惠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2倍。

1、根据商户贷款次数确定:

(1)商户首次贷款按定价利率执行;

(2)商户按期归还贷款,再次申请的,按定价利率优惠2%执行。

第三次贷款则可在定价利率基础上优惠4%,以次类推,但最高优惠幅度不得高于20%。

2、根据商户贷款额与存款旬均余额的比例,分3个优惠档次:

(1)旬均账户存款余额达贷款额50%-100%(含)的,在执行利率基础上下浮5%;

(2)旬均账户存款余额达贷款额100%-200%(含)的,在执行利率基础上下浮10%;

(3)旬均账户存款余额达贷款额200%以上的,在执行利率基础上下浮20%。

第六章贷款受理

第十六条借款人应直接向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书面申请,并如实向农村信用社提供下列资料,信用社客户经理收到借款人提交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准入审核:

(一)借款人及配偶签字的贷款申请表;

(二)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复印件;

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首页及本页复印件;

(三)借款人夫妻双方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如单身未婚需要提供户口当地民政局提供的单身证明,如单身离异需要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盘判决书,如单身丧偶需要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

(四)借款人家庭财产和稳定收入的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银行对账单、银行存单、不动产证明、有价证券等);

(五)符合我社及与我社合作的专业担保公司、市场要求的抵质押物权属证明(以共有的房产抵押的,产权共有人应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声明);

借款人固定住址证明材料;

(六)与我社合作的专业担保公司、市场提供担保的文件证明;

(七)授权农村信用社查询、记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资信报告,查询借款人夫妻双方是否有违约记录;

(八)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或存折的复印件;

(九)我社及与我社合作的专业担保公司、市场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纳税凭证等(复印件)。

第十七条担保方式为担保公司担保的,信用社应在接到担保公司提交的保函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批流程并发放贷款。

如不同意担保公司意见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告知担保公司并退还资料。

第七章贷款调查

第十八条由两名信用社客户经理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核对客户提供的有效证件的真伪。

通过身份证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证件进行核查,并打印保存;

(二)对客户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

(三)全面了解借款人、担保人有无不良记录、有无不良嗜好、有无涉讼纠纷等,特别要重点关注民间借贷情况。

要全面了解借款人家庭状况,准确掌握其经营及收支情况、信用状况等。

(四)综合考虑客户特征。

如:

家庭稳定性、健康状况、信用状况、代理资格、代理品牌、员工稳定性、经营权年限等来了解客户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判断是否影响偿债能力;

(五)查看其经营状况。

经营面积、经营历史、经营资质、经营能力、业务稳定性、管理经验、年销售收入等来判断其发展前景、偿债能力;

(六)查看库存商品。

库存商品的价值以即期实际购买该商品的价格计算,库存商品不能是滞销产品、过期产品;

(七)对于抵(质)押物,要调查了解其产权关系,核实其有无产权纠纷,确保抵(质)押物足额、保值、易变现。

(八)通过查询综合业务系统,查看其开户证明、存款情况(日均存款余额、月均存款次数)、资金归社状况或入股证明是否真实有效,调查借款人是否在本社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判断其与信用社的合作态度和业务发生频率;

(九)分析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

查阅客户的资料,对客户资产负债率、收入、支出等情况进行分析;

分析调查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贷款用途必须明确支付对象和方式;

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

(十)测算贷款的风险度,做出风险提示;

(十一)市场、担保公司调查内容参照企业法人客户贷款的调查内容执行。

第十九条客户经理自接收资料至调查结束移交审查部门,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调查工作结束后,客户经理填写《贷前调查承诺书》,并将调查情况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填制《信贷资料交接清单》,将客户贷款资料全部提交审查岗。

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终止办理,并将有关资料退还客户。

第八章贷款审查

第二十条审查人员应对贷款资料的完整、合法、有效性,借款人信用状况、实际还款能力、贷款担保、调查部门调查结论等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人员应基于信贷资料,通过尽职审查,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进行整体评价并编写审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家庭实力等情况,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核定其最高贷款担保额。

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要填写《贷中审查承诺书》,并将审查的贷款资料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根据审查的贷款资料,明确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二条审查岗人员认为调查不清、结论不明的贷款,退回调查岗重新调查。

审查岗自接收贷款资料至审查结束,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九章贷款审议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调查、审查通过后,报主任审批,经主任审批同意后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信用社审批权限以联社授权为准,超过联社授权额度的,上报联社审查,经贷审会审议通过,主任审批后,由信用社发放并贷后跟踪管理。

第十章贷款发放

第二十五条贷款批准后,农村信用社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签订合同及借款借据。

第二十六条上述文件的签署必须实行“面签制度”,即借款人和担保人与信用社必须当面签署有关合同资料,并留有影像资料。

合同中应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二十七条个人贷款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保险费、律师费、合同公证费、鉴证费、评估费、契税、印花税等有关税费均应由借款人承担。

贷款支付按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联社有关规定,采取适当的方式,经有关人员审核后支付。

第十一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信用社应加强贷后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联社贷款“三查”制度及贷后管理相关制度,做好贷后检查、信息维护及催收保全等工作,保证贷款按期收回。

信用社客户经理为贷后管理责任人,全权负责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正当理由不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信用社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收回贷款本息。

第三十条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时,信用社应及时下发“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催收贷款本息。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信用社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的档案进行管理。

以客户建立贷款档案,整理每笔信贷业务活动产生的全部资料,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负责保管贷款档案资料、建立登记合同文本移交登记簿、注销合同文本登记簿、合同文本调阅登记簿。

建立个人商户贷款档案目录。

第十二章贷款收回

第三十二条贷款到期收回或提前收回后,将贷款合同、借据、贷后报告等相关资料装订入档保管。

第三十八条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确因不可抗力影响还款的,可申请展期一次。

展期到期日不得大于授信到期日。

其它原因不得办理展期。

第十三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贷款到期未能收回或虽未到期限但已形成不良的,当月责任人在岗清收,未收回的次月起待岗清收,仍未收回的第三个月起下岗清收,自第四个月起仍无法收回的,联社有关部门按照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相关办法进行追责。

第四十条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如出现违规违纪等行为,应依据《社员工违规处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未在《社员工违规处罚管理办法》中列明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如出现违反法律的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联社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商户通”贷款借款人需提供资料

2、“商户通”贷款担保公司、市场需提供资料

3、“商户通”贷款抵(质)押人提供材料

借款人需提供资料

一、申请人申请贷款需要提供以下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书面借款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件;

3、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或单身证明或离婚证及离婚财产协议书;

4、财产共有人同意贷款承诺书;

5、与我社合作的专业担保公司、市场愿意为其担保的担保承诺书;

6、借款人家庭财产和收入证明;

7、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帐户;

8、个人征信开通后提供征信系统资信证明材料。

二.申请“助业贷”贷款个体工商户需要提供的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经营业主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纳税凭证复印件;

7、财产共有人同意贷款承诺书;

8、与我社合作的专业担保公司愿意为其担保的担保承诺书;

9、借款人家庭财产和收入证明;

10、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帐户;

11、个人征信开通后提供征信系统资信证明材料

市场准入需提供资料

担保公司、市场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3、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贷款卡及年检证明(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授权他人办理信贷业务,原件);

7、税务登记证及年检合格的证明(国税及地税,复印件);

8、近两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9、章程或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为合同);

10、近三年及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原件);

11、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主要存货、主要长期投资和主要固定资产明细表,或有负债情况表(原件);

12、年度及最近月份存贷款、财产抵(质)押情况及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原件);

13、董事会或股东会(大)会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决议(原件),以及在决议上予以签字的董事或股东的签字样本。

“商户通”贷款抵(质)押人提供材料

如借款将以抵(质)押方式提供担保,抵(质)押人需提供以下

1、抵押物、质押物清单;

2、抵押物、质押物权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抵押物、质押物的估价报告(原件);

4、抵押物保险单(原件);

5、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第三人为抵、质押人);

6、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抵(质)押的决议(原件),以及在决议上予以签字的董事或股东的签字样本;

7、共有人的声明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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