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务会计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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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务会计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法务会计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现代企业制度下,内部审计已成为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和工作内容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如何作好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已成为关注的热点,因此,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实用的现代内部审计业绩评价体系。

  关键词:

法务会计;内部审计

  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将会计、审计、法学知识与调查技术、证据规则相结合,处理涉及经济案件或纠纷中的财会事项,用于法律鉴定或法庭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或专业领域。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法务会计的应用和发展已较为成熟,我国在经济纠纷、民事诉讼、舞弊调查等领域也越来越需要大量高素质法务会计人员的参与。

  一、加强我国法务会计研究和发展的必要性

  1.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壮大,使会计信息经济后果性日益扩大

  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壮大,委托方、受托方与其他利益关联方的关系变得极为不确定。各方关系是否建立与解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信息所反映的内容,这使得会计信息的决策作用变得非常重要,一项小小的错误会计信息可能导致整个社会巨大的错误资金流向。一旦产生会计信息使用者认为不应出现的经济后果,或者编制会计信息与使用会计信息的双方对这种经济后果的严重程度产生不同看法时,必将带来法律上的冲突。不仅会计信息提供者的会计责任加重了,为会计信息提供增值服务的审计人员的责任也加重了。这为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市场环境,反过来,法务会计师的工作也会对规范市场秩序、减小这种经济后果性发挥积极作用。商业纠纷上升,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日渐增加

  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成为调节个人与社会、秩序与自由、权威与服从三大矛盾的准则。法律地位的平等表明受托方与委托方具有对等的权利。当对会计信息的理解发生冲突时,双方不再依据行政权力与级别,而更多地是依赖原先制定的“游戏规则”——法律条文来处理有关的争议。可以预见,投资者将会在法律诉讼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而改变以往主要由政府监管部门参与的状况。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的前置程序的改变,也可以看出政府监管部门在经济调节中角色的变化。因此,法律手段必将成为市场经济环境中调节会计信息,处理与理解冲突的最为常见的手段之一。现代审计功能的弱化需要法务会计

  社会经济环境的复杂性加重了企业的破产因素,利益主体对信息的需求愿望越来越强烈。审计报告的使用者总是期望注册会计师能在企业破产之前告知其可能发生风险的信息,以起到审计的预警作用。但注册会计师却只对审计失败承担责任,不对企业自身的经营失败负责。因此,社会公众的期望与注册会计师的能力差距日益拉大。特别是一般的投资者由于无法区分企业是经营失败还是审计失败,使得他们对现代审计的作用大为失望。尤其是当前很多会计造假丑闻中,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往往也在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注册会计师行业遭遇到严重的“诚信危机”。这样在发生质疑、经济纠纷及经济诉讼案件时,相关者需要了解事情的真相,传统的审计就显得捉襟见肘。

  法务会计师可以弥补审计人员在查找和防范舞弊方面的服务功能不足,帮助会计人员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程度,减少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还可以作为缩短公众与会计、审计人员期望差异的沟通桥梁。如果由会计、审计人员自己来解释为什么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公众的期望并不为社会公众所接受,但是,由法务会计师作为一个精通专业知识的第三者来解释,其可信性就会大大提高。法务会计在涉及会计专业知识的诉讼中,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法律支持服务是法务会计的主要业务内容,在各诉讼阶段的具体支持作用中,法务会计人员通常可以作为专家证人或咨询人员,在诉讼准备及审理阶段均能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诉讼准备阶段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帮助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参与诉讼策略的制定。在审理进行阶段,法务会计人员能够分析相关争议点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被告方,并对在调解和解协议或最终判决中可能得到或付出的赔偿,进行更详细的分析。在法庭上,法务会计人员拥有丰富的胜任专家证人的知识,其宣誓作证和庭审中的证据可以经受住对方严格的交叉询问,为客户的胜诉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我国法务会计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障碍

  1.法务会计执行机构不健全

  我国现有的法务会计执行机构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司法机关内部的司法会计鉴定中心或部门,一种是得到司法机关授权从事司法会计鉴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作为审判机关的内设部门,容易引发种种腐败。鉴定人员与审判人员存在的关联关系会破坏审判和鉴定之间的制衡机制。当审判人员希望借司法鉴定结论为某方当事人徇私舞弊时,由于“同事情面”,司法会计人员也容易违背职业道德原则,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正确性难以保证。鉴定人员往往有行政单位的官僚作风,鉴定案件缺乏效率,可能影响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鉴于此,国内许多学者都认为应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做法,提倡由会计师事务所来提供该项服务。笔者认为,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我国法务会计执行主体,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上述不足,但也并非万全之策。主要原因是由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法务会计业务可能会影响到法务会计师的独立性,不符合咨询业务和公共审计业务分离的发展趋势。

  会计师事务所同时从事社会审计和咨询业务,作为普通中介机构,其与社会各方面有较复杂的联系,在从事法务会计业务时难以保证独立性。没有独立为前提,所做出的法务会计鉴定结论同样会失去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信任,难以发挥法务会计的应有作用。当前,法务会计业务正成为会计师事务所重要的咨询服务项目之一。但从长远来看,由会计师事务所来提供法务会计业务,必定会随着法务会计业务的发展与事务所的审计主业产生冲突。缺乏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执业人员素质较低

  国外的种种实践表明,法务会计人员正成为社会的新宠,而目前我国法务会计行业却显得较为冷清,高素质的从业人员也不多。作为一个新的领域,法务会计的发展要依靠一大批能力和素质合格的法务会计人员。目前,我国法务会计从业人员主要包括公、检、法内部的司法会计和执业注册会计师,由于我国没有规范的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对从业人员资质要求也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出现了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难以保证法务会计工作的质量。

  司法机关内部的法务会计人员普遍缺乏审计知识和技术,对一些复杂舞弊诉讼案件的审计调查和鉴定难以胜任。执业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养相对较高,但在法律知识和调查技术上也有所欠缺,而且他们大多从事其审计主业,并没有特定的法务会计人员资格和身份,人员安排上随意性较大,这使得他们往往只是将法务会计作为一项兼任工作,难以全身心投入法务会计实践中,更不会进行较深入的研究总结。也正是由于这种随意性,使法务会计得到人们的重视程度远不如其应有的那样,这也给法务会计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阻碍。要充分发挥法务会计的作用,保证法务会计业务的质量,就必须建立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缺乏法务会计工作规范和执业准则

  任何职业的工作结果要想获得外界人士的信任,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科学、权威的工作规范和执业标准。法务会计也需要制定相关准则,以明确其任务和职责,指导其工作,规范从业者的行为,保证工作质量。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法务会计行业规范,司法会计鉴定还缺少统一鉴定技术标准,往往在鉴定中简单参考审计准则和管理咨询服务准则。由于法务会计涉及会计、审计、法律等诸多方面,从长远来看单单参照审计准则和管理咨询准则不能起到规范法务会计行业的作用。

 4.法务会计的相关法律不健全,执业责任不清

  对于法务会计师来说,在具有执业权利与义务的同时,也必须对相应的因未能满足规定的要求而引起的后果负责,其地位和执业水平才会被认可。虽说目前法务会计专家被告上法庭的案例很少,随着法务会计的不断发展,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随之增长。造成法务会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原因有职业疏忽和舞弊、违反保密原则等。法务会计的责任主体通常是法务会计人员,也可能是独立的司法鉴定中心、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我国虽然有专门的司法鉴定制度,但是对法律责任的规范极少。刑法中规定了鉴定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是对于民事责任等,几乎没有规定。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中,规定鉴定必须由两个人负责,一人负主要责任,一人负次要责任。主要责任是什么?

次要责任又是什么?

都没有明确说明。对鉴定人由于技术水平有限或因过失出具错误的鉴定结论的应否承担责任,法律也无明确规定。这都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我国法务会计的健康有序发展。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缺乏,业务范围较窄

  在我国,法务会计这一课题的理论研究还比较滞后。很多基本理论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存在着分歧与争议,理论研究涉及的范围较小,真正从事法务会计这一课题研究的人也不多。理论研究上的缺乏,同样反映到了实践活动中,没有理论的指导,法务会计实践开展起来十分吃力,往往在操作中无依可寻。从西方法务会计的实践来看,法务会计主要包括司法会计、纳税及债权债务理算、保险赔偿责任理算、海损事故理算、物价会计、基金会计等。而我国的法务会计实践主要集中在司法会计、保险赔偿、海损事故理算等较为典型的业务上,其他业务的开展还处于基本空白的状况。

  三、促进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1.加快司法鉴定制度改革,逐步将司法会计业务市场化

  按照“职权主义为基础,以当事人主义为补充”的目标模式,建立以司法机关委托为主,当事人委托为辅的鉴定制度,建立分散型的、中介服务为主体的司法鉴定体制,逐步将司法会计业务市场化,对于避免法务会计业务的官僚化和行政化,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将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从司法系统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中介机构,并从会计师事务所吸纳专业人士,经过资格认证后专门提供法务会计服务。这种模式将使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成为具有独立财务权、人事权的面向社会服务的中介机构。破了原先的“铁饭碗”,鉴定质量和效率都能比以往有显着提高,又保证了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化,为实现司法鉴定职能的独立化、鉴定人资格的职能化、鉴定资源的配置市场化奠定基础。

  由独立的机构提供法务会计业务有助于帮助会计职业人士维护合法权利。法务会计人员能够帮助会计职业人士或组织主张合法权利,减轻由职业风险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因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受损失的股东要求审计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的注册会计师和该上市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务会计人员来进行调查,不论其是否公正,都有可能被股东怀疑为“行行相护”。因此,从会计职业界的角度来说,独立的法务会计机构也能更客观地维护业内人士的合法权利,维护会计人员的职业形象。加强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建立法务会计资格认证体系

  一方面,有条件的高校可开设法务会计专业,也可以在开设会计、审计或法学专业的高校采取攻读双学历、双学位的培养方式,鼓励并创造条件,让会计专业的学生辅修法学类专业;也可在会计或审计专业中开设有关法学方面的选修课程,或在法学专业中开设会计、审计等方面的选修课程,提高其综合素质,从而尽快培养出一大批高素质的法务会计后备人才,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

  另一方面,加强相关在职人员的培训,主要面向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司法会计人员、律师等,对他们进行法务会计方面的培训,针对他们各自知识的偏重,选取另外不为他们所熟悉的部分作为培训重点,以此丰富他们的知识,使他们能尽快胜任法务会计的工作,从而迅速壮大法务会计队伍,解决目前急需。

  同时,对真正从事法务会计业务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建立规范的法务会计资格认证体系。可以我国注册会计师或司法考试为蓝本,借鉴美国注册舞弊检查师资格认证的方式,设立专门的法务会计资格考试,以确保法务会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其考试科目应包括会计、审计、法律、犯罪学、证据学等方面的有关内容。同时,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应具有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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