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工伤事故处理规定规章制度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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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都必须及时向生产品质处报告。
发生事故的现场作业人员或最先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应及时报告生产品质处。
发生轻伤事故的报告最迟不得超出过事故发生后4小时,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不得延误。
第四条: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应主动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司事故调查组处理,因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条: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生产品质处接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公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及时报告当地安全主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查院及工会。
第三章
工伤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
发生事故后,公司分管领导必须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
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拟定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认真填写伤亡事登记表和事故报告。
第七条:
轻伤事故,由所在分厂、处室负责人组织成立以生产、技术、安全、办公室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拟出调查报告,三日内报送生产品质处和分管领导。
第八条:
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生产品质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上级分管部门。
第九条: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由生产品质处的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清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
对提供伪证的职员有权提出处罚或追查其责任。
第十三条:
调查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严守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机密。
第四章
事故分析原则
第十四条: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伤害严重度)
(一)、轻伤事故:
指折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二)、重伤事故:
指折算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失能伤害(国标)
重伤A类:
伤者经治疗后确定为可以恢复原岗位工作。
重伤B类:
伤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但需减轻工作量或调换工作岗位。
重伤C类:
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伤D类:
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护理。
(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确定伤害严重程度时,应根据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结果确定。
(四)、死亡事故:
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况
A、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第十五条:
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及破坏事故。
(一)、责任事故:
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
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的技术问题而发生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
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条: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造成事故的原因过程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员。
(一)、直接责任者:
对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领导责任者:
对事故发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人员。
(三)、间接责任者:
对事故发生有间接关系的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
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责任者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起的作用,确定事故责任大小。
(一)、完全责任:
对事故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人。
(完全由于个人失误所致)
(二)、主要责任者:
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责任者:
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四)、一定责任者:
对事故发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五章
对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一般轻伤事故,根据情节给予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考核分20-60分的处罚。
第十九条:
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或2-3人轻伤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处以当发放生活费的处罚。
第二十条:
发生B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发生C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发生D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开除留用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发生各类工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可根据责任者的认识态度,工作表现,报请公司批准酌情减轻或加重一级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各类伤害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和一定责任人员,均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的单位,取消当年各类评比表彰资格,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第六章
伤者的抢救与治疗
第二十七条:
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抢救伤者并与公司指定的医院联系将伤者送往医院,同时对现场进行保护。
第二十八条:
对于危重病人确实需要转院或请专家会诊的,由所在医院提出,经生产品质处同意后实施。
病人住院期间的滋补营养用药按公司批准的医疗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员工工伤住院,治疗休息时间的证明应按公司员工医疗制度严格管理,违者应追究其责任,在医院治疗开出的休假证明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有效。
第三十条:
员工工伤的抢救治疗、住院、残疾鉴定等费用均凭出院发票和上级医疗鉴定机构有效凭证,财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保险公司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