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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标股权:

指[*]持有的[*]的全部股权;

(3)信托计划:

指[*]设立的[*]号集合信托计划;

(4)人民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其计算单位为元;

(5)目标地块:

指项目公司于2008年01月28日取得的由[*]市人民政府向项目公司出具的编号为[*]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记载的面积为[*]平方米的地块。

(6)目标项目:

指项目公司在目标地块上开发建设的[*]项目,该项目位于[*]地块。

其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

建设规模约为245,712.45平方米。

该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拾壹亿柒仟万元。

该项目分两期开发建设,目前一期项目和二期项目均已取得并合法持有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其中一期项目已取得编号为[*]号的《商品房预售证》;

二期项目中的部分已取得编号为[*]号《商品房预售证》。

(7)工作日:

指除中国所有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1.2解释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协议所使用的有关“本协议的”、“本协议中”、“本协议内”、“本协议项下”,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是指包括本协议全部组成部分的合同整体,而不是指本协议的任何特定部分或条款。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或被用来解释该等条款或本协议。

1.3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中使用的其他词语,与其在[*]号集合信托计划相关交易文件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2条回购标的

本协议项下的回购标的指[*]持有的[*]的全部股权。

第3条目标股权的回购

3.1[*]和[*]应于信托计划预计到期日前七(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让[*]持有的全部目标股权并于信托计划预计到期日(若预计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为预计到期日前一工作日)支付完毕全部股权回购款。

3.2股权回购价格及支付安排

(1)股权回购款由增资款和溢价款两部分组成,其中增资款系指[*]通过对项目公司增资入款方式取得目标股权时支付的增资款,即人民币3,600万元;

溢价款按日计算,对应的溢价率为14%/年;

(2)三(3)个月届满之日,六(6)个月届满之日、九(9)个月届满之日,十二(12)个月届满之日、十五(15)个月届满之日,十八(18)个月届满之日,二十一(21)个月届满之日,二十四(24)个月届满之日(以下简称“溢价款支付日”)。

项目公司应每个溢价款支付日当日向[*]支付相当于通过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溢价款,即溢价款=增资款×

溢价率×

当期溢价款存续的实际天数÷

365。

首次支付日为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三(3)个月之日,最后一次支付日为信托计划预计到期日。

无论本协议有任何相反的约定,若溢价款支付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应在该支付日前的最近一个工作日支付前述款项,且计算溢价款时仍应以溢价款支付日为准。

(3)信托计划预计到期日,[*]、[*]应向[*]全额支付完毕相当于增资款金额的股权回购款部分以及最后一期溢价款。

3.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和[*]提前受让目标股权:

(1)自[*]将增资款划入[*]验资账户之日起二十(20)个工作日内,非因[*]原因,[*]虽完成验资、向[*]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变更股东名册,但未能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

(2)[*]和[*]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付款要求,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目标股权的回购价款的;

(3)项目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可能影响项目公司正常运营的现金短缺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垫付、周转资金不足等),应由项目公司负责解决。

若现金短缺问题发生之日起的三十(30)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自身无法解决,则由[*]及/或[*]负责解决。

如项目公司、[*]及[*]不能提供资金导致目标项目因资金短缺问题停工连续长达两

(2)个月以上;

或目标项目因[*]、[*]及/或项目公司及其关联方原因导致预定工期重要节点(以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目标项目工程进度表为准)延误超过一百二十(120)天;

(4)[*]和[*]、[*]违反与[*]签订的信托计划相关交易文件,可能导致[*]及/或[*]无法履行股权回购义务的;

(5)目标项目或目标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政府部门征收、征用或收回;

(6)因国家政策、法规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和[*]无法履行股权回购义务,且[*]和[*]未能及时提出充分保障措施的;

(7)[*]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8)发生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和[*]利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可能导致[*]和[*]无法履行股权回购义务;

(9)发生任何可能会严重不利于[*]和[*]业务、资本及财产状况的事件,可能导致[*]和[*]无法履行股权回购义务;

(10)[*]和[*]违反《增资协议》(编号:

【T121253120100001-5】)第5条和第6条中任一条款的,[*]认为[*]和[*]无法履行股权回购义务的;

(11)本协议项下的任一担保措施无效或发生可能降低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或影响[*]担保权利实现的情形,且担保人或其指定第三方未提供[*]认可的其它担保措施的;

(12)其他对[*]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认为[*]和[*]无法履行股权回购义务的。

3.4发生上述3.3条规定的任一情形,[*]有权向[*]和[*]发出提前购买股权的书面通知,通知中应载明[*]和[*]应付剩余股权回购价款及付款日(以下简称“付款日”)。

除应继续支付之前应付未付款项外,[*]和[*]应一次性支付的剩余股权回购价款应为:

增资款×

(1+溢价率×

付款日至信托计划预计到期日÷

365)。

第4条股权变更登记

4.1各方同意,[*]和[*]按照本协议第3条的约定支付完毕全部股权回购价款后,[*]应变更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及按照本协议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4.2[*]应在收到本协议第3条约定的全部股权回购价款后十(10)个工作日内,配合[*]和[*]共同办理完毕股权回购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4.3各方同意,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如果根据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要求签署的《股权回购协议》与本协议的条款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5条文件资料的提交

[*]应当根据[*]和[*]的要求,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取得目标股权的出资证明书和相关证明文件;

(2)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内部决议文件。

第6条权利义务的移转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自目标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后,[*]基于该目标股权而享有的表决权、提名权、红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和[*]章程赋予股东的权利及相关义务由[*]和[*]享有及承担。

第7条税收和费用

[*]和[*]和[*]因股权回购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回购文件印花税、工商变更登记费用和产权交易费用等其他费用)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股权回购发生的税费由[*]以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承担。

第8条[*]和[*]的陈述与保证

8.1[*]和[*]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的企业法人,有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关批准和授权,且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公司章程或合同的限制;

8.2根据本协议进行的该股权回购行为不会(I)与任何以其为一方的协议、合同和法律文件相冲突,或者构成任何以其为一方的协议、合同和法律文件中规定的违约事件;

(II)违反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任何有权机关的命令、判决、裁定;

8.3向[*]提交的相关资料是真实、有效、完整且无任何重大遗漏或隐瞒。

8.4保证以其合法拥有并有权支配的资金支付回购价款,并保证其受让目标股权不侵害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8.5本协议签署后,即构成对其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9条[*]的陈述与保证

9.1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和存续的金融机构并保证合法经营。

9.2根据本协议进行的该股权回购行为不会(I)与任何以其为一方的协议、合同和法律文件相冲突,或者构成任何以其为一方的协议、合同和法律文件中规定的违约事件;

9.3向[*]和[*]提交的相关资料是真实、有效、完整且无任何重大遗漏或隐瞒。

9.4本协议签署后,即构成对其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10条[*]的陈述与保证

10.1[*]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的企业法人,有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关批准和授权,且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公司章程或合同的限制;

10.2本协议签署后,即构成对其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11条特别约定

11.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遵循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和[*]和[*]应当于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书面通知中还应详细列明对其已构成的或可能构成的影响以及已采取或计划采取何等补救措施,补救的期限和预期效果:

(1)[*]和[*]或[*]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和[*]或[*]丧失商业信誉,对[*]和[*]或[*]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生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和[*]、[*]和[*]利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发生任何可能会严重不利于[*]和[*]、[*]业务、资本及财产状况的事件;

(5)其他对[*]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11.2[*]和[*]、[*]共同向[*]承诺:

[*]和[*]、[*]相互为对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事项向[*]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12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或者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或产生误导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2.1违约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含诉讼费、律师费等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费用)。

12.2若[*]和[*]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股权回购价款的,[*]除有权就逾期支付的股权回购款部分计收利息(即14%/年÷

365×

实际逾期天数)外,从[*]和[*]逾期支付之日起,按逾期未偿还的股权回购款的万分之五按日计收违约金,直至股权回购款全部清偿为止。

12.3若[*]和[*]未按本协议约定回购目标股权的,[*]有权自行决定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和[*]追索;

(2)向任意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在此情况下,[*]、[*]放弃优先购买权;

(3)通过项目公司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方式处置公司资产(对该等资产处置事宜的董事会决议经[*]委派的董事同意即可通过);

(4)行使信托计划相关交易文件项下约定的各项担保权利。

[*]通过上述措施取得的财产超过[*]和[*]应付股权回购款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股权回购协议》项下应付款项总额的,归[*]和[*]所有,不足部分由[*]和[*]补足。

第13条保障措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3.1连带保证担保

[*]作为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向[*]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项目公司、[*]及/或[*]履行本协议及相关交易文件项下义务。

有关保证担保的具体事宜,由[*]与前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进行约定。

13.2抵押担保

13.2.1抵押人将其持有的抵押物(具体抵押物清单请详见本协议附件二)抵押給[*]([*]为该等抵押物之唯一且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为项目公司、[*]及/或[*]在本协议及相关交易文件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有关的抵押手续(为免疑问,每项独立的抵押应涵盖全部债权),上述相关事宜,由抵押人与[*]另行签署《抵押合同》。

13.2.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未经[*]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财产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抵押或在抵押财产上设置任何其他权利负担,以确保抵押财产中土地使用权抵押物的抵押率不超过50%,建筑物抵押物的抵押率不超过60%(以下合称“抵押率限制”)。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土地使用权抵押物评估价值×

50%+建筑物抵押物评估价值×

60%≥(信托计划资金余额-保证金账户内的剩余款项余额)

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根据以下方式确定:

(1)现有抵押物以初始评估值为准;

(2)若后续需要新增或替换抵押物的,则

(i)新增或替换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以双方共同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评估机构”)的双方认可的评估值为准;

(ii)新增或替换抵押物为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建筑物的评估价值以指定评估机构作出的双方认可的评估值为准。

为免歧义,为抵押登记之目的双方确认的抵押物价值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也不影响对上述评估价值的确定。

13.2.3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抵押物的抵押登记不能部分或全部解除,除非经各方协商一致更换成[*]认可的新的抵押物。

若因为项目公司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则可解除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抵押物,但解除部分抵押物后的抵押率仍不得超过上述抵押率限制。

若在信托贷款尚未获得全部清偿之前,无论因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减少、毁损和灭失等)导致信托贷款的抵押率高于抵押率限制的,则[*]、[*]及/或项目公司应向保证金账户内存入相应的现金或提供其他令[*]满意的替代抵押物,以使得信托贷款的抵押率不超过抵押率限制。

为免疑问,替代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参照上述评估价值计算方式确定。

13.3股权质押

[*]、[*]以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10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陆仟肆佰万元)为项目公司、[*]及/或[*]履行本协议及相关交易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有关股权质押担保的具体事宜,由[*]和[*]分别与[*]签署《股权质押合同》进行具体约定。

13.4保证金的交付

13.4.1在信托计划募集先决条件满足日前,应以[*]名义设立一

(1)个保证金账户用于专项存放保证金,该等保证金专项用于项目公司、[*]及[*]向[*]支付其在本协议及信托计划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付款,不得挪作他用。

13.4.2[*]、[*]及项目公司应在以下时间节点向保证金账户内存入如下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1)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起二十二(22)个月届满之日,项目公司应确保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不低于还本日应付款金额(以下简称“还本日付款额”)的25%。

为免疑问,还本日付款额应等于截止还本日,[*]、[*]及/或项目公司在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应付未付的信托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目标股权回购款等款项之和。

(2)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起二十三(23)个月届满之日,项目公司应确保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不低于还本日付款额的50%。

(3)在还本日,项目公司应确保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不低于还本日付款额的100%。

(4)若项目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保证金账户内足额缴付还本保证金的,[*]、[*]在此不可撤销的同意并确认其将立即补足。

(5)项目公司及/或[*]、[*]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或支付股权回购款的,[*]有权将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用以抵扣等额的信托贷款本息、股权回购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等)。

[*]有权决定将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抵扣:

(i)依法或依照本协议约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ii)应付逾期利息;

(iii)应付利息及股权回购之溢价款;

(iv)应付信托贷款本金和股权回购款中除溢价款之外的剩余部分。

13.5担保的实现

项目公司、[*]及/或[*]未能按期偿还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债务,或项目公司、[*]及/或[*]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保证金账户足额缴存保证金,[*]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或就相应的抵押物实现抵押权;

或就相应的质押股权实现质押权。

项目公司、[*]及[*]同意,其为[*]的在本协议项下债权提供上述担保,[*]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或几种担保方式以实现担保权(无论该等担保是否由项目公司自己提供),且[*]选择某一种或几种担保方式并不影响和排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交易文件项下[*]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对其享有的任何担保权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担保权利的行使;

[*]放弃抵押权/质押权、变更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质押权的,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在原担保范围内提供担保,并不因[*]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而在相应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第14条合同的组成和生效

13.1本协议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合同的生效:

(1)本协议自各方签署(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由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合同一方应向合同相对方提交授权代理书。

第15条合同的解除

14.1如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或因不可抗力或信托计划未成立等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各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因信托计划未成立导致本协议解除的,各方互不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赔偿责任,但因[*]和[*]或[*]过错造成信托计划不成立的或各方在其它协议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除外。

14.2如果[*]和[*]未按期支付任何一笔或多笔股权回购价款,[*]有权解除本协议,因此而引起的[*]的损失,[*]和[*]仍然应予赔偿。

第16条可分割性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无效或无法执行,除非该条款的无效或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本协议其他部分的根本意图和含义,否则该等无效或无法执行不得影响本协议其他任何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但该无效或无法执行的条款构成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或显然与其不可分的其他任何条款除外。

第17条保密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各方对在合作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不得向公众和第三方披露、擅自使用或转让他人使用。

本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知悉、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包括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信息、报告、建议等,但因以下原因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1)各方履行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向单一信托及信托计划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的披露;

(2)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4)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披露;

(5)各方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的披露。

本条的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18条不可抗力

17.1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在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非由于任何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且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以及新法律或国家政策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因素。

17.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事件发生地的政府有关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

各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书面协议。

17.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之各项义务,则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承担责任,但该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

第19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各方发生任何争议,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20条权利的保留

19.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

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过失的追究。

所有放弃均应书面做出。

19.2如果本协议的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

此种情况下,各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规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目的和精神。

第21条通知

20.1本协议各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信、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

20.2本协议各方按照如下通讯方式发送书面文件或进行其他联络:

[*]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丁方:

[*]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协议任一方通讯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前已经按照本条第2款规定的通讯方法发送的任何书面文件不受影响。

20.3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专人递送的,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送达日;

(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五(5)日为有效送达;

(3)由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送,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三(3)日为有效送达。

第22条其他事项

21.1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1.2本协议当事人在此申明:

在签署本协议前己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对当事人之间的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本协议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1.3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21.4本协议壹式九(9)份,具有相同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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