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 行政法复习提纲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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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分三种:
相对人自我认定、行政主体认定、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认定
撤销:
具备可撤销的条件下,由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使其失效;
只有在撤销后才失去效力,但失效可能会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
在期间内,经申请撤销,逾期不得申请
废止:
根据事后发生的情形,面向未来,解除原本合法的行政行为的效力,使没必要继续存在的行为失效
4.行政立法
法规:
(1)名称一般为条例、规定、办法;
发布形式为总理令
(2)只能由国务院制定,或部门起草由国务院批准
(3)只负责行政管理
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人民银行、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制定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到乡政府都可以制定,一般表现为红头文件
法院审判,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参考规范性文件
5.行政执法
主体是行政机关、内容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对象特定
作用:
实现执政法治、提高效率、消除腐败、保护相对人权益
依据:
规范性文件及以上
主体: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被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名义执法,不是行政执法的主体
监督:
防止滥用公权力,区别于行政监督检查(检查相对人是否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
形式:
(行政)许可、给付、奖励、处罚、征收征用、监督检查、裁决、强制、合同
行政的要求是依法,法是人民的意愿与党的意志的统一;
不能依公务员个人的好恶、喜好,也不能依照当事人自己的主张、意愿
依法行政首先要有高素质、认同法治的人员,即公务员。
公务员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具备法定资质,遵守法定的义务与纪律,其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纪律责任
依法行政其次是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范与规则。
否则为人民服务、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等抽象的、一般的理念无法落地,多数公务员都是常人,不是圣人。
不能仅靠理念、愿望来约束,必须在常人容易犯错、出事的环节、场合做出刚性的规定。
处罚决定必须是书面决定,盖有执法机关印章,不能是执法人员的口头言辞,不能是白条;
罚款必须通过银行缴纳,不能由执法人员当场收取,收取罚款必须开具统一票据;
实施强制必须表明身份、两人以上;
冻结存款必须由法定机关进行,携带手续,经过法定期限必须做出决定,否则自动解冻。
为此,我们在每个行政领域都有实体法,如旅游法,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同时有一般性的、覆盖各个领域的程序法,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
依法行政必须要有监督机制,不能仅靠行政机关首长的个人觉悟。
监督必须来自他方,自己无法监督自己。
依法行政的要求:
主体合法、职权合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依据准确
依法行政的原则:
合法、比例、平等
6.行政许可
需要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被委托组织(e.g.烟草,森林)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一般为行政机构,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所属的行政机构和派出机构
控制危险、合理配置资源、提供公信力证明
范围:
可以设定
(1)安全事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动)
(2)特许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
(3)认可事项(特定职业资格)
(4)核准事项(涉及安全的设备设施)
(5)登记事项(公司设立)
不必设立与公共利益无关、市场或社会可以调节、采用事后监督能解决的事项
正式设立许可: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临时设立许可:
依据国务院决定、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不得设立许可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部门规章、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程序:
一般程序
(1)申请:
提出申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书面或口头、提交材料
(2)受理:
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后果为予以受理、要求当场改正、限期补正、不予受理(不需受理或不属于职权范围内)
(3)审查:
形式审查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实质审查为核查、上级机关书面复查、听证
(4)听证
(5)决定:
当场决定、上级机关决定、限期作出决定
(6)期限:
自受理20日内作出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7)变更和延续
特殊程序
(1)招标拍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2)认可,分考试考核和核准(职业资格等)
(3)登记
上级对下级、机关对相对人;
制定计划、确定对象、表明身份、公开检查、检查调查、进行处理、说明理由、告知权利、撰写报告;
后果为中止许可(情节不严重)、变更许可内容、宣告许可无效(获得许可基于错误事实或行为)、撤销(不遵守许可内容,永久撤回)、注销(自废止之日无效、利益不收回、行政主体不补偿、);
撤销的后果:
(1)行为自始无效
(2)若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相对人的损失由行政主体承担
(3)若因双方共同错误引起,撤销效力追溯至行为作出之日,利益收回,损失由相对人自己承担,行政主体内部法律责任追究
收费:
不收费为原则,只收取工本费
7.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不构成犯罪的社会成员予以制裁的行政行为
原则:
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公开公正、一事不再罚、罚教结合、保障相对人权利
种类:
申诫罚(警告)、财产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违法财物)、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人身罚(行政拘留)
设立:
(1)法律:
设立各种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
设立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
设立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部门规章:
在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规定,在没有法律规定时创设
(5)地方政府规章:
在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规定,在没有法律规定时创设
调查(2人以上、出示证件、抽样取证或登记保存)、审查、决定(必须书面、应当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印章、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诉讼期限从送达决定书之日起算);
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50以下,法人等1000以下罚款或警告的处罚。
有特别法的适用特别法(e.g.道路交通安全法)。
需要标明身份和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作出的处罚应报备案;
听证程序;
告知和申辩程序;
执行程序
相对人履行期限、不因救济程序而停止执行(复议、诉讼)、罚缴分离(特殊情况除外)、保障措施(到期不缴的按每日3%加处罚款,但不得超过原罚款、拍卖或划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行政强制
为特定目的,实施的强行限制相对人权利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
(1)主体: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程序: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2名以上实施、出示证件、当事人在场、告知权利、听取申辩、制作笔录等
限制人身自由的特别要求:
进入住宅的出示县级以上决定书、通知家属、六小时内补办手续
当场实施的特别要求:
24小时补办手续
查封扣押的特别要求: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出示决定书、不得超过30日,申请可延长30日
冻结的特别要求:
3日内交付冻结决定书、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经申请可延长30日
行政强制执行:
(1)概念:
对不履行义务的社会成员,采取法定强制方式使其履行
(2)种类: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法院依申请强制执行
(3)方式:
代履行(行政机关代为履行并向相对人征收费用)、执行罚(加罚款、滞纳金)、直接强制执行(拍卖)
(4)程序: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执行(主体和期间、催告、听取申辩、作出执行决定书、催告期间转换、交付送达决定书、中止和终结执行、时间和方式的限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相对人诉讼时效内未提起诉讼书面催告、自复议或诉讼期间届满3月内申请、不受理的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30日内作出裁定等)
9.行政信息公开
根据职权或根据申请,将行政信息向相对人或社会公开展示并允许查阅、摘抄和复制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不公开包括国家秘密(绝对不公开)、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一定条件下可公开)
方式:
依职权公开,公布于某一刊物上或以其他方式公布于社会
依申请公开,需申请人特定说明、可以收取必要费用、行政拒绝公开的,申请人可请求司法救济
10.行政征收
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或因特定的行政目的,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一定金钱的行政行为
税收征收、行政收费
税收:
国家和地方税务局、海关、财政部门
自愿缴纳、强制征收及保障措施(责令限期缴纳、加滞纳金、保全措施如冻结、强制执行)、完税凭证
行政收费:
行政主体为填补国家因特定给付行为所增加的额外支出,依法向受益人收取费用的行为
(2)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定、规范性文件
(3)建议:
建立公民财产权及其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征收财政制度、清理乱收费
11.行政检查
对从事某方面活动的相对人实施的察看、了解和掌握其守法情况,督促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联合和单独、经常性和临时性等
调卷审查、实地检查、登记统计、送达违法通知书
效果:
只影响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不能决定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12.行政违法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作为、违反法定程序、事实问题瑕疵、法律适用错误、其他
对行政机关有权实施监督的有人大、政协、审计、监察、党委、法院、上级行政机关、媒体、群众
行政法中的监督主要是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救济功能是主要的,监督是其次的
13.行政诉讼
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
受案范围:
受理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不服的
(3)许可有关事宜
(4)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不服的
(6)申请保护人身权等不保护的
(7)侵犯经营自主权的
(8)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
(9)非法集资或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不支付抚恤金等的
(11)不依法履行或违法变更经营特许等协议的
(12)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的;
不受理
(1)外交等国家行为
(2)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定
(3)机关内部奖惩
(4)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管辖:
一般在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参加人:
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受害人、相邻权人、公平竞争人等),法人(包括法人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
只能为自己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告
第三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起诉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影响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有权上诉(e.g.建筑部门随意批准河道旁建筑,相对人起诉水务部门的,建筑部门作为第三人)
被告:
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经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起诉谁,谁就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行为的,两个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谁署名,谁是被告
举证规则: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原告可以提供违法证据,但原告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起诉不履行职责的,原告应当提供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e.g.挂号信),但被告应主动履行职责的或原告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在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损害结果提供证据;
法院有权调取证据,但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审理程序:
先复议,不服的再诉讼。
也可以直接诉讼;
对复议不服的,受到决定书15日内提起诉讼,复议机关不作出复议的,在复议期满15日内提起诉讼;
直接诉讼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6个月内提出。
不动产超过20年,其他超过5年,不受理;
申请保护人身权等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提起诉讼。
紧急情况(e.g.110)不受2个月限制;
因不可抗力耽误起诉的,被耽误的时间不算在起诉期限内;
法院公开审理,涉及秘密隐私的除外;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停止的除外;
起诉支付抚恤金等,不执行影响生活的,先执行;
原告不到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到或中途退庭,可缺席审判;
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补偿等案件可以调解;
申请撤诉的,或被告变更行为,原告同意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一审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合议庭;
上诉审全面审查,3月内终审判决;
简易程序适用于当场作出的行为、数额2000以下的、信息公开案件的,45日内审结
判决类型:
(1)驳回起诉
(2)撤销判决
(3)履行判决
(4)给付判决
(5)确认违法
(6)确认无效
(7)变更判决
(8)补偿判决
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书等的,一审法院可以从机关账户内划拨、期满之日起对负责人每日50——100元罚款、公告、向上级机关提建议、恶劣的对负责人拘留等;
14.行政复议
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重新审查该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处理行政争议、审查行政行为、以合法性和正当性为标准、书面审查、一般不具有终性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
(4)对自然资源使用权等不服的
(5)侵犯经营自主权的
(6)变更农业承包合同侵犯权益的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不履行保护人身权等的义务的
(9)不发放抚恤金等的
(10)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
只有当国务院部门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规定,乡镇政府规定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时,才可以复议;
机关内部奖惩决定以及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服的不能提起复议,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向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对海关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对地方人民政府,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
对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政府,向该派出机关申请;
对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向作出行为的机关申请,或提起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裁决为最终裁决;
对县级以上政府的派出机关,向该政府申请
对政府的工作部门设立的,以自己名义作出行为的派出机构,向该部门或本级政府申请
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向主管的机关申请
对两个机关共同名义,向共同上一级机关申请
对被撤销的机关,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上一级机关申请
参加人:
申请人必须是相对人,合法权益被侵害。
若公民死亡,近亲属可以申请,若法人终止,承受权利的法人可以申请;
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
第三人与复议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在复议中具有独立法律地位
e.g.行政处罚中,被处罚人和受害人一方提起复议,另一方是第三人
行政裁决中,一方当事人提起复议,另一方是第三人
共同被处罚人中,一部分被处罚人提起复议,其他是第三人
两个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矛盾的行政行为,一方成为被申请人,另一方是第三人
行政机关越权中,越权机关是被申请人,被越权的机关是第三人
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60日内提出申请,书面或口头、受到申请后5日内审查、已经受理复议的,不得在复议期限内提起诉讼、审理是全面审查、书面审理为主、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等
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决定类型: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
(3)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
(4)赔偿决定
(5)驳回决定
复议决定维持原行为的,由原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决定变更原行为的,由复议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5.行政赔偿
行政主体因公务行为造成社会成员合法权益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要件:
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对行为的职务性和违法性承担责任
国际机关工作人员的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因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因自伤自残致使损害发生的不赔偿
请求人是受害人和受害人有继承抚养等关系的人;
义务机关是谁侵权,谁赔偿。
经复议的,原机关赔偿,若复议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赔偿
直接向义务机关提出、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一并向法院提出、单独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
处理程序:
先行处理(赔不赔,赔多少)、确认程序(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必须要有行为违法的前提)、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法院有权全面决定赔偿事项)
执行程序:
法律文书生效后必须履行,不履行的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追偿程序:
机关向由有责任的工作人员追偿赔偿的制度。
要求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需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才可以追偿
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限制人身自由的造成了名誉权受损)
标准:
人身自由损害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水平计算;
生命权损害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健康权损害计算医疗费、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