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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权;

◇社会保险权;

◇工作环境权

劳动酬劳权

◇劳动酬劳请求权:

农民工工资;

◇劳动酬劳谈判权;

◇劳动酬劳支配权:

月光族

劳动爱护权:

精神爱护?

(性骚扰)

◇安全卫生环境条件获得权;

◇取得劳动爱护用品权;

◇定期、离职健康检查权;

◇依法获得专门爱护权;

◇拒绝违法指令权

同意职业技能培训权:

时刻保障、费用的支付、资格证书的获得、机会的提供;

物质保障权:

社会保险、各项福利;

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

组织工会、集体合同的签订;

合法权益爱护权:

劳动争议提请仲裁(要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

休息权:

宪法权利

◇休息:

工作间隔、周日;

◇休假:

法定假日、年休假(带薪?

→其他权利

3、劳动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的要紧内容

(一)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3、劳动爱护和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

4、劳动酬劳;

5、工作时刻和休息休假;

6、社会保险;

7、用人单位的情况;

8、劳动者的情况;

9、其他条款

(二)补充条款

1、试用期:

(1)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

不超过1个月(包括1个月);

(2)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

不超过2个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

不得超过6个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非全日制用工:

不得约定试用期;

(5)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合同期限;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6)与见习期:

®

见习期:

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与考核的一种制度,见习期满假如合格,办理转正手续;

假如不合格,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1年,表现特不不行,可予以辞退;

期限为6个月到1年,系政策法规的规定;

®

见习期仅适用于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就业见习:

是指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实践训练的就业扶持措施;

见习期限:

一般为3-6个月;

待遇:

毕业生见习期间每月的生活费补贴,相当于都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

第三章劳动合同法

1.终止

(一)含义: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终结

(二)情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2、劳动者开始享受差不多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早解散的;

6、发生劳动争议后,经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终止合同或确认无效的;

7、发生不可抗力,在合同期限内不可能恢复的

(三)经济补偿

1、在前述第1种情形下,单位应给与经济补偿,但单位愿以原合同条件或更高条件续订,劳动者不愿续订的除外;

2、在第4、5两种情形下,也应给与经济补偿;

3、补偿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1)每满1年:

支付1个月工资;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

按1年计算;

(3)不满6个月:

半个月工资;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支付;

(5)月平均工资: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

1、用人单位应在终止后出具终止的证明;

2、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办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

4、对原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劳动合同解除指当事人双方提早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合同解除种类:

1、协商解除:

→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某种缘故,协商同意提早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2、单方解除:

单方提早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须符合下列条件:

◇双方自愿;

◇平等协商;

◇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解雇)

——试用失职被追责;

违反制度去兼职;

合同无效

1、过错性辞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

);

→严峻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阻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后果:

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无须以任何形式提早通知劳动者,即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无固定期限合同)

2、非过错性辞退(预告解除):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3-24个月)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后果:

用人单位须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按上一个月工资确定),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无固定期限合同)

3、经济性裁员:

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裁员理由:

(包括无固定期限合同)

依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程序:

提早30日向工会(全体职工)讲明情况听取工会意见向劳动主管部门报告

(需裁员20人以上或人数不到20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

(3)限制:

6个月内重招人员应通知并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4)优先留用: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合同;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三)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单位不得解除: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看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链接视频案例】

6、其他情形

※假如合同期满,仍应连续至这些情形消逝时才终止

(四)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

1、一般性辞职:

→需提早30日书面通知单位;

→试用期内的提早3日通知,可解除合同

2、行使合同解除权:

不需提早通知,可随时提出解除,且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爱护或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即使尚在约定的服务期内,劳动者也不用支付违约金

第四章工资法

1、最低工资

一、最低工资的概念

→含义:

是指国家规定的,当职工在法定工作时刻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应当支付的足以维持职工及其平均供养人口差不多生活需要的工资,即工资的法定最低限额;

→形式:

月最低工资、小时最低工资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

不作为最低工资的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专门工作环境、条件下工作的津贴;

3、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

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标准;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经济水平差异(南京一类地区850元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1、主体范围: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参照适用

2、时刻适用范围:

法定工作时刻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刻内

从2011年2月1日起,江苏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是:

一类地区从960元调整为1140元,二类地区从790元调整为930元,三类地区从670元调整为80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从7.8元调整为9.2元;

二类地区从6.4元调整为7.5元;

三类地区从5.4元调整为6.5元。

第五章工作时刻和休息时刻制度

1、休息时刻制度

一、概念

→由自己自由支配和安排的时刻

二、种类

(一)间歇时刻:

→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刻——用膳时刻、工休时刻;

(二)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刻;

(三)休息日:

每周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每周2天;

2、企业:

每周至少休息1天(95年修订)

(四)法定休假日:

1、节假日:

元旦、春节(除夕)、清明、端午、劳动、中秋、国庆节;

2、年休假:

带薪(实际执行?

3、探亲假:

与亲属分居两地(探视父母、配偶);

适用于: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

探望配偶:

每年一次,30天;

探望父母:

未婚:

每年一次,20天

已婚:

每4年1次,20天

(五)年休假:

08年1月1日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假期: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

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

10天;

已满20年:

15天

(六)婚丧假:

原则上3个工作日,灵活执行

(七)产假:

许多于90天;

陪产假?

第六章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1、工伤保险制度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生效)

→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致伤、致病、致残、死亡时,由国家或社会向劳动者及其生前供养的亲属提供的必要的医疗、生活保障以及赔偿性物质关心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特征

1、适用范围广泛;

2、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非劳动者有意造成即可;

3、用人单位承担缴费义务:

劳动者不用缴费;

4、保险待遇优厚;

5、具有赔偿性质;

6、承保风险专门:

职业危险

三、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待遇

1、保险基金支付部分:

→医疗费、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的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2、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费: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生活护理费:

→差不多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不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三)伤残待遇

1、1-4级伤残: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差不多养老保险待遇。

差不多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差不多医疗保险费

2、5-6级伤残: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能够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7-10级伤残: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期的待遇

(四)因工死亡待遇

—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1、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发给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五)非法用工单位伤亡职工(包括未依法登记、使用童工):

→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六)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第七章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

1、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刻、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爱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酬劳、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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