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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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六上午8:

00至12:

00,下午14:

00至18:

00。

2、考勤

(一)职工必须遵守学校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二)所有职工出入学校(包括上下班、加班、迟到、早退、旷工等)必须考勤。

(三)考勤采取人工记录方式

三、加班管理

(一)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学校批准;

单位因需要安排加班的,应与职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休假

(一)周休息日

职工每周休息2天

(二)国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在工作日补假。

春节等重大节日,单位根据实际可将其他周休息日调休。

(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不补假。

第三章培训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职工培训权利,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专业技术技能、职业技能鉴定、思想道德等教育培训工作。

(二)学校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职工职业培训和技能实训平台建设。

学校组织开展各类职工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职工实现岗位成才。

二、岗前培训

新入职的职工,安排为期7天的岗前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安全规程等,促使新职工在短时间内熟悉学校情况,提高工作技能,尽快适用新岗位,发挥个人所长。

三、在岗培训

(一)学校关心职工的成长和发展,每年根据职工的具体岗位安排为期7天的岗中培训,帮助职工提升技能水平。

(二)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技能教育与培训,考取相关证书,提高文化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保密制度

一、保密义务

全体职工均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密措施

(一)职工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学校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

(二)职工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学校秘密,更不得向外传播。

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总经理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

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五)职工发现其他职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学校人员有窃取秘密的行为或动机,应及时阻止并向学校汇报。

职工发现单位秘密已经泄露或有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学校汇报。

(六)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所在部门或者学校,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五章奖惩制度

一、奖励

学校按职工的贡献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口头表扬

书面表彰

发放奖金

晋升职务

2、惩处

学校设立以下惩处方法:

口头批评

书面批评

扣发奖金

降职

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离职制度

一、协商解除

学校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学校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职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造成5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重大损害的;

4.职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学校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学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5.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学校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学校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

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学校。

如职工未提前通知学校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单位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学校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学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学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学校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学校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5.学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职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学校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职工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学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学校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流程及手续

1.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职工所在部门意见,或者职工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人力资源部意见;

2.将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名单及理由,书面征求学校工会意见;

3.报校长审定;

4.依法向职工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职工应当及时办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续

1.交还所持有的学校财物(含学校发给个人的钥匙、工作证、装备、工具等);

2.返还向学校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3.返还经办业务的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电子文档等);

如按规定学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职工。

第七章附则

一、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三、本规章制度经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

四、本规章制度确定后告知全体职工。

职工可以通过人事部门途径查阅本规章制度全文。

职工认为本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学校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5、本规章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01.01

乌兰县柯柯铁中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乌兰县柯柯铁中

2011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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