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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工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分包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进退场、施工准备、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完成施工图纸工程、工程照管、工程保修等工作内容)

若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甲方因本合同工程施工衔接的需要,须对本合同中乙方的承包范围及内容给予适当的增加或减少时,乙方应积极地予以接受,并作为本合同工程的组成部分全面、实际地履行。

除非本合同其它条款对此等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另有规定,乙方不得据此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或权利主张。

(四)工程内容:

详见工程量清单(附件)。

第四条施工期限

开工日期:

年月日或以甲方书面的开工通知为准。

节点工期:

竣工日期:

总工期:

第五条履约担保

(一)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按照下列第款规定的形式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作为乙方全面、实际履行本工程施工合同的保证。

履约担保金不计利息。

1.乙方在本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以现金的形式向甲方交纳万元的履约担保金。

2.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从支付给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逐次按%的比例扣除款项作为履约担保金,直到履约担保金的金额达到双方约定的万元时,甲方便不再扣除。

3.甲方认可或要求的银行出具的¥元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追索保函。

若乙方未依照本条款规定按时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时,即视为乙方构成严重违约,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因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全面、实际的履行合同(中途私自退场,停工,拖欠(克扣)民工工资,非法用工,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等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发生民工围攻、闹事、上访等事件时)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有权以乙方交纳的履约担保金的全部或部分作为赔偿;

当甲方的损失超出乙方交纳的履约担保金金额时,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程款中(含进度款)继续扣足或留置乙方现场机械设备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

(三)在施工过程中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履约担保金不足本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金数额时,乙方应足额向甲方补交履约担保金,或同意由甲方从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继续扣足履约担保金。

履约担保金,在乙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并在建设单位退还甲方履约担保金后天内,甲方退还给乙方(除了已作为赔偿甲方损失部分的外)。

(四)采取银行保函形式的,银行保函担保自本合同生效后,直至本工程完成及完成后的缺陷修复期内一直有效。

在发包方发出本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五)甲方行使上述权利时,不以乙方同意为条件,只需书面通知乙方即可。

第六条质量控制与标准

(一)质量等级

1.本合同工程施工质量应达

2.适用的质量标准或法规:

3.若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顺延;

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等级,乙方除应承担赔偿甲方本合同总价的%作为质量违约赔偿金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责任;

若因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乙方应密切配合甲方进行索赔;

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返工或修整,甲方承担返工与修整费用,并相应顺延施工期。

(二)材料与设备

1.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工程材料应具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材料检验单位出具的材质证书或试验报告。

2.材料和设备进场时,乙方应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检验,对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设备,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并由乙方运离施工现场;

在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过程中,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复检,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

若复检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时,该批材料或设备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应负责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若复检表明材料或设备符合要求,仍应由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施工期是否相应顺延由甲方决定。

3.乙方指定姓名:

,身份证号:

为专职领取材料人员,结算以该人员的签字为准。

4.甲供材料见附件。

(三)质量自检

本合同工程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乙方应进行质量自检,质量自检不合格时应自行返工,因返工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不予顺延;

自检合格后向甲方提交自检报告并通知甲方,甲方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四)分项工程质量检查

1.主要分项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将材料、设备和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工艺向甲方报告,经甲方同意后才能开工。

2.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签认后,乙方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材料、工艺流程和操作的检查,并按甲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返工。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误,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顺延;

若因甲方的不正确指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施工期延误,则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施工期相应顺延;

若因监理工程师的不正确指令造成甲方、乙方经济损失或施工期延长,则乙方要密切配合甲方进行索赔。

(五)隐蔽工程验收

1.乙方在自检合格并签署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报甲方,由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一下步施工。

2.若乙方未经验收而自行覆盖和继续施工,甲方、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剥离或开孔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且影响的工期不予顺延。

3.若监理工程师认为确需对已签字验收或予以确认的、并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查,乙方应协助复查。

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合格,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密切配合甲方进行索赔;

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进行返工,并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六)试验与检验

试样、试件应按技术标准的要求送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及时将试验或检验结果提交甲方审查。

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有权指定取样送检验单位复检。

第七条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第八条图纸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工程开工前7天,向乙方提供图纸1套。

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由乙方自行复制。

(二)乙方应对甲方交付的图纸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完工或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乙方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三)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甲方、发包方、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九条项目经理、联系方式及签证

(一)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

,联系电话:

甲方通讯地址为,邮编:

(二)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

乙方通讯地址为,邮编:

(三)乙方所拿到的与本分包合同相关的任何甲方签证资料均必须由甲方驻地项目经理最终签字确认后,方能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乙方承诺:

若乙方所拿到的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甲方签证资料如果没有甲方驻地项目经理最终签字确认的,乙方将不再以这些无甲方驻地项目经理最终签字确认的甲方签证资料、及所施工内容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本合同所列的通知方式均为有效联系方式,总包方和分包方任何一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向对方发送各类书面文件。

书面文件以传真、E-mail形式发出的,发出之日视为送达;

书面文件以平邮、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形式按本合同所列地址发出的,如分包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则自寄出之日起3日内即视为送达。

总包方和分包方任何一方更改联系方式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如因分包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变更联系方式而未及时通知总包方,致使总包方不能送达通知,则自总包方寄交书面文件之日起3日内即视为送达。

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时限含法定节假日。

如到期当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条劳务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

(一)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及时办理和完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等手续,合法使用员工,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不得拖欠或克扣员工、(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未能及时支付其员工或(农)民工工资时,乙方同意:

若乙方就所分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甲方有权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代乙方发放乙方所欠农民工工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等额违约金;

若乙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甲方将保证金于乙方所分包工程完工之日起3个月后一次性归还给乙方,且不计利息。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员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应为甲方的监督、检查提供便利。

若乙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国家政策,拖欠或克扣员工工资,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时间仍不纠正的,甲方将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或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甲方的责任

(一)负责整个工程的生产技术、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及验收;

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操作,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

(二)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三)按时提供本工程有关施工图纸,并进行技术交底。

(四)下达开工令,根据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和指令,以及相关工序进展情况调整施工作业计划,传达发包人、监理会议精神和有关决议。

(五)按时交付应供的材料、设备。

(六)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或乙方要求,及时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联系工程验收,检查应由乙方负责收集的工程验收资料和其他原始资料。

(七)及时审核乙方提交的工程进度报表,在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后按本施工分包合同规定支付进度款。

(八)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手续和证件,费用由乙方自理。

(九)负责审核由乙方编制的,报甲方或报发包人或监理的各种施工报表、来往文件和其他文件(包括结算资料和竣工资料)。

(十)。

第十二条乙方的责任

(一)乙方必须具备并提交国家认可的建筑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及安全生产资质证书。

(二)按甲方、发包方或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本施工分包合同、总包合同等,保质、保量、保安全完成本工程施工及缺陷的修复。

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的在现场配备足够的管理、技术、施工人员,配置足够的施工所需要的船机设备、建筑施工材料。

管理、技术、施工人员应符合岗位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进场船机设备性能要保持良好,手续证件齐全。

同时对进入工地内的人员、船机设备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离场。

如乙方人员、船机设备、建筑施工材料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场或运出,甲方有权全部扣除未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作为甲方损失的赔偿,对于全部扣除未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仍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剩余的损失。

(三)乙方应指定驻地项目经理,以便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顺利贯彻甲方意图;

现场负责人离开现场须征得甲方同意,乙方驻地项目经理不能或不适合履行本施工分包合同,甲方在提前3天通知后,乙方应立即撤换并调离该人员,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四)服从甲方、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对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进行控制并使甲方、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满意,符合本合同及总包合同约定标准。

(五)按甲方、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格式、时间,及时提供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事故报告、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和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七)对本合同工程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

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八)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和等级;

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

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理、返工、工期拖延、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脏乱、环境污染等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九)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十)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统一着装,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安保工作;

若甲方或发包方要求乙方须在施工现场与甲方统一服装、安全帽、安全警示牌、宣传标识牌、使用中交一航局的统一形象标志时,乙方要无条件执行并负责其费用。

另外,乙方应提供满足规定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给其生产作业人员使用。

(十一)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灭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及各种罚款。

(十二)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资料及其他设施,归还甲方时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负责修复或按新购市场价格赔偿,并在结算中进行扣减。

(十三)乙方自带施工机具、周转材料应满足施工需要,并应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在进场施工前应经甲方检查认可;

乙方自带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的损坏和维修、保养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四)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并应在指令的期间内完成施工。

(十五)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十六)乙方对外的一切经济活动均不能用甲方的名义进行运作或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乙方在施工中的劳动用工以及材料采购等均应以乙方名义对外,乙方在施工中因管理的需要而刻制的印章图文不得与甲方刻制的印章图文雷同或相似,并需在甲方处备案。

(十七)乙方应妥善管理其劳动用工,处理好其与物资供货商、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人等的关系,不得出现其用工或供货商等直接向甲方索要劳动报酬、材料款或其他款项等情况。

(十八)沉没物品处理:

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

若发生沉没,应立即向海监部门、甲方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十九)乙方应按月足额向其所雇用的农民工发放工资,并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所雇用的农民工名册及农民工签领工资凭证交到甲方备案。

(二十)乙方已经就合同所涉及的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事项有充分的理解,乙方不得因为施工过程中各种文件、计划、措施、方法等的使用、履行得到甲方的同意、批准、认可、备案、审查、允许等而免除责任,甲方也不因为对这些文件、计划、措施、方法等的同意、批准、认可、备案、审查、允许等而承担责任。

(二十一)若乙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发包方或其他政府部门扣罚履约保证金或其它行政处罚时,乙方在此同意甲方有权从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此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若仍不能满足合同规定或发包方要求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由乙方负责。

(二十二)乙方有义务搞好施工现场与其它承包商的配合协调关系,不得干扰或妨碍在施工现场的其它工程的正常施工,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制裁措施。

(二十三)因乙方或其雇员的原因造成自身、甲方或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除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外,乙方在本合同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应保障甲方免于承受任何人员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损失)而要求的索赔或承担的法律责任,乙方应承担所有的责任。

(二十四)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违约金。

(二十五)。

第十三条安全施工、检查、防护

(一)乙方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

加强施工人员与机械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的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遵照甲方现场的一切安全管理规定,保证施工现场文明施工。

强制采用三相五线的用电要求,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力或技术措施不到位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

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乙方提供使用计划,经甲方批准后,由甲方负责供应,该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工程最终结算时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五)在本分包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元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在签订本分包合同的同时,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另行签订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

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与本分包合同约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分包合同为准。

(六)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安全施工计划或者安全保护措施。

乙方不因为这些安全施工计划和安全保护措施是经由甲方同意、批准、备案的而免除责任,甲方也不因对这些安全施工计划和安全保护措施的同意、批准、备案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事故处理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由甲方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上报。

(二)乙方施工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将其工程款相应部分扣留,直到事故处理完毕后,甲方扣除因此遭受的损失后将余额支付给乙方。

(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其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保险

(一)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二)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若因一方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而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时,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若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积极主动配合甲方,及时提供有关保险理赔所需的有关资料、文件和证明,若因一方资料、文件或证明保管不善或没有保存导致延误或失去保险理赔时,则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四)甲方可随时检查乙方购买保险的情况,乙方需提供有关保险单据,不提供或提供不出的,甲方有权采取暂停支付进度款、从进度款中扣留相应部分代乙方购买保险等措施,乙方不得拒绝。

甲方采取任何措施,不影响乙方应购买保险的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价款及计量方式

(一)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单价为,工程量暂定为(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总价暂定为,大写。

(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总价为,大写)。

(二)本合同单价为综合单价,单价中(或本合同总价中)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根据施工现场条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和技术质量、安全等要求实施并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遣费、人工费、除甲供外的一切材料费用及材料消耗、除甲供以外船机设备以外的一切船机使用费、临时设施及施工便道费用、检测费、税费、利润、管理费、定额费、建管费、环保费、施工风险费、办理各种施工许可证的费用、保险费、政府收取的其它规费和所有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分包工作量结算税金及规费(包括乙方应缴纳的税费)由甲方代扣代缴,然后按本合同的规定,在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或由乙方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局完税发票。

(三)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本合同总价/单价不随设备、材料、人工等资源的价格和各类规费、税费的种类和标准的变化而变化,本合同总价/单价不作调整。

(四)合同单价或总价内已包括了%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五)工程量计量:

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

由甲方按总包合同的规定对该报表进行审核,并统一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报送。

其工程量的确定:

按照发包人最终审核确认量或甲方审核的乙方实际完成量为准。

两者不一致时,以数量或价款较小者为准。

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或乙方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六)甲方应预留乙方所分包工程总价款的%作为乙方所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七条付款方式

(一)预付款(如果有,应明确支付时间、金额及要求对方提供保函):

(二)进度款:

按月支付,根据发包人支付给甲方的进度款,甲方按比例根据发包人核定的完成合同价款的%再扣除以下款项后支付给乙方:

1.工程保修金

2.履约保证金

3.扣留完成合同价款的%作为质量保证金。

4.预交完成合同价款的%作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5.扣除甲方代乙方缴纳或支付的税金及其它有关费用。

6.扣除的其它赔偿金或其它应扣留或扣除的费用。

(三)乙方应每月日前向甲方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及有关支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统计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表等,如果乙方不能提供计量资料造成无法计量时,乙方无权要求甲方付款。

(四)本合同工程款的支付作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即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须以发包人支付甲方的工程款为前提和条件)。

当条件成就(即发包人向支付工程款)时,甲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当条件不成就(即发包人尚未向甲方支付工程款)时,甲方也相应延期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五)当甲方累计付款达到时,甲方停止付款。

(六)乙方应保证所收到的进度款全部用于该工程的施工需要,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检查、监督的有关资料、文件,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条件。

第十八条施工变更

(一)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乙方按照甲方(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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