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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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第二条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
2.2劳务作业地点:
;
2.3劳务分包内容:
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凤凰山隧洞4#支洞及主洞,白家庄渣场防护工程等)。
第三条分包工作期限
3.1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3.2开始工作日期:
年月日,结束工作日期:
年月31日。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组织施工,确保甲方总工期目标的实现。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工程承包人损失的费用风险已计入工程量清单的各项单价中,甲方不再予以补偿。
3.3甲方应根据发包人(业主)总工期及分项工期要求下达详细施工计划(含节点计划),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必须严格执行。
3.4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发包人(业主)、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调整,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因工期调整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考虑,乙方不得因此提出索赔。
第四条双方驻工地代表
4.1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
,职务:
项目经理,负责本工程安全质量监察,进度及质量控制、检查及其它事项,负责审批结算资料等文件,签发或发布相关指令。
4.2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
,身份证号:
,负责本合同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处理施工中的结算、材料领用、签订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往来文件、结算领取合同价款等相关事宜。
4.3甲乙双方若需更换驻工地代表,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甲方有权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乙方驻工地代表和其他人员,乙方应予以撤换。
4.4双方约定:
甲方出具并经甲方审核程序及工地代表亲笔签字并加盖甲方项目部公章的结算单,作为施工期间和最终结算、付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乙方持有的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资料,都不得作为结算、付款依据。
甲方其他人员的任何签字、签认都不具有该事项最终确认的效力。
第五条合同价款
5.1本合同不含增值税(但含附加税)价款为元(大写:
人民币元),增值税税率%,增值税:
元(大写:
人民币:
元)。
本合同含增值税总价元(大写:
人民币元)。
此价格仅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暂定价格,最终结算以《工程量清单》(附件一)所列细目的单价和施工图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
5.2合同单价:
详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5.2.1本合同为综合固定单价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本合同单价。
5.2.2本合同单价是按总包合同质量标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所有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除《工程量清单》中注明的以外各项目合同单价中已包含了乙方为完成各项目需要的劳务、小型机械、辅助材料及配件、生活用水电气、安装、缺陷修复、利润、环保、文明施工、调遣(进出场)、治安管理等费用,动力费用(燃油、电力等);
材料、设备二次倒运费用;
测量复核引起的临时停工费用;
建设单位、监理等检查引起的停工费用;
各类社会保险及伤害险等保险费用;
甲供材料、周转料、机械设备的看护费用;
管理费用;
第三方配合费或其他在施工中需要乙方配合的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
5.2.3因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增减的工作项目和数量按照双方确认的固定综合劳务单价办理。
劳务单价中未列明的项目,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未列明的工作项目乙方未签认的,参照劳务清单中相类似细目进行组价。
第六条计量、结算与支付
6.1计量
6.1.1工程数量:
附件一中所列工程数量为暂定数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结算时按实际完成且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签认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
6.1.2本合同实行按月计量,乙方在每次计量前应填报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清单,甲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
6.1.3双方遵循以下计量程序: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载明的单项内容、计量规则和施工内容签认单等,编制详细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量计算书须包含计算过程和施工内容签认单),上报甲方复核;
甲方收到乙方工程量计算书后14日内完成复核,由双方工地代表签字确认,作为结算的依据。
6.1.4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计算书,或提交的工程量计算书不符合甲方要求且未按甲方要求整改的,甲方有权自行编制工程量计算书作为结算依据。
6.1.5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技术交底(或变更设计)、合同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6.1.6计量规则:
本合同计量规则详见工程量清单表,另说明如下。
土石方界定划分以施工图标注及现场技术主管与现场负责人共同确认签字。
岩层等级设计单位最终确认为准。
洞身开挖以设计图示轮廊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计量。
喷射混凝土按设计图示部位不同的喷射厚度的喷射混凝土有效体积计量。
超前固结兼堵水灌浆、固结、回填灌浆按注浆体积计算,以现场技术主管与现场负责人共同确认签字为准。
混凝土、浆砌石实体按设计图示部位尺寸计算的混凝土有效体积计量。
6.1.7中途退场的结算:
无论因何种原因乙方中途退场,乙方施工的所有工程数量均按实际完成(实际完成的数量,计量规则需符合本合同相关约定)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数量的70%结算,其余价款作为乙方对甲方更换施工队伍的组织措施费和甲方增加的管理成本补偿,不再支付给乙方。
中途退场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撤出施工现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设计变更的除外)、因质量不符合要求限期返工而不履行返工义务、连续三次不能按照甲方施工任务安排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乙方擅自转包、再分包、经查明由第三人挂靠乙方进行签约并施工、合同未履行终止程序并签订《封账协议》以及其他非甲方或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形。
6.1.8由于乙方作业失误,措施不当,控制不严等原因,未按技术交底和图纸进行工作,造成的超设计数量,甲方不予计量,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质量问题和事故均由乙方自负。
6.1.9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甲乙双方结算的工程数量,少于甲方与业主、建设单位或甲方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结算的工程数量时,只要甲乙双方的结算量不少于乙方实际完成数量,则乙方承诺此种情形下以自身实际完成工作量为准进行甲乙双方结算。
6.1.10由于乙方报送资料有误及其他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与业主、建设单位结算的工程量少于乙方实际完成数量时,则乙方承诺此种情形下以甲方与业主、建设单位结算的工程量为准进行甲乙双方结算。
6.2结算
6.2.1过程结算:
甲方应在14日内对乙方所报的验工计价结算资料审核完毕,并返还一份给乙方。
乙方如对该次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审核结果后的2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据此进行书面、现场核实,经甲方核实后的结果为最终结果。
若乙方在本款约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结果即视为被乙方确认,并作为当期最终计量结果和结算依据。
6.2.2最终结算:
乙方已完成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任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甲乙双方或者单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最终验工计价结算资料,同时提交本合同内容工作的原始记录,甲方在28日内审核完毕。
若乙方对审核结果无异议,以审核结果为最终验工计价;
若有异议,则按第6.2.1条款的程序办理。
6.2.3合同封账:
最终结算无异议后,双方办理封账手续,签订封账协议。
若乙方未按约定的期限上报最终结算单及相关资料,则以甲方单方计算或者核定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送达的数量为最终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封账,乙方对甲方计算或核定的工程数量视为认可。
6.2.4甲方向业主、监理和其它单位报送工程有关的资料,仅为甲方向业主、监理和其它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内容的必经程序,而不作为乙方主张权利和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
6.2.5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甲方办理结算,以合同单价和工程量计算书载明的工程量为结算依据。
对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而实际由甲方提供或承担的费用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同时,按合同约定应扣除的超耗材料、返工材料、机械费用、违约金、有关处罚等费用,也一并扣除。
6.2.6甲方每次结算后,乙方必须签字或盖章,如没有签字或盖章,则甲方财务有权不入账相应款项,不视为违约。
6.3支付
6.3.1本合同无预付款,乙方必须具备满足本工程的流动资金。
6.3.2双方特别约定:
本合同付款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结算金额一个月内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5日内提交给甲方。
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
6.3.3除乙方委托甲方代付的农民工工资和委托代付的其他款项外,本合同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本合同款项可以采用其他支付形式进行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承兑汇票、有价债券等形式,以及乙方在甲方其他工程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冲抵等。
6.3.4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甲方按当月建设单位(业主)向其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比例,同比例向乙方支付款项,但支付比例不超过当月工程款结算额的75%,合同履行完毕并签订《封账协议》15个月之后支付至90%,剩余10%作为预留金(含5%质保金),待建设单位(业主)返还甲方质保金且乙方已全部履行完质保义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不计利息),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期间不计算利息。
鉴于建设工程本身资金周转问题,本合同前款约定的款项支付比例不超过建设单位(业主)向甲方支付工程款的比例,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与建设单位(业主)向甲方支付的工程款支付比例不一致时,以低者为准。
甲乙双方作为建设工程的合作双方,甲方所承建的工程需要通过审计对工程款项进行确认的常规做法,乙方对此知晓,如因甲方建设单位审计原因造成甲方质保金返还未能及时到位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可迟延支付,迟延期间甲方不承担相应的利息。
6.3.5乙方应保证甲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专款专用。
乙方不得拖欠劳务工费、材料费、设备租费,结算款余额在质保期满且本工程乙方债务清理完毕后支付乙方。
乙方委托甲方代付劳务人员工资时,乙方应每月及时提供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明细单,内容应包含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工资金额、银行账号等信息。
该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明细单应加盖乙方公章或经乙方驻工地代表签字确认。
乙方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过程中发生的个税由乙方自行代扣代缴。
6.3.6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来源于业主对甲方的工程款支付,如果业主未将工程款按约支付给甲方,则根据风险共担原则,双方约定,甲方应付乙方的款项的期限做相应顺延,并不承担顺延期间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第七条材料设备供应
7.1材料供应
7.1.1本合同中甲方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二《甲方提供的材料清单》。
除甲方供应材料外,其他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并承担费用。
7.1.2乙方每月25日以前向甲方上报下月甲供材料的书面材料计划,若不及时上报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乙方自负。
甲供材料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料库或料场,在甲方料库及工地范围内交付时的装卸车费用及交付后的运输、装卸车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乙方依据材料计划及甲方材料管理程序办理领料手续。
乙方向物机部出具书面委托指定人员为本工程材料领用人,负责材料的领用和签认工作。
乙方领料人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7.1.3不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的甲供材料费,材料消耗在设计用量限额以内的部分,不扣除材料款。
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的甲供材料费,按实际领用数量予以扣除。
乙方在施工中不得偷工减料,但对其丢失、损坏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使用的材料超过规定损耗范围的,甲方在每期结算时对损耗进行核算,对超出约定损耗范围外的材料由乙方按市场价100%进行赔偿。
其中,双方约定的材料损耗率见附表二《甲方提供的材料清单》、附表三《甲方供应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一览表》。
甲供材料消耗超出限额的部分,按照项目部采购价120%的标准扣除材料款。
7.1.4挖基开挖出的土石方权属归于甲方,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将其运至甲方指定位置。
7.1.5合同明确的甲供材料,乙方必须无条件使用,严禁自行采购,否则甲方有权认定乙方使用了不合格材料,乙方必须无偿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且乙方领用出库的材料由乙方自行保管、堆码、遮盖,费用由乙方承担,保管、堆码、遮盖应符合甲方相关要求,并接受甲方监督。
所有乙方领用的甲方材料发生的二次及多次转运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转运费用。
7.1.6除甲方供应材料外,其他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
若其他材料需甲方供应的,需向甲方办理代购申请手续,代购材料单价按甲方采购单价计算,费用由甲方从当期计价款中扣除。
乙方自行采购的辅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单,并经甲方检验后方可使用,否则,视为乙方使用了不合格材料,乙方必须无偿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甲方的检验不免除乙方对其所购材料质量应负的责任和义务,使用该材料对工程和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7.1.7因天气、便道等原因致使车辆无法正常进入工地,乙方应积极配合,保证材料到场,若乙方不配合造成材料短缺,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乙方承担。
7.1.8甲方将施工用电接至二级配电箱,二级以下配电箱由乙方负责;
甲方提供施工用水接入端口。
7.1.9炸药8600元/吨,毫秒管5.5元/发,导爆管5.5元/发,由甲方供应,每月在乙方结算款中扣除。
火工品出库的领用、运输、安全防护由乙方负责费用已含在综合单价和合同总价内,甲方协助乙方在公安机关办理爆破员、押运员、安全员、司机的培训发证和日常管理事项;
7.1.10甲供材料甲方运输至各洞口或方便施工的地点,场地内的二次倒运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责;
7.2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的供应
7.2.1本工程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详见附件三《甲方供应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一览表》。
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乙方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的应按甲方购入单价或租赁单价予以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一切经济损失。
7.2.2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在工地内的装车、卸车、场地转运等费用规定见附件三。
7.2.3乙方指定为本工程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领用人,负责领用、签认及退还工作。
7.2.4除7.2.1条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外,本工程所用其他小型机械、劳动工具由乙方自行解决,详见附件四《乙方投入小型机械一览表》。
乙方自备的小型机械、劳动工具需符合安全性能要求,满足施工需要。
7.2.5乙方小型机械进场后、使用前,由甲乙双方共同对安全性能符合要求的进场机械进行现值评估,评估结果由双方签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乙方进场的机械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7.2.6乙方同意:
乙方中途退场,若甲方不使用乙方机械设备时,乙方进场的所有机械设备无条件退场,不得遗留甲方工地,阻碍甲方施工,乙方怠于撤离,导致机械设备损坏遗失的后果,或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若甲方须继续使用乙方机械设备,则按照第7.2.5条机械进场评估现值扣除施工期间折旧后转让给甲方(折旧标准执行甲方的相关规定),或双方协商由甲方承租。
7.3乙方不得倒卖工地材料,不得将甲供材料和设备用于非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及范围。
7.4废料由甲方处理,乙方不得私自倒卖废料。
第八条临时设施
8.1甲方为乙方提供施工人员临时住房,生活水电费乙方自理,临时住房损坏的部分,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赔偿费用。
8.2临时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需妥善围护和使用,使用结束后原物返还给甲方,若丢失或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赔偿费用。
第九条质量要求
9.1劳务作业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须达到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要求、国家现行的《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378-2007】、《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377-2007】、《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201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水利水电工程止水带技术规范》【DL/T5215-2005】、《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361—2012~SL637—2012、SL638—2013、SL639—201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714-2015】。
9.2乙方必须按本工程采用的施工技术规范、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及技术交底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及其缺陷的修复。
9.3在施工中甲方根据有关质量标准组织验收,如果质量不符合标准,乙方必须返工修复,其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
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又无法修复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包括发包人质量罚款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在业主组织的验收过程中及质保期内发现的质量瑕疵及缺陷,乙方应按甲方通知进行返工消除缺陷,并自行承担有关返工消除缺陷的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若乙方未按甲方通知时间组织进场返工消除缺陷,甲方可另行安排人员进行返工消除缺陷,产生的返工消除缺陷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依据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及费用结算无需乙方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在乙方工程尾款及质保金中扣除。
9.4隐蔽工程在未经自检和现场监理检查之前均不得随意覆盖,乙方应保证甲方质检人员及监理对将要覆盖的工程进行检查和测量,合格后才能覆盖。
否则应由乙方返工并承担一切费用。
第十条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职业病防治
10.1乙方对本合同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一切有关施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文明施工、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等法规制度和甲方编制的本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要求,做好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10.2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甲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事故进行报告和处理。
10.3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或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其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未及时承担该费用,可委托甲方代为支付,甲方有权将该费用从计价款中扣除。
10.4甲方根据需要在施工现场配置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器材。
10.5乙方应根据要求设置专职的安全员,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特殊工种要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安全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操作证,在证件有效期内,方能上岗操作。
施工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其施工作业人员的培训,并且应当配合甲方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的记录和存档。
10.6乙方在整个施工期间要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并购买人身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为其工作人员提供的安全劳动保护用品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代为提供,其费用在乙方当期结算中扣除。
10.7在施工期间乙方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若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任何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等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10.8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范的规定,做好火工品的管理、使用工作。
乙方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严格遵守经甲方和监理批准的爆破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
对所有的人身、工程本体和甲方财产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由于爆破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包括第三者)以及对工程本体或甲方财产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10.9搞好文明施工和标准化作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对已完工的各类建筑物,在交工前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文明施工及迎检配合费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和合同总价内,乙方迎检一次不利一次性罚款5~10万元。
迎检受到检查方表扬及奖励,甲方可以适当奖励乙方。
10.10乙方自行承担政府部门按规定收取的一切费用。
10.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乙方应自行承担投入本工程的所有人员的职业病预防、检查、治疗、康复等工作,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10.12乙方对其员工(包括农民工)负有治安管理责任,如发生打架斗殴等治安或刑事案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甲方权利义务
11.1全面负责与设计单位、业主、监理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加强对乙方施工人员的定期点名制度,加强过程管控。
11.2负责该工程项目控制测量、复测、试验工作,及时提供设计图纸、工程地质及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变更原因影响的除外),负责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协助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难题。
向乙方提供工程定位桩、水准点、坐标控制、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安全、质量和环境标准。
11.3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负责竣工资料及各种质量评定表的收集、整理和汇总。
11.4负责按合同约定供应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11.5负责对乙方使用本合同资金的情况进行过程监控,乙方应保证专款专用。
11.6负责依据业主、监理及上级管理单位和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管理办法并送达乙方。
11.7负责工程的施工检查,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向乙方派出质量监督员,监督乙方施工质量、现场管理、原材料使用。
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或依据甲方的管理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11.8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及施工图设计(含变更设计)、该项目规定使用的《技术规范》、甲方有关技术文件要求对乙方所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评比、兑现奖罚。
11.9负责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支付。
11.10负责进行工程各项常规试验和委外检测,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乙方的计价款中扣除。
11.11根据发包人(业主)对工期的要求及乙方合同履行情况,调整工程内容和工程数量,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索赔。
11.12监督乙方的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其员工(包括农民工)工资时,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从乙方应得合同价款中代为支付,甲方的代为支付视为对乙方合同价款的支付。
11.13如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向他人租赁物资、购买材料等,但未及时结清租赁费、购货款及其他一切款项的,甲方有权暂不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价款或在剩余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代乙方支付。
11.14甲方的驻工地代表若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11.15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乙方使用。
11.16甲方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乙方,保证施工需要。
11.17现场钻爆法施工必须严格采用光面爆破或水压爆破技术,炮孔不封堵一次处罚10000元/茬炮;
第十二条乙方权利义务
12.1复核甲方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