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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应急情况无法及时报备的,应当在事后2个工作日内报市交通

运输部门备案。

列车运行图应当至少保存2年。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列车运行计划排班、发车,并向社会公

开首末班时刻、班次间隔、换乘指示和候车信息。

出现极端天

气或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

关规定采取停止相关区段或全线网运营等应急处置措施。

每日运营前,相关岗位人员等应当确认施工核销、线路出

清、设备状态、行车计划准备等情况并报行车调度人员。

行车

调度人员确认具备条件后,原则上应当安排空驶列车限速轧道。

确认线路安全后,方可开始运营。

第八条运营单位线路全天运营时间一般不少于15小时,

线路始发站的首班发车时间一般不迟于6:

30,末班发车时间

一般不早于21:

30o具体根据乘客出行需求以及路面交通的情

况,适当调整运营时间。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计划为乘客提供安全准点

的列车运行服务。

列车运行班次间隔一般不超过10分钟,20:

00

点后,客流低峰时段班次间隔不超过15分钟。

运营间隔时间大

于10分钟以上的,应当通过网站、现场等渠道公示车站列车时

刻表。

运营期间,可根据客流量大小、列车拥挤度、乘客候车

时间、相关线路匹配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运行间隔。

第十条各中间站列车停站时间,可根据车站客流等数据

进行计算确定,包括乘客上下车时间、开关门时间等,停站时

间设置相应的余量。

运营期间站台服务人员应当做好站台监护,维持站台候车

秩序,发生紧急情况及时触发紧急关闭按钮或者消防报警装置。

发生信号系统故障时,协助做好接发车引导。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遇到线网改造、设备更新、系统调试

等情况影响运营时,需要对运营时间、运行间隔作临时调整,

应当提前3天向社会公告。

遇节假日、大型活动、恶劣天气以及衔接火车站或者机场

的线路有火车、飞机大面积晚点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要求

运营单位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延长运营时间。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监测。

可能发生大客

流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增加运力进行疏导;

大客流可能

影响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流、封站、甩站等措施。

因各类突发事件、恶劣天气、重大事由等特殊情况需要停

止运营或者变更运营计划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以各种方式告

知乘客。

列车运行发生故障时,运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及时排

除故障。

无法及时恢复安全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

散和换乘,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告市交通运输部门。

第三章客运服务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工作坚持以人民

为中心,遵循安全第一、乘客为先、需求导向、持续改进的原

则。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车站卫生保洁制度;

及时清

除车站站厅、站台、出入口、公共卫生间的垃圾、污物、乱涂

乱画及小广告;

定期对车站内的座椅、地面、扶手、内墙、玻

璃及通风口等进行清洁、消毒。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列车车容车貌维护制度,及时清扫垃圾,

确保列车整洁、卫生;

列车广告内容应当合法和健康文明;

内扶手柱、拉手杆、吊环、座椅等应当定期清洁和消毒,出现

流行性传染疾病时,应当按照规定消毒。

车站工作人员应当对车站出入口、站厅、站台、通道等公

共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应急设施、乘客信息系统、自动售检票

设备、标志标识、照明设施、电扶梯、站台门、站台候车椅状

态,巡视频率不应低于3小时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

理;

遇客流高峰、恶劣天气、重大活动等情况,应当根据需要

增加巡视次数。

第十四条发生公共卫生事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采取预防与处置

措施。

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置安全

检查设施、设备,与航空、水运、铁路、道路运输等交通枢纽

相邻的车站应当设置相适应的大件行李安检设备。

配备受过专

业培训的安全检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

全检查。

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

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

目录。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对乘客及其携带

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乘客拒不配合的,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

进站、乘车;

情节严重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与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机场等相衔接的车站,提供的安

检场地应当为安检互认提供便利,以减少重复安检,提高通行

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应当统一标志标识,标志标

识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志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清晰、醒目、连续、规范

的原则,不妨碍乘客通行。

(二)标志标识能通过提供相关的视觉、触觉信息,给乘

客必要的引导、提示和警示,以方便乘客,确保安全。

(三)向乘客提供与进出站、换乘等直接相关的导向,包

括无障碍设施、厕所、服务中心等的位置指示。

(四)紧急出口标志、消防设施标志等特殊情况下的导向

信息应当标注在醒目位置,应急装置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并不得缺损、遮挡和覆盖。

第十七条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标识、广播、视频设备、网

络等多种方式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

信息:

(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城市轨道交通

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

(二)在站厅或者站台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

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

对站

台候车乘客应当广播宣传文明候车、安全乘车的信息;

列车进

站时应当广播列车开行方向、安全候车的信息。

(三)在车厢内醒目位置统一设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

图、列车运行方向、服务监督电话等客运服务标志标识,涉及

安全警示等标识采用中英文对照。

(四)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

障、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及时通

过多种信息发布渠道对乘客进行告知。

(五)提供问询服务,车站服务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询时执

行首问责任制,及时准确向乘客解答。

(六)履行安全风险告知义务,在车站出入口、电梯、站

台、车厢等部位应当按照规定张贴有关警示标志,车站控制室、

设备房、轨行区等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行标志,明示乘客禁

止行为。

第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服务中心,每站至少

有一个服务中心对乘客开放,保证车票出售、乘客问讯、投诉

受理等服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支持现金支付和凭证打印。

提供

预约借伞等爱心接力服务。

服务中心对捡拾到的乘客遗失物品,

应当及时登记、妥善保管、并做好招领等工作。

第十九条广告设置不应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功能、运营安

全,应与周围环境相互协调;

设置时应当避让各种安全、服务

标志和运营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牢固安

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

广告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站容站貌、

车容车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四章票务服务

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运营单位应

当按照规定制定票务管理制度,向乘客公示票价表、票务处理

规则。

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提供的售、检票服务设施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一)支持互联互通公共交通一卡通的使用和互联网支付

方式的应用。

(二)车站应当在客服中心旁标明儿童超高购票标志,保

持标志清晰、易识别。

(三)车站的自动售票设备应当备有充足的找零硬币、纸

币和单程车票,并随时补充。

人工售票时,售票员应当按照规

定程序作业,做到准确、及时、规范。

(四)客服中心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发票。

(五)乘客因超程、超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进出站时,

车站应当对乘客提供票务处理服务。

第五章服务设备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所称服务设备设施,是指车站出入口、

楼梯、通道、站厅、站台等场所,列车、售检票设备、导向标

志标识、照明和消防设施及其它服务设施。

车站出入口、楼梯、通道、站厅、站台等场所应当确保地

面完好,保持畅通;

在楼梯及有坡度的区域应当设置扶手,并

保持光滑平整、不间断;

对有坡度的地面,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如遇积水,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轨道交通列车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列车客室内应当为乘客提供照明、座椅(含爱心专

座)、扶手杆、扶手拉环、空调、通风、广播、信息显示屏、安

全标识、引导标识、无障碍设施、消防和报警装置等服务设施

设备,并保持安全可靠,技术状态良好。

(二)列车客室内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操作指南、本线

线路图等清晰完好。

列车应当广播到达车站和换乘信息,需要

开启另一侧车门时,应当通过广播提前告知乘客。

涉及安全与

乘客信息内容的采用中英文对照。

(三)当列车客室内温度超过26℃或者低于12℃时,应当

开启空调系统,保持列车客室相对舒适。

第二十四条电梯、自动扶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梯、自动扶梯保持安全可靠,状态良好,并在醒

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和使用标识;

电梯旁张贴乘梯须知,优先

为残疾等有需要的特殊乘客提供服务。

(二)自动扶梯和电梯运行时间应当与车站运营时间一致。

(三)电梯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放

置安全护栏、警示标志等。

有乘客被困时,应当安抚乘客并及

时采取救援措施。

(四)自动扶梯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自动

扶梯出入口放置安全护栏、警示标志等,引导乘客使用其他自

动扶梯或者楼梯。

第二十五条轨道交通售检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营单位应当确保车站售检票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状态良好;

数量及布局要科学合理。

(二)自动售票机应当标有操作说明,方便乘客查询出行

路径、票价。

在售票过程中备有充足的车票、钱币,并根据使

用情况及时补充。

(三)配备自动检(验)票机为乘客提供进出站检(验)

票服务。

(四)每个站点运行的售票机应当不少于两台,每组进、

出站自动检票机群正常使用的通道不应少于2个,且应当提供

人工售票或者人工引导购票等服务,并根据客流量情况适时提

供应急售票服务。

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站台门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站台门满足轨道交通列车各种运营模式的要求,动

作可靠、准确,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和紧急情况操作说

明,保证正常运营时乘客安全地上下车、故障或者灾害时乘客

安全疏散。

(二)站台门与列车车门的开、关门时间及位置应当保持

同步,并具备关门声光提示功能,站台门与列车车门之间的协

调动作过程应当保证乘客安全。

(三)站台门发生故障无法关闭时,应当安排专人值守,

做好安全防护;

无法打开时,应当通过列车广播、标识或者其

他方式告知乘客,引导乘客从其他站台门下车。

站台门发生大

面积故障的,驾驶员应当及时报告行车调度人员采取越站等应

急措施,车站服务人员通过广播及时告知乘客,维护候车秩序。

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车站、列车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站、列车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确保无障碍设施

正常使用、状态良好,方便老弱病残孕和需要帮助的乘客进出

车站、乘车和换乘,必要时应当提供人工服务。

(二)车站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卫生间等设施的

导向提示,方便乘客辨识设施所处方位。

(三)新建线路车站应当设置无障碍卫生间,配备母婴、

儿童服务设施,既有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当实施改造。

第二十八条轨道交通其它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配置灭

火、报警、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疏散照明、救援等

安全保障器材设备,并保证其完好和有效。

(二)车站及区间照明系统保持状态良好,维修及时;

急照明、应急电源、各项计量电能表应当配置齐全;

环控设施

系统与防灾报警灯应当保持安全可靠、状态良好,并在醒目位

置设置警示标志和操作指南。

(三)车站站台公共区域设置适量的乘客座椅,并保持完

好。

(四)车站的站台、站厅设置适量的分类废物箱,并定期

清洁。

(五)车站内应当配备急救箱,乘客受伤或者身体不适时,

客运服务人员应当及时拨打救助电话并等待至救护人员到场,

可视需要对现场进行隔离。

第六章服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运营单位应当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服务人员,按照

相关标准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掌握岗位操作技能与应急

处置要求,通过考核合格后上岗。

(二)车站服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正确佩戴服

务标志,答复乘客咨询时应当坚持首问负责、礼貌热情、用语

规范,使用普通话。

提倡使用地方方言提供个性化服务。

(三)服务人员应当服从指挥,严守制度,不得擅离职守,

遇有突发事件应当配合做好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列车驾驶员在经验丰富的驾驶员的指导和监督下,

驾驶里程不少于5000KM;

载客运营时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驾驶

列车,确保列车运行安全;

脱离驾驶岗位6个月以上或者发生

过事故的,应当重新进行上岗考试。

运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驾

驶员工作时间,单次值乘的驾驶时长不超过2小时,连续值乘

间隔不应小于15分钟。

(二)运营单位应当配备酒精检测等设备,在出勤时通过

检测、问询等方式对驾驶员状态进行检查。

(三)列车驾驶员应当经过系统岗位培训考核合格,掌握

应急处置规定的岗位技能。

按规范驾驶列车,保证列车运行安

全;

按照运行图行车,严格执行运行规定和调度命令;

在列车

行驶过程中加强瞭望,遇有险情,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

汇报,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保证乘客

安全;

严格列车开关门作业标准,监护乘客上下列车,保证乘

客人身安全;

采用人工广播时使用普通话,用语简洁明了,吐

字清晰,语速恰当。

定期接受健康筛查,确保身体状况符合岗

位规定要求。

第七章服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在站厅、

站台和列车内醒目位置公布监督投诉热线,听取公众意见和建

议,接受社会监督。

每年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及履行

情况。

服务质量承诺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列车正点率、列车运行图兑现率等运行服务指标。

(二)自动售票机可靠度、自动检票机可靠度、乘客信息

系统可靠度等客运服务设备设施运行指标。

(三)乘客投诉、意见、建议受理渠道和处理时限。

(四)服务改进的举措和计划。

第三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设置受理

和处理乘客投诉的专职机构和人员,制定乘客投诉受理以及处

理反馈的工作流程,及时反馈乘客的投诉处理结果,并做好台

账记录。

乘客可以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承诺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向运营单位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投诉。

运营单位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7个工

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投诉答复有异议或者运营单位未答复

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投诉。

第三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服务监督制度,并将

服务监督情况纳入日常工作的评价、考核体系;

根据规范要求

细化制定本单位运营服务标准,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市交通运输部门建立运营单位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运营

单位的运营服务进行检查和考核,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乘

客满意度评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对运营指标等信息进

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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