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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四、五条]第五条(部门职责)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市场监管体制,加大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餐饮消费和食品流通市场。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的假冒伪劣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饲养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运和处置。

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环境卫生和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公安机关负责协助配合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经营的犯罪活动。

第六条(处置要求)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

[《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第七条(目标管理与财政补贴)市政府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列入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对在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市政府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予以财政补贴。

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环境卫生、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条;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条、第七

条]

第八条(管理原则)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膳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开发、利用,促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四、七条]

第九条(行业自律)本市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积极参与制定有关标准和规范,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内容,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十条(许可制度)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处置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服务许可证。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按照市政公共设施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一条(许可条件)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

二十六条]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许可条件)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组织结构设置合理,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垃圾处理或者高浓度有机物处理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四)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

(五)具有成熟可靠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工程技术方案,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六)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

达标排放方案;

第十三条(台帐和联单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台账制度: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记录餐厨废弃物产生种类、数量(含从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设施中分离出的废弃油脂量)、去向等情况;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废弃物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三)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种类、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四)记录真实、完整并保存两年以上。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台账,并取得相应的回执。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与处置实行联单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产生单位义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不得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在规定的地点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密闭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三)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

常使用并达标排放;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及时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许可并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五条(收运单位义务)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每日至少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一次;

(二)将餐厨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分开收集运输,收运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交由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确认;

(三)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保持其完好、整洁;

(四)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五)将餐厨废弃物运输至已取得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理,其种类和数量交由处置单位确认;

第十六条(处置单位义务)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处置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

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等,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五)实现资源再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六)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环境卫生部门和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禁止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自行或交由他人生产、加工食品;

(二)将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或者加工食品;

(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

(四)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湖泊等水体;

第十八条(停歇业报告)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十九条(部门联动)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档案。

环境卫生、综合执法、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商务、质监、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联动执法机制。

各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将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负责查处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移送部门。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第三十条]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二)核发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信息;

(三)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信息;

(四)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的违法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制度)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市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运和处置。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宣传教育)环境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

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市民科学消费,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

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服务和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

[《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六条]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三条】

(二)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遗漏、撒落餐厨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四条】

(三)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

(一)、(三)、(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五条】

(四)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

(一)、

(二)、(三)、(四)、(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餐厨废弃物可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存放餐厨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相混合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二条】

(二)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收运、处置,或者接收、处置未取得许可的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物的,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畜禽的,由农业部门依据《畜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六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环保、农业、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采取法定方式,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一)未按规定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至年月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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