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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诉书样本文档格式.docx

依法对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京公赔复字[2013]第1号不予赔偿决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这三份法律文书不予赔偿决定的证人证言、相关书证以及双方调查笔录进行提供给申诉人,申诉人对这三份决定书载明的事实及证据不服;

并根据列行赔偿义务证据和调查笔录提供给申诉人后提出异议,并申诉开庭当庭质证听证、纠正三决定书错误决定,依法重新确认并开庭当庭对质审理,而不是不公开也不提供审理调查笔录和证据质证枉下决定。

二、依法提供对申诉人实施伤害的杜凯、曹宇、“顾某”等三人身份信息;

不殴打晕打伤怎么体检怎么会强行体检,还将门牙打断并开庭当庭质证;

海淀看守所明知申诉人第19天递交给海淀检察院王福荃、刘勇两份控告和笔录,对其监控录像删除并未保留,显然已经触犯我国刑法徇私舞弊、包庇和渎职枉法;

应负完全赔偿责任,二中院未调取控告和笔录这两份证据,枉断决定国法何在?

三、依法对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载明审理查明部分内容,申诉人一直予以配合提供证据证明“一直配合”,对这份决定载明申诉人一直予以配合,未提出身体不适字段,和此份决定书载明的到309医院形成语言逻辑矛盾,显然这份决定无效并已经构成隐瞒包庇行为,请依法撤销该决定,另外正常在看守所医务体检就可以入所,不配合体检才遭受暴力殴打头部打晕致左下侧切齿打折致病(在309医院);

309医院对其颅脑部分进行CT检查,医生建议做神经检查,杜三人直接将满口是血的申诉人抬回看守所并收押、依法提供体检签字和手印不是我按上去的收押体检手续,我没有签字并撅手指按上去的手印;

被打后入所后架到402监室后多次晕厥并到999急救中心抢救过的事实。

请将999急救中心血样、血压、CT和核磁扫描相关证据进行提供。

多次检查都是表征检查(即抽血、测血压、CT)、并未对打伤后麻木、晕厥、门牙打折、眼睛观察事物黄色等症进行神经检查和司法鉴定,孟维新管教做的笔录已经记录及看守所出所到999急救中心审批手续。

四、将申诉人初讯问笔录、体检手续、收押物品清单和逮捕手续等复印件、管教和检察官做的20份笔录、监控录像进行提供,这是此次赔偿关键证据链,足以证明我为什么不签字,他们对不签字怎么作为的;

监控录像记录抬到看守所、打伤后架到402监室并多次晕厥,以及记录相关财产没有登记也没有返还所以我未签字;

在402、702两监室体罚虐待;

并要求开庭听证审理此案;

因为第19天已通过海淀检察院王福荃接收控告及笔录,402管教孟维新也做了笔录;

到702监室申诉人又向海淀检察院驻所刘勇检察官递交第二份控告,与此刘勇也做了笔录;

对其这三份笔录和控告处理意见要求确认并提供给申诉人。

而二中院赔偿委员会并未提供给申诉人所有证据 

,要求提供。

五、申诉人在402监室多次做过笔录要求二中院赔偿委员会提供9份及前20天监控录像;

以到702监室多次做过笔录要求提供8份及前7天监控录像,如不能提供监控录像和申诉人列行要求提供的证据,则证明三份决定书是错误的,要求撤销重新开庭审理并确认证据与事实;

本人签字和不签字的均形成事实证据链;

这17份笔录其中有我做的证据记号,说明虐待事实存在;

看守所放纵犯人强迫、体罚和虐待申诉人。

六、对两级公安机关决定书载明本机关认为:

不存在殴打、虐待行为、不存在侵犯财产权进行开庭当庭举证质证;

并对眼睛观察事物全然黄色、门牙打断、长期虐待坐凉板、财产损失至今也未返还等所致后果赔偿义务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因为你对其致害行为不承认,所以必须提供合法证据,那就是监控录像,对不能提供监控录像后果(因为入所时提交了控告),应推定过错责任,应负完全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二中法委赔字第00005号决定书中明显调查事实不充足、证据确实不充分(控告后保留监控录像缺失),并未提供申诉人上述证据及证人证言进行质证,也未提供监控录像等申诉人认可证据证明两级公安机关决定书的正确性,应重新确认证据,重新听证开庭审理此案,当庭举证质证,而不是申诉人要求提供的证据什么都不提供的情况下,一纸决定书,否决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和事实,为了让案件更透明,更具有国法性和公信力;

此次未提供13组证据情况下,草率枉法决定,对其申诉人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权申张保障,以及国家法律的严重破坏和渎职,申诉人要求纠正、监督和开庭听证公开再审。

十三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

“二中院”赔偿委员会应以申诉人在海淀看守所第19天递交的第一份控告,以及检方王福荃和海看孟维新做的笔录,以及检方调取的监控录像做为案件的突破口,以及检方给申诉人答复;

如果海检王福荃,第二份控告刘勇不能提供监控录像和书面答复,二人以及看守所均构成犯罪,应承担全部责任,推定事实包庇及刑事责任;

第二组证据:

申诉人分别向检方王福荃、刘勇递交两份控告;

第三组证据:

申诉人分别向检方王福荃、刘勇递交两份控告答复及做的笔录;

第四组证据:

通过看守所递交给检方控告时,孟维新做的关于左侧下切齿被打断笔录;

第五组证据:

对申诉人实施伤害刑讯逼供的杜凯、曹宇等三人身份信息,抓捕时曹宇和顾某(因为知姓氏代称),什么原因申诉人不签字,当庭听证、举证、示证和质证;

第六组证据:

海淀看守所枉法,将打伤人员收押,包庇杜三人犯罪行为;

(申诉人家人分别请两名律师接见,两名律师均将伤害和刑讯逼供等行为告知家属),看守所明知申诉人通过一科第19天递交控告,对监控录像不提供显然已经构成犯罪;

第七组证据:

对海淀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载明审理部分内容,“申诉人”一予以配合,提供证据证明,对未提出身体不适字段,和此份载明到309医院形成逻辑矛盾,显然这份决定无效并已经构成隐瞒包庇,应依法撤销;

第八组证据:

在海淀看守所,体检形式、求医形式要求所方提供相关手续;

第九组证据:

什么原因到309医院,及入所体检手续;

为什么没有签字有手指印(三民警“顾某”撅手指按的手印);

第十组证据:

对左侧下切齿打断,眼睛观察事物全然黄色,要求司法鉴定伤残等级;

第十一组证据:

抬到看守所、架到402监室监控录像,309医院监控录像,在监室402多次晕厥,多次到医务室,又到999急救中心等审批手续和相关调查笔录,二中院应与海检方索取;

海检方不能提供,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十二组证据:

将申诉人初讯笔录(曹宇和顾某做的)、体检手续(谁经手未知)、收押物品清单(经手签字情况)和逮捕手续等复印件,做为证据提供因为这些可以形成证据证明事实存在,还有管教孟维新和管教黄海分别做的9份和8份生活笔录,黄海应再加一份(总计18份)、以及在402监室前20天监控录像;

702监室前7天监控录像以及入所监控录像;

第十三组证据:

海淀公安分局隶属单位杜凯、曹宇和顾某三民警,及所属单位看守所对自己违法行为不承认承担监控录像提供责任,否则决定书是无效的,如果提供不了,已经构成犯罪,因为第19天申诉人递交控告给所方和检方;

监控记录所致后果和事实1、对申诉人殴打;

2、对申诉人体罚、虐待;

3、财物至今也未返还;

4、强迫、体罚和虐待等书证申诉人均做了证据性记号,还有强迫书证;

及海淀市公安分局、北京市公安局对决定书列行的证据及调查笔录当庭示证、听证和质证。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事实简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国务院令第5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4号),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司法条文和解释;

——公安机关侦查不合法、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或者不起诉、法院审判不合理、不充分、不正当,应免于刑罚(对信用卡犯罪);

——检察机关和看守所(公安机关)对入所第19天控告应对监控录像进行保存和留存,对检察机关和看守所双方的询问笔录进行提供,将17份生活笔录(402孟维新生活笔录9份,702黄海生活笔录8份),羁押手续和体检(手续撅我手指按上去的)进行提供,“二中院”应对显然隐瞒包庇,公然两级公安机关出具的赔偿决定书没有录像事实依据,显然不合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两份“决定”提到的书证和人证及当事人也没有开庭当庭对质;

更没有将证据提供给申诉人进行质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两级赔偿义务机关出具的决定,监控录像证据缺失,应承担举证不利责任;

二、内容提要

1、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动机和事实以及两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对证据、证人和证言应当庭质证;

2、对看守所收押条件、收押前后遭遇多次殴打、刑讯逼供致后遗症、导致我后半生生活质量和身体机能生命质量受到严重破坏,以及对上述殴打、体罚和虐待导致后果进行依法处理,还有所属财物至今也未返还;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给予赔偿进行依法监督和执行,以及监控录像证据提供;

4、追究其相关责任人及当事人不法行为,依法履行宪法和相关法律赋予的法律责任,承请司法机关及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国家赔偿委员会依法为民服务。

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没有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一家银行报案,其它银行也罗列其中,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其内容如下: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不够收押条件,入所被民警两次殴打致病,并且下门牙(左下侧切齿)被打断等症,刑事拘留过长(近十一个月),强制措施应该取保,误了我的工作和偿还另几家银行信用卡欠款,光大银行一家报案,公安机关被动将其它银行也列为诈骗,显然不顾我与银行交涉信函和电话内容,更不顾我本人因工作和生活变故给还款带来困难的事实以及我国没有任何一条司法条文支持;

一家报案将另几家也被动立案。

在上面两种因素下,进行抓捕我,我不同意签字进行两次殴打和强行体检,以及入所前将我打麻木、头晕、眼睛观察事物黄色到中国人民解放军309医院做CT花我的钱急诊,在309医院不晃头不让做脑CT,杜凯实施伤害将左下侧切齿打断,已构成轻伤;

还有入所后多次昏厥到北京999急救医院,这样还进行收押。

我的犯罪事实和动机是什么?

不签逮捕手续受到张鑫及管教的体罚和虐待,并扣押我十多封信件也没有上报检察机关。

这一切监控录像为证。

(还有我包内所有纸制文件物品及其它随身身着衣物至今也没有归还,所携带钱款也不符)。

入所前打坏致病后,看守所为了隐瞒、包庇和掩饰杜凯、曹宇等三民警殴打行为,强行体检收押,证据是体检手续手指印是民警撅我手指按上去的(如果配合我应该签字按手印),还有监控录像为重要依据,现在造成我后遗症,对我的后半生生活、家庭和身体机能受到严重破坏。

杜凯说一些没人性的话如下:

“打死你顶多二十万”、“张海龙你就和我较劲,光大银行一家报案,你欠其它银行我们一块立案?

”、“张海龙如果你怎么怎么样,我不让你在北京呆下去,只要在北京就怎么怎么样”等暴力倾向和威胁自保的话。

威胁恐吓、知法犯法、目无国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伤害等行为!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

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管教指派和放纵402张鑫、702王洪岩、707靳博管理整个监室,并且对我多次让其坐板来虐待和体罚,甚至对其它人进行打骂。

多次反应司法鉴定也无果,至今海淀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也未将相关证据呈交给二中院,并转给申诉人,怎么能证明三份决定书的正确和公平?

审理也是不公开的纸上决定;

我要求从702监室调到707监室管教指使靳博不让我五天中午午休,管教指使放纵王洪岩、靳博守着我的面让我天天坐板(虐待体罚性的臀坐)。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多次接到我控告和书面控告没有做出答复,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监控录像进行证据提取和保全。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作为证据链二中院也没有调取和提供给申诉人。

——徇情枉法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徇私舞弊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

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

违禁物品予以没收。

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我携带的纸制文件及物品、高档办公包、皮鞋、皮带、带血衬衫等至今没有归还,因没有登记所以我没有签字。

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和享有的合法权益。

——享有的合法权益根本就没有得到保障,我是共产党员,共产党执政的国家竟然不问青红皂白抓共产党员,而且还超羁押长达近十一个月,判了重刑(判三缓三,处罚金三万,接受社区矫正现在居住地根本就不接收,至今矫正档案还在海淀法院),向两审法院递交免罚金申请书至今也没有答复;

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

看守所对监房应当经常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

被羁押人犯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

——采光非常不好,居住面积,34人挤在8米的两块板上,管教指定的号头一个人占三个人面积,而且也不用值白班午休班和晚轮流班;

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

——规定标准6元/日,远远没有达到,合计也就2.7元/日;

自己家人给存的钱,也被监室号头克扣,自己也不拿钱;

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

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不能自备被褥,看守所扣钱提供也是别人盖过的,自己的新被被克扣,家人送的衣物也被人克扣、家人给送的衣物都是监霸号头签字。

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睡眠时间不能保证,白天午休不让睡觉值班,晚上两小时不让睡觉值班,一周一次室外活动都是非常奢侈的事。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

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

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

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多次求医,不是抽血,就是测血压,有的医务人员还说那是入所时间的事,怎么现在才求医,说话很不负责,我已经多次求医无果。

看守所对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又尚未审理终结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迅速审结,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将情况报告人民检察院。

——没有我签名的文件,也没有得到人民检察院相关手续。

显然执法犯法违法。

看守所在人犯羁押期间发现人犯中有错拘、错捕或者错判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查证核实,依法处理。

——一家银行报案,公安机关为了得到任务上和奖金上的双重待遇,不顾我的一些事实供述进行暴力违法乱纪行为,显然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诉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国务院令第6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民诉法及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法院和司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

对人犯的上诉书、申诉书等,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不得阻挠和扣押。

人犯揭发、控告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材料,应当及时报请人民检察院处理。

——看守所有的也没有转送,阻挠和扣押等不法行为;

402监室主管管教对相关控告进行了笔录询问,以及驻所检察官王福荃、刘勇接收的控告和询问笔录。

看守所管教私自给犯人供烟,凡是想当班长需交3000元钱(蒲忠强没交将班长撤职),当头板和二板需每月向管教支付二千至五千不等的报酬,以享受管教给拿的肉和烟,以及不坐板和在监室称老大的事实,我为了验证管教是否收钱,我动员高伟、熊志成、黄嵩松等当号头和班长,让他们和702监室号头王洪岩说,最终都实现了他们的待遇。

一上二科都要坐板,而且坐板是每个人必须每天都在坐的,用这种手段管教可以从中得到好处,不想坐板的,不想打扫卫生、擦地刷地的,不想值班的就拿钱,用这种手段赚取不义之财,我当全监室人的面揭示这种行为,管教又指使号头进行体罚和虐待。

管教和王洪岩电击殴打王志斌、吴洪亮、赵世海等人。

虐待郑向东致郑向东不良反应后,推到医务室,医务人员在不了解实情的情况下,擅自注入甘露醇致郑向东颅内大面积出血死亡,我是目击证人;

目的是揭示海淀看守所目无国法、把人权置若罔闻。

三、申诉说明

1、抓获时、被杜凯、曹宇等三民警暴力殴打头部、后颈部、下门牙(打断)损害、现在体力不支、看那儿都是黄色(左眼重比右眼睛重)、全身性麻木、在羁押不足十一个月期间受到体罚、虐待,造成精神和健康二次叠加损害,相关证据:

看守所管教谈话笔录和生活笔录及监控、一科孟管、“胡管”做的关于三民警打人笔录等及监控、二科黄管做的若干主观笔录及监控;

(后附两页证据和申请身份证件复印件)

看守所对“三民警”行为隐瞒包庇掩饰应负主要责任;

2、超期羁押十一个月造成我无法偿还(误工作)建设银行、兴业银行等八家银行欠款,只有光大报案。

因事拖欠、不能定罪(信用卡诈骗不成立)。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合法。

看守所及杜凯三民警对其损害要承担共同责任、并进行本位赔偿之外(并申请国家赔偿),适用于免罪和不起诉。

当初银行雇佣人员为了完成任务,频扰电话和居住目的已经超出催款行为,其它手段就是让你达到手机停止使用号码和离开居住地(让你左邻右舍知道无法在住下去),并连滞纳金,超限费和利息,本金全部一同索要,没有商量余地,并不同意我每月最少一百元基数偿还;

3、入看时、一张彩票、一张支取票据、二十张支付(支出)票据、一个高档文件办公包、一个带血黑白相间斑马纹衬衣、一双皮鞋、870多元钱只给我返回215元,其它均未返还;

702监室克扣我一床新被褥、采卖(四个蛋卷和十四袋方便面);

4、参见一审我提供的三页答辩和三页量刑辩护;

二中院也没有调取;

5、只有光大一家银行报案,显示违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立法和规定,一并将另六家银行一并立案公诉,公然没有司法解释和法律依据,使受害人我本人遭受多重损失。

所致后果如下:

受到电话威胁恐吓;

下门牙(左下侧切齿)被打断;

{一张彩票、一张支取票据、二十六张支付(支出)票据、等纸制文件及合同、一个高档办公包、一个带血黑白相间斑马纹衬衫、一双皮鞋、875元钱只给我返回215元,均未返还,702监室王洪岩克扣我一床新被褥、采卖(四个蛋卷和十四袋方便面均未归还)}至今未返还;

轻度眩晕、脑胀痛(血压极不稳定)、眼睛观察事物全然黄色(左眼比右眼重)、肺活力弱、全身性轻度麻木、体力不支、乏力、体罚虐待式坐板给臀部造成坐骨神经痛、下肢疲软、肌肉萎缩、排尿困难、体虚;

夫妻生活不能保证,后半生成为既往病史、给生活和生存带来严重影响、给精神带来严重伤害。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13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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