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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路号

3、供货期:

从年月日至止。

第二条、产品名称、强度等级、坍落度、数量、单价、浇注部位

产品

名称

混凝土强度等级

坍落度

数量

(m3)

单价

(元/m3)

金额

(元)

浇注

部位

备注

非泵

泵送

1

预拌混凝土

C10

如有其它特殊要求,价格另议。

2

C15

3

C20

4

C25

5

C30

6

C35

7

C40

8

C45

C50

C55

C60

9

合计

10

合计大写金额(人民币):

上表说明:

1、表中预拌混凝土的数量为订购概算数量,不作为供需双方的结算依据,若订购数量超出预算量,超出部分双方需另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供方方不得以合同暂定数量与需方发生任何经济与法律纠纷,更不得以合同暂定数量或合同暂定总金额为依据要求需方支付任何款项;

2;

若预拌混凝土不使用泵送,则扣除泵送费(按上表中的泵送单价扣除元/m3);

3、此单价均为工地价(包到需方指定施工面),已含泵送费、xxx%增值税,并不随市场材料价格波动作任何调整。

第三条、订货与发货方式:

需方每次订货时,须提前24小时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供方(当一次订货量超过300m3时须提前48小时),以便供方做好原材料及供应混凝土前的准备工作,通知中应明确浇筑时间、强度等级、坍落度、数量和浇筑部位等,遇临时有变更的,需方须提前2小时通知供方。

第四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验收标准:

1、质量验收标准:

按下列有关标准、规程的要求验收:

(1)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

(2)GB/T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3)GB/T50082-2009《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

(4)GB50164-201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5)JGJ55-2011《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6)GB50204-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验收方法:

以现场交货结果作为判定混凝土质量依据,具体做法为:

由供方持证试验员在交货地点按照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制作试块,取样前通知需方试验人员到场确认,在搅拌车卸料过程中,卸料量1/4至3/4之间进行,且应在混凝土到达现场40分钟内完成。

坍落度检测应在混凝土运捣交货地点时的20分钟内进行,坍落度符合GB/T14902-2003《预拌混凝土》坍落度控制值:

50-90mm坍落度允许偏差±

20mm,≥100mm坍落度允许偏差±

30mm,其试块要按规范标准养护。

试块制作(包括模具费用)、养护及运输费用由供方负责。

送检费用由需方承担。

3、验收评定方法:

混凝土强度或抗渗评定分别按GB/T50081-2002、GB/T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和GB/T50082-2009《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如混凝土的试块评定为不合格,则经双方认可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鉴定。

已确认因供方原因造成混凝土强度或抗渗等级达不到规范要求,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供方负责赔偿并支付鉴定费,属需方原因由需方负责。

4、需方验收员以供方送货单上标明的数量进行签收,并签字。

每次供应的最后尾数由需方确定,只能报一次尾数(即只能有一车装载少于8m3)。

预拌混凝土体积按2400kg/m3计算,负误差不超过2%,如需方对供方计量有异议,可以当场提出,以便校核,否则视为确认。

需方有权对任意车次抽检,如果抽检发现运输车的实际装载预拌混凝土的体积少于送货单的体积,则当月内所供应的预拌混凝土均按抽查车次的实际体积中最低值重新计算当月的预拌混凝土总量(即结算的预拌混凝土体积=送货单的预拌混凝土体积总量Χ(抽检运输车的实际预拌混凝土体积最小值/抽检运输车的送货单预拌混凝土体积)

5、供方运送时间不得超过小时,且从预拌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入运输车开始到卸料完毕不得超过3小时,供方混凝土送达施工现场后,未经供方同意需方不能往混凝土中加任何物质。

若因需方原因超过规定的时间,供方不负责质量责任;

若是供方原因,则由供方负全责

6、需方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材料结算员:

现场指定签单人:

(需方所有人员必须为公司登记在册人员)

7、供方方生产负责人:

,联系电话:

质量负责人:

资料员:

结算员:

生产调度电话:

、。

传真:

8、需方只对指定签收人员在发货签收单上签字并加盖“收货章”的数量给予确认,单价按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的单价执行。

未经需方盖公章确认,附加在发货签收单上的其它附加条款或需方人员所签认的欠条等单据,需方不认可并且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除此之外的需方任何个人在送货单或其他单据上盖章或签字均属无效,供方不得以此要求需方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

送货单按上述程序办理,结算单按结算程序办理,且结算单中需要项目经理及合同中指定验收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方为有效结算凭证。

第五条、结算及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

按月办理结算,上月26日起至本月25日止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的最后一日前双方对清上个周期的账目办理完善结算手续,以供需双方确认的验收单为依据,由需方验收人员开具结算凭证经项目经理签字方可作为结算付款凭证;

价格按本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补充协议的价格)结算。

2、付款方式:

办理完结算后个工作日内,供方根据结算金额开具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按当次结算货款的80%支付供方货款,剩余的20%货款待该月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在标准养护条件下的28天强度报告合格后,并将出厂检验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报告及水泥、砂、石等材料试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等相关资料送交需方后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的20%货款。

3、在完善相关结算付款手续后,供方根据当期确认付款金额先开具合法有效的等额混凝土销售xxx%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方,供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需方有权拒付任何货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供方的各项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

供方应在开票之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需方。

需方收到当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立即办理认证手续,认证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给供方。

因供方延迟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需方不能抵扣的,需方有权拒绝接收。

4、需方应付货款应以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等方式付款,禁止现金支付。

5、供方负责将每次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对账结算单(盖有供方单位公章或结算专用章)扫描并发送至需方单位(分公司材设科邮箱)邮箱备案,并将结算单对账单原件邮寄至(分公司地址,邮编,材料设备科收)。

第六条、需方责任

1、布管所需架子,马凳由需方负责,并为供方提供塔吊配合泵管的安装与拆除。

固定泵送管的架子由需方架设及加固,应满足混凝土泵送要求。

2、需方负责布料及振捣成活,并协助处理每次混凝土浇筑完后泵机剩余混凝土。

3、供货前需方应清理出满足供方车辆行走的道路,办理占道施工审批手续。

做好现场管理工作,保证工地内道路畅通;

水电及照明满足施工要求;

在交货地点设立标志,安排专人指挥车辆;

负责在工地出口处设立洗车平台。

4、需方施工现场环境及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

5、需方在开始供货前应提供施工进度计划给供方,以便供方安排生产及运输。

第七条、供方责任

1、按照合同(或供货计划)的规定及时间将混凝土运输至需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并对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计量、搅拌、运输及交货前的质量负责。

2、在需方工地开工后按工程部位(层、段)向需方提供三套完整的预拌混凝土技术资料复印件(包括原材料试验报告,配合比设计报告,28天龄期强度试验报告),所有的资料原件在需方结清货款前必须提供,否则需方有权拒绝付款或延期支付不相符部分产品货款,直到提供真实有效相符的质量证明书为止。

3、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GB/T14902-2012标准的有关要求,否则所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由供方负责(误工费按定额站公布的人工费取费标准计算直接费用)。

但供方在工程方面只按照合同负责提供质量合格的预拌混凝土,需方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工程费用和供方无关。

如需方提出有高于国家GB/T14902-2012标准的特殊技术要求时,供需双方须另行协商,另签补充协议。

4、因供方质量技术上的问题,而使混凝土到达工地现场时达不到质量技术标准,导致混凝土不能使用,需方有权退货,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5、因所供混凝土质量未达到合同的要求,经权威部门检测鉴定确属供方责任的,供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补救费用(包括停工待检、上级主管部门罚款、工期延误、人员窝工返工等全部经济损失),并保证质量最终验收通过。

6、供方在每期(次)收到需方的订货单时不能按订货单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正常供货时,应提前3小时与需方协商解决。

在未与需方协商前自行中断混凝土供应超出供货期限2小时的,需方有权终止合同,供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7、当天当次混凝土供应量大于50m3时(特殊或关键部位混凝土浇筑不分供应量大小),供方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

8、供方无正当理由(非不可抗力理由)停止供货的,造成需方工期延误、甚至停工时,供方赔偿需方因此发生的一切损失。

9、供方供应混凝土时,必须提供相关报告资料,随车出具发货单(一车一单),发货单应标明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工程名称、发货时间等,由驾驶员随车携带,进入工地由需方指定人员签收。

10、供方应按批次填写《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保证产品质量,并根据需方施工要求进行发货且满足工程连续浇筑的需要。

因供方供应不合格的混凝土或供应不及时导致中断连续浇筑给需方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11、罐车、汽车泵清洗的废物须卸至需方指定的地点,否则相关责任由供方承担。

12、为确保混凝土质量,供方混凝土运送频率应保证现场混凝土施工的连续性,且必须保证用于本工程的混凝土中的拌合料中砂为优质河砂,若需方一旦发现供方违反本条约定,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13、为确保混凝土质量,需方有权委派代表全程监督供方混凝土生产、运输、交货及验收等所有环节,供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14、供方必须保证混凝土所用沙、石等材料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需方将不定期到供方厂区材料堆放区进行抽检,如果材料指标达不到要求,需方有权对供方进行经济处罚,赔偿一切损失,甚至中止合同。

15、供方必须遵守需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

供方人员、机械设备进入工地,必须严格遵守需方工地各项管理要求,不得在需方指定的卸货通道、仓库等规定的区域以外的地方进行活动,任何因供方原因引发的安全事故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16、供方所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供方承担因此给需方造成的相关损失赔偿责任,且须继续开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方。

17、供方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后应立即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及时送达需方,如因供方原因逾期送达导致需方损失的,因此造成需方的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18、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发生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供方无条件协助需方办理。

19、需方在收到供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遗失时,供方应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供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己报税证明单》,并配合需方办理相关的抵扣事宜。

20、如合同中约定了质保金的扣留条款,供方在质保金被扣留时,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21、当供方所供货物存在分批交货时,供方应在需方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方。

22、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货物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供方应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需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由供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供方应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方。

23、供方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项目所在地的名称及完整的项目名称。

24、供方应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如货物由供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供方应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

(此条款为备选)

25、供方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6、供方帐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若账户变更应及时通知需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

如供方随意改变账户,需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27、因供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需方的损失应由供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供方:

如供方不能按双方约定时间供货(除不可抗力外),每推迟一天,供方除按需方当次要求供货金额的2%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责任及经济损失。

如超过3次无法按时供货造成需方工期延误的,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因质量及其他原因给需方造成损失,供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需方:

如需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除不可抗力外),供方有权暂缓提供混凝土,并每推迟一天,需方按所欠款余额的万分之二向供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所欠货款的5%。

3、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等原因造成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供需双方免于承担责任。

4、供方承诺在本合同期内,任何情况下均优先满足需方的商品混凝土使用需求。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供需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1、需方使用特种混凝土时,应由双方协商,按特殊原材料的订货时间确定,提前3天预约。

2、因塞管、爆管等原因造成混凝土浪费由供方负责清理,并从结算中如实扣除混凝土方量。

3、因供方操作不当,违规操作及技术原因等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安全事故,全部责任由供方承担,并承担相关费用。

4、为保证混凝土连续施工,供方断料时间不能超过1个小时,如有超时供方赔偿需方误工等费用。

5、本合同只适用于本项目。

6、需方有权将供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项下材料的资料提供给与本工程有关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

7、供方保证其提供的本合同项下的材料、设备、技术或其他任何部分,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否则,需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侵犯知识产权诉讼或追偿,均由供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一式伍份,供方壹份,需方肆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有效期为:

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至本工程结束并付清货款之日止。

供方

需方

单位名称(章):

注册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联系人:

电话:

纳税识别号:

纳税人身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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