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刑事上诉状经典例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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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刑事上诉状经典例文Word文档格式.docx

  被告任**、张**、伍**在月夜风高之夜持械抢劫上诉人,致使上诉人受伤。

  一审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凭张**、伍**二被告自己供述认定其为从犯,证据不足。

  二被告虽系未成年人,但公然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主观恶性较大,且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上诉人)倒地已经明显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对其殴打,情节恶劣。

  到案后拒不支付被害人的治疗费用,无悔罪表现。

  在上述种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二被告减轻处罚于法无据。

  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依法重新对二被告量刑。

  二、一审法院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错误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分别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仅仅判令各被告分别承担法律责任,裁判不当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重新裁判。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应赔偿上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费等等。

  除此以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赔偿上诉人的手机等物质损失。

  张****、伍****、任****是张**、伍**、

  任**的监护人依法应承担赔偿任。

  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以上各项合理损失均未支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总之,上诉人是抢劫犯罪的受害人,但是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对受害人的各项权利均未予以保护。

  相反,二名被告的却得到格外关注。

  不仅是法院对其量刑轻,而且他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小,请二审法院依予以撤销一审法院不合理的判决,对本案重新裁判。

  刑事上诉状精选范文【2】

  张×

×

防卫过当故意杀人案

(女),河北卢县人,在天津打工,经他人介绍与李×

(男)相识后恋爱,于2000年5月非法同居。

  同年7月中旬,李×

与好友林×

(男)共同吃晚饭,晚饭后林×

提出去歌舞厅,被李×

拒绝。

  李×

将此事告诉了张×

,张×

因前夫有外遇而与之离婚,故对此事深感疑虑,并怀疑李×

有外遇,为此二人发生争吵。

  争吵中李×

提出此事可向林×

了解情况。

  7月22日上午,张×

给林×

打电话,要求当面核实此事,因李×

外出,张×

与林×

商定待李×

在家时再谈此事。

  当日下午1时左右,李×

去河北省卢县接张×

的女儿。

  下午2时许,林×

来到李×

家中,当得知李×

外出未归时,遂对张×

进行调戏并强行亲吻、搂抱。

表示反对。

  林×

仍继续纠缠。

借口喝水而脱身,去另一房间取出一把小宝剑(金属制工艺品),藏在身后回到原房间。

  当林×

再次调戏时,张×

手持小宝剑朝林×

的胸部猛捅。

  在林×

反抗过程中,张×

又朝其腹部、背部等处连捅二十余下,林×

因心脏被刺破当场死亡。

行凶后,委托李×

之嫂报警,同日天津市×

区公安分局将等候的张×

抓获。

  8月2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天津市×

区公安分局将张×

予以逮捕。

  8月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张×

犯故意杀人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10月30日作出判决认定张×

防卫过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11月4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张×

故意杀人不具有防卫性质为由提出抗诉。

也于11月5日以无罪为由提起上诉。

  一、根据上述案情,撰写刑事抗诉状。

  二、假定你是被告人张×

,请据案情撰写上诉状。

  三、就本案案情撰写二审判决书。

  四、假设二审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以张×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不服,于2001年8月24日提出申诉。

  请就此情形为被告人撰写申诉状。

  五、如被告人的申诉引起再审程序,就此案撰写再审判决书。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张×

,女,19×

年×

月×

日生,汉族,河北省卢县人,天津×

公司职工,住天津市×

区×

路×

号。

  因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7月22日被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上诉人因故意杀人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10月30日作出的(2000)津一中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10月30日(2000)津一中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

"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2款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3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以上刑法条款来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而对合法行为则不能实行"

防卫"

;

(2)必须是对实际存在并且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3)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防卫,而不能对第三者实行;

(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从案件发生过程来看,上诉人与被害人林×

素无矛盾和积怨,没有伤害被害人的动机和目的。

  因上诉人怀疑与其同居的男友李×

有外遇,为澄清真相,而找被害人了解真相,被害人借机对其进行调戏及强行亲吻、搂抱。

  上诉人为免受不法侵害,持小宝剑将被害人

  刺伤,试图阻止不法侵害。

  被害人反抗,欲意对上诉人行凶,上诉人为免遭即将来临的不法侵害,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连刺了几下,制止了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这是法律允许的保护人身不受侵害的正当防卫。

  上诉人正当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的,没有伤害他人,无任何社会危害性。

  上诉人在不得已情形下,持械将被害人刺死,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是相适应的,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也明确规定"

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总之,上诉人的防卫与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精神是相吻合的,具备了法定的正当防卫条件,不应构成犯罪。

  恳请上级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撤销原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

  二000年十一月五日

  附:

本状副本1份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3】

  申请人,周X宝,男,19XX年X月2日出生,汉族,住YX市XX镇村

  申请人于2009年12月5日收到你院已受理原告方X冰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应诉通知,通知申请人在公告发出之日满60天次日起15内提出答辩(公告发出时间是2009年11月16日)。

  现根据本案事实提出对此案管辖权的异议,理由如下:

  LX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

  申请人与原告人的买卖合同关系,没有订立过书面合同,只有是口头协议,而且所谓的第二被告是原告为了本案的管辖权而虚拟设立的,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该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异议人常住地的YX市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你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YX市人民法院审理。

  请予准许。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周X宝

  20X年X月20日

以下内容可在阅读后自行删除。

声明:

1.本合同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标准及最终法律文本,仅供参考。

2.本文本不能作为您的决定或行为的支持依据,使用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

如不能确定,建议咨询相关律师。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应手填。

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欠缺生效要件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但有两例外:

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

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

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

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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