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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药品的虚高定价,使药品定价更加趋于合理,包括合理升高普药的价格,定价程序更加规范等等,是当前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中国药品价格体系形成机制改革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药品价格管理模式中的定价主体已由过去的单一主体向多元化主体转变,定价方法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在不同的阶段都结合了那个时期医药产业的发展特点并受到其它政策的影响,大致分为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实行政府定价,制定出厂价格,各个环节加扣率;

第二阶段是进入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时期,具体是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国家逐步放开药品价格;

第三阶段即国家管理药品价格时期。

中国药价管理原则是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2400余种药品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约占药品品种数量的20%,占市场销售份额的60%左右。

除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外,政府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企业在不突破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竞争情况确定出厂批发和实际零售价格。

政府定价药品以外的其它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据统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1997年到连续20余次降低药品价格,并采取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发改委重新核定了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制定调整了国家医保目录中的1077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降低了近1000种药品价格。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各地药品招标采购情况,按照国家定价要求也大幅度降低了部分省管药品零售价格,几年来累计降价总额约350亿元。

可见,一方面国家降低药品价格的力度不可谓不大,而且药品零售价格指数已经实现负增长,然而,另一方面药品消费额却节节攀升,群众依然感觉药品价格难以承受,可见药品价格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高低与经济体制、流通体制、社会福利体系、市场机制等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二、药品价格体系现状

药品价格一直是公众关心的问题。

经过25次降价、实行了药品招标采购制度、严厉打击医药商业贿赂之后,当前中国的药价依然居高不下,药品费用占到医疗总费用的50%~60%,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中国药品价格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对同名称。

同规格的药品,不同生产厂家标定的价格存在差异,价格差别大的在一倍以上。

信奉“一分钱、一分货”的顾客,往往就挑高价药买。

2.对同一化学成份,不同规格的药品,每片价格差异很显著。

如奥美拉唑胶囊,湖北某制药厂的价格几乎是台州某药业价格的8倍。

同样,如果将另一制药厂生产的奥美拉唑镁肠溶片的规格也定为20mg×

14片,其价格是青岛某药业价格的7倍多、北京某药业生产的奥美拉唑镁肠溶片的4倍。

3.化学成份相同,剂型不同,其价格差异很大。

如陕西某药业生产的法莫替丁片,规格20mg×

24片的价格为5.8元,西安某制药厂生产的规格为2ml的法莫替丁注射液,价格为16元,同规格的注射液天津某药业定价为11.8元,上海某药业定价为14.4元。

4.即使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名称的产品,其规格不同,价格差异也很大。

如某药业生产的猴头健胃灵胶囊,0.34g×

50粒的价格为9.8元,而改为0.34g×

40粒的价格为20元,规格减小,价格反而上升。

5.药品出厂价与零售价之间差额过大。

长沙某药厂,用自己的原料生产的奥美拉唑不含税成本仅8.95元/盒,出厂价定为10元/盒,而最高零售价为70元/盒,存在很大的利润空间。

6.同样一种药,在不同的药店和医院销售,其价格差异很大。

总体来说,一般药店的价格比平价药店的价格高,医院药房价格比一般药店的价格高,城市的药价比农村的药价高。

由此可见,中国药品价格存在不少值得研究的问题,不是单纯经过降价就能够解决的。

三、定价不合理的原因分析

(一)从制药企业角度

1、.对制药企业的控制力度不足。

严格控制药品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的市场准入,是维护良性的市场秩序,控制药品价格的重要手段,可是由于中国企业对市场准入的放松管制,造成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规模小、数量多,中国药品市场己经严重供大于求。

统计显示,截至底中国共有制药企业6000多家,其中大型企业300多家,排名前50位的制药企业的药品销售份额仅为整个药品市场的50%左右,全国共有药品批发企业17000多家、医疗机构16000多家,但有相当数量的药品是经过医疗机构销售出去的。

正常情况下当供大于求时药品价格应当下降,可是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却想尽办法,经过各种方式竞销,造成药品流通市场混乱,加上药品的特殊性,药品价格反倒越来越高,违背了市场价值规律。

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国家对于制药企业的控制不足,致使药品制造业门槛过低,企业过多。

2、部分企业产品科技含量低,重复仿制严重。

药品生产行业是高科技、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的朝阳产业,必须有雄厚的资金保障和技术支持。

中国的制药行业中,多数企业科研资金投入不足,甚至没有投入,大多进行药品仿制,属于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一些大企业虽然有自己的研发机构,但因其投入有限,不能研发出新药品,往往只是改变原产品的剂型和包装。

而国外研发的新药享有专利保护,能够以高价格销售获取利润,从而弥补先前的投入。

如美国阿斯利康生产的胃药“洛赛克”抢占了中国胃药市场。

中国中药的优势也正在被韩国和日本削弱。

中国企业只能靠压缩成本获得利润,从而诱发了假、劣药的滋生。

另外,进口药、合资药和民族药的定价差异又严重干扰了药品市场秩序。

3.少数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国家为了控制药品价格,先后20次对药品进行降价。

部分企业因GMP改造,生产能力增强、生产成本增加,降价压力过大使其无利可得,陷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

如果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生产药品,则所得利润减少。

在对企业的调研中,大部分企业反映市场上有些药品的价格低于标准要求所用原料的成本价格。

很明显少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按GMP要求,偷工减料或低限投料,以此来增加企业的利润。

因此,有人建议国家在指定最高限价时,再规定一个最低限价。

即便如此,在中国当前市场流通不规范的情况下,也不能完全制止假、劣药的出现。

在消费者无法辨认药品真假的情况下,杜绝假、劣药生产,更多的是依靠行业自律和药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从医院角度

1、医院的强势垄断

医院的强势垄断体现在对患者的信息垄断和对药品销售渠道的垄断两方面。

医生与患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患者处于信息劣势,没有能力对药品进行选择和比较,用药决策权完全在医生的手中。

医院在药品终端销售中处于垄断地位,医院成了药品销售的主渠道,有的药品经过医院卖到患者手中,而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竞争。

这两个垄断滋生了医药商业贿赂,进而导致药价的虚高。

2、医院缺乏合理的运营机制。

中国当前非营利性的医院占97%,营利性的医院仅占3%。

国家在发展卫生事业方面投入不足,致使几乎所有医院在生存竞争中都采用了营利性组织的运作模式,如贷款建楼、购置大型设备等。

于是药品、医疗器械等都成为这种畸形的“自我补偿模式”的重要资金来源。

在医药不分家的情况下,医院及其医生的相当一部分收入来自药品销售。

据统计,有的一级医院药品收入约占总收入的70%-80%、二级医院约占50%-60%、三级医院约占30%-50%。

另外,保险制度的不健全进一步推动了药价虚高。

(三)从政府角度

1、政府对医院补偿机制不合理,导致“以药养医”的弊端

公众的健康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政府对公共卫生的投入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前中国的卫生财政投入偏低,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明显。

从绝对值看,中国卫生费用的总量占GDP的比例逐年增长,卫生总费用达到7590亿元,占GDP的5.55%。

而政府对卫生的财政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却呈下降趋势,仅占15.5%,近几年来稍有回升,该比例达17.1%,但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政府补贴逐年减少,劳动收入分配机制不合理,医护人员劳务价值标准少于成本,造成医院不得不经过“以药养医”以维持医院的运行和发展。

医生收入主要参考国家事业单位员工工资水平,与其它高风险、高知识行业相比,收入水平较低。

这种分配机制促使医生选择从其它途径增加收人,而最便捷的途径就是经过药品回扣增加收入,从而使药品在本身价格之上加上了医疗服务的价格。

2、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存在问题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不完善,执行力度差,企业利用改变药品规格及剂型、相互串通、不报价、不投标等行为,使得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施行的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未能实现初衷。

3、药品的定价机制不合理

当前中国的药品价格主要采取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标准以成本加成法为主。

中国近6000多家制药企业,生产几十万种药品,由于政府部门很难获取企业真实的成本信息,也不可能真正核实每种药品的成本。

因此,在政府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成本进行考察至最终确定价格的过程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其间不可避免的道德风险和权利寻租的存在,使得很多药品的价格与成本相背离。

而药品生产成本影响因素众多、变化快,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等因素的改进都会影响药品的成本。

但药品定价权主要掌握在政府手中,一经定价不容易更改。

企业不能随市场的变化而及时调整药价。

从而造成药品生产企业不能按市场规律进行生产。

变相申请新药及改换药品名称等手段以期获得高额利润。

造成同种成分药品有多种不同的商品名,不同厂家经过更换药品商标名以获得高额价格。

4、GMP认证不规范,行业集中度低

医药供应链混乱,中国从1999年强制实行药品GMP认证制度。

由于GMP认证不严,加上地方保护主义、权利寻租等因素,当前有4600多家医药企业经过认证,但并没有真正起到产业结构调整作用,制药企业依然是小、散、乱、多,产品低水平重复建设,行业集中度低。

由于药品价格比成本价格高出许多,促销操作空间大,加上医药批发企业不允许在异地设立仓库,人为制造地方保护主义,限制一些优秀企业做强做大。

造成医药供应链混乱,批发企业数目众多,达17000多家,流通环节冗长,所有权的多次转移必然影响药品的流通速度,增加药品的流通费用。

流通环节过多,大部分利润被流通环节瓜分,药品流通费用占到总费用的30%~40%。

而医药企业利润非常微薄。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提交国务院的《关于改革“以药养医”机制的建议》指出,医药工业企业亏损面达到25.5%。

从而促使生产厂家想方设法把药价定得更高,形成恶性循环。

四、中国药品价格管理体系优化对策

药品定价的依据有待于进一步科学化。

影响药品成本的因素有很多,除原料费用之外,不但有设备与厂房的折旧、人力资源的成本、管理与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利息与税收支出、重组与兼并的费用、研究与开发的投入、社会成本如治理污染等等许多可量化的费用,还包括新产品研制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不可量化的因素。

根据对世界最大15家制药企业的年报分析,制造费用含设备的折旧、生产工人的工资、原料支出等约占销售额的31.51%,销售、管理与财务费用占31,09%,R&

D(researchanddevelopment研究与开发)投入占13.44%。

《财富》杂志对各产业进行调查后得出一个结论,医药产业之因此长期被人看好,其根本原因是医药产业在R&

D方面的重金投入。

在中国,企业仅硬件部分就须花费3000万元左右,才能达到中等生产规模的GMP要求。

可见,药品生产决非人们一般认为的“低成本”,仅仅用药品生产的原料成原来折算药品的价格是不够科学的。

医药行业是技术密集型的产业,新药开发风险大、周期长、耗费资金多。

发达国家制药企业每年平均将药品销售额的16%作为研究开发费,如此巨额的投入,如果不能很快地收回,任何一个企业都不能承担。

因此国外允许企业将开发新药的投入按一定比例打入成本,对新药的定价有特殊政策。

而中国的药品作价办法,虽然从宽掌握新药的利润率,但偏重物质成本,未重点考虑药品的技术附加值,企业开发新药的财力和积极性受到一定制约,这样不利于引导企业走技术进步之路,不适应医药从仿制到创新的过渡。

因此,必须从多方面加强对药品生产、定价和销售的管理,从而形成一个比较合理的药品价格体系。

1、加大政府对药品价格管理的调控力度,严格控制新开办药品企业数量,提高市场准入标准,提高产业集中度

由于中国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和药品市场流通等各项体制尚处于改革进程当中,医药消费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市场制约,必须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直接控制,政府定价是抑制药品价格上涨的有效手段,今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不断增强,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的逐步提高,才能逐步实现药品以市场定价为主。

政府应采用合理科学的价格制定方法,参考各方意见,配备熟悉药品行业的价格管理者,监督检查价格违法行为,制定严格的药品广告规则。

物价部门能够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规定调控药品零售价格,零售以前环节能够淡化,迫使生产流通环节价格相应降低,虚高的水分被挤掉,高折扣也就失去了经济基础。

由政府财政投入来补偿医疗单位收入,将医师收入与处方脱钩,使药品销售环节的回扣和让利对医生处方不产生影响。

另外由于生产技术和工艺在不断进步,生产药品的成本也有波动,需要建立药品价格调节机制以动态反映市场变化,以提高价格对资源的调配作用。

对企业强制实施GMP认证,淘汰不符合认证标准的落后企业,全面提升药品生产企业素质。

逐步提高医药产业的集中度。

中国当前推行的GMP认证标准,在很多方面明显低于国际标准,而且认证经过权在省级,造成各省GMP标准的执行标准不一。

建议按照国际标准重新修订中国的GMP认证标准,对已经经过GMP认证的企业,逐步采用新的标准进行再认证。

完善GMP认证的操作流程,形成认证标准统一、专家评价标准统一、操作流程统一的认证体系。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制假售假、达不到GMP认证标准的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停产,为优势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与空间。

使GMP认证成为政府规制药品生产、提升产业水平、提高医药产业集中度的重要调控手段。

鼓励支持原创性新药加快研究上市。

禁止经过改头换面为赢取暴利的所谓“新药”上市,扰乱药品市场。

2、发展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对药品流通领域流程建立现代物流体系,促进医药产业链的健康发展

积极引进美、日等国成功的医药电子商务经验,招标全程采用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网上招标。

节省药品流通时间,减少药品流通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药品交易全过程实现电子化,中标药品价格在网上公开,避免药商和医院的黑幕交易,降低投标成本,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同时整合医药批发企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在进行药品招标的同时,以地域为单位一并进行物流配送招标,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形成规模效益,培育一批大型医药物流企业,促进医药产业链健康发展。

3、药品定价应兼顾多方利益均衡。

经过总结其它国家价格管理模式的不足能够发现,如果一味降低制药公司的成本,压低药品的价格,有可能无法满足消费者的合理用药需求,影响新药研发的积极性。

为了促进制药行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协调发展,不但要参照药物成本,还要考虑药品的治疗价值、替代疗法的费用、药品销售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经过合理确定药价,使医疗保险方、制药企业和患者等各方利益得到合理平衡。

在制定或调整药品价格管理政策之前,应实行价格听证制度,邀请药品生产、经营、物价、消费、社保、监督管理部门各利益集团和有关专家重复比较不同方案,分析各种方案的利弊及其管理成本,以求达到共赢局面。

4、对专利药品与通用名药品实施差异化价格管理。

由于专利药品的市场竞争是无效而失灵的,根据国际惯例,为了保护制药行业研发药物的积极性,确保新药不断被研制出来,应对专利药和仿制药的价格分开管理。

因为仿制药是在原研药专利失效后才诞生的,仿制药的价格应根据原研药的价格来制订。

能够依据原研药的价格给仿制药规定一个最高限价,这样,仿制药公司就能够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制订自己的价格。

通用名药品占据中国药品市场的主要份额,相互之间可替代性较高,应采用仿制药价格制定递减的政策,在理顺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或加强医疗保险降低费用动力的情况下,充分发挥药品市场的作用力,经过市场竞争调控药品价格。

经过有效的价格管理,来鼓励制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抑制仿制药市场的过度竞争,提升中国医药行业国际竞争力。

5、药品定价的依据与方法应更加科学合理。

医药产业具有高科技、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医药生产企业的所有成本投入及发展动力均来自于出厂价,医药产业15%-20%的R&

D投入是医药产业永葆青春的基石,再考虑到企业必须支付的其它税负与社会职责性负担,仅仅依靠药品的原料成本与药品价格进行比较来反映药品价格“虚高”是不科学的。

药厂如果没有能获得合理的收益水平,从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将使人们对医药产业的投资减少。

从其它国家的价格管理经验来看,药物经济学已被广泛应用到药物价格管理、药品补偿、或共付水平的确定、用药目录的制定以及促进合理用药等多个方面。

澳大利亚的制药公司在申请产品进入《药品报销目》时,必须提供该药的经济学评价结果,如果该药与现有药物相比,其疗效并无明显的优越之处,那么其定价只能与现有药物相同。

如果临床试验表明该药的疗效优于现有药物,那么需对其增加的成本与效果进行经济学分析,以确定是否与拟定的价格相符。

国际上主要制药公司75%的新药已经采用药物经济学研究来确定价格,美国制药公司的50%及欧洲制药公司的38%在美国申请新药登记时都提供了药物经济学研究资料。

6、政府定价部门的职能应优化集中。

由于药品价格管理牵涉到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中国应该将与药品定价的相关职能机构与负责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部门进行优化集中,比如日本的厚生劳动省,主要负责日本的国民健康、医疗服务提供、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药品和食品安全、弱势群体社会救助、劳动就业等职责,其机构设置相当于涵盖了我们的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民政部的医疗救助、劳动社保部的医疗保险、国家质检总局的国境卫生检疫等部门的相关职能。

这样的职能设置,能够使主管部门能够通盘考虑卫生系统的筹资水平和费用控制、供需双方、投资与成本等各方面的情况,形成整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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