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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一般规定8

5.2供电分区8

5.3电压等级8

5.4供电可靠性8

5.5容载比9

5.6中性点接地方式10

5.7短路电流控制10

5.8网络接线11

5.9无功补偿12

5.10电能质量要求13

6高压配电网15

6.1高压配电线路15

6.2高压变电站21

7中压配电网25

7.1中压配电线路25

7.2中压配电设施27

7.3中压配电设备选择28

7.4 配电设施过电压保护和接地29

8 低压配电网30

8.1低压配电线路30

8.2接地31

8.3低压配电设备选择31

9配电网二次部分33

9.1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33

9.2变电站自动化34

9.3配电自动化35

9.4配电网通信36

9.5电能计量36

10用户供电39

10.1用电负荷分级39

10.2用户供电电压选择39

10.3供电方式选择39

10.4居民供电负荷计算40

10.5对特殊客户供电的技术要求40

11节能及环保42

11.1一般规定42

11.2建筑节能42

11.3设备及材料节能42

11.4电磁环境影响42

11.5噪声控制43

11.6污水排放43

11.7废气排放44

附录A 城市配电网高压配电网接线方式45

附录B 城市配电网中、低压配电网接线方式51

附录C 弱电线路等级53

附录D 公路等级54

附录E居民住宅用电负荷需要系数55

本规范用词说明56

引用标准名录57

附:

条文说明58

 

1总则

1.0.1为使城市配电网贯彻国家电力建设方针政策,提高城市供电的可靠性、经济性,保证电能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地级及以上城市配电网的规划、设计。

1.0.3城市配电网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地区电网规划的要求;

2满足城市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用电的需求;

3合理配置电源,提高配电网的适应性和抵御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4积极采用成熟可靠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促进配电技术创新,服务电力市场,取得社会效益;

5促进城市配电网的技术进步,做到供电可靠、运行灵活、节能环保、远近结合、适度超前、标准统一。

1.0.4城市配电网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市配电网urbandistributionnetwork

从输电网接受电能,再分配给城市电力客户的电力网。

城市配电网分为高压配电网、中压配电网和低压配电网。

通常城市配电网为110kV及以下的电网。

其中35kV、66kV、110kV电压为高压配电网,10kV、20kV电压为中压配电网,0.38kV电压为低压配电网。

2.0.2饱和负荷saturationload

指在城市电网或地区电网规划年限中可能达到的、且在一定年限范围内基本处于稳定的最大负荷。

饱和负荷应根据城市或地区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各类电力需求标准制订。

2.0.3分布式电源distribuedpowersource

布置在电力负荷附近,能源利用效率高并及环境兼容,可提供电源或热(冷)源的发电装置。

2.0.4经济评价economicevaluation

经济评价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配电网规划经济评价主要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以及地区电网发展规划的要求,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配电网规划方案的财务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和综合评价,确定最佳规划方案。

经济评价是配电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规划方案的重要依据。

2.0.5财务评价financialevaluation

在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的前提下,从规划方案的角度出发,计算规划方案范围内的财务效益和费用,分析规划方案的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评价方案在财务上的可行性。

2.0.6国民经济评价nationaleconomyevaluation

国民经济评价是在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前提下,从国家经济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计算规划方案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分析规划方案的经济效率、效果和对社会的影响,评价规划方案在宏观经济上的合理性。

2.0.7“N-1”安全准则“N-1”securitycriterion

正常运行方式下,电力系统中任一元件无故障或因故障断开,电力系统能保持稳定运行和正常供电,其他元件不过负荷,且系统电压和频率在允许的范围之内。

这种保持系统稳定和持续供电的能力和程度,称为“N-1”准则。

其中N指系统中相关的线路或元件数量。

2.0.8容载比capacity-loadratio

容载比是配电网某一供电区域中变电设备额定总容量及所供负荷的平均最高有功功率之比值。

容载比反映变电设备的运行裕度,是城市电网规划中宏观控制变电总容量的重要指标。

2.0.9地下变电站undergroundsubstation

变电站主建筑为独立建设、或及其他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建于地下的变电站称为地下变电站,地下变电站分为全地下变电站和半地下变电站。

2.0.10全地下变电站fullyundergroundsubstation

变电站主建筑物建于地下,主变压器及其他主要电气设备均装设于地下建筑内,地上只建有变电站通风口和设备、人员出入口等建筑以及可能布置在地上的大型主变压器的冷却设备和主控制室等。

2.0.11半地下变电站partiallyundergroundsubstation

变电站以地下建筑为主,主变压器或部分其他主要电气设备装设于地下建筑内。

2.0.12特殊电力用户specialconsumer

对电力系统和电力设备产生有害影响、对电力用户造成严重危害的负荷用户称为特殊电力用户。

畸变负荷用户、冲击负荷用户、波动负荷用户、不对称负荷用户、电压敏感负荷用户以及对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的负荷用户都属于特殊电力用户。

3城市配电网规划

3.1规划依据、年限和内容、深度要求

3.1.1城市配电网规划应根据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区电网规划和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编制。

3.1.2配电网规划的年限应及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选择一致,近期宜为5年,中期宜为10年,远期宜为15年及以上。

3.1.3配电网规划宜按高压配电网和中低压配电网分别进行,两者之间应相互衔接。

高压配电网应编制近期和中期规划,必要时应编制远期规划。

中低压配电网可只编制近期规划。

3.1.4配电网规划应在对规划区域进行电力负荷预测和区域电网供电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开展。

配电网各阶段规划宜符合下列规定:

1近期规划应解决配电网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网络建设、改造和调整,提高配电网供电的能力、质量和可靠性。

近期规划应提出逐年新建、改造和调整的项目及投资估算,为配电网年度建设计划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2中期规划应及地区输电网规划相统一,并及近期规划相衔接。

重点选择适宜的网络接线,使现有网络逐步向目标网络过渡,为配电网安排前期工作计划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3远期规划应及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地区输电网规划相结合,重点研究城市电源结构和网络布局,规划落实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通道,为城市发展预留电力设施用地和线路走廊提供技术支持。

3.1.5配电网规划应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规划内容和深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的有关规定,并应包含节能、环境影响评价和经济评价的内容。

3.2规划的编制、审批及实施

3.2.1配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宜由供电企业负责完成,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3.2.2审批通过的配电网规划应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政府规划部门在市政建设中预留线路走廊及变、配电站等设施用地。

3.2.3配电网规划应根据负荷及网络的实际变化情况定期开展滚动修编工作。

对于中低压配电网部分,宜每隔1年进行一次滚动修编;

对于高压配电网部分,宜每隔1年~3年进行一次滚动修编。

3.2.4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配电网规划应进行全面修改或重新编制:

1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地区输电网规划有重大调整或修改时;

2规划预测的用电负荷有较大变动时;

3配电网应用技术有重大发展、变化时。

3.3经济评价要求

3.3.1经济评价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评价工作的法规政策,应以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城市规划为指导。

配电网规划的经济评价主要进行财务评价,必要时可进行国民经济评价。

3.3.2为保证配电网规划方案的合理性,经济评价应符合下列原则:

1效益及费用计算范围相一致;

2效益和费用计算口径对应一致;

3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

3.3.3财务评价指标主要有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期、资产负债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资本金利润率。

财务评价以定量分析、动态分析为主。

动态分析方法主要有财务内部收益率法、财务净现值法、年费用法、动态投资回收期法等。

3.3.4财务评价应遵循“有无对比”原则,即通过有规划和无规划两种情况下效益和费用的比较,求得增量的效益和费用数据,并计算效益指标,通过增量分析论证规划的盈利能力。

1对无规划情况下基础数据的采集,应预测在计算期内由于设备老化、退役、技术进步及其他因素影响而导致的企业存量资产、电量、经营成本等指标的变化。

2对有规划情况下增量的主要财务指标首先应满足国家、行业、企业的相关基准指标要求,其次应不低于无规划情况下存量的主要财务指标。

3.3.5必要时,应按照“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对电价进行测算分析。

3.3.6必要时,经济评价可对投资、负荷增长、电量增长、电价等因素变化产生的影响进行规划方案的敏感性分析。

4城市配电网供电电源

4.1基本原则

4.1.1城市供电电源应包括高压输电网中的220kV(或330kV)变电站和接入城市配电网中的各类电厂及分布式电源。

4.1.2城市供电电源的选择应贯彻国家能源政策,坚持节能、环保、节约用地的原则,积极发展水电、风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4.2对城市发电厂的要求

4.2.1发电厂接入配电网方式,应遵循分层、分区、分散接入的原则。

4.2.2接入配电网的发电厂应根据电厂的送出容量、送电距离、电网安全以及电网条件等因素论证后确定。

发电厂接入电网的电压等级、电厂规模、单机容量和接入方式应符合所在城市配电网的要求。

4.2.3接入配电网的发电厂应简化主接线,减少出线回路数,避免二次升压。

4.2.4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应配置专用的并、解列装置。

4.3分布式电源

4.3.1分布式电源应以就近消纳为主。

当需要并网运行时,应进行接入系统研究,接入方案应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4.3.2配电网规划宜根据分布式电源的容量、特性和负荷要求,规划分布式电源的网点位置、电压等级、短路容量限值和接入系统要求。

4.3.3配电网和分布式电源的保护、自动装置应满足孤岛运行的要求,其配置和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迅速检测出孤岛。

2能对解列的配电网和孤岛采取有效的调控,当故障消除后能迅速恢复并网运行。

3孤岛运行期间,应能保证重要负荷持续、安全用电。

4.4对电源变电站的要求

4.3.1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负荷分布及变电站的建设条件合理确定电源变电站的位置。

4.3.2在负荷密集的中心城区,电源变电站应尽量深入负荷中心。

4.3.3城市电源变电站应至少有两路电源接入。

5城市配电网络

5.1一般规定

5.1.1城市配电网应优化网络结构,合理配置电压等级序列,优化中性点接地方式、短路电流控制水平等技术环节,提高装备水平,建设节约型、环保型、智能型配电网。

5.1.2各级配电网络的供电能力应适度超前,供电主干线路和关键配电设施宜按配电网规划一次建成。

5.1.3配电网络建设宜规范统一。

供电区内的导线、电缆规格、变配电站的规模、型式、主变压器的容量及各种配电设施的类型宜合理配置,可根据需要每个电压等级规定2种~3种。

5.1.4根据高一级电压网络的发展,城市配电网应有计划地进行简化和改造,避免高低压电磁环网。

5.2供电分区

5.2.1为方便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高压和中压配电网应进行分区供电。

5.2.2高压配电网应根据城市规模、规划布局、人口密度、负荷密度及负荷性质等因素进行分区。

一般城市宜按中心城区、一般城区和工业园区分类,特大和大城市可按中心城区、一般城区、郊区和工业园区分类。

网络接线及设备标准宜根据分区类别区别选择。

5.2.3中压配电网宜按电源布点进行分区,分区应便于供、配电管理,各分区之间应避免交叉。

当有新的电源接入时,应对原有供电分区进行必要调整,相邻分区之间应具有满足适度转移负荷的联络通道。

5.3电压等级

5.3.1城市配电网电压等级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电压》GB/T156的有关规定。

高压配电网可选用110kV、66kV和35kV的电压等级;

中压配电网可选用10kV和20kV的电压等级;

低压配电网可选用220V、380V的电压等级。

根据城市负荷增长,中压配电网可扩展至35kV,高压配电网可扩展至220kV或330kV。

5.3.2城市配电网的变压层次不宜超过3级。

5.4供电可靠性

5.4.1城市高压配电网的设计应满足N-1安全准则的要求。

高压配电网中任一元件(母线除外)故障或检修停运时应不影响电网的正常供电。

5.4.2城市中压电缆网的设计应满足N-1安全准则的要求;

中压架空网的设计宜符合N-1安全准则的要求。

5.4.3城市低压配电网的设计,允许低压线路故障时损失负荷。

5.4.4城市中压用户供电可靠率指标不宜劣于表5.4.4的规定。

表5.4.4供电可靠率指标

供电区类别

供电可靠率(RS-3)(%)

累计平均停电次数

(次/年.户)

累计平均停电时间

(小时/年.户)

中心城区

99.90

3

9

一般城区

99.85

5

13

郊区

99.80

8

18

注:

1、RS-3是指按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引起停电的供电可靠率;

2、工业园区形成初期可按郊区对待,成熟以后可按一般城区对待。

5.4.5对于不同用电容量和可靠性需求的中压用户应采用不同的供电方式。

电网故障造成用户停电时,允许停电的容量和恢复供电的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回路供电的用户,失去一回路后应不损失负荷;

2三回路供电的用户,失去一回路后应不损失负荷,失去两回路时应至少满足50%负荷的供电;

3多回路供电的用户,当所有线路全停时,恢复供电的时间为一回路故障处理的时间;

4开环网络中的用户,环网故障时,非故障段用户恢复供电的时间为网络倒闸操作时间。

5.5容载比

5.5.1容载比是评价城市供电区电力供需平衡和安排变电站布点的重要依据。

实际应用中容载比可按下式计算:

RSP=S∑i/Pmax

式中:

RSP——某电压等级的容载比(MVA/kW);

S∑i——该电压等级变电站的主变容量和(MVA);

Pmax——该电压等级年最高预测(或现状)负荷(MW)。

注:

1、计算S∑i时,应扣除连接在该电压网络中电厂升压站主变压器的容量和用户专用

变压器的容量;

2、计算Pmax时,应扣除连接在该电压网络中电厂的直供负荷、用户专用变压器的负荷

以及上一级电源变电站的直供负荷。

5.5.2规划编制中,高压配电网的容载比,可按照规划的负荷增长率在1.8~2.2范围内选择。

当负荷增长较缓慢时,容载比取低值,反之取高值。

5.6中性点接地方式

5.6.1电网中性点接地方式应综合考虑配电网的网架类型、设备绝缘水平、继电保护和通信线路的抗干扰要求等因素确定。

中性点接地方式分有效接地和非有效接地两类。

5.6.2中性点接地方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0kV高压配电网应采用有效接地方式,主变压器中性点应经隔离开关接地;

266kV高压配电网,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不超过10A时,应采用不接地方式;

当超过10A时,宜采用经消弧线圈接地方式;

335kV高压配电网,当单相接地电流不超过10A时,应采用不接地方式;

当单相接地电容电流超过10A、小于100A时,宜采用经消弧线圈接地方式,接地电流宜控制在10A以内;

接地电容电流超过100A,或为全电缆网时,宜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其接地电阻宜按单相接地电流1000A~2000A、接地故障瞬时跳闸方式选择;

410kV和20kV中压配电网,当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10A时,应采用不接地方式;

当单相接地电容电流超过10A、小于100A~150A时,宜采用经消弧线圈接地方式,接地电流宜控制在10A以内;

当单相接地电流超过100A~150A,或为全电缆网时,宜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其接地电阻宜按单相接地电流200A~1000A、接地故障瞬时跳闸方式选择;

522OV和380V低压配电网应采用中性点有效接地方式。

5.7短路电流控制

5.7.1短路电流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短路电流控制水平应及电源容量、电网规划、开关设备开断能力相适应;

2各电压等级的短路电流控制水平应相互配合;

3当系统短路电流过大时,应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5.7.2城市高、中压配电网的短路电流水平,不宜超过表5.7.2的规定。

表5.7.2高、中压配电网的短路电流控制水平

电压等级(kV)

110

66

35

20

10

短路电流控制水平(kA)

31.5/40

31.5

25

16/20

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低压母线短路电流限值宜取表中高值。

5.7.3当配电网的短路电流达到或接近控制水平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合理的限流措施。

宜采用下列限流措施:

1合理选择网络接线,增大系统阻抗;

2采用高阻抗变压器;

3在变电站主变压器的低压侧加装限流电抗器。

5.8网络接线

5.8.1网络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供电可靠性和运行灵活性的要求;

2应根据负荷密度及负荷重要程度确定;

3应及上一级电网和地区电源的布点相协调;

4应能满足长远发展和近期过渡的需要;

5应尽量减少网络接线模式;

6下级网络应能支持上级网络。

5.8.2高压配电网常见的接线方式有链式、T型、辐射式等,接线方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中心城区或高负荷密度的工业园区,宜采用链式、3T接线;

2在一般城区或城市郊区,宜采用2T、3T接线或辐射式接线;

3高压配电网接线方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8.3中压配电网接线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城市的规模和发展远景优化、规范各供电区的电缆和架空网架,并根据供电区的负荷性质和负荷密度规划接线方式;

2架空配电网宜采用开环运行的环网接线。

在负荷密度较大的供电区宜采用“多分段多联络”的接线方式;

负荷密度较小的供电区可采用单电源辐射式接线,辐射式接线应随负荷增长逐步向开环运行的环网接线过渡;

3电缆配电网接线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配电网宜采用互为备用的“N-1”单环网接线或固定备用的“N供一备”接线方式(N不宜大于3)。

中压电缆配电网各种接线的电缆导体负载率和备用裕度应符合表5.8.3的规定。

表5.8.3中压电缆配电网电缆导体负载率和备用裕度

接线方式

选择电缆截面的负荷电流

馈线正常运行负载率(kr%)

和备用富裕度(ks%)

事故方式馈线负载率

(kr%)

2-1

馈线均按最大馈线负荷电流选择

kr≤50,ks≥50

kr≤100

3-1

kr≤67,ks≥33

N供-1备

工作馈线按各自的负荷电流选择,备用馈线按最大负荷馈线电流选择。

工作馈线:

正常运行负载率

kr≤100

备用馈线负载率:

1、组成环网的电源应分别来自不同的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的不同段母线。

2、每一环网的节点数量应及负荷密度、可靠性要求相匹配,由环网节点引出的放射支线不宜超

过2级。

3、电缆环网的节点上不宜再派生出孤立小环网的结构型式。

2)在负荷密度较高且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的供电区,可采用双环网接线方式;

3)对分期建设、负荷集中的住宅小区用户可采用开关站辐射接线方式,两个开关站之间可相互联络;

4)中压配电网接线方式应符合本规定附录B的规定。

5.8.4低压配电网宜采用以配电变压器为中心的辐射式接线,相邻配电变压器的低压

母线之间可装设联络开关。

5.8.5中、低压配电网的供电半径应满足末端电压质量的要求,中压配电线路电压损

失不宜超过4%,低压配电线路电压损失不宜超过6%。

根据供电负荷和允许电压损失确定的中低压配电网供电半径不宜超过表5.8.5所规定的数值。

表5.8.5中、低压配电网的供电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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