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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婚假申请书Word格式.docx

根据国家《婚姻法》及公司的相关规定,本人结婚登记合法有效,并属于晚婚,现按规定申请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正式休婚假,预计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天,其中国家规定婚假_____天、晚婚假_____天。

请学校领导核实情况,安排人员接手本人休假期间应该从事的工作。

为便于假前顺利开展工作交接工作,盼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批示是否同意本人休假的意见。

特此申请,恳望批准!

附:

晚婚婚假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

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

一、北京: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二、上海: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4]

三、天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

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

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四、重庆:

婚假5天+晚婚假10天=15天

1、一、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

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2、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

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

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

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五、安徽:

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

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6]

六、福建:

晚婚的婚假=15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

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

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七、甘肃:

晚婚的婚假=30天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

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八、广东: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

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九、广西:

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

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

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十、贵州: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

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

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

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

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

十一、河北: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

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

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十二、河南:

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

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十三、黑龙江: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

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十四、湖北: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十五、湖南: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

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

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十六、吉林: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十七、江苏: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

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

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八、江西: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

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

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

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十九、辽宁: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

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二十、内蒙古: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

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

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

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二十一、宁夏: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资金照发。

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

二十二、青海: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

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

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二十三、山东:

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十四、山西:

晚婚的婚假=1个月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

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

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

二十五、陕西: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

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六、四川: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二十七、新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二十八、云南: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

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

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

二十九、浙江: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

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三十、中国人民解放军: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

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

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

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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