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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的裁撤、合并、分设或改变隶属关系时,须全面核对账务和清查资产,办理业务交接手续。

第二节会计人员及岗位管理

会计人员上岗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并接受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还必须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会计岗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并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

设置会计岗位遵循的原则是:

有利于分工协作;

有利于相互制约;

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会计人员应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重要会计岗位人员要实行强制休假制度。

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村镇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坚持诚信原则,遵守职业道德。

(三)依据岗位职责,办理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管理。

(四)保守商业秘密,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会计信息。

会计人员具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要求开户单位或本行其他业务部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二)有权拒绝办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制度的事项,并向本行行长反映。

行长坚持办理的,会计人员有权向监管部门反映。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普通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行长或经行长授权的分管行长监交。

第三章会计确认

第一节资产的确认

资产是指村镇银行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村镇银行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符合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村镇银行;

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放款项、拆出资金、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贷款及垫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类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抵债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等。

第二节负债的确认

负债是指村镇银行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

符合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村镇银行;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负债主要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吸收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预计负债、应付债券、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第三节所有者权益的确认

所有者权益是指村镇银行的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四节收入的确认

收入是指村镇银行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村镇银行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兑损益、其他业务收入等。

按照权责发生制于资产负债表日、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益日以及资产、负债的处置日,确认各项收入。

第五节费用的确认

费用是指村镇银行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出。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村镇银行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在确认费用时,必须严格划分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本期费用和下期费用的界限。

营业成本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资产减值损失等。

营业费用是指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不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支出等。

按照权责发生制、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在资产负债表日、费用发生时,确认各项成本费用。

第六节利润的确认

利润是指村镇银行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利润项目主要包括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第四章会计计量

第一节计量属性

村镇银行对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时,应按照规定的计量属性及计量方法确定其金额。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

第二节资产的计量

存放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款类投资、贷款及垫款、持有至到期投资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按照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当合同利率和实际利率相差很小时,可采用合同利率代替实际利率。

衍生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记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记入权益。

长期股权投资根据相关规定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并定期进行减值测试,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

抵债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定期进行减值测试,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

固定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按期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减值测试,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

无形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无形资产应定期进行减值测试,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

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根据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款抵减、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及适当的税率计算确定,并定期复核。

第三节负债的计量

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吸收存款、应付债券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按照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衍生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记入当期损益。

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并定期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按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及适当的税率计算确定。

第五章会计记录

第一节会计科目与账户

会计科目包括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

表内科目包括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及损益类科目。

表外科目核算或有事项以及需要备忘或控制的业务事项,主要包括:

或有事项类科目、备查登记类科目及其他。

会计科目的制定遵循如下原则:

(一)会计科目按照资金性质、业务特点、核算和经营管理要求设置。

(二)依据重要性原则对需要单独反映的业务事项单设科目反映,对非重要业务事项予以合并反映。

(三)会计科目应保持相对稳定性,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一贯性及可理解性。

会计科目在年度中间发生修改变更的,应填制蓝字借、贷凭证通过分录结转;

在年度终了发生修改变更的,应编制新旧科目对照表办理结转。

在会计科目下设置账户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核算对象将账户分为客户账户和内部账户。

其中客户账户包括:

人民币结算存款账户、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特种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贷款账户、受托代理类账户;

内部账户包括:

内部损益类专用账户、内部资产负债类专用账户、内部表外专用账户、内部一般通用分户、其他内部账户。

第二节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或事项的原始记录和记账依据。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应根据原始凭证填制,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会计凭证的填制遵循如下基本规定:

(一)会计凭证的填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反映真实、数字准确。

通过计算机系统产生的会计凭证,也应具备规定的要素。

(二)手工填制会计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

(三)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相关印章。

(四)应由客户填写的会计凭证,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代填。

(五)机制凭证原则上不得手工填制,遇系统故障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计算机无法打印时,应经业务主管授权后,采用手工方式填制机制凭证。

当日对外营业时间受理的收、付款凭证,必须当日进行账务处理,各项会计业务应于营业日当日结账。

会计凭证应按日以传票号的先后顺序装订。

已装订成册的凭证,应在凭证封面上编写号码,并及时登记入库保管。

第三节会计账簿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基本账簿和辅助账簿。

基本账簿包括流水账、分户账、总账,辅助账簿包括登记簿、余额表等。

会计账簿的登记应遵循如下基本规定:

(一)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对象,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会计账簿的登记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简明。

(三)凡以计算机输入分户账数据的,应进行事后复核。

(四)计算机不能处理的部分账务记载,应保留手工账务或登记簿,并做到字迹清晰。

每日、定期或不定期必须进行账账、账实、账证、账表核对,每月进行内外账的核对。

内外账核对包括与人民银行往来、同业往来以及企业往来等各项往来发生额和余额的核对。

银企对账应遵循“工作岗位独立、对账人员分离”的原则。

对账工作由会计及客户部门共同完成。

经办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账务核对后,应在有关账、簿、卡上签章确认,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第四节记账规则

会计凭证、账、折、报表的金额单位,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外币记账单位遵循国际惯例。

会计凭证、账、折、报表的各种代用符号和文字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各种代用符号:

第×

号为“#”;

每个为“@”;

人民币元为“¥”;

年、月、日简写顺序自左而右,为“年/月/日”;

年利率为“年%”;

月利率为“月‰”;

日利率为“日0/000”。

外币符号遵循国际惯例。

(二)阿拉伯数字不能连笔书写。

阿拉伯数字前写有“¥”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元”字;

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一律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应以“0”补足,或者用“—”代替。

(三)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正楷或行书字书写,不得任意造简化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

大写数字金额前应有人民币字样,“人民币”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手工进行账务处理时,记账遵循如下规则:

(一)账簿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载,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字迹清晰,摘要清楚,不得弄虚作假。

(二)记账应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碳素笔书写,复写账页可用蓝色圆珠笔、双面蓝色复写纸书写。

红色墨水、红色复写纸和红色圆珠笔只用于划线和冲账以及规定用红字批注的有关文字说明。

(三)账簿上的一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或用药水销蚀。

(四)账簿上所写文字及金额,应占全格二分之一。

摘要栏文字在一格不能填写完整时,可连续在下一格填写,但其金额应填在文字最后一格的金额栏内。

金额结平时,应在金额栏的“借或贷”栏填写“平”,金额栏以“—0—”表示。

(五)因漏记使账页发生空格时,应在空格的摘要栏内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

运用计算机记账时,遵循如下规则:

(一)计算机的输入及授权的操作必须由有权人办理,非有权人不得输入任何数据或进行任何授权。

有权人在完成金融性交易或重要非金融性业务处理后,必须打印要素齐全的会计凭证或账簿。

凭证或账簿未打印柜员代号和姓名的,应签章确认。

(二)数据输入必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办理,做到数字准确,摘要齐全,处理及时。

(三)记账时应先记账后签发回单;

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

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

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

代收他行票据,收妥抵用。

发现会计差错需要进行更正的,应该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批后区分当日差错、年内差错和以前年度差错进行分别处理,并保留更改记录。

(一)当日差错可采用手工红字划销或计算机抹账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年内差错需采用红字冲账或蓝字补账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不重要的以前年度差错,直接调整发现当年的损益及其他项目金额。

(四)重要的以前年度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

第五节有价单证与重要空白凭证

有价单证是指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其一经签发即成为必需偿付的信用凭证。

包括: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定额本票以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管理。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银行印制的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

有价单证与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纳入会计管理范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有价单证必须通过表外科目核算,采用复式记账法,按票面金额记账。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通过表外科目核算。

均用假定价格每份1元记账,并登记凭证起讫号码。

第六节会计印章

会计印章分为结算类会计印章和一般会计印章。

会计印章由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机构会计主管部门统一刻制颁发,其他机构不得自行刻制。

会计印章的领取实行双人签领制度,并出具本机构介绍信或有效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件,在相关登记簿上预留印模,注明启用日期,并由领用人签章。

会计印章实行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固定存放;

临时离岗,人离章收;

不得私自授受会计印章。

非经办人员不得动用会计印章,非营业时间必须入库或保险箱、柜保管。

会计印章停止使用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停用或销毁手续。

会计印章的停用和销毁必须登记造册,并在相关登记簿上登记并签章。

会计签章是本行在会计凭证和会计资料上表明并确认自己真实身份及交易合法性的标识,包括印章、签名或者签名加印章。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按规定签章。

采用计算机系统处理的会计资料,可以通过系统输出打印的姓名和代码代替经办、复核的柜员印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打印柜员号和姓名的凭证必须加盖印章。

会计印章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

严禁超范围使用会计印章,严禁在空白会计凭证、账簿上预先留盖会计印章和个人名章。

会计人员的个人名章、操作密码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由本人使用,妥善保管。

第七节会计电算化管理

会计电算化是计算机技术在会计工作中的应用,即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人工记账、算账、报账,以及对会计信息进行分析、利用和保存的过程。

会计电算化包括会计核算电算化、会计管理电算化、会计决策电算化。

其工作流程包括需求管理、开发管理、验收管理、推广管理和运行管理。

会计电算化要坚持“统一性、规范性、效益性、安全性”的基本原则。

即会计电算化工作由指定部门统一管理、统筹规划;

会计电算化必须遵循各项会计政策、会计原则和会计规范;

会计电算化必须充分兼顾业务拓展、系统质量和成本效益;

会计电算化必须具备故障应急、数据恢复、严格保密和高效内控等安全管理措施。

会计电算化系统由指定部门统一组织进行需求设计、系统开发、验收及推广。

第六章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会计报告是对外提供的反映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六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报告,按公历起讫日期编制。

第十七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业务状况表和其他相关附表。

第十八条附注是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十九条村镇银行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办理年度决算。

第二十条年度决算前,应根据相关规定清查、核实账务及各项财产。

第二十一条年度决算日,应核对账务,结转损益。

第二十二条度决算日后,应根据相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各种决算报表及决算说明等决算文件。

第二十三条村镇银行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者发生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时,须按照权限及相关处理流程,对报表数据进行调整,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七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会计档案是村镇银行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包括以纸质及磁性介质形式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村镇银行应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电子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销毁等操作。

第二十六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

定期保管的期限分为15年、5年和3年三种。

第二十七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年度1月1日算起。

第二十八条同一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应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

电子会计档案必须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各级机构应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库(柜)。

对会计档案应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机构分设后,原机构保留的,会计档案继续由原机构保管;

不保留原机构的,会计档案应经分设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

机构撤并的,会计档案应移交账务接收机构保管。

第三十一条会计档案的查询、调阅、保管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

内部和外部查阅会计档案均应进行相应登记。

第三十二条内部调阅会计档案需经会计部门主管人员和会计档案管理部门主管人员批准;

法律、法规规定有档案查阅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本行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核准。

第三十三条移交会计档案,应严格按移交手续办理,涉及变更会计档案管理部门的,还应由有权人签署意见,移交双方都应签字盖章。

第三十四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符合销毁条件的,应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指定机构会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销毁。

第三十五条已满保管期的会计档案,如尚有未了债权、债务、案件或账务未查清,应待债权债务明确、案件终结或账务查清后,再按规定销毁。

第八章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村镇银行应按照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会计内部控制体系,实现会计监督职能,确保各项业务核算的真实性、正确性。

第三十七条村镇银行应当加强对会计内部控制及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包括持续性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等。

第三十八条村镇银行应当结合会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对会计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会计内部控制缺陷,应当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进行报告。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行长和会计主管部门汇报。

第四十条村镇银行通过建立会计监管体系,实施会计监管活动,履行会计内部控制体系的要求,实施会计内部控制。

第九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村镇银行应建立健全会计管理综合考核机制,对辖属机构会计制度执行、会计工作质量、会计部门职责履行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十二条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给予表扬、奖励。

第四十三条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人员,若单位负责人通过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四条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账务错乱或使银行客户资金遭到损失的会计人员,应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本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对内部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账务差错及案件严重的机构,要追究会计机构负责人、单位(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附则

本制度由农村金融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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