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657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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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57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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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57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A0657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目

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

资产处置收入

赔偿收入

资产计税基础

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1

2

3

4

5(4-2-3)

6(1-5)

1

一、现金及银行存款损失

2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3

其中: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

4

逾期一年以上的小额应收款项损失

5

三、存货损失

6

其中:

存货盘亏、报废、损毁、变质或被盗损失

7

四、固定资产损失

8

其中: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

9

五、无形资产损失

10

其中:

无形资产转让损失

11

无形资产被替代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形成的损失

12

六、在建工程损失

13

其中: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

14

七、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15

其中: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非正常死亡、被盗、丢失等产生的损失

16

八、债权性投资损失(17+22)

17

(一)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18+21)

18

1.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

19

其中:

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含)以下的贷款损失

20

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贷款损失

21

2.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

22

(二)非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

23

九、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24

其中:

股权转让损失

25

十、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6

十一、打包出售资产损失

27

十二、其他资产损失

28

合计(1+2+5+7+9+12+14+16+23+25+26+27)

29

其中:

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

【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纳税人在第1至27行按资产类型填报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情况,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第1行至27行应填报总机构和全部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情况,并在第29行填报各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汇总情况。

1.第1行“一、现金及银行存款损失”:

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现金损失和银行存款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第2行“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3.第3行“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

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中,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当年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4.第4行“逾期一年以上的小额应收款项损失”:

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中,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5.第5行“三、存货损失”:

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存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6.第6行“存货盘亏、报废、损毁、变质或被盗损失”:

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存货损失中,存货盘亏损失、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以及存货被盗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7.第7行“四、固定资产损失”:

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8.第8行“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

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报废、毁损损失以及被盗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9.第9行“五、无形资产损失”:

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0.第10行“无形资产转让损失”:

填报纳税人当年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1.第11行“无形资产被替代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形成的损失”:

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中,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2.第12行“六、在建工程损失”:

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在建工程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3.第13行“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

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在建工程损失中,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4.第14行“七、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5.第15行“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非正常死亡、被盗、丢失等产生的损失”:

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中,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以及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6.第16行“八、债权性投资损失”:

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7.第17行“

(一)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

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8.第18行“1.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

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符合财税〔2015〕3号规定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形成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9.第19行“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含)以下的贷款损失”:

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中,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含)以下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0.第20行“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贷款损失”:

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中,单户余额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1.第21行“2.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

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除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以外的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2.第22行“

(二)非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

填报非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3.第23行“九、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4.第24行“股权转让损失”:

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中,因股权转让形成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5.第25行“十、通过各种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6.第26行“十一、打包出售资产损失”:

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形成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7.第27行“十二、其他资产损失”:

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其他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8.第28行“合计”行次:

填报第1+2+5+7+9+12+14+16+23+25+26+27行的合计金额。

29.第29行“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

填报跨地区经营企业各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二)列次填报

1.第1列“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对应项目的资产损失金额。

2.第2列“资产处置收入”:

填报纳税人处置发生损失的资产可收回的残值或处置收益。

3.第3列“赔偿收入”: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取得的相关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

4.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

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税基础,含损失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第5列“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

填报按税收规定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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