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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天津市月佳广场1#项目

1.2工程地点:

天津市武清区大桥道与育才路交汇处

2、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及内容

2.1承包范围:

月佳广场1#项目所有通风空调、采暖、防排烟等工程。

2.2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本专业需要的一切施工机具、包施工照明线路和灯具安装及费用、包承包范围内的预埋工程、包施工后的孔洞塞补、包本专业的地下埋管和管坑土方挖填及夯实、包进退场路费、包劳保及劳保用品和社保费用及赶工费、包办理暂住手续、包安全教育合格证等手续和费用、包水电使用费、包管理费、包交验、包检测、包维修及所有与分包工程相关的一切事项。

2.3工程内容:

按施工图纸范围内的通风、空调、防排烟、采暖工程要求的全部内容。

安装、调试、防雷接地系统等全部内容。

3.工期

3.1总工期:

日历天;

3.2本工程暂定开工日期为年月日,暂定竣工日期为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4.合同价款

4.1合同为固定总价(人民币):

肆佰伍拾万元(¥4500000.00元);

4.2计价方式:

固定总价包干;

4.2.1总价包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安装、材料价及任何市场差价、管理费、综合费率、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任何收费、税金(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进口关税及工程税等)、必须的加班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利费、包装空运、国外及本地仓储、运输、货品迟到工地的窝工费等直至交付甲方正常使用的所有费用;

本工程若发生签证、洽商、变更等,合同总价不再调整。

4.2.2合同总价是指按照图纸、规范、地区要求而完成的价格。

4.2.3合同总价包括工资、物料、损耗量、税项、包装、运输、保险、贮存、机械、管理、超时工作、监督、直接费、间接费等费用、奖金、利润、风险金及其它所有因履行合同的要求之所需费用;

4.2.4合同总价中已包含脚手架及施工用水用电的相关费用;

4.2.5人防通风系统检测验收的相关费用均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4.2.6合同总价已包括由于政府行为的交通管制和停工要求,以及停电、停水、二次搬运、施工场地可能不足、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的设计、施工、安装、运行和维护的一切费用和工期以及各种可能影响施工的因素并采取合理措施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所增加的费用;

4.2.7合同总价已包括涉及为避让强电桥架、消防管道、梁、柱、设备等可能额外增加的风管管道工程量的相应费用。

7.付款方式:

7.1根据发包人付款情况付款;

7.2完成工程总量50%时,付已完工程的50%;

7.3工程全部完工后付50%,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付至工程款95%。

7.4工程款5%为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一月内付清。

9、材料、设备供应

9.1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向甲方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9.2由于乙方供应材料设备、供货数量、质量、规格及供货时间等出现问题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9.3乙方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及二次搬运等场内所需一切工作。

9.4乙方采购的全部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及本分包合同规范技术要求。

本分包工程严禁使用一切有毒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含铅油漆、石棉、甲醛或含多氯聚苯的物料等)进行施工。

所用的一切物料必须是全新的,具有出厂合格证书和质保书。

9.5甲方限制品牌由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订购前乙方须按甲方要求进行材料设备的报批报审,应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交能清楚说明材料设备品牌、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生产数据的资料或样本,经甲方批准后方可使用。

9.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自制提供一套材料设备(除特别大的样品外)样品,送到甲方现场办公室供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审批,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订购,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倘若实际使用的材料与样品有差异,视为乙方违约。

10、材料设备的检验与管理

10.1本分包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在用于本分包工程之前,均应根据标准和规范要求,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乙方负责取样并送当地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或无法取得使用批准的材料不得用于本分包工程。

10.2乙方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正式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填写材料设备进场检验验收申请表,向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出厂检测报告,申请材料设备进场检验验收。

10.3如甲方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或本分包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或本分包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11、工程质量

11.1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和规范。

若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及地方标准有异,则按要求较高者执行。

11.2本工程质量等级应不低于《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11.3乙方就本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

因乙方质量控制不力造成的工程损坏,由乙方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1.4对现场不符合工程规范、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施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可要求乙方返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1.5工程质量保证期为3年,保质期至工程竣工交验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12、质量检验

12.1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12.2没有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

12.3无论甲方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

如检验合格,则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

如检验不合格,则乙方应拆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安全施工

13.1安全生产及防护措施

13.1.1乙方应遵守适用于本分包工程的任何安全规则和总包单位制订的现场安全规则,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施工期间乙方须对其现场所有雇员的安全负责,切实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其所有施工人员严格遵守现场安全规则及适用于本分包工程的任何安全规则。

13.1.2乙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造成的一切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13.1.3乙方应为其员工提供所必须的安全帽、安全带、护眼罩、口罩等防护设备。

13.1.4乙方须在现场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专职安全员,全职负责及督促落实全部安全生产措施。

13.2消防设备

13.2.1乙方应严格遵守现场的消防管理制度,在现场储存或正在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时,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必须严格遵守“用火证”管理,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设施。

13.2.2乙方应对其雇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及基本操作培训。

14、文明施工

14.1乙方应严格遵守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施工期间保持施工作业区及所有货棚、工棚、仓库和办公室等临时设施的清洁卫生。

14.2乙方必须保护所有公共财产、道路及公共设施,如果由于乙方的疏忽造成任何损坏,需负责修复并承担一切费用和罚款。

14.3尽管甲方配有保安在工地负责保安看管工作,但乙方仍须保管好置于现场的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等;

贵重或容易丢失的材料设备尽量存放于自建的仓库中上锁,自行负责仓库保安工作;

若乙方认为必要,允许其在现场自设保安负责现场材料设备的看管。

14.4乙方须遵守现场管理,禁止现场内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否则将处以罚款。

14.5乙方必须及时清除一切因其施工所致的垃圾、废弃物、剩余材料等。

如乙方不及时清理,甲方可另委托他人进行清理工作,并由乙方负责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15、已完工程及材料、设备保护

15.1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乙方负责保护。

任何乙方需使用总包已完成的工程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总包单位的许可。

乙方施工过程中对总包工程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及承担费用。

15.2乙方应为任何已完成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有效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对工程施工的任何影响和减少可能的损失。

15.3若由于乙方的原因所引起的任何损坏,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5.4从工程开工至工程移交结束期间,若现场发生偷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6、甲方责任和义务

16.1提供施工现场用水、电接驳点。

16.2提供现场保卫,负责现场保安;

提供现场有关规章制度,要求乙方遵照执行。

16.3为乙方进场施工提供方便,负责提供乙方进场施工生产必须的场地和通道。

16.4土建施工配合和施工总协调,对乙方提出施工进度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负责完成有关配合乙方的土建项目施工,不影响乙方施工;

参加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16.5指定区域设置垃圾堆放点,并负责垃圾清理、外运及消纳工作;

同时提供现场临时卫生设备的使用。

17、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7.1乙方须接受并执行甲方、监理工程师的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一切合理指令,积极配合施工,遵守现场管理规章制度。

17.2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材料设备、劳务进场计划,供审批;

17.3保证现场内有足够的、技能满足要求的劳务人员;

17.4保证材料设备在合适时间进场,满足工程进度要求,所有材料设备不得过早或过迟进场,否则甲方有权就此提出处罚或索赔;

17.5在工作面的接收及移交时与土建方及上下工序分包人办理交接手续;

17.6负责在施或已完工部分的成品保护,协助甲方及其他分包人已实施的成品、半成品保护;

17.7乙方须保存好所有材料设备的购货发票、货单或收据,以及购货合同、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等,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出示上述资料的原件供查阅,乙方有义务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副本给甲方。

17.8乙方须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按时支付工人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18、竣工验收

18.1当乙方已按本合同要求、工程规范和图纸完成本工程全部工作,本工程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乙方须准备及提交“竣工报告书”等一切竣工验收资料,申请竣工验收。

18.2乙方应至少提前14天将竣工验收日期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说明在该日期工程将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18.3若因为乙方的原因未能按时通过竣工验收所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8.4双方同意对工程质量的认定产生争议时,提出工程质量异议的一方可委托本地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最终、唯一依据,对方不得对该依据提出任何异议。

有关的检测费用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各方承担数额,经鉴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检测费用由提出工程质量异议的一方承担,反之,则由对方承担。

19、违约 

19.1乙方不履行本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本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9.1.1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违约金(或罚款)经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字即可生效,甲方仅负责通知乙方;

19.1.2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除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19.1.2.1双方约定的工期计划,由于乙方原因拖延10天未完成的;

19.1.2.2产品质量及安装质量达不到本合同规定及国家标准规定。

19.1.2.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所有违约金(或罚款)及赔偿金可以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19.2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工期10天未完成的,在合同延续执行期间,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0.2%的违约金。

该项违约金,不能免除因本工程不能按时通过验收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9.3若乙方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9.4若发生下列情况,属甲方违约:

19.4.1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使本分包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

19.4.2由于甲方违约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20、转让和再分包

乙方不得将本分包合同转让或将部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再分包。

否则,乙方应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1、争议

本分包工程施工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合同有效性

本合同连同附件,均应为书面形式并有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叁分,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单位: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本建筑安装工程发(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天津市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天津市月佳广场1#项目工程

2、工程地点:

3、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本专业需要的一切施工机具、包施工照明线路和灯具安装及费用、包承包范围内的预埋工程、包施工后的孔洞塞补、包本专业的地下埋管和管坑土方挖填及夯实、包进退场路费、包劳保及劳保用品和社保费用及赶工费、包办理暂住手续、包安全教育合格证等手续和费用、包水电使用费、包管理费、包交验、包检测、包维修及所有与分包工程相关的一切事项。

二、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天津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等。

3、乙方在施工前应认真勘察现场,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消防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消防工作,甲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监察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的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察和指导。

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按期限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9、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

一经施工,就表示该乙方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后果自行负责。

10、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有由乙方自备。

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和租赁,应有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定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

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受,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在使用过程中,用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1、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如确实需要拆除变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2、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天津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

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

13、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

电焊、气焊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

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4、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器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5、乙方对现场所有因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所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及安全指标承担全部责任。

16、本协议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单位双方,如遇有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法规对照执行。

17、本协议同工程合同同时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电话: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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