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规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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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720建设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A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70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JGJ4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DB37/T1645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验收标准
3.术语和定义
GB/T5907、GB/T14107、GB50045、GB50084、GB50098、GB50116、GB50140、GB50222、GB50016、JGJ48、GA503、GA703、DB37/T164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人员密集场所
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2公众聚集场所
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3.3公共娱乐场所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
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4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
单位指定的负责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
3.5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主要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6“九小场所”
指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围的小型餐饮、购物、住宿、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场所。
包括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床位数50张以下的小旅馆,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3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5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职工总人数50人以下或者设有30人以下员工集体宿舍的小生产加工企业,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等。
3.7多产权、多家单位合用同一建筑物
同一个建筑物有多个产权单位共同使用,或多个产权单位和租赁单位共同使用,或有多个租赁单位共同使用该建筑物。
3.8消防疏散引导箱
是指在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时,疏导员指引和协助其他人员疏散必须的器材设备箱,主要包括:
荧光棒、移动式应急疏散指示牌、扩音器、防烟呼吸器、自发电式手电、反光背心、消防斧、口哨、毛巾、水等应急设备。
3.9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
靠近建筑,供举高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的操作场地。
3.10专职消防队
由专职灭火的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能够每日24h备勤的消防组织。
3.11志愿消防队
由本场所从业人员组成,平时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定期接受消防训练;
发生火灾时能够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消防队到现场,协助保护火灾现场的消防组织。
3.12火灾隐患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13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4.消防安全条件
4.1一般要求
4.1.1除面积小于300m2的工程外,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改变用途的人员密集场所,依法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合格或备案,经验收合格或备案方可投入使用。
4.1.2除设在多层建筑首层的200m2以内的小商店和小餐馆外,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应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方可开业使用。
4.1.3人员密集场所施工期间,应当严格执行GB50720的规定,保障消防安全。
4.1.4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及贴邻布置;
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外,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
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宜布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上部。
4.1.5人员密集场所中已设置的住宿场所应满足GA703有关规定,但下列人员密集场所不应设置住宿场所:
a)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b)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c)厂房和仓库;
d)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e)地下建筑。
4.1.6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4.1.7设置在多产权、多家单位合用同一建筑物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楼板和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工作或使用时间对安全疏要求。
4.1.8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选用消防产品符合市场准入规定和消防安全质量要求;
b)设置种类、数量、位置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定;
c)自动消防系统施工质量合格,并通过具有规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4.1.10人员密集场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建筑的架空管线、广告牌、防盗网等障碍物。
4.1.11人员密集场所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视觉的连续性,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见和识别。
4.1.12设有消防控制室的人员密集场所或其所在建筑,其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宜接入城市火灾报警网络监控中心。
4.1.13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容易发生火灾部位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4.1.14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宜在容易发生火灾部位按GB50084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15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消防应急疏导箱,间距不宜大于30m,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4.1.16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厨房内应按照每个灶头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毯;
就餐人数大于300人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人员密集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4.1.17学校、医院、超市、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___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___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
___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4.1.18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人员密集场所宜采用电子寻更设备进行防火巡查。
4.2旅馆
4.2.1高层旅馆和床位数大于50个的多层旅馆的客房内应按照人数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旅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4.2.2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疏散意图。
在客房内不间断电源插口处提示“不间断电源,离开时请拔下用电器具”,客房内的垃圾桶、烟灰缸上提示“请不要乱扔烟头”,在房卡取电插如提示“离开时请取出房卡断电”。
4.2.3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火灾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备,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4.3商店
4.3.1商店(市场)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b)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m2;
c)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堆放可燃物;
d)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e)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1.0m以上。
4.3.2商店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3.3营业厅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疏散走道设置应符合JGJ4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
b)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
c)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2.0m,其他疏散通道净宽度可为1.5m;
d)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
e)营业厅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4.3.4营业厅内设置的疏散提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通道上方2.2m~3.0m处;
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b)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m×
0.3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65m×
0.25m;
c)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示标志。
4.3.5营业厅的安全疏散不应穿越仓库。
当必须穿越时,应设置疏散通道,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仓库分隔。
4.3.6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
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且不应进行油炸操作,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4.3.7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4.4公共娱乐场所
4.4.1地上公共娱乐场所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外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应大于15.0m;
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5m2,且其短边不应小于0.8m,窗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
4.4.2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通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
4.4.3休息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示状态。
4.4.4各种灯具距离周围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
4.4.5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火种。
4.4.6在每个楼层、每个房间设置“严禁燃放焰火、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堵塞占用消防通道、严禁锁闭安全出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等消防安全提示牌。
4.5学校
4.5.1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4.5.2集体宿舍严禁使用、电炉等明火;
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应设专人负责夜间应定时进行防火巡查。
4.5.3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4.5.4集体宿舍内严禁使用功率超过500瓦的大功率电气。
4.5.5应设置醒目的消防设施、器材、出口消防安全标志。
4.6医院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
4.6.1病房楼病房内应按照人数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设置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4.6.2不能行走的病人占比例50%以上的病区宜设置在5层以下。
4.6.3病床等设施应能方便移动。
4.6.4高层病房楼每层或每两层宜设置避难区(间),可利用医生办公室、会议室等进行改造,并符合以下要求:
a)根据建筑形式的不同,在楼层端头设置,设置明显标识,并能满足举高消防车的作业要求;
b)避难区(间)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取防火门、防火窗、
防火隔断等措施进行分隔;
c)避难区(间)入口处采取宜加密喷头保护,增设消防软管卷盘等灭火设施;
d)避难区(间)宜设置正压送风自然排烟,其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1.5m2,且其短边不应小于0.8m,并应设置明显标志;
e)避难区(间)可根据楼层人数按照1m2/人的标准确定;
f)避难区(间)装修材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
g)避难区(间)内应设置必要的应急照明和防烟呼吸器。
4.6.5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火、防护措施,设专人负
4.7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
4.7.1临时举办活动时,应制定相应消防安全预案,明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大型演出或比赛等活动期间,配电房、控制室等部位须有专人值班。
4.7.2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
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0m。
4.7.3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其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其他疏散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
4.8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4.8.1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m,且走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
4.8.2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
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
4.8.3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应固定使用地点,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4.8.4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4.8.5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不应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4.8.6员工集体宿舍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且应砌至梁、楼板底部。
5.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5.1一般要求
5.1.1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5.1.2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任人担任。
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本场所具有一定领导职务和权限的人员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5.1.3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
5.1.4对于多产权、多家单位合用同一建筑物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5.1.5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委托单位的职责
a)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
b)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c)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d)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e)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f)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g)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h)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i)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j)建立防火档案。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工作,或者将部分消防工作委托专门机构的,应当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门机构履行职情况。
5.2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5.2.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5.2.2统筹安排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5.2.3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2.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2.5组织防火检查,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2.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5.2.7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3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5.3.1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5.3.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5.3.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5.3.5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3.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
5.3.7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3.8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3.9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5.4.1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5.4.2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5.4.3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检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
5.4.4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4.5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初期火灾扑救。
5.5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5.5.1值班人员应不间断值守岗位,按照GB25201的要求,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5.5.2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5.5.3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发生后应立即将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5.4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6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5.6.1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5.6.2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5.6.3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5.6.4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5.7保安人员职责
5.7.1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5.7.2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5.7.3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5.8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
5.8.1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5.8.2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5.8.3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6.消防安全组织
6.1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的单位消防工作领导机构,每年定期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保证消防工作的队伍建设、日常管理、隐患整改、资金投入等事项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实行委托经营管理的人员密集场所,由受托方履行本规定有关消防安全的职
6.2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或者兼职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员工人数大于100人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可与安全生产职能合并)。
6.3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当确定负责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设施(器材)检验与维修、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消防管理人员,其数量应当与场所的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相适应。
原则上人数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5-10%人且不少于3人,负责管理本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计划,消除火灾隐。
6.4人员密集场所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人员密集场所应组建志愿消防队,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
公共娱乐场所应全员参加志愿消防队。
6.5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应共同、组建或者委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接受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实施的防火检查(巡查)、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消防工作奖惩。
6.6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