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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提高学校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采购定义及分类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学校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预算资金、借贷资金以及属于学校所有或由学校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学校采购工作由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资产管理处下设采购工作部门(以下简称“采购办”),具体负责全校的采购工作。

第四条学校采购包括以下采购活动:

(一)货物采购。

指针对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如家具、计算机、产品和实验药品、耗材、低值易耗品等进行的采购;

(二)工程采购。

指针对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建筑安装、绿化、景观、消防、安防工程等进行的采购。

新建、改建、扩建类基建工程,按《南京师范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宁师大〔2016〕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服务采购。

指针对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进行的采购,如科学研究和试验开发、信息技术、租赁、维修和保养、工程咨询管理、商务(法律、会计和审计、安全、印刷和出版)、金融、环境、会议和展览、交通运输和仓储、住宿和餐饮、文化、体育和娱乐、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

第五条用户单位每年与财务预算同期申报下一年度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内容、预算和采购时间等,确定项目责任人。

第六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应实施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

货物项目、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实施公开招标。

工程项目预算金额(估算价)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实施公开招标;

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在省级协议供货单位范围内公开招标。

第七条预算在2万元(含)以上、学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项目及预算在学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用户单位履行申报手续后由采购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预算在2万元(含)以上、学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服务采购,用户单位向采购办申报获批后,由用户单位自主实施采购。

第九条预算在2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由用户单位自主实施采购。

第三章采购方式分类及基本要求、程序

第十条学校采购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

公开招标为学校限额以上采购最主要的方式。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用户单位将同一经费项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用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超过招标限额(项目预算调整、经费到账延迟或者经批准采用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或者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用户单位将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多次申报采购,累计金额超过省级集中采购或协议供货限额标准(项目预算调整、经费到账延迟的除外)属于规避招标行为。

(二)邀请招标,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

2.纳入省级协议供货范围、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以及纳入省级协议供货范围的货物项目;

3.预算在学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采购项目。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集中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就采购项目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确定符合采购要求且价格最低者为成交候选人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单位紧急需要的;

3.紧急情况下,第一次招标流标后,有效投标人为两家,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报请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和用户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报经省财政厅批准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方式。

双方协商确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经用户单位报请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采购办提请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批准的;

3.纳入省级协议供货范围工程项目、货物项目,第一次招标流标后,有效投标人仅为一家的;

4.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5.第一次招标流标后,有效投标人仅为一家的,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经用户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和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同意;

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经用户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和省财政厅批准的;

6.经专家论证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的(超过10%的,应按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7.两次询价有效响应供应商只有一家的。

(五)询价采购,是指评审委员会(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办从评审委员会(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且预算在学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采购,可以采用询价采购。

(六)竞争性磋商,是指评审委员会(磋商小组)集体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可以对有关技术需求、商务条件等实质性要求作出修改,在将修改部分通知全体供应商后,要求其作出最后报价,评审委员会(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最后报价进行评分,确定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预算在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须经用户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除上述政府采购方式外,还有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以及学校自主设立的采供平台采购等形式。

协议供货是指自主选择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的采购方式。

采购办从省财政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的协议供货单位中,通过一定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网上商城采购,是指对纳入《江苏省省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单项或同批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物品,通过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系统登录定点电商专用平台(京东慧采、苏宁易购)进行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

学校自主设立的采供平台采购,是指主要针对低值易耗品、实验药品等进行的网上采购和针对限额以下通用型教学、科研仪器的网上竞价采购方式。

第四章校内参与采购活动当事各方的职责

第十一条采购办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拟定学校采购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编制采购预算;

(二)代表学校从事采购工作的管理与组织实施;

(三)接受对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并依法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四)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对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采购工作的审计;

(五)在采购办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中,组建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分别承担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的工作职责;

(六)指导、监督学校二级单位按照本办法的精神进行自主采购活动;

(七)参与采购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财务处在各用户单位的采购实施前,负责审核确认项目经费是否满足预算,防止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对采购行为及采购合同的合规合法性审核。

第十四条采购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参与审批用户单位立项经费及项目经费调整、采购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用户单位确定采购需求后,按《采购申报表》上所列单位名称逐一履行审批手续,获批后持相关材料向采购办申报。

其中,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经用户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和经费主管部门校领导批准,方可立项。

第十六条用户单位负责合同签订,其依据为包括合同期限、付款方式等内容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及承诺、采购评审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告的合同文本等材料,且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七条预算在学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用户单位应在签批同意退还履约保证金或支付尾款2日前,向采购办提交由用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的供应商履约情况报告。

履约情况报告应包含履约时效,技术条款、商业条款执行情况,供应商技术能力、服务态度、货物的故障率、返修率等。

第十八条采购项目验收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采购文件保管

第十九条采购办应对开标、评审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音像资料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条采购办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相关文件由采购办负责归档。

第二十一条预算在2万元以上的用户单位自主实施的采购项目,相关采购文件由用户单位报采购办归档的同时,自己保留一份备查并。

第六章询问、质疑、投诉及举报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询问的,采购办2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提出有效书面质疑的,采购办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进行投诉或举报的,由省财政厅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在采购评审中,采购办对评审委员会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等工作进行监督,并及时制止和纠正评委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纪委监察部门可对采购工作各环节进行现场监督、事后抽查,或根据收到的投诉材料,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可要求采购办提供相应材料。

第二十七条审计处对学校的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省财政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对学校所有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学校参与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出现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情形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学校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如与投标人有亲属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一条学校工作人员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三十二条采购办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同时通过制定相关规定、调整操作细节等方式督促参与人员依法、依规参与学校采购工作。

第九章其他

第三十三条受校办企业委托进行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采购,适用本办法;

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按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让渡资产使用权获得收益,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货物、工程、服务各类采购项目适用的具体采购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用户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自主采购管理规定,报采购办审核备案。

第三十七条学校以前出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有关规定与国家、省新出台的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师范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宁师大〔2017〕6号)同时废止。

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8年1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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