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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结构件采用销轴连接方式时,应使用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

销轴规格必须符合原设计要求。

销轴必须有防止脱落的锁定装置。

3.0.13安全绳应使用锦纶安全绳,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的要求。

3.0.8~3.0.13条条文说明:

对高处作业吊篮的构配件作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安全使用。

3.0.14吊篮产品的研发、重大技术改进、改型应提出设计方案,并应有图纸、计算书、工艺文件;

提供样机应由法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检验;

产品投产前应进行产品鉴定或验收。

本条条文说明:

高处作业吊篮多用于装修工程,特别是应对建筑节能的要求,而出现的在外墙表面做保温材料以后,在施工现场应用更加广泛,很多施工单位为节省成本,自行用全钢管绑制吊篮,因此,吊篮坠落事故时有发生,此条是为规范这些行为而提出来的。

3.0.15工具式脚手架的构配件,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或报废:

1构配件出现塑性变形的;

2构配件锈蚀严重,影响承载能力和使用功能的;

3防坠落装置的组成部件任何一个发生明显变形的;

4弹簧件使用一个单体工程后;

5穿墙螺栓在使用一个单体工程后,凡发生变形、磨损、锈蚀的;

6钢拉杆上端连接板在单项工程完成后,出现变形和裂纹的;

7电动葫芦链条出现深度超过0.5mm咬伤的。

本条从影响构配件承载能力和使用功能的因素方面规定了工具式脚手架构配件的报废标准。

5高处作业吊篮

5.1荷载

5.1.1高处作业吊篮的荷载可分为永久荷载(即恒载)和可变荷载(即活载)两类。

永久荷载包括:

悬挂机构、吊篮(含提升机和电缆)、钢丝绳、配重块;

可变荷载包括:

操作人员、施工工具、施工材料、风荷载。

吊篮用作施工脚手架时的承载能力,应按脚手架的受力分析进行荷载统计。

恒荷载包括:

吊篮自重、钢丝绳(工作绳和保险绳)、悬挂支架、配重块。

5.1.2永久荷载标准值(Gk)应根据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提供的数据选取。

在生产厂家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应提供相应数据。

5.1.3施工活荷载标准值(q′k),宜按均布荷载考虑,应为1kN/㎡(100Kg/㎡)。

施工活荷载标准值q′k,根据目前市场上较为常见的产品的额定载荷确定。

由于产品的额定载荷没有详细说明荷载的作用形式(如集中荷载、均布荷载、作用位置等),本条限制为按均布荷载1kN/㎡考虑。

产品的额定载荷与此数值不符,应按产品的额定载荷确定施工活荷载的标准值q′k,但不能大于1kN/㎡。

吊篮内的施工活荷载,一般应均匀分布。

如果吊篮使用时,有明显不平衡荷载分布(如位于建筑物角部的吊篮,进行墙角部位安装作业,需要多人合作时的情况),应折算为受力较大一侧的动力钢丝绳所受荷载进行核定。

5.1.4吊篮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Qwk=wk×

F(5.1.4)

式中:

Qwk——吊篮的风荷载标准值(kN);

wk——风荷载标准值(kN/㎡);

F——吊篮受风面积(㎡)。

5.1.5吊篮在结构设计时,应考虑风荷载的影响;

在工作状态下,应能承受的基本风压值不低于500Pa;

在非工作状态下,当吊篮安装高度不大于60m时,应能承受的基本风压值不低于1915Pa,每增高30m,基本风压值应增加165Pa;

吊篮的固定装置结构设计风压值应按1.5倍的基本风压值计算。

5.1.4、5.1.5条条文说明:

吊篮作业属施工风险较大的作业方式。

使用中,不良气候条件对设备安全的影响较大。

吊篮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的规定。

5.2设计计算

5.2.1吊篮动力钢丝绳强度应按容许应力法进行核算,计算荷载应采用标准值,安全系数K应选取9。

吊篮是定型产品,设计时是按单系数的容许应力方法进行计算的。

为与之相协调,又与脚手架受力计算的荷载体系相吻合,在进行动力钢丝绳核算时,荷载采用标准值,取单一安全系数9。

5.2.2吊篮动力钢丝绳所承受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Q1=(Gk+Qk)/2(5.2.2-1)

Q1——吊篮动力钢丝绳竖向荷载标准值(kN);

Gk——吊篮及钢丝绳自重标准值(kN);

Qk——施工活荷载标准值(kN)。

2作用于吊篮上的水平荷载可只考虑风荷载,并应由两根钢丝绳各负担1/2,水平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Q2=Qwk/2(5.2.2-2)

Q2——吊篮动力钢丝绳水平荷载标准值(kN);

Qwk——吊篮的风荷载标准值(kN)。

5.2.3吊篮在使用时,其动力钢丝绳所受拉力应按下式核算:

QD=K(5.2.3)

QD——动力钢丝绳所受拉力的施工核算值(kN);

K——安全系数,选取9。

5.2.2、5.2.3条条文说明:

吊篮动力钢丝绳的承载能力在使用前是应该进行计算的。

本条规定核算钢丝绳时,应同时考虑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

水平荷载只考虑风荷载。

5.2.4吊篮在使用时,动力钢丝绳所受拉力(QD)不应大于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不同产品的电动吊篮动力钢丝绳的规格不同,核算吊篮动力钢丝绳强度后,应与钢丝绳的破断拉力进行对比。

5.2.5高处作业吊篮通过悬挂机构支撑在建筑物上,应对支撑点的结构强度进行核算。

电动吊篮一般采用可移动式的悬挂支架支撑在建筑物上,为保证吊篮使用安全,支撑悬挂支架的建筑结构应坚固、稳定;

同时,吊篮悬挂支架的使用,也不应对提供支撑力的建筑物造成损坏。

5.2.6支承悬挂机构前支架的结构所承受的集中荷载应按下式计算:

ND=QD(1+L1/L2)+GD(5.2.6)

ND——支承悬挂机构前支架的结构所承受的集中荷载(kN);

QD——吊篮动力钢丝绳所受拉力的施工核算值,应按式(5.2.3)计算(kN);

GD——悬挂横梁自重(kN);

L1——悬挂横梁前支架的支撑点至吊篮吊点的长度(m);

L2——悬挂横梁前支架支撑点至后支架支撑点之间的长度(m)。

本条条文说明:

电动吊篮一般采用可移动式的支架支撑在建筑物上。

吊篮适于安装在平屋顶(或楼层楼板)上。

移动式的悬挂支架由一根水平梁和前、后支架组成,其受力简图如图1所示。

为了更好地发挥材料性能,还可以将前支架升起来作为支点,设置拉杆拉结吊篮吊点和后支架。

使水平梁形成桁架,其受力简图如图2所示。

移动式的悬挂支架往往在前、后支架装有轮子,使得移动和拆装方便。

对投入使用的上人屋面面层构造和防水层影响较小。

适用于装修和修缮改造工程。

 

5.2.7当后支架采用加平衡重的形式时,支承悬挂机构后支架的结构所承受的集中荷载应按下式计算:

T=2×

(QD×

L1/L2)(5.2.7)

T——支承悬挂机构后支架的结构所承受集中荷载(kN);

支撑悬挂机构前支架支撑点应该能承受由吊篮通过支撑传来的集中荷载。

对于采用平衡重的悬挂机构,支承后支架的支撑点,也应该能承受由支架传来的集中荷载。

5.2.8当后支架采用与楼层结构拉结卸荷形式时,支承悬挂机构后支架的结构所承受集中荷载应按下式计算:

T=3×

L1/L2)(5.2.8)

由于施工条件限制,结构无法支撑悬挂机构的后支架,或结构承受不住后支架平衡压重时,可以在后支架位置设置拉结点,将吊篮工作时所需平衡拉力,用拉杆传递到结构上。

固定式的悬挂机构,可将后支架拉杆用钢丝绳或钢筋连接在结构预埋吊环上,也可将悬挂钢梁平放在结构屋面楼面,后支架位置直接插入结构预埋吊环内,其受力简图如图3所示。

采用钢筋、钢丝绳索拉住后支架的绳索固定点位置的结构,所受到的是拉应力,必须校核此部位承载能力。

绳索和结构均应满足所需承载能力的要求。

图3(设置拉杆)固定式悬挂支架的受力分析示意图

5.2.9当支承悬挂机构前后支撑点的结构的强度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应采取加垫板放大受荷面积或在下层采取支顶措施。

当支撑悬挂支架的前后支撑点的结构强度,不能满足安装要求时,应在受力点下方设置厚度不小于50mm的垫木或在下层结构加支撑回顶,防止结构受损。

5.2.10固定式悬挂支架,(指后支架拉结型)拉结点处的结构应能承受设计拉力;

当采用锚固钢筋作为传力结构时,其钢筋直径应大于16mm;

在混凝土中的锚固长度应符合该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要求。

采取绳索拉结方式固定后支架时,如将绳索锚固在混凝土的钢筋上,钢筋直径要适当加大,在混凝土中的锚固长度要符合要求。

5.2.11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处结构的承载能力,应大于所选择吊篮各工况的荷载最大值。

(强条)

为规范吊篮安全使用的各个环节,应当明确对悬挂支架支撑点处结构的承载能力进行核定。

吊篮使用说明书,列有各不同工况条件下的荷载值(含自重和施工荷载)等技术参数,支承结构的承载能力应大于此技术参数。

所选择的吊篮型号应与结构承载能力相适应。

5.3构造措施

5.3.1高处作业吊篮应由悬挂机构、吊篮平台、提升机构、防坠落机构、电气控制系统、钢丝绳和配套附件、连接件组成。

5.3.2吊篮平台应能通过提升机构沿动力钢丝绳升降。

5.3.1、5.3.2条条文说明:

规定了高处作业吊篮的组成和基本运动。

5.3.3吊篮悬挂机构前后支架的间距,应能随建筑物外形变化进行调整。

吊篮悬挂机构的安装,原则上应与吊篮工作面相垂直,但在转角、弧形等部位时,吊篮悬挂机构往往不能与吊篮工作面垂直,形成一定夹角,悬挂机构的抗倾覆力矩会随之发生变化,为保证抗倾覆力矩不降低,应调整前后支架间距。

5.4安装

5.4.1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时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实施。

应按照专项安装施工方案对参加安装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分工,并指导安装人员操作。

5.4.2安装作业前,应划定安全区域,并应排除作业障碍。

应对吊篮作业区域进行清理。

5.4.3高处作业吊篮组装前应确认结构件、紧固件已配套且完好,其规格型号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高处作业吊篮进场前,应核实确认构建筑物的承载能力,并根据施工要求对吊篮的各种工况进行受力分析,核定所选用吊篮的技术参数.

5.4.4高处作业吊篮所用的构配件应是同一厂家的产品。

为避免选用不同的厂家产品,带来的构件不匹配造成的安全隐患。

所有零部件应符合质量要求,规格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配置要求。

5.4.5在建筑物屋面上进行悬挂机构的组装时,作业人员应与屋面边缘保持2m以上的距离。

组装场地狭小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5.4.6悬挂机构宜采用刚性联结方式进行拉结固定。

5.4.7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

女儿墙或建筑物挑檐边承受不了吊篮的荷载,因此不能作为悬挂机构的支撑点。

5.4.8前梁外伸长度应符合高处作业吊篮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5.4.9悬挑横梁应前高后低,前后水平高差不应大于横梁长度的2%。

5.4.5、5.4.6、5.4.8、5.4.9条条文说明:

悬挂机构的安装是吊篮安装的重点环节,应在专业人员的带领、指导下进行,以确保安装正确;

并应确保其在受到外力影响或吊篮升降过程中产生振动时,不致造成位移或失稳倾覆。

5.4.10配重件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

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代替物。

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配重件是吊篮安全使用的重要措施,必须加以重点控制。

5.4.11安装时钢丝绳应沿建筑物立面缓慢下放至地面,不得抛掷。

保证安装过程中的安全,钢丝绳严禁抛掷。

5.4.12当使用两个以上的悬挂机构时,悬挂机构吊点水平间距与吊篮平台的吊点间距应相等,其误差不应大于50mm。

悬挂机构吊点水平间距与吊篮平台的吊点间距过大,吊篮平台升至顶端时,通过钢丝绳传递的水平拉力会破坏悬挂机构的稳定性。

5.4.13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脚轮不得受力。

悬挂机构上的脚轮是为方便吊篮做平行位移而设置的,其本身承载能力有限,如吊篮荷载传递到脚轮就会产生集中荷载易对建筑物产生局部破坏,当悬挂机构受外力牵拉或频繁振动时,易发生位置移动,也使得吊篮无法保持平衡,晃动的吊篮会威胁施工人员的安全。

5.4.14安装任何形式的悬挑结构,其施加于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承处的作用力,均应符合建筑结构的承载能力,不得对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造成破坏和不良影响。

悬挂机构的前后支点对建筑物施加的集中载荷,可能会对建筑物产生不良影响,应与结构工程师或业主核实构筑物的承载能力,对建筑物的承载能力进行验算。

5.4.15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和使用时,在10m范围内如有高压输电线路,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采取隔离措施。

为避免因误操作造成悬挂机构坠落和触电事故,吊篮的拆卸不得带电作业。

拆卸时应首先将吊篮平台与悬挂机构分离,再分别拆卸。

5.5使用

5.5.1高处作业吊篮应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及安全锁扣。

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上任何部位有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的要求,其直径应与安全锁扣的规格相一致;

2安全绳不得有松散、断股、打结现象;

3安全锁扣的配件应完好、齐全,规格和方向标识应清晰可辨。

安全绳应使用专业生产劳动保护用品的厂家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的规定而生产的锦纶绳。

使用中的安全绳长度应自固定结点至地面,绳结在非外力作用下不得松开。

在建筑物拐角处应对安全绳采取保护措施。

5.5.2吊篮宜安装防护棚,防止高处坠物造成作业人员伤害。

安装防护棚的目的是防止高处坠物造成对作业人员的伤害。

5.5.3吊篮应安装上限位装置,宜安装下限位装置。

安装上限位装置的目的是防止吊篮在上升过程中出现冒顶现象。

5.5.4使用吊篮作业时,应排除影响吊篮正常运行的障碍。

在吊篮下方可能造成坠落物伤害的范围,应设置安全隔离区和警告标志,人员或车辆不得停留、通行。

5.5.5在吊篮内从事安装、维修等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佩戴工具袋。

5.5.4、5.5.5条条文说明:

由于吊篮使用单位或操作人员对吊篮产品和吊篮施工的特点缺少系统的了解,使用过程中存在大量违章操作和事故隐患,故对吊篮的操作加以规范。

5.5.6使用境外吊篮设备时应有中文使用说明书;

产品的安全性能应符合我国的行业标准。

目前存在打着某国家和某地区的招牌引进吊篮产品的现象,这些产品既无产地标准,也无操作规程。

因此要求在使用国外或境外吊篮产品时,应充分了解其产品性能、技术参数、配件明细、安装要点、操作方法、故障处置和维护保养方法,否则极易发生事故。

5.5.7不得将吊篮作为垂直运输设备,不得采用吊篮运送物料。

用吊篮运输物料易超载,造成吊篮翻转或坠落事故。

5.5.8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个。

主要是考虑吊篮作业面小,出现坠落事故时,减少人员伤亡,将上人数量控制在2人。

5.5.9吊篮正常工作时,人员应从地面进入吊篮内,不得从建筑物顶部、窗口等处或其他孔洞处出入吊篮。

5.5.10在吊篮内的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并应将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

5.5.9、5.5.10条条文说明:

对吊篮使用中的注意事项进行了规定。

5.5.11吊篮平台内应保持荷载均衡,不得超载运行。

避免荷载不均衡、超载运行造成吊篮倾覆事故。

5.5.12吊篮做升降运行时,工作平台两端高差不得超过150mm。

5.5.13使用离心触发式安全锁的吊篮在空中停留作业时,应将安全锁锁定在安全绳上;

空中启动吊篮时,应先将吊篮提升使安全绳松驰后再开启安全锁。

不得在安全绳受力时强行扳动安全锁开启手柄;

不得将安全锁开启手柄固定于开启位置。

5.5.14吊篮悬挂高度在60m及其以下的,宜选用长边不大于7.5m的吊篮平台;

悬挂高度在100m及其以下的,宜选用长边不大于5.5m的吊篮平台;

悬挂高度在100m以上的,宜选用不大于2.5m的吊篮平台。

5.5.15进行喷涂作业或使用腐蚀性液体进行清洗作业时,应对吊篮的提升机、安全锁、电气控制柜采取防污染保护措施。

5.5.16悬挂结构平行移动时,应将吊篮平台降落至地面,并应使其钢丝绳处于松驰状态。

5.5.12~5.5.16条条文说明:

规定了吊篮安全使用的保证措施。

5.5.17在吊篮内进行电焊作业时,应对吊篮设备、钢丝绳、电缆采取保护措施。

不得将电焊机放置在吊篮内;

电焊缆线不得与吊篮任何部位接触;

电焊钳不得搭挂在吊篮上。

本条说明了3个方面的含义:

1)在吊篮内施焊前,应提前采用石棉布等将电焊火花的迸溅范围遮挡严密,防止电焊火花将吊篮设备、钢丝绳烧毁;

2)电焊机不得放在吊篮内是为防止电焊机的电源线接触吊篮,以免发生触电;

3)电焊机把线(二次线)也有80V,也不是安全电压,那么,这条把线也应通过瓷夹或其他绝缘措施与吊篮接触,以免电线破皮漏电,使吊篮带电,发生触电事故。

5.5.18在高温、高湿等不良气候和环境条件下使用吊篮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5.19当吊篮施工遇有雨雪、大雾、风沙及5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并应将吊篮平台停放至地面,应对钢丝绳、电缆进行绑扎固定。

5.5.20当施工中发现吊篮设备故障和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排除,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维修后的吊篮应重新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5.21下班后不得将吊篮停留在半空中,应将吊篮放至地面。

人员离开吊篮、进行吊篮维修或每日收工后应将主电源切断,并应将电气柜中各开关置于断开位置并加锁。

5.5.18~5.5.21条条文说明:

明确了吊篮在高温、雨雪天气、发现故障及下班后的安全使用保证措施。

5.6拆除

5.6.1高处作业篮拆除时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在专业人员的指挥下实施。

5.6.2拆除前应将吊篮平台下落至地面,并应将钢丝绳从提升机、安全锁中退出,切断总电源。

5.6.3拆除支承悬挂机构时,应对作业人员和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6.4拆卸分解后的构配件不得放置在建筑物边缘,应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

零散物品应放置在容器中。

不得将吊篮任何部件从屋顶处抛下。

5.6.1~5.6.4条条文说明:

对吊篮拆除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了规定。

7管理

7.0.1工具式脚手架安装前,应根据工程结构、施工环境等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

本条是依据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第十七条、二十六条的规定提出的,是控制工具式脚手架使用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当前施工现场存在的一大通病,因没有专项施工方案或不按方案实施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7.0.2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特点;

2平面布置情况;

3安全措施;

4特殊部位的加固措施;

5工程结构受力核算;

6安装、升降、拆除程序及措施;

7使用规定。

明确了工具式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的内容。

7.0.3总承包单位必须将工具式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并应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明确总包、分包或租赁等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依据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总包与专业单位的安全责任。

当前建筑施工中很多总包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将工具式脚手架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工程队伍,这些无资质队伍为了减少投入,连必要的防坠落、防倾覆、同步装置都不使用,这也是当前造成脚手架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本条规定总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使其各尽其责,切实保证安全生产是十分必要的。

7.0.4工具式脚手架专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检验规程,应制定设计、制作、安装、升降、使用、拆除和日常维护保养等的管理规定。

7.0.5工具式脚手架专业施工单位应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0.4、7.0.5条条文说明:

此两条是工具式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

7.0.6施工现场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应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监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升降、使用、拆除等作业前,应向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并应监督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

2应对专业承包人员的配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3安装、升降、拆卸等作业时,应派专人进行监督;

4应组织工具式脚手架的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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