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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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夫妻的住所决定权
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
2、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1)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
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益优于法定财产制,我国家庭以法定财产制为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
继承与赠与所得的财产。
(2)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
经济上供养,生活上扶助。
(3)夫妻相互继承权
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是夫妻继承权的先决条件,也是法律确认夫妻继承权的依据;
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夫妻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
(2)父母子女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子女和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祖孙、兄弟姐妹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1、祖孙关系: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租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兄弟姐妹关系: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三、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双轨制
(1)登记离婚
1、登记离婚的条件
双方自愿离婚;
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2、登记离婚的程序
(1)申请
须持有效证件和证明: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审查
(3)决定
(二)诉讼离婚
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裁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1、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
(1)“感情确已破裂”
(2)感情确已破裂的例示性规定有下列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2、诉讼离婚的程序
(1)调解
(2)判决
3、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离婚的法律后果
(1)离婚对夫妻的法律后果
1、离婚在夫妻身份关系上的后果
(1)夫妻身份消失
(2)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终止
(3)夫妻继承权丧失
2、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后果
(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男女平等;
二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是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四是照顾无过错一方;
五是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
六是尊重当事人意愿。
(2)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
(3)离婚家务补偿
离婚时的家务补偿制度仅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分别财产的当事人,请求补偿的一方应是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
(4)离婚经济帮助
(5)离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子女。
2、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1)抚养归属
(2)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3、离婚后的探望权问题
五、婚姻家庭救助措施的规定
(一)婚姻家庭救助措施的含义
指有关组织对遭受家庭成员非法侵害的受害人提供各种援救、帮助的手段及办法。
(2)婚姻家庭救助措施的种类
1、劝阻劝说行为人停止侵害家庭成员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劝说无效时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阻止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及时解救受害人。
2、调解
调解时应注意:
调解应基于当事人的请求,不得强制调解;
调解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制止
第二节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的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2、不得作为送养人:
①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②在送养未成年人的孤儿时,监护人必须事先征得对其有抚养义务的其他近亲属的同意;
③在配偶一方死亡时,死亡方的父母要求行使优先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女的权利的,生存方不得将该未成年子女送养。
3、收养人的条件
没有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的能力
为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30周岁
其他规定:
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样,必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
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非必经程序,取决于当事人意愿
1、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2、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申请
审查
登记
(3)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1、收养的拟制效力
(1)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对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的拟制效力: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规定。
2、收养的解消效力(自然血亲关系不改变)
(1)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解消效力
(2)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的解消效力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一)行政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1、解除的条件
(1)养子女成年前,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送养人同意。
养子女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养子女成年后,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送养人同意。
此外,当事人之间对与解除收养有关的财产和生活等问题达成协议。
2、解除的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二)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侵害未成年人被收养的合法权益。
(2)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诉讼→调解→依法判决(调解无效)
3、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1)解除收养关系对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法律后果
1、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终止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终止
(二)对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法律后果
1、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权利义务关系的自动恢复
2、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商恢复
(三)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
1、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给付生活费和经济补偿
2、生父母对养父母的经济补偿
第三节私有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范围:
配偶;
子女;
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特别点:
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是他们可以通过代位继承方式,取得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顺序: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均等原则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不均等原则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人的继承人的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的继承规定
(3)对不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的继承规定
3、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不均分遗产的原则
二、遗嘱继承
(一)遗嘱设立
1、遗嘱继承的内容
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
规定立遗嘱人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指定补充继承人
指定遗嘱执行人
2、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
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是证明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中最有力、最可靠的遗嘱形式。
自书遗嘱:
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具有订立方便、不易伪造、不需要见证人的特点,是最常见的遗嘱方式。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
由遗嘱人口授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
由遗嘱人口述,经录音、录像磁带录制而设立的遗嘱。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遗嘱的法律效力
1、遗嘱的有效:
指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能够产生法律效力。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
(2)遗嘱是立遗嘱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合法。
(4)遗嘱符合法定形式。
2、遗嘱的无效
(1)无遗嘱能力的人所立遗嘱
(2)受胁迫、欺诈所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6)遗嘱人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
三、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主要规定
(一)遗赠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拥有的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公民,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赠生效的条件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为完全民事行为人。
2、遗赠人不能侵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3、受赠人没有丧失受遗赠权。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
4、受遗赠人后于遗赠人死亡,先于死亡的,按法定继承办理。
5、遗赠的标的在遗赠人死亡时客观存在且有执行可能。
(二)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受扶养者)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
(1)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
(2)遗赠扶养协议的内部效力
4、遗产的处理
(1)继承的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时间的认定:
(1)自然死亡,自然人是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以户籍簿上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
(2)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
(2)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1)接受的方式:
书面、口头、或者默示方式。
(2)放弃的方式:
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采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继承接受和放弃的效力:
(1)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后,原则上不得撤销该意思。
(遗产处理前,反悔,人民法院决定;
遗产处理后,不予承认。
(2)继承接受和放弃的效力要追溯到继承开始之时。
(3)遗产的分割:
继承开始后,各个继承人之间依法分配遗产,使遗产归转各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原则:
(1)分割自由的原则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3)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原则
(4)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的原则
(5)兼顾被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和发挥遗产效用的原则
方式:
依被继承人的指示分割
共同继承人协商分割
人民法院裁判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