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机安全操作规程规章制度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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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力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安装、拆卸作业。
顶升前必须检查液压顶升系统各部件连接情况。
顶升时严禁回转臂杆和其他作业。
(6)
塔吊安装后,应进行整机技术检验和调整,经分阶段及整机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4/1000。
塔吊的电动机和液压装置部分,应按关于电动机和液压装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7)
塔吊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并应设立避雷装置。
(8)
每道附着装置的撑杆布置方式、相互间隔和附墙距离应按原厂规定,自制撑杆应有设计计算书。
(9)
塔吊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在线路旁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塔吊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
(10)
塔吊作业时,应有足够的工作场地,塔吊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
(11)
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周围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12)
在进行塔吊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操作人员应鸣声示意。
检查电源电压应达到380V,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0V、-10V,送电前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接通电源,检查金属结构部分无漏电方可上机。
(13)
塔吊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
操作人员也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如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
如果由于指挥失误而造成事故,应由指挥人员负责。
(14)
操纵室远离地面的塔吊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可设高空、地面两个指挥人员,或采用对讲机等有效联系办法进行指挥。
(15)
塔吊的小车变幅和动臂变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钩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
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16)
塔吊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
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
严禁用塔吊载运人员。
(17)
塔吊机械必须按规定的塔吊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荷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方可起吊,但不得超过限载的10%。
(18)
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电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
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将重物安全降到地面。
(19)
严禁使用塔吊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
现场浇筑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20)
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后,方可起吊。
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
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不得小于300°
。
(21)
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塔吊露天作业。
在雨雪过后或雨雪中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22)
在起吊载荷达到塔吊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起离地面20~50cm停止提升进行下列检查:
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
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
对于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
(23)
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匀,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
左右回转动作要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
非重力下降式塔吊,严禁带载自由下降。
(1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规定做好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类别:
有物体打击、提升、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弱、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煤气爆炸等其他伤害。
3.事故报告调查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经理报告;
公司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抢救、伤员医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死亡的,应当及时补报。
4.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首先要保护好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出标记、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如无特殊原因,应经事故调查机关同意。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5.事故分析。
①原因分析,即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管理方面)原因。
②事故性质是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还是破坏事故。
6.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必须执行"
四不放过"
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责任人未收到处罚不能放过;
对发生事故处理一般按事故的轻重大小可分为经济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