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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分析报告

 

2014年银行业分析报告

 

2014年6月

目录

一、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4

1、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概述4

2、主要监管机构4

(1)中国银监会4

(2)人民银行5

(3)财政部6

(4)其他监管机构6

3、境内银行业的监管内容7

4、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7

(1)新资本协议的影响7

(2)加强金融监管9

(3)《巴塞尔协议III》10

5、境内银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10

二、中国银行业概述11

三、中国银行业准入政策13

四、中国银行业发展历史14

五、中国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14

六、中国银行业的发展趋势16

1、利息收入仍是主要来源16

2、中间业务收入发展迅速16

3、持续拓展境外业务17

4、差异化竞争要求日益提升17

5、电子商务平台发展迅速18

6、综合化经营不断深入18

7、零售银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迅速19

七、影响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因素21

1、宏观经济环境21

2、货币、信贷及外汇市场管制改革22

3、业务范围和投资渠道24

4、市场竞争25

5、信息技术26

八、中国银行业的市场格局26

1、大型商业银行27

2、股份制商业银行27

3、城市商业银行28

4、其他类金融机构28

一、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

1、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概述

中国的银行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和财政部。

2003年4月之前,人民银行是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

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成立,成为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并履行原由人民银行履行的大部分银行业监管职能;人民银行则保留了中央银行的职能。

财政部是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

2、主要监管机构

(1)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是中国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其他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以及受其监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特定非银行金融机构。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相关法规,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监管职责包括:

制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核银行业及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方面的审慎运营规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违反适用银行法规规定的行为采取纠正和惩罚措施,包括责令暂停及关闭部分银行及金融机构的业务;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的资格;编制及出版中国银行业的统计数据和报表等。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一般包括对银行运营场所的检查,要求银行工作人员进行说明,对与银行运营或风险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要求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进行说明,以及审查银行保存的文件和资料。

中国银监会也通过审阅商业银行定期提交的财务报告及其他报告的方式进行非现场监管。

如果银行未能遵守有关规定,中国银监会有权采取纠正和惩罚措施,其中包括罚款、暂停若干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分配及资产转让,以及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如果某家银行机构发生了信用危机,中国银监会可能对其实行接管,或者安排该机构重组。

有些情况下,如情节特别严重或商业银行逾期未按中国银监会要求改正的,中国银监会可能会责令该机构停业,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

(2)人民银行

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及维持金融市场稳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规,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颁布和执行履行其职责必要的命令和规章;通过确定基准利率、确定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比率,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向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办理贴现及进行公开市场业务;监督管理境内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持有、管理、运营中国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经理国库;维护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搜集金融业的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并作出预测;监督信用信息搜集和评级行业,推动全国信用系统的建立等。

(3)财政部

财政部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拟定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此外,财政部还负责对我国银行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从2007年1月1日起,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正式实施。

(4)其他监管机构

根据不同的业务和运营情况,我国的商业银行还受其他监管机关的监管,主要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审计署等。

其中: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资格认定与管理等;中国证监会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基金设立、基金托管、证券发行、上市以及上市银行的监管等;中国保监会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代理业务的等事宜的审核审批;国家审计署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例行审计。

3、境内银行业的监管内容

中国银行业的监管职责主要由中国银监会承担,中国银监会对中国银行业的监管主要分为几个方面:

(1)市场准入:

包括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业务范围的确定、机构的变动、分支机构的设立、经营事项的变更、股权及股东的限制等。

(2)对商业银行业务的监管:

包括对贷款活动、外汇业务、证券及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自营性投资和衍生工具的管理、产品和服务定价等。

(3)审慎性经营的要求:

包括贷款的五级分类、贷款损失的拨备规定、资本充足率、次级债务和次级债券、流动性及其他经营比率等。

(4)风险管理:

包括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的管理和风险评级体系等。

(5)公司治理:

包括内部控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等。

4、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

(1)新资本协议的影响

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

新资本协议代表了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和灵活性,有助于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和推动业务创新。

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将推动银行监管技术进步,强化市场约束的有效性,增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安全性。

鉴于此,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动新资本协议在全球范围内的实施,近百个国家/地区明确表示将实施新资本协议。

2007年2月28日,为稳步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提升资本监管的有效性,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要求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

其他商业银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愿申请实施新资本协议。

2008年9月至今,为推动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准备工作,中国银监会印发了12个监管指引,包括《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是建立在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基础之上,为商业银行改进风险计量技术、健全风险管理组织框架、重组风险管理流程提供了直接借鉴,有助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及时揭示、动态监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促进银行盈利模式转变和经营行为理性化,推动银行业科学发展。

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有利于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外资银行目前已全面参与国内竞争,我国大型商业银行也走出国门谋求国际化发展。

推动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有助于引导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建立与此相关的产品定价机制、资本配置机制及绩效考核机制,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

(2)加强金融监管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金融监管的不足,虽然中国银行业受此次金融危机影响较小,但中国监管机构已未雨绸缪,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尤其在2009年信贷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加强监管、严控信贷风险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监管的主要内容。

在目前仍未明显改善的国际金融环境下,中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高度关注宏观经济变化对银行业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影响,通过审慎的宏观监管政策,加强国内银行业监管,在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已实施了一系列措施。

2009年以来中国银监会出台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一系列规定,加强对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监管,规范和强化贷款风险管控,促进风险监管制度的系统化调整与完善,实现贷款的精细化管理。

(3)《巴塞尔协议III》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7个成员经济体2010年9月12日共同达成的新协议,到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0%上调至6.0%;而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达到7.0%,其中包括2.5%的资本留存缓冲。

商业银行可以在2013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落实《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

2012年6月,中国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1月1日施行,这表明中国正积极吸取《巴塞尔协议III》的精神,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

5、境内银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银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分为基本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两大部分。

基本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

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涉及机构管理、公司治理、业务操作、风险防范和信息披露等方面。

机构管理方面主要有: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通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公司治理方面主要有: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业务操作方面主要有:

《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风险防范方面主要有:

《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信息披露方面主要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

二、中国银行业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2013年,我国全年国内生产总值568,845亿元,比上年增长7.7%,增速比上年降低0.1个百分点。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29,547元。

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比上年名义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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