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新旧对照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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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物,是指有偿转让货

户。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

物的所有权。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

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

称提供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

但单位或个体经

配劳务(以下称应税

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

劳务),是指有偿提

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

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

本细则所称有偿,包

商户聘用的员工为

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

本单位或者雇主提

物或其它经济利益。

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

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个体

第四条单位

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冋

或者个体工商户的

销售货物:

下列行为,视同销售

()将货物交付他

货物:

人代销;

()将货物交

(二)销售代销货物;

付其他单位或者个

(三)设有两个以上

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

(二)销售代销

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

货物;

移送其它机构用于销售,

(三)设有两个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

以上机构并实行统

(市)的除外;

一核算的纳税人,将

(四)将自产或委托

货物从一个机构移

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

送其他机构用于销

目;

售,但相关机构设在

(五)将自产、委托

同一县(市)的除外;

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

(四)将自产或

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

者委托加工的货物

个体经营者;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

(六)将自产、委托

项目

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

(五)将自产、

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

第五条项

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

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

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

单独规定销售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

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七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

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

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

的起运地或者所在

所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

地在境内;

境内。

(二)提供的应

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

第九条条例

调整单位和个

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

第一条所称单位,是

人解释。

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

指企业、行政单位、

股份制企业、其它企业和

事业单位、军事单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

位、社会团体及其他

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

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

称个人,是指个体工

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它个人。

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九条企业租赁或

第十条单位

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

租赁或者承包给其

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条纳税人销

删除

售不冋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

将现行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写入细则。

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

增列了现行规定中的“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和“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属价外费用的两项内容。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三条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本细则第五条、

第十三条混

合销售行为依照本

细则第五条规定应

第六条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第十四条般纳税

第十四条

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般纳税人销售货物

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

或者应税劳务,采用

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

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式计算销售额:

合并定价方法的,按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下列公式计算销售

*(1+税率)

额:

销售额=含税

销售额*(1+税率)

第十五条根据条例

第十五条纳

按照会计准则

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

税人按人民币以外

的内容进行调整。

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

的货币结算销售额

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

的,其销售额的人民

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

币折合率可以选择

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

销售额发生的当天

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米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米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

第十六条纳

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

税人有条例第七条

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

所称价格明显偏低

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

并无正当理由或者

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

有本细则第四条所

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

列视同销售货物行

为而无销售额者,按

()按纳税人当月

下列顺序确定销售

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确定;

()按纳税人

(二)按纳税人最近

最近时期同类货物

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

的平均销售价格确

价格确定;

疋;

(三)按组成计税价

(二)按其他纳

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

税人最近时期同类

公式为:

货物的平均销售价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格确定;

X(1+成本利润率)

(三)按组成计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

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

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

税价格的公式为:

加计消费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成本X(1+成本利润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

率)

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

属于应征消费

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

税的货物,其组成计

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

税价格中应加计消

总局确定。

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七条条例第八

第十七条条

目前,农业特

条第二款所称买价,包括

例第八条第二款第

产税已停征,开征

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

(三)项所称买价,

了烟叶税,因此原

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

包括纳税人购进农

细则中的“农业特

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

产品在农产品收购

产税”应修订为“烟

农业特产税。

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叶税”。

前款所称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

(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条例第八条中增加了运费抵扣的内容,因此将现行规定内容写入细则。

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

对条例中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十八条混合销售

第二十条混

仃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

务,依照本细则第五条、

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征收

当缴纳增值税的,该

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

混合销售行为所涉

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

及的非增值税应税

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

劳务所用购进货物

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的进项税额,符合条

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

例第八条规定的,准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

第二十条

明确了专用于

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

条例第十条第()

非应税项目、免税

()使用期限超过

项所称购进货物,不

项目等的固定资产

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

包括既用于增值税

进项税额不得抵

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

应税项目(不含免征

扣,有别于流动资

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

增值税项目)也用于

产用于的概念。

具;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二)单位价值在

免征增值税(以下简

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

称免税)项目、集体

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增值税非应税项目通常指营业税应税项目,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是营业税应税项目,将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解释为非应税项目,将固定资产

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

前款所称不动

在建工程从非应税

定资产在建工程。

产是指不能移动或

项目中剔除。

者移动后会引起性

对不动产在建

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

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工程进行解释。

第一十条条例第

第二十四条

仅保留了原细

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

条例第十条第

(二)

则的第

(二)项内

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

项所称非正常损失,

容。

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

()自然灾害损

成被盗、丢失、霉烂

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它非正常损失。

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X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按有收入和无收入的原则分别确定计算方法。

第二十二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

(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同上。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

调整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同时,将现行即有工业

(含加工)生产、又有商业(非工业)经营如何适用标准的规定补充进细

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

第二十九条

将细则中的

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个人”修改为“本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细则第九条所称其

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冋

的其他个人按小规

它个人”。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模纳税人纳税;

非企

业性单位、不经常发

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可选择按小规模纳

税人纳税。

第二十五条小规模

第三十条小

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

规模纳税人的销售

应纳税额。

额不包括其应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

额。

物或应税劳务米用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

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

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

劳务采用销售额和

应纳税额合并定价

方法的,按下列公式

/(1+征收率)

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1+征收率)

第二十六条小规模

第三十条

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

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

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第三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二十八条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二十九条小规

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

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十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数据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第三十条条例第

第三十五条

十六条所列部分免税项目

条例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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