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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新旧对照表Word文档格式.docx

1、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物,是指有偿转让货户。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物的所有权。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劳务),是指有偿提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供加工、修理修配劳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务。单位或者个体工本细则所称有偿,包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本单位或者雇主提物或其它经济利益。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 偿,包括从购买方取 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第四条单位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冋或者个体工商户的销售货物: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将货物交付他货物:人代销

2、;()将货物交(二)销售代销货物;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二)销售代销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货物;移送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三)设有两个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以上机构并实行统(市)的除外;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四)将自产或委托货物从一个机构移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送其他机构用于销目;售,但相关机构设在(五)将自产、委托同一县(市)的除外;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四)将自产或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个体经营者;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六)将自产、委托项目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五)将自产、给股东或投资者;(七) 将自产、委托 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或个人消费;(

3、八) 将自产、委托 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 赠送他人。委托加工的货物用 于集体福利或者个 人消费;(六) 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者购进 的货物作为投资,提 供给其他单位或者 个体工商户;(七) 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者购进 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或者投资者;(八) 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者购进 的货物无偿赠送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第五条一项销售行 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 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 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 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第五条 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 及货物又涉及非增 值税应税劳务,为混 合销售行为。除本细 则第六条的规定外,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 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4、; 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 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 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 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 收机关确定。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 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 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 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 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 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 的劳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 发或者零售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的混合销售 行为,视为销售货 物,应当缴纳增值 税;其他单位和个人 的混合销售行为,视 为销售非增值税应 税劳务,不缴纳增值 税。本条第一款所 称非增值税应税劳 务,是指属于应缴营 业税的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金融保险 业、邮电通信业、文

5、化体育业、娱乐业、 服务业税目征收范 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 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 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 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 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 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 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 经营者在内。批发或者零售的企 业、企业性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包括以从 事货物的生产、批发 或者零售为主,并兼 营非增值税应税劳 务的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在内。第六条 纳税 人的下列混合销售 行为,应当分别核算 货物的销售额和非 增值税应税劳务的 营业额,并根据其销 售货物的销售额计 算缴纳增值税,非增 值税应税劳务的营 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

6、 管税务机关核定其 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单独规定销售 货物并提供建筑安 装劳务的混合销售 行为。货物并同时提供建 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其他情形。第六条纳税人兼营 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 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 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 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 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 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 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 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 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 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第七条纳税 人兼营非增值税应 税项目的,应分别核 算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的销售额和非增 值税应税项目的营 业额;未分别核算 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核定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的

7、销售额。第七条条例第一条 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 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 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第八条 条例 第一条所称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以 下简称境内)销售货 物或者提供加工、修条例第一条所称在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境内销售应税劳务, 是指的起运地或者所在所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地在境内;境内。(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第八条条例第一条第九条 条例调整单位和个所称单位,是指 国有企第一条所称单位,是人解释。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指企业、行政单位、股份制企业、其它企业和事业单位、军事单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 它单

8、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称个人,是指个体工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 它个人。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九条企业租赁或第十条单位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赁或者承包给其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他单位或者个人经 营的,以承租人或者 承包人为纳税人。第十条纳税人销删除售不冋税率货物或应税 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 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 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 适用税率。第十条小规模纳 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 简称一般纳税人)因销货 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 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 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 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 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 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 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 减。第十条小 规模纳税

9、人以外的 纳税人(以下称一般 纳税人)因销售货物 退回或者折让而退 还给购买方的增值 税额,应从发生销售 货物退回或者折让 当期的销项税额中 扣减;因购进货物退 出或者折让而收回 的增值税额,应从发 生购进货物退出或 者折让当期的进项 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 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将现行开具红 字发票的规定写入 细则。务,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后,发生销售货 物退回或者折让、开 票有误等情形,应按 国家税务总局的规 定开具红字增值税 专用发票。未按规定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增值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扣减。第十二条条例第六 条所称价外费用, 是指价 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 费、补贴、基金、集资

10、费、 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 金(延期付款利息)、包 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 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 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 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第十二条 条 例第六条第一款所 称价外费用,包括价 外向购买方收取的 手续费、补贴、基金、 集资费、返还利润、 奖励费、违约金、滞 纳金、延期付款利 息、赔偿金、代收款 项、代垫款项、包装 费、包装物租金、储增列了现行规 定中的“代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收取的 费用”和“代办保 险费、车辆购置税、 车辆牌照费”不属 价外费用的两项内 容。()向购买方收取 的销项税额;(二) 受托加工应征 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 缴的消费税;(

11、三) 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 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 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 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 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 额。备费、优质费、运输 装卸费以及其他各 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 在内:(一) 受托加工 应征消费税的消费 品所代收代缴的消 费税;(二) 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的代垫运 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 输费用发票开具给 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 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的。(三) 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代为收取 的政府性基金或者 行政事业性收费:1 .由国务院或 者财政部批准设立 的政府性基金,由国 务院或者省级人民 政

12、府及其财政、价格 主管部门批准设立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 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 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 的同时代办保险等 而向购买方收取的 保险费,以及向购买 方收取的代购买方 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车辆牌照费。第十三条混合销售 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 务,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第六条规定应当征收增 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 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 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 售额的合计。当缴纳增值税的,其 销售额为货物的销 售额与非增值税应 税劳务营业额的合 计。第十四条 般纳税第十四条人销售货物

13、或者应税劳务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或者应税劳务,采用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式计算销售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销售额=含税销售额下列公式计算销售*( 1 +税率)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税率)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十五条 纳按照会计准则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内容进行调整。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的货币结算销售额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的,其销售额的人民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币折合率可以选择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销售额发生的当天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米 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 年内不得变更。币汇率中间价。纳税 人应在

14、事先确定米 用何种折合率,确定 后1年内不得变更。第十六条纳税人有第十六条 纳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税人有条例第七条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所称价格明显偏低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并无正当理由或者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有本细则第四条所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按纳税人当月下列顺序确定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二)按纳税人最近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的平均销售价格确价格确定;疋;(三)按组成计税价(二)按其他纳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公式为:货物的平均销售价组成计税价格=成本格确定;X( 1+成本利润率)(三)按组成计属

15、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税价格的公式为:加计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成本X ( 1+成本利润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率)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属于应征消费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总局确定。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 是指:销售自产货物 的为实际生产成本, 销售外购货物的为 实际采购成本。公式 中的成本利润率由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十七条条例第八第十七条 条目前,农业特条第二款所称买价,包括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产税已停征,开征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三)项所称买价,了烟叶税,因此原支付给农业生产者 的价包

16、括纳税人购进农细则中的“农业特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产品在农产品收购产税”应修订为“烟农业特产税。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叶税”。前款所称价款,是指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 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 价款。上注明的价款和按 规定缴纳的烟叶税。第十八条 条 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 用金额,是指运输费 用结算单据上注明 的运输费用(包括铁 路临管线及铁路专 线运输费用)、建设 基金,不包括装卸 费、保险费等其他杂 费。条例第八条中 增加了运费抵扣的 内容,因此将现行 规定内容写入细 则。第十九条 条 例第九条所称增值 税扣税凭证,是指增 值税专用发票、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款书、农产品收购发 票和农

17、产品销售发对条例中增值 税扣税凭证的范围 进行了明确。票以及运输费用结 算单据。第十八条混合销售第二十条混仃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征收当缴纳增值税的,该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混合销售行为所涉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 所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的进项税额,符合条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例第八条规定的,准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予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第十九条条例第十第二十 条明确了专用于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条例第十条第()非应税项目、免税()使用期限超过项所称购进货物,不项目等的固定资产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包括既用于增值税

18、进项税额不得抵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应税项目(不含免征扣,有别于流动资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增值税项目)也用于产用于的概念。具;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二)单位价值在免征增值税(以下简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称免税)项目、集体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 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 品。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 资产,是指使用期限 超过12个月的机器、 机械、运输工具以及 其他与生产经营有 关的设备、工具、器 具等。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 项所称个人消费包 括纳税人的交际应 酬消费。第二十条条例第十 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 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 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 定资产在建工

19、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 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 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 项和本细则所称非 增值税应税项目,是 指提供非增值税应 税劳务、转让无形资 产、销售不动产和不 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非应税 项目通常指营业税 应税项目,而固定 资产在建工程不是 营业税应税项目, 将固定资产在建工 程不解释为非应税 项目,将固定资产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前款所称不动在建工程从非应税定资产在建工程。产是指不能移动或项目中剔除。者移动后会引起性对不动产在建质、形状改变的财 产,包括建筑物、构 筑物和其他土地附 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 饰不动产,均属于不 动产在建工

20、程。工程进行解释。第一十条 条例第第二十四条仅保留了原细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条例第十条第(二)则的第(二)项内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项所称非正常损失,容。损耗外的损失,包括:是指因管理不善造()自然灾害损成被盗、丢失、霉烂失;(二) 因管理不善造 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 变质等损失;(三) 其它非正常 损失。变质的损失。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 消费税的摩托车、汽 车、游艇,其进项税 额不得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第二十三条纳税人 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 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 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 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 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月全部进

21、项税额X当 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 税项目营业额合计 /当月 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 税项目或者非增值 税应税劳务而无法 划分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的,按下列公 式计算不得抵扣的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当月无法 划分的全部进项税 额X当月免税项目 销售额、非增值税应 税劳务营业额合计/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 业额合计按有收入和无 收入的原则分别确 定计算方法。第二十二条 已抵扣 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 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 第(二)至(六)项所列 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 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 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 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

22、实 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 税额。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购进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发生条例第十 条规定的情形的(免 税项目、非增值税应 税劳务除外),应当 将该项购进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的进项 税额从当期的进项 税额中扣减;无法确 定该项进项税额的, 按当期实际成本计 算应扣减的进项税 额。同上。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 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 的标准规定如下:(一)从事货物生产 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 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 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 准为:(一)从事货物 生产或者提供应税 劳务的纳税人,以及调整小规模纳 税人标准;同时, 将现行即有工

23、业(含加工)生产、 又有商业(非工业) 经营如何适用标准 的规定补充进细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 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 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 在100万元以下的;(二)从事货物批发 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 销售额在 180万元以下 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 者提供应税劳务为 主,并兼营货物批发 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 额(以下简称应税销 售额)在50万元以 下(含本数,下同) 的;(二)除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 以外的纳税人,年应 税销售额在80万元 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 称以从事货物生产 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为主,是指纳税人的 年货物生产或者提 供应税劳务的销售 额占年应税销

24、售额 的比重在50%以上。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第二十九条将细则中的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个人”修改为“本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细则第九条所称其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视冋的其他个人按小规它个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二十五条小规模第三十条 小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规模纳税人的销售应纳税额。额不包括其应纳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额。物或应税劳务米用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销售货物或者应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 (1+征收率)计算

25、销售额:销售额(1+征收率)第二十六条小规模第三十 条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 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 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小规模纳税人因销 售货物退回或者折 让退还给购买方的 销售额,应从发生销 售货物退回或者折 让当期的销售额中 扣减。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 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 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 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 应纳税额。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 细则所称会计核算 健全,是指能够按照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规定设置账簿,根 据合法、有效凭证核 算。第二十八条个体 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 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 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 以认

26、定为一般纳税人。第二十九条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般纳税人后,不得 再转为 小规模纳税人。有规定外,纳税人一 经认定为一般纳税 人后,不得转为小规 模纳税人。第三十条一般纳 税人有下列情形之者, 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 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 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核算不健 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 税务数据的;(二)符合一般纳税 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 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者, 应按销售额依照增 值税税率计算应纳 税额,不得抵扣进项 税额,也不得使用增 值税专用发票:(一) 一般纳税 人会计核算不健全, 或者不能够提供准 确税务资料的;(二) 除本细则 第二十九条规定外, 纳税人销售额超过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 税人认定手续的。第三十条 条例第第三十五条十六条所列部分免税项目条例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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