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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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地要组织好乡镇与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
免疫时要规X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
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三)建立免疫档案。
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与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
特别要做好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
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做到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四)实施免疫信息报告。
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
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与时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同时,要与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疫苗监管
农业部根据疫苗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抽检,对不合格疫苗产品信息进行通报。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具体实施疫苗质量监管工作,对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生产企业实行飞行检查,必要时实行驻厂监督。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疫苗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疫苗招标采购应以疫苗质量、售后服务和价格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不得单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定点疫苗生产企业参与疫苗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各企业不得采取恶意方式竞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各企业不得超出使用X围宣传,干扰强制免疫计划。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强制免疫疫苗。
六、经费支持
(一)疫苗经费分摊方式。
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分摊比例按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因采购疫苗不同,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
(二)疫苗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疫苗经费按照疫苗实际使用量进行结算,实行年度清算制,结转资金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补助标准按财政部下发的有关经费补助文件执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落实到位。
(四)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七、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
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
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疫苗经费监管,主动了解疫苗招标采购和使用情况。
(三)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补免。
农业部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四)加强对调运动物免疫监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加强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定点联系工作组要与时掌握所联系区域的免疫工作进展,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各地也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六)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要与时进行调查处理。
八、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农业部备案。
各地在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炭疽、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布鲁氏菌病和包虫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其免疫方案另行下发。
农业部根据动物疫病发生与发展状况,必要时会同财政部调整本计划。
附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2.口蹄疫免疫计划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4.猪瘟免疫计划
5.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与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与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进行初免。
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或者,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初免;
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
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
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X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受变异毒株威胁区免疫
XX、XX、XX、XX、XX、XX(含XX)、、XX、XX、XX(含XX)、XX、XX(含XX)、XX、XX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株+Re-4株)或选择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5株)、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4株)对鸡进行免疫。
水禽仍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5株)进行免疫。
其他地区,对已监测出变异毒株的,可使用变异毒株疫苗进行免疫,报农业部备案;
对未监测出变异毒株而要求使用变异毒株疫苗的,必须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书面申请,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使用变异毒株疫苗进行免疫。
五、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免疫
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H9N2Re-2株)的使用同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
六、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株+Re-4株),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4株),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5株),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H9N2Re-2株),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
七、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与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八、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
各地应对免疫抗体进行与时检测,我部将组织两次全国性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活动。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
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定为合格。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
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计划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对XX、XX、XX、XX和XX生产建设兵团边境地区的牛、羊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与时免疫。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
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
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
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和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猪:
口蹄疫O型灭活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
空衣壳复合型疫苗在批准X围内使用。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与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亚洲I型口蹄疫:
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
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A型口蹄疫:
2.免疫效果判定
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灭活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
为便于鉴别不同制苗毒株,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到一个县区域内只使用一种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进行免疫。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与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
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免疫1次;
或者,使用灭活苗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1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
使用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
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
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
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IRPC值>
20判为合格。
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猪瘟免疫计划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
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政府采购专用猪瘟活疫苗;
传代细胞源猪瘟活疫苗在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批准省份使用。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间接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实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5:
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XX、XX、XX生产建设兵团等受威胁地区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新生羔羊1月龄以后免疫一次,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3年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与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