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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2017年莆田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要求

对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规定免疫区域的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对全市对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报省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对全市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奶牛(包括奶水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开展非免疫净化的养殖场(户)报经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不实施免疫,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于5月底前将备案场名单逐级报至省厅兽医处。

  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执行。

二、使用疫苗种类

各地可根据监测结果,自行选择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疫苗。

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我省今年政府采购和供应的疫苗如下:

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灭活疫苗、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

口蹄疫: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多抗原)、牛羊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亚洲I型三价灭活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小反刍兽疫: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实行“先打后补”的养殖场自行向疫苗定点生产企业采购经国家批准使用的以上三类疫苗;符合自购疫苗条件的养殖场也可以自行向疫苗定点生产企业采购国家批准使用的其他疫苗,所需费用自行承担。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应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

对规模养殖的动物,应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强制免疫疫苗的招标采购、统一调拨和使用监管工作。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协调本级财政部门,切实落实强制免疫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监管;要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实施

(一)及时组织部署。

各地要加强对强制免疫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动员部署,切实落实经费保障。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县级畜牧兽医干部要分片包干、驻乡进村、到场入户加强对免疫工作的跟踪和督导。

乡镇要采取免疫专业队等形式,开展“拉网式”集中免疫。

(二)积极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各地要积极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

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省级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并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三)加强技术培训。

市、县两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逐级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开展动物防疫技术培训,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要重点做好乡镇畜牧兽医干部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

(四)强化疫苗管理。

各地要按照省厅有关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管理要求,切实落实疫苗逐级发放制度,认真做好疫苗的组织供应。

要建立健全疫苗供应记录档案,认真测算和按时报送疫苗需求,加强对疫苗验收、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防止疫苗浪费。

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备案制度。

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只限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

(五)规范免疫操作。

免疫时应按照疫苗说明书正确使用、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因免疫操作不规范传播疫病。

(六)建立养殖档案。

要指导养殖场(户)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尤其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

切实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七)做好免疫信息报送。

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

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

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告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八)开展免疫效果评价。

各县(区、管委会)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

省厅及我局将组织定期检查,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各县(区、管委会)兽医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强制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组织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逐级报告。

在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试点工作中,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工作可委托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考核认证授权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

六、监督管理

各地要加强强制免疫疫苗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销售或经营强制免疫疫苗的行为。

市、县、乡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健全疫苗供应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户专帐管理;要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剩余疫苗退回和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

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养殖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并且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经费支持

(一)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分摊比例按《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闽农计〔2016〕290号)执行。

各县(区、管委会)2017年度疫苗配套经费数额由财政局和农业局另行联合下文。

(二)各地领用疫苗的配套经费按照疫苗招标价格和实际领取疫苗品种、及数量及本级财政承担的经费比例进行结算,实行年度清算制,结余资金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欠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承担比例分别补足。

2016年市、县两级财政疫苗配套经费结算余款结转为2017年配套经费。

各地上报的“先打后补”疫苗补助资金数额,省农业厅、财政厅及市农业局、财政局将按照实际下达省级、市级以上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

(三)2017年度疫苗使用计划下达后,各县(区、管委会)兽医主管部门要将所辖县(区、管委会)应承担的疫苗配套经费分别于6月底和11月底前将县级应承担的上、下半年政府采购疫苗经费至市级疫苗专户,年度结余资金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欠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承担比例分别补足。

2016年市、县两级财政疫苗配套经费结算余款结转为2017年配套经费。

各地上报的“先打后补”疫苗补助资金数额,省级以上、市级财政据实下达应承担的补助资金。

(四)各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八、其他

各地在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猪流行性腹泻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我省对布鲁氏菌病实行监测净化措施,禁止对牛羊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各地要按照《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年)》(农医发〔2016〕38号)和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加强监测和指导,发现阳性畜及时规范处置。

附件:

1.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方案

2.口蹄疫免疫技术方案

3.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方案

 

附件1

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进行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对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农业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开产前再用H5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H5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参照蛋鸡免疫程序免疫。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饲养周期较长或免疫抗体监测不合格的,应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肉鹅7~10日龄时,用H5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H5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灭活疫苗、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

其中,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主要用于种禽和蛋禽的免疫。

根据监测情况,如果病毒发生变异,可使用变异毒株疫苗进行免疫,并报农业部备案。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技术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包括奶水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

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

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猪:

口蹄疫O型灭活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多抗原)。

牛、羊、骆驼和鹿:

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其中奶牛(包括奶水牛)和种公牛还需使用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或者直接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亚洲I型三价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O型口蹄疫:

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亚洲I型口蹄疫:

液相阻断ELISA。

  A型口蹄疫:

液相阻断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O型口蹄疫:

灭活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亚洲I型口蹄疫:

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

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方案

一、要求

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开展非免疫净化的养殖场(户)报经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新生羔羊1月龄以后免疫一次,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3年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抄送:

局属有关科站。

莆田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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