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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大全Word下载.docx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de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de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企业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de培训,使每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de预防和控制技能。

6、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7、职业病de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de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8、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9、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de设施和个人使用de职业病防护用品。

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de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de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de《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de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de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de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公司申报后,因采用de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de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de,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公司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de职业病防护用品de正确使用、维护de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病指定专业de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矿de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de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de应急救援措施;

6、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第一条(宗旨)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de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de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de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de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de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de,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de装置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de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de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de部位,采用相应de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领域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de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也适用于从事对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de产品进行检测、评价、鉴定等工作de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de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de防护设施项目de,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de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de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五条(服务机构要求)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de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防护设施de检测、评价和鉴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

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

  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第六条(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de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第七条(建立技术档案)

  用人单位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de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de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八条(日常维护)

  用人单位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de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de效果。

  第九条(知识培训和指导)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de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条(擅自拆除或停用)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de,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de,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de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de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de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de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de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

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de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de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

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de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de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de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de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de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de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de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

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

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de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de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de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de限制,及时更换。

不合格或失效de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de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de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de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de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de场所作业de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de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用人单位de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de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de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

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de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de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de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de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设立环保卫生监测站,建立本公司de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环保卫生监测站具体负责对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监督检测由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de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de设定和检测周期de确定应符合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de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de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

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三、检测de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氨、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二甲苯、硫化氢等毒物和粉尘、噪声、热辐射、电离辐射等危害因素。

四、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环保卫生监测站和委托de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报告,由职业健康安全部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按月向受检测de各单位通报,并由受检测de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五、公司各单位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de作业场所进行整改。

对跑、冒、滴、漏引起de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de,必须采取有力de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de发生。

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de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六、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de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环保卫生监测站要按照作业证de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

如遇生产不正常,公司各单位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职业健康安全部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业健康安全部安排临时检测任务。

七、职业健康安全部环保卫生监测站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送职业卫生科,由其整理后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八、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de,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de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de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九、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de实施。

十、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

每年按公司HSE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卫生检测de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de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公司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委托具有资质de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3、评审结束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批复。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de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de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de,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de备案或审核手续。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委托有资质de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

2、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3、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直至拿到批复。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de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de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de,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de审查手续。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de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de检查,对发现de问题及时整改。

3、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转de,其配套建设de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4、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de情况和工作场所de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de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

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de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de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企业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存在de职业病危害因素de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de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de新录用职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de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de职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进职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新录用职工名单由人事科提供。

三、职防办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de职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de定期健康检查。

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制定计划进行体检。

四、各生产单位必须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de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de职工进行离岗前de体检;

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de劳动合同。

职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de健康损害de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de,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按有关部门de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de,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de职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de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de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九、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

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de机密,维护职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十、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de职工每3~5年由职防办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

各生产单位要配合职防办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一、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de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de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de作业。

十二、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de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de作业。

十三、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de资料整理归档,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de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职业危害事故de处置及报告制度

1、目de

本制度旨在规范本企业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de有关事宜。

2、适用范围

本制度仅适用公司内部。

3、职责:

3.1公司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de生产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并按规定向上级安监部门及时报告这方面有关情况。

3.2生产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de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de现场救援设施,并按规定向安全环保管理部及时报告设施配置与管理情况。

3.3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单位领导要立即向安全环保管理部或公司值班领导汇报。

3.4发生事故后,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措施de拟定与实施要随时向安全环保管理部请示汇报,并接受该部de指导。

3.5对在事故中遭受职业危害de人员,要及时了解掌握其具体情况,并组织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3.6公司严格按照“四不放过”de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

3.7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de单位,公司要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全公司通报。

3.8各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de报告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同时报安全环保与能源管理部。

3.9如发生重大职业病事故以及处理结果,公司要及时向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目de

为增强公司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特编制此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适用此制度。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源编制导则》以及国家、企业等相关管理规定。

4.专业与术语

职业病危害:

指对从事职业活动de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de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de各种有害de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de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5.职责

5.1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

5.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管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5.3公司安全环保办公室为职业病防治工作de执行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监督。

5.4工会全面监督公司职业并防止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

5.5各车间负责配合安全环保办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

5.6公司采购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进行采购。

5.7公司财务部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付。

6.应急管理

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确保发生职业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置职业病应急事故。

7.工作要求

7.1培训

公司安全环保办,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上述岗位职工进行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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