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执行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意见中有关事项的复函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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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臵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臵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臵设施。

大、中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臵。

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规范产生和经营单位内部管理

(三)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XX年第1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

对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要确保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臵危险废物标识。

加强危险废物贮存期间的环境风险管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臵等经营活动。

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

自建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臵

设施的,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按照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求定期对利用处臵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其中对焚烧设施二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要将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臵等情况纳入生产记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

(四)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臵的经营活动。

要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XX年第55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环保总局公告20XX年第48号),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臵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要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其中对焚烧设施排放二恶英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防止污染环境。

(五)加强业务培训。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

确保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臵等工作的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工作要求;

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

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处臵能力。

对危险废物填埋和焚烧设施操作人员探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三、加强对产生单位的环境监管

(六)完善环评审批。

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应当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臵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

对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大以及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臵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臵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

(七)建立监管重点源清单。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于20XX年年底前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并及时更新。

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

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

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应当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

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应当纳入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

(八)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开展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对纳入监管重点源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

对产生单位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要坚决打击,从严处理。

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责令限期处臵;

逾期不处臵或处臵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臵,处臵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

以产生废矿物油和铅

酸蓄电池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为重点,因地制宜,探索对流通领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

(九)开展对自有利用处置设施的专项检查。

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应当于20XX年年底前,组织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臵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和评估。

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设施,特别是二恶英超标的焚烧设施,要依法处罚并限期治理;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依法关停;

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加强对经营单位的环境监管

(十)严格许可证审查。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证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XX年第65号),不断规范和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上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要做好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衔接工作。

对从事收集、贮存废弃荧光灯管、废铅酸蓄电池等流通领域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鼓励生产企业回收废弃荧光灯管和废铅酸蓄电池。

(十一)加强监督性检查和监测。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落实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属地监管责任,积极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

发证机关应当组织对持证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二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要定期对持证单位污染防治情况和突发环境事件防范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对存在严重安全和污染隐患,

篇二: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通知

吉市卫发〔20XX〕64号

吉林市卫生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通知》(吉卫发〔20XX〕107号),现将《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XX〕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做好落实。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各医疗单位应尽快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确保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

二、尚未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各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与环保部门协商。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各基层医疗机构应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三、各医疗机构要使用符合标准的医疗废物包装袋、利器盒和转运车。

医疗废物暂存间面积应与本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量相适应,有严密的封闭措施,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存储间的设备设施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从事医疗废物实施分类收集、运送、暂时存储、处置等工作人员的管理,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和业务管理水平。

五、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尤其是对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危险性废物的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医疗废物应按照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进行分类收集,并将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该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

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减少医疗废物都将对环境造成危害。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请在“护理群共享”内下载)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

卫生医疗废物监管通知

抄送:

吉林高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吉林市卫生局办公室20XX年6月10日印发

校对:

白静份数:

40份

环境保护部

卫生部文件

危险废物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若利用和处置不当,将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甚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十一五”期间,我国不断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利用处置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的危险废物数量持续大幅度上升。

但是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呈多发态势,暴露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依然薄弱,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压力巨大。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产生、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严格环境监管,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到20XX年,摸清全国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

大、中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对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要确保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自建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按照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求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其中对焚烧设施二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要将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纳入生产记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确保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

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应当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

对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大以及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

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责令限期处置;

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

以产生废矿物油和铅酸蓄电池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为重点,因地制宜,探索对流通领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

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应当于20XX年年底前,组织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和评估。

要做好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衔接工作。

要定期对持证单位污染防治情况和突发环境事件防范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对存在严重安全和污染隐患,不符合原许可条件的持证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直至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十二)严格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坚决取缔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

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加强医疗废物监管

(十三)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管理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从医疗卫生机构收集医疗废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十四)加大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力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设施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小规模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监督性监测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要在1年内依法淘汰或者关停。

各停用处置设施可用于突发疫情期间应急处置医疗废物。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等偏远地区,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要求。

六、完善监管机制

(十五)建立风险监管机制。

落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报告制度,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报登记工作。

以此为基础,充分利用污染源普查成果和其他相关调查成果,结合群众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对各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违规可能性的分析,建立健全违规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排查,着重防范突发自然灾害引发危险废物,特别是长期堆存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

(十六)推行考核机制。

在20XX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指标体系。

各省(区、市)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的监督性检查和抽查,考核各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统计各地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要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中。

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要通报批评,暂停对该地区有关环境保护的评比创建活动。

(十七)建立合作协调机制。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区域合作,以及与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合作,联合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的行为。

鼓励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各级环保部门的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管理、环评、监测、监察、应急、宣教等部门要信息共享,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十八)完善危险废物收费政策。

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收费政策的制定完善,保证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

七、创新监管手段

(十九)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加快国家和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保障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质量,尽快实现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登记、转移管理和经营许可证审批,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利用、处置单位档案库,建设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辅助决策系统,提高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十)探索电子监管。

充分运用现代物联网技术,探索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进行全过程电子跟踪监管,提高管理效率,防止非法倾倒。

(二十一)推进信息公开。

各级环保部门要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的制度,参照《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XX年第33号)的要求,定期公开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利用和处置状况,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保证公众知情权,促进舆论监督。

八、加强基础建设

(二十二)加强能力建设。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因地制宜,进一步理顺承担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关系,明确相关职能定位,形成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局面,提高管理效能。

国家和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应于20XX年年底前完成标准化建设,加强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建设。

加大对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

各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要强化自身建设,积极开展基础调查工作,摸清本地区各行业危险废物基本情况,研究对策建议;

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

配合环境应急部门加强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家库。

(二十三)加强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

及时动态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完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各地应当因地制宜,依托现有环境监测机构或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加快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建设,提升危险废物鉴别能力。

鼓励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在条件成熟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关于对执行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意见中有关事项的复函)逐步加入国家司法鉴定体系。

(二十四)保障中长期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能力。

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危险废物填埋设施选址规划,保障中长期危险废物填埋设施建设用地;

要采取技术措施和经济手段,控制危险废物填埋数量。

九、建立长效机制

(二十五)完善政策法规。

抓紧研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健全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

完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有关污染控制标准规范。

针对危险废物鉴别、申报登记、管理计划、转移管理、应急预案、经营许可、经营情况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逐一制定和完善配套的实施办法和指南,增强可操作性。

积极推动地方危险废物相关立法工作。

重点针对量大面广的危险废物,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的质量标准体系,促进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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