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挂职锻炼工作总结银行挂职锻炼工作总结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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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生顶岗实习的第一周和第二周,实习指导教师要每天跟岗辅导;

在第三周和第四周,实习指导教师每周至少要跟岗辅导3天以上。

在跟岗期间,实习指导教师按实习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在实习单位进行签到,有事必须例行请假手续,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双方同意后方可。

  实习指导教师每天指导完学生实习后,须填写一份《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日志》;

在跟岗辅导结束后,应对跟岗辅导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字数不少于2000字;

提交一份《企业顶岗实践工作总结》,字数不少于3000字,视其完成两个月的专业教师顶岗实践任务。

在跟岗期间的工作量按每天2课时计算,天数以实际发生天数为准。

  学生顶岗实习领导小组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无故离岗的实习指导教师,发现一次扣除3课时工作量,超过三次以上(包括三次),其最终考核成绩鉴定为不合格。

  3、顶岗实习第二至三个月的工作及考核办法

  实习指导教师每周应对实习学生进行两次业务指导,并填写《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日志》;

根据第一个月指导学生顶岗实习的反馈情况,与企业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完成对《岗位实习指导书》、《学生顶岗实习任务书》和《实习单位学生考绩办法》等实习资料的修订完善工作。

在此期间的工作量按每周6课时计算,周数以实际发生周数为准。

  4、顶岗实习结束前两周的工作及考核办法

  在实习结束前两周,实习指导教师应对实习学生进行不低于三次的业务指导,并辅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书写;

在实习结束后,实习指导教师联合企业完成对学生顶岗实习的考核鉴定,并对本次实习指导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成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形成书面材料(字数不少于3000字)。

在此期间,指导学生业务的工作量按每次2课时计算,学生实习报告批阅及学生顶岗实习成绩评定等工作按实习报告批改份数计算,每份5元。

  5、因不能履行实习指导教师职责,导致学生实习出现严重事故者,其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等级,并视情节轻重,工作量减半或不计工作量。

  6、实习指导教师工作量在职称评定、绩效考核时,与在校上课教师工作量同等对待;

实习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的工作等同于半年班主任工作经历。

  7、实习指导教师挂职锻炼、顶岗实践工作情况按《运城市财经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考核。

  8、在12月上旬,教务科将本年度实习指导教师工作量考核结果报人事科,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四、实习指导教师补助

  在本地市的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补助交通费,按每天5元计算,天数按实际发生天数为准;

在外地的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补助按学校出差政策执行,报销两次往返路费。

  篇二: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和校内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在总结我校岗位津贴方案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我校新一轮(20XX—20XX年)岗位津贴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㈠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进一步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岗定薪、优劳优酬为主要内容的校内岗位津贴分配方案;

坚持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向拔尖人才、优秀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倾斜,向一流业绩倾斜,将教职工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和实际贡献等直接挂钩,充分发挥分配的激励功能。

  ㈡强化岗位意识与责任意识,强调爱岗敬业和进取奉献,体现满负荷工作的原则,使教职工个人收入的增长与工作量增加和质量提高密切结合。

  ㈢体现分类管理的原则,后勤社会化及经费包干部门、校办产业等根据学校的统一规定,制定相应的分配办法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其他部门执行学校统一的分配办法。

  二、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㈠实施校内岗位津贴制度的范围:

学校各教学科研部门、教学科研辅助部门、党政管理部门、群众团体等。

  ㈡实施校内岗位津贴制度的对象:

上述部门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在职在岗的教学科研人员、教学科研辅助人员、党政群团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

  三、教职工工资构成

  实施校内岗位津贴制度后,教职工在职在岗期间的工资由固定工资、校内岗位津贴两大部分组成。

固定工资由职务(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定综合补贴、房贴等部分组成;

校内岗位津贴由本方案所规定的岗位津贴、课时津贴、专项奖励等部分组成。

  四、校内岗位津贴实施办法

  ㈠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岗位职责、职务等因素,校内各级各类人员分为教师岗、专职科研岗、党政管理岗、教学科研以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工勤人员岗5个系列,依据岗位性质分设若干层次。

其中,专职科研岗只设在具有实体建制的科研机构中。

  ㈡学校根据不同类别,分别制定岗位津贴实施办法。

  ㈢各类岗位的校内岗位津贴标准,见附表1至附表4。

  ㈣学校成立“教学科研人员岗位进档审核小组”,负责教学科研人员岗位津贴档次的确定;

其他人员岗位津贴由人事处根据其岗位和职级确定。

人事处负责全校教职工校内岗位津贴的管理工作。

  ㈤新一轮校内岗位津贴岗位进档聘任根据上一轮考核期(20XX—20XX年)完成的业绩确定,完成上一轮考核期规定任务、考核合格者进入新考核期的相应档次,岗位津贴档次一定3年。

  1.上一轮考核期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进档处理办法。

  ⑴教师岗人员在上一轮考核期内,出现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课程教学评价(学生、督导、专家)年度平均分低于60分者,一般应调离教学岗位,并视情况采取进修、转岗、待岗等方式处理;

专职科研人员承担教学任务,如课程教学评价年度平均分低于60分者,原则上不得再继续承担教学工作。

经考核重新上岗者按如下办法核定岗位津贴:

两年基本合格者进入同级别最低档;

有一年不合格者降一级核定津贴档次(例:

某A符合教授Ⅱ档条件,但年度考核不合格,则确定为副教授Ⅱ档)。

  ⑵党政管理人员、教学科研以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在上一轮考核期内有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者,降一级核定津贴档次。

  ⑶各类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课程教学评价年度平均分低于60分者,一律解聘,进入学校富余人员交流中心。

  2.新一轮考核周期内,职务变动者岗位津贴按以下办法进行。

  ⑴教学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后,从生效的次月起,当年岗位津贴进入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档;

次年起根据教学科研实际业绩重新核定岗位津贴档次。

  ⑵党政管理干部提任职务(职级)、教学科研以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人技术等级晋升,从晋升生效的次月起,岗位津贴按新任职务(职级、等级)档次核定。

  ㈥教学科研人员岗位津贴发放的说明。

  1.教师岗人员岗位津贴发放的说明。

  教师岗人员必须完成岗位规定的职责和任务,同时在工作量要求上按照所承担课程的不同类别以及职务实行基本教学工作量制度。

基本教学工作量是指1个教师在1个自然年度内应当完成的最低教学工作量。

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和基本工作量的情况作为考核、计发津贴的依据。

  教师岗人员的教学工作量由课堂教学、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实习指导、指导研究生四部分构成。

其中,教师岗人员完成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基本教学工作量的70%。

教师岗人员还须履行本岗位应当履行的其他工作职责,如,拟定或参与拟定教学大纲、选定教材、布置并批阅作业、命题、监考、阅卷、指导本科生等基本教学工作。

  教师岗人员基本教学工作量按下表核定。

年龄超过60周岁的教授工作量标准按同类别教授工作量的2/3计算。

  教师岗人员基本教学工作量表(标准课时/年)

  职务

  课程类别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一般课程240220XX0

  公共政治理论课260260260

  公共外语课280280280

  体育课320320320

  2.专职科研岗人员在工作量要求上实行基本科研工作量制度与按照所承担课程的不同类别以及职务实行基本教学工作量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基本工作量的情况作为考核、计发津贴的依据。

基本科研工作量是指1个专职科研岗人员按照不同职务在1个自然年度内应当完成的最低科研工作量。

专职科研岗人员基本科研工作量核定按《南京财经大学专职科研岗科研工作实绩量值核定标准》执行。

专职科研岗人员的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为完成同类别教师岗人员基本教学工作量的1/4。

  3.教学科研人员岗位津贴发放办法。

  ⑴教师岗人员完成岗位职责以及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专职科研岗人员完成岗位职责以及规定的科研工作量、基本教学工作量,依据岗位聘任标准档次计发津贴。

  教师岗人员完成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①(实际教学工作量/基本教学工作量)100%;

  ②(实际课堂教学工作量/基本教学工作量)70%。

  教师岗人员的教学工作量按自然年度结算;

专职科研岗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周期为3年。

  ⑵教学科研人员年度考核合格者,按标准发放岗位津贴;

如超额完成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则发放超课时或超科研工作量津贴。

  教师岗人员的教学工作量超过基本工作量部分按60元/标准课时计发超课时津贴。

教师岗人员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以不超过720标准课时为宜,如有超过,超过部分按30元/标准课时计发津贴;

专职科研岗人员超过基本科研工作量部分(不含论文奖工作量)按240元/分值计发超科研工作量津贴。

  专职科研岗人员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按60元/标准课时计发课时津贴。

  ⑶教师岗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处理:

  ①教师岗人员未完成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或课堂教学工作量要求;

  ②课程教学评价在60分以下;

  ③因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原因,教师岗人员所在部门给其年度考核不合格。

  ⑷教师岗人员出现年度考核不合格情况津贴的处理:

  ①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50%计发年度岗位津贴、超课时津贴;

  ②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或课堂教学工作量不足基本工作量要求的50%,课程教学评价60分以上,不计发岗位津贴,按60元/标准课时计发课时津贴;

  ③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或课堂教学工作量不足基本工作量要求的50%,课程教学评价60分以下,不计发岗位津贴与课时津贴;

  ④未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或课堂教学基本工作量要求,而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又超过基本工作量要求的50%,课程教学评价60分以上,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发津贴(当教学工作量与课堂教学工作量完成比例不一致时,按低比例计发津贴);

课程教学评价60分以下,按实际完成比例的50%计发津贴(当教学工作量与课堂教学工作量完成比例不一致时,按低比例计发津贴)。

  ⑸专职科研岗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处理:

  ①3年1个周期内完不成年基本科研工作量要求;

  ②未完成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或课堂教学工作量要求;

  ③课程教学评价在60分以下;

  ④因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原因,专职科研岗人员所在部门确定其年度考核不合格。

  ⑹专职科研岗人员出现年度考核不合格情况津贴的处理:

  ①完成基本科研工作量与基本教学工作量,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50%计发年度岗位津贴、超科研工作量津贴;

  ②未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或课堂教学工作量要求,课程教学评价60分以上的,按50%计发课时津贴;

  ③未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或课堂教学工作量要求,课程教学评价60分以下的,不计发课时津贴。

  ⑺专职科研岗人员3年1个周期内未完成年基本科研工作量的,按比例扣发津贴。

第一、二年完不成年基本科研工作量的,除年度预扣、第3年年底结算外,该年度考核缓定等次。

  3年1个考核周期结束,专职科研岗人员完成科研工作量的情况为:

  ①3年1个周期内实际完成的总科研工作量/年基本科研工作量3的,为3年都完成了科研工作量要求;

  ②3年1个周期内实际完成的总科研工作量/年基本科研工作量2但小于3的,为其中1年未完成科研工作量要求;

  ③3年1个周期内实际完成的总科研工作量/年基本科研工作量1但小于2的,为其中2年未完成科研工作量要求。

  ⑻学校各院(系、部)担任院长(系、部主任)和分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系、部副主任)必须按教师岗申请校内岗位津贴档次,其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可参照同类教师标准的1/2核定,按教师的教学要求进行考核并计发津贴;

在行政岗位考核合格后,按相应党政管理岗位津贴标准的1/3计发补贴。

  学校各院(系、部)担任院长(系、部主任)和分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系、部副主任)从事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其他各类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课堂教学不应超过6课时/周(不计系数);

课堂教学超过6课时/周的部分不计发津贴。

  校级科研院(所)担任实职的院(所)长、副院(所)长必须选择专职科研岗位并按相应岗位考核办法执行。

科研院(所)正处级领导每年发给岗位补贴7200元,副处级领导每年发给岗位补贴6240元,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每年发给岗位补贴6720元。

  担任各院(系、部)其他领导职务、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的教师,可以选择教师岗或党政管理岗。

申请教师岗位,按上述办法执行。

申请党政管理岗位,必须将主要精力投放在党政管理工作上,原则上不安排教学任务,确因教学需要,从事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其他各类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课堂教学不超过4课时/周。

课堂教学4课时/周以内按60元/标准课时计发其中普通本科、研究生教育教学课时津贴;

超过4课时/周不计发津贴。

  ⑼教研室主任、经学校批准设立的院系实验室主任经考核合格,学校按主任每年4800元、副主任每年3600元统一核发岗位补贴至所在院系(原则上每个本科专业设置1个教研室,承担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程较多的院系可增设1个教研室,每个教研室配正副主任各1名)。

  ⑽教学工作量由本人据实申报,所在部门系主任、分管教学副院长据实审核;

专职科研岗人员科研工作量由本人据实申报,所在研究院(所)领导据实审核。

  院(系、部、所)根据审核无误的工作量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津贴后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发放津贴。

同时,院(系、部、所)将工作量及津贴计算汇总表报人事处备案。

  为了强化教师个人作为申报主体和系主任、分管教学副院长、研究院(所)领导作为审核主体的责任意识,每年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处、科研处对教学、科研工作量申报真实性进行抽查。

经检查确认申报不实的,除追回多领津贴、申报者年度考核不合格外,申报者、审核者均应在所在部门公开承认错误,学校对申报者、审核者通报批评。

  ⑾成人学历教育教学工作量不作为计发教师岗位津贴的工作量基数,其课时津贴由成教学院发放;

但成人学历教育教学工作量可以作为教师年度工作量考核的依据。

  ㈦党政管理人员以及教学科研辅助岗位津贴实施的说明。

  1.党政管理人员以及教学科研辅助岗位津贴按考核结果发放:

合格者按标准发放;

不合格者按标准的50%发放。

  2.党政管理部门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的教师,确因需要安排教学任务的,从事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其他各类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课堂教学不超过4课时/周。

党政部门其他人员、各院(系部)一般管理人员不安排教学工作。

  3.党政管理人员中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教师完成1/4基本教学工作量的,可申请按教学科研人员校内岗位津贴标准确定档次;

在管理岗位考核合格后,按相应党政管理岗位津贴标准的1/3计发补贴。

党政管理人员中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申请教学科研岗位津贴的教师从事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其他各类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课堂教学不应超过4课时/周。

  4.党政管理部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按党政管理岗位津贴标准执行,也可按教学科研辅助岗津贴标准执行,由个人申请,学校审定。

  5.学校正式发文聘任管理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人,可以按聘任岗位计发岗位津贴。

解聘管理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后,按工人技术等级计发岗位津贴。

  五、专项奖励津贴实施办法

  ㈠获“全国优秀教师”、“全国劳动模范”、“国家级教学名师”等国家级称号者,学校一次性计发40000元奖励津贴;

获部省级“先进工作者”、“省劳动模范”、“省级教学名师”等省部级称号者,学校一次性计发20000元奖励津贴。

  ㈡获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表彰的“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一次性计发2000元奖励津贴。

  ㈢获学校“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者(年度考核优秀),一次性计发1000元奖励津贴。

  ㈣建立校长特殊贡献奖励制度。

校长特殊贡献奖主要奖励在特定时期、特殊任务的完成过程中为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

  校长特殊贡献津贴,由分管校领导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发放对象、办法和标准。

  ㈤省教育厅以外的其他各类厅局级奖项由组织人事部门归口管理。

经组织人事部门提请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上报的各类获奖,一次性计发1000元奖励津贴。

  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㈠方案涉及的教学业绩、科研成果、获奖的计算时间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工龄计算、任职时间截止至20XX年12月31日。

  ㈡新调入和录用的教职工,上半月报到并上岗工作,当月起发给津贴;

下半月报到并上岗工作,次月起发给津贴。

新录用本科毕业生初期津贴按10368元/年的标准发放。

新调入教学、科研人员按照考核条件及本人近3年教学科研成果确定津贴档次。

  ㈢申请调出、辞职、自费出国留学、出国探亲的人员,从学校同意的次月起停发津贴,其工资按有关规定处理。

  ㈣组织安排外派、挂职、扶贫等工作的人员,在工作结束后,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参照相应津贴标准发给津贴。

  ㈤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脱产进修、挂职锻炼等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㈥教师经批准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按专职科研人员要求考核其以本校名义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并计发相应的岗位津贴(不计发科研超工作量津贴)。

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不发放党政领导职务补贴。

  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或停发津贴。

  1.在岗教师拒绝接受教学任务的,视为不履行岗位职责,自拒绝接受任务的下月起扣发全部津贴。

  2.教职工病假每月超过2天,从第3天起每天按下表的比例扣发年津贴,直至扣完当月津贴。

  病假扣发津贴比例表

  年龄不满40岁满40岁不满50岁满50岁以上

  扣发比例2%1.5%1%

  3.教职工事假每月超过1天,从第2天起每天扣发3%的年津贴,直至扣完全年津贴。

  4.教职工旷工除按天数扣发工资外,一个月内旷工半天以上者,扣发10%年津贴;

一个月内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30%年津贴;

一个学期累计旷工满3天者,扣发50%年津贴;

全年累计旷工满5天者,扣发全年津贴。

  5.教职工受行政警告处分扣发年津贴的20%;

受行政记过(党、团警告)处分扣发年津贴的30%;

受行政记大过(或党、团严重警告)处分扣发年津贴的50%;

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停发2年津贴,2年后按降级(职)后的级别发放;

受开除留用察看(留党、团察看)处分停发岗位津贴,察看期满后重新核定津贴档次;

因违法违纪被依法刑事拘留不足10天或被行政拘留者停发1年岗位津贴;

被依法刑事拘留10天以上者停发2年岗位津贴。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者停发1年岗位津贴。

  7.因渎职或失职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外,停发1年岗位津贴。

  8.发生Ⅰ级教学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扣发年津贴的30-50%;

发生Ⅱ级教学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每次扣发年津贴的20%;

发生Ⅲ级教学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每次扣发年津贴的5%。

  9.缓聘、不聘、辞聘、解聘、拒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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